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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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思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思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股东李质安与成都广川康发机电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引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股东退出机制案情简介:李质安与其他两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广川公司。

后李质安成立与广川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和运公司,并任高管。

2009年4月29日股东会决议:同意李质安转让股权,并约在2009年5月30号前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李质安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2009年5月30日仍未能形成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10月23日李质安正式成为和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5月17日,李质安要求查阅广川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广川公司以李质安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并且至此双方仍未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李质安与广川公司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表面上看来是关于股东查阅权的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有权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本案在知情权方面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首先,在股权转让协商期间,李质安是否仍为广川公司股东?其次,广川公司提出的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主张是否成立?一审认为股东会决议之后,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之前,股东仍有权行使查阅权。

实际上,李质安和广川公司都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都不是知情权的问题。

广川公司上诉是希望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李质安在与其他股东达成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之后,要求行使股东查阅权,是希望能够尽快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退出公司。

根据一审判决中双方均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隐藏在案件知情权争议背后的问题:双方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李质安与广川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就2008年12月30日之前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始终未达成协议。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判困境 与路径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判困境 与路径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判困境与路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一种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特别是对外转让时更加容易引发纠纷。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判困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路径研究则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关键。

在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之间的关系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是一种常见情况。

当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向外方转让自己的股权时,往往容易引发其他股东的不满和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涉及到股权价格的确定、转让条件的约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容易导致审判困难。

2. 股权价格的确定在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确定合理的股权价格是一项关键工作。

股权价格的确定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特别是当涉及到有限公司的估值和财务状况时,容易导致争议,从而增加审判的困难度。

3. 转让条件的约定转让股权时,往往会在协议中约定一些转让条件,如转让后的竞业限制、转让后的管理权等。

这些条件的约定往往也容易引发纠纷,特别是在约定条款不清晰或不合理时,容易导致审判困难。

4. 交易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涉及到交易合同的履行,而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容易引发纠纷。

特别是在转让后,买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往往会导致审判困难。

以上种种审判困境,使得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判工作变得非常困难。

而要解决这些困境,就需要进行路径研究。

在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判困境中,进行路径研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路径研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制针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制。

这样的机制可以采取特别审判程序,设立专门的庭审程序和审判标准,以适应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特点,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裁判难度。

2. 增加专业人员的参与在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审判中,增加专业人员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

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包括财务、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他们可以为法官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困境之探究与应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困境之探究与应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困境之探究与应对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以股份作为出资形式的公司,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会承担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

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处置方面,常常会出现一些棘手的困境。

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困境进行探究,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的困境1. 股东之间信任不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信任是股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但由于股东背景、文化背景、性格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东之间的互信程度普遍较低。

一旦涉及到股权转让等事宜,往往会涉及到权力、利益、声誉等方面的考虑,股东之间的信任不足会给股权处置带来困难。

2. 股权估值难度大股权估值是股权处置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估值涉及到公司前景、业绩、市场环境、经营管理水平等多个因素,这些因素都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因此,股权估值难度大,常常会导致股权处置的滞涨、低估等问题。

3. 股权处置缺乏市场化机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股权处置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其中包括公司、股东本人、投资者等。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市场化机制,股权处置往往是高度专业化的。

这使得股东之间进行讨价还价、协商,往往难以避免情感因素的干扰,造成股权处置的复杂化和困难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的对策1. 建立信任机制股权处置的关键在于股东之间的信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重视建立信任机制。

建立定期的股东会议、合作研究、联合经营等机制,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使得股东之间的信任逐步建立。

2. 建立公允的股权估值机制公允的股权估值机制是股权处置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市场交易途径、比较市场途径等方式进行股权估值,确保股权处置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3.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确保股权处置的专业化和公正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如股权交易市场、股票评级机构等,通过这些机构的介入,使得股权处置的流程更加正规和公正。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以持有股权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而股权的转让则意味着股东将自己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让新的股东加入公司或现有股东调整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股东权益保护,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转让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投票权和收益权,其股权的转让直接影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决策机制。

研究股权转让制度可以探讨不同的交易机制和规则设计,以促进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合理的决策过程。

可以研究如何建立透明的股权转让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提高股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增加投资者信任和公司的稳定性。

股权转让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分红权、投票权和知情权等。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东的权益转移和调整,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来保护股东的权益。

研究股权转让制度可以探讨如何制定合理的转让要求和条件,防止搭便车行为和恶意转让,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

还可以研究如何建立快速、高效的股权转让机制,方便股东进行股权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增加投资者参与度。

股权转让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股东的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可以引入新的股东和资金,扩大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提高公司的创新和竞争力。

研究股权转让制度可以探讨如何为股东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退出机制,激励他们投资和参与公司经营。

还可以研究如何通过股权转让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减少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其股权转让问题一直是公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

股权对外转让作为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其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限制性规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导。

二、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框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设定了一定的法律框架。

一般而言,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需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受《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此外,各地方政府及监管机构也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三、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 法定限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可能受到一些法定限制。

例如,公司章程中可能规定特定类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股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领域的公司,国家可能设定更为严格的转让限制。

2. 股东协议限制:除了法定限制外,股东之间还可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这种限制通常会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规定,例如规定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

3. 监管机构审批:在某些情况下,股权对外转让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

例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或特定行业的公司,其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四、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问题:目前,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同时,部分地区的法规存在冲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改进建议: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

其次,应加强监管,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协调,以促进国际间的经贸合作。

五、结论总的来说,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工作 ; 股权 质押登记服务 i 为公司和股 东依法将 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 ,使他 效并 不当然等 同于股权 转让 生效 。股权 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以及政府主管部 门 人成 为公司股东 的民事 法律行 为。股东 转让合 同的生效是指对合 同当事人产 生
批准 的其他 业务。在 上述诸 多业务 中 , 转 让其全 部股权 后即丧 失其股东 身份 , 法律 约束力的问题 ,股权转让 的生效是 办理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尤其复 而 非股东在 受让任何 数额 的股权后依 法 指股权何 时发生转移 ,即受让 方何 时取
般按大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行事 ,中小 转 相 同 ,是 转 让 股 东 与 受让 方 之 间 就 股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 ,并应 当在依法
股东 的地位 比较弱化 ,话语权常常被 忽 权这一标 的发生 的权利 买卖关系 ,主要 设立 的产权交 易场所公开进行。 国有股 略。 为体现公 司的公平和公正 ,应赋予 体现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同。 然而 , 权 转让 一般 要经 清产核 资、资产评 估、 中小股东相应 的选择权力 ,必要时 可通 由于股权的特殊性 ,股权 转让 在一定程 进场交易等程序 ,如转让 国有股权影响 过让 渡其所持股权从公 司中全身 而退 。 度上突破 了合 同的相对性 ,会对他 人的 到国有控股地位的 , 还要考虑职工安置、
国 资 法 规定 ,国 有股 权 转 让 必 须 经
往往 实行 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 ,股 东会 楚股权转让 中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 的决议通 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 的意志
和利益 , 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 , 公

31 转 让 股 东和 受 让 方 的 关 系 .
股权转让在 本质 上与一般的权利移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思考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思考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思考邮编200126摘要:目前,随着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多数的企业选择兼并、重组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的经营方式。

企业或股东、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将涉及到各种税收的缴纳,如果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将实现最低的税负。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思考引言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营运过程中,通过划拨、征收等方式积累了一定量的土地资源,这些土地大部分为划拨的工业、农用或者绿化用地,并被作为仓储、绿化等用途被低效利用。

随着城市进程发展,一些地块所处区域逐步被纳入城市范围,土地价值逐渐显现。

为实现土地资源开发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紧紧依托国家规划,整合内部资源,搭建土地开发投资平台,通过调规转性,挖掘潜力,开发土地资源。

鉴于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规模巨大,资金、建设和销售的要求高,而国有企业尚未形成成熟的地产开发经验和产业体系。

因此,通过让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引进具有成熟开发体系、丰富市场经验和资金实力等互补优势的标杆房地产企业作为战略合作者控股操盘,能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资开发收益。

1国有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1.1 企业所得税纳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指出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通知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该通知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收入确认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已完成股权变更的手续。

因此,国有股权转让的收入确认时间应为股权工商变更完成时间。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改革对策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改革对策

法学研究Һ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改革对策刘㊀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1)摘㊀要: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制采用 同意机制+优先购买权行使 双重限制模式ꎬ很大程度上维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ꎬ但同时也限制了股权的自由流转ꎬ导致权利保护的失衡ꎮ此外ꎬ由于规则复杂㊁逻辑矛盾ꎬ在理论和实践中饱受诟病ꎮ鉴于此ꎬ有必要梳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范ꎬ分析其理论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ꎮ关键词:股权转让ꎻ优先购买权ꎻ资合性ꎻ人合性中图分类号:F275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1)25-0167-02AstudyonexternalshareholdingtransferoflimitedliabilitycompanyLiuJing(LawSchoolof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ꎬBeijingꎬ100081)Abstract:ThecompanylawofChinaregulatestheexternaltransferoftheequityoflimitedliabilitycompanieswiththedualrestrictionmodeofconsentmechanismandpreemptiverightexerciseꎬwhichrestrictsthefreeflowofequityandleadstotheimbalanceofrightspro ̄tection.Duetothecomplexityofrulesandlogicalcontradictionsꎬithasbeencriticizedintheoryandpractice.Inviewofthisꎬit snecessarytosortoutthenormsofequitytransferoflimitedliabilitycompaniesofChinaꎬanalyzeitstheoreticaldilemmaandputforwardsuggestions.Keywords:equitytransferꎻrightofpreemptionꎻcapitalcombinationꎻpeoplecombination一㊁规则梳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间较为陌生㊁公司法对其股权流转的限制较少ꎬ有限责任公司多是基于投资人之间的熟知和信任而建立ꎬ成员规模天生较少ꎬ股东之间具有更强的亲密关系ꎮ因此ꎬ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份或者股权自由流转的原则ꎬ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显著的人合性特点ꎬ公司法对其股权流转做了特别规制ꎮ(一)现行限制体系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根据股权移转对象的不同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ꎮ对内转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ꎬ发生变化的范围仅限于现有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ꎬ因此法律没有进行特别规制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ꎮ对外转让则不同ꎬ第三人的加入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时所形成的决策秩序和权利秩序被打破ꎬ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ꎮ出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目的ꎬ也为了保障股权的可转让性㊁免于公司僵局ꎬ立法者在两者的平衡上ꎬ设计了一套极其复杂的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ꎬ即同意机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双重限制模式ꎮ(二)现行股权转让规则所保障的权利体系分析1.转让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主决定权现行公司法的转让规则体系保障了转让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主决定权ꎮ股权对内转让只需交易股东间签订有效股权转让协议ꎬ转让股东有较大自主决定权ꎮ股权对外转让时ꎬ尽管程序较复杂ꎬ但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强制购买条款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ꎬ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ꎬ以及 不购买的ꎬ视为同意转让 ꎬ强制购买条款使得 不同意 本身并不发生表决效力ꎬ只有 不同意且购买 才发生阻止股权对外转让的表决效力ꎮ转让股东决定转让股权后的结果只有两个:有公司内其他股东购买的ꎬ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ꎻ无公司内其他股东购买的ꎬ均视为同意对外转让ꎬ股权转让给外部股东ꎮ因此ꎬ只要股东愿意转让ꎬ不论是转移给公司内其他股东ꎬ还是转移给公司股东外第三人ꎬ股权总能转得出去ꎬ故现行公司法保障了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主决定权ꎮ2.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体现在整个股权对外转让的流程中ꎮ转让股东决定转让股权伊始ꎬ要将对外转让决定告知公司内其他股东ꎬ经其他股东同意后ꎬ转让股东还应将其与第三人达成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告知公司内其他股东ꎬ通知方式应为 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ꎬ这充分保障了剩余股东的知情权ꎮ而同意机制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对于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决定ꎬ首先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表决ꎬ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ꎬ才可对外转让ꎮ赋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有机会排除与其不喜欢的人做投资伙伴ꎬ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赋予剩余股东同意权的意义所在ꎮ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时间上的优作者简介:刘婧ꎬ女ꎬ山西大同人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经济法ꎮ先ꎮ在转让股东决定转让股权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时ꎬ其他股东通过做出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ꎬ便可就股权转让事宜与转让股东进行协商ꎬ协商一致就可向转让股东购买待转股权ꎬ即在转让股东征求对外转让股权的同意阶段就可优先购买ꎮ二是效力上的优先ꎮ转让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ꎬ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当将具体转让条件告知其他股东ꎬ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ꎮ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效力极其强大ꎬ使得相对人处于屈服地位而形成交易ꎮ二㊁问题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困境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这套复杂的双重限制规则ꎬ溯源于我国«公司法»起草时受法律移植影响ꎬ既吸收了日㊁法两国的内设优先购买权规则(即同意机制中的优先购买)ꎬ又吸收了中国台湾地区单列优先购买权规则(即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ꎬ这在理论上存在很大问题ꎮ(一)过分注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ꎬ导致权益保护的失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初衷是立足于合伙等人合性企业组织㊁纳入资合性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ꎬ以克服以往人合性企业组织成员责任过重的弊端ꎮ因此ꎬ有限责任公司从诞生之日起就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双重特性ꎮ人合性强调股东间的信赖关系ꎬ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ꎮ资合性是以资本作为信用的基础ꎬ强调股权的可转让性ꎬ在公司资本不变的情况下保证股权的退出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易定价ꎬ市场不活跃ꎬ本身流转就很困难ꎬ现行公司法规制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更为复杂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ꎬ股东间可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进行公司自治ꎮ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日㊁法及我国台湾地区ꎬ对股权转让采取的单层限制模式尚能达到维持公司人合性与保障股权可转让性之间的平衡ꎮ而我国所采用的双重限制模式则打破了这种平衡ꎬ增加了股权流转的难度ꎬ出于维持公司人合性而过分限制了股权的可转让性ꎬ长远来看ꎬ会导致大股东独断专行㊁欺压小股东等问题产生ꎮ为维持公司的人合性而过度限制股权的流动性ꎬ这种价值抉择是否正确㊁能否适应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ꎬ值得斟酌ꎮ(二)规则复杂ꎬ逻辑矛盾ꎬ增加交易成本首先ꎬ该立法设计不合逻辑ꎬ违背法理ꎮ转让股东想要对外转让股权ꎬ先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半数以上剩余股东同意ꎮ转让股东与公司股东外第三人达成一致后ꎬ将转让条件告知剩余股东ꎬ此时剩余股东若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㊁行使优先购买权ꎬ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目的便会落空ꎬ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亦违背了诚实信用与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ꎮ法律规定的转让规则ꎬ使得剩余股东通过半数以上同意表决做出允许对外转让股权的公司决策ꎬ不但不能产生法律效果ꎬ还频繁地㊁程序性地被违背ꎮ其次ꎬ这不合商业逻辑ꎬ浪费交易成本ꎮ外部第三人与转让股东要达成双方均同意的股权转让条件ꎬ本身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ꎬ包括对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㊁对股权价格的评定㊁资金筹措以及时间成本等ꎮ此外ꎬ转让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ꎬ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告知剩余股东时ꎬ若后者行使优先购买权ꎬ会使前述交易成本付诸东流ꎬ为他人作嫁衣裳ꎮ最后ꎬ程序设计复杂重复ꎬ进一步增加交易成本ꎮ对于剩余股东而言ꎬ整个转让流程需要进行是否同意转让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两次表决ꎬ意味着需要耗费双倍决策成本ꎮ特别是当股东为公司法人时ꎬ每次表决均要启动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等议事程序ꎮ三㊁解决思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完善路径现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权利保护失衡以及程序设计复杂ꎬ违背逻辑ꎮ基本的改善思路是化目前对股权转让的双重限制模式为单层限制模式ꎬ以平衡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矛盾冲突ꎬ简化转让规则ꎬ降低交易成本ꎮ具体的思路展开有如下三种:(一)废除同意机制股权对外转让要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ꎬ这构成了现行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第一重限制ꎬ即同意机制ꎮ但随后又规定了 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 以及 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ꎬ即不同意股东的强制购买条款ꎮ在这种情况下ꎬ 购买 成为阻碍对外转让股权的本质要件ꎬ无论法律规定需要多少股东同意才可进行对外股权转让ꎬ只要内部股东无人购买ꎬ股权即可以对外转让ꎬ询问剩余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ꎬ相当于询问是否进行股权购买ꎬ这就变成了股权对内交易的撮合ꎮ从同意机制的效力上看ꎬ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阶段转让股东还会再次书面通知其他股东ꎬ并且此次还附上了其与第三人达成一致的转让条件ꎬ剩余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ꎬ并且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范围ꎬ涵盖了第一阶段中同意股权转让和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所有股东ꎮ法律赋予所有股东优先购买权ꎬ只要其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ꎬ即可形成交易ꎬ股权便无法对外转让ꎮ此时ꎬ同意机制中所做出的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公司决策形同虚设ꎬ并未发生法律效力ꎬ造成机制空转ꎮ因此ꎬ同意机制表面上看似是剩余股东排除外部投资人㊁保障公司人合性的制度设计ꎬ实则变成没有效力㊁形式主义㊁可有可无的字面规定ꎮ同意机制和优先购买权两者的设计本身ꎬ都内含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应有之意ꎬ在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去除同意机制ꎬ并不会削弱对人合性的保护力度ꎮ因此立法上可以考虑废除同意机制ꎮ(二)废除优先购买权制度我国公司法立法对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保障存在严重失衡之虞ꎮ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在保护公司人合性上极为便利有效的制度设计ꎬ但其行使往往伴随第三方形成合同的目的落空ꎮ在已经存在同意机制的情况下仍赋予剩余所有股东优先购买权ꎬ会导致股权流转困难ꎮ论文认为可选择废除优先购买权制度㊁仅保留同意机制的模式ꎬ公司的人合性仍可通过有效机制得以继续维持ꎮ半数以上股东的一致意见ꎬ足以保障剩余股东排除自己不喜欢的公司外第三人ꎮ如果股东意欲退出ꎬ半数以上剩余股东同意ꎬ转让股东便可寻找公司外第三人进行股权的对外转让ꎬ第三人也无剩余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后顾之忧ꎮ此设计可极大提高股权流转效率ꎮ若半数以上剩余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ꎬ这实则是在维持公司的人合性ꎬ此情况下ꎬ不同意股东可按照出资比例购买待转股权ꎬ也能保证公司运转不至陷入僵局ꎮ(三)同时废除同意机制与优先购买权机制ꎬ遵循公司章程自治从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体系来看ꎬ我国公司法为保护公司人合性ꎬ规定了同意机制+优先购买权这种具体的股权限制转让规则ꎬ但同时又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约定方式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ꎬ即约定优先模式ꎮ观察英美国家ꎬ其完全遵循公司章程自治㊁允许公司章程设定优先购买权等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ꎬ法律法规则对此并不做具体规定ꎬ即约定模式ꎮ有限责任公司本属于人合性较强的合伙企业迈向资合性较强㊁股份自由流转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过渡型组织形式ꎬ通过立法对人合性进行过度保护ꎬ从长远㊀㊀㊀(下转第174页)明确的例外条款等ꎮ(二)国际法层面国际交流与合作层面ꎬ我国持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制定㊁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㊁推动标准互认①的立场ꎮ高水准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可以帮助国家扩大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影响力ꎮ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在争夺规则的主导权ꎬ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尚不强ꎮ中澳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仅涉及数据信息保护的原则性规定ꎬ未规定数据跨境流动的内容未彩玉ꎬ未参与CBPRs区域性规则体系ꎬRCEP已有关于数据(信息)传输和处理的规定ꎬ具体如何实施有待缔约方进一步明确ꎮ目前以安全评估制度和本地化存储为主的相对保守的规制方式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不利ꎬ我国有必要以前瞻性的战略布局参与国际合作ꎬ尝试构建符合我国利益的规则ꎬ主动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建立信任机制ꎬ借助亚太自由贸易区ꎬ 一带一路 等平台进行磋商与合作ꎮ可由网信办㊁商务部㊁外交部共同参与谈判工作ꎬ与我国数据保护水平相近或规制目标类似的国家或地区达成共识ꎮ与保护机制完善㊁标准较高的国家进行谈判时可以参照«隐私盾协议»达成阶段性合作ꎬ形成数据流动双向监管体系ꎮ同时为保障合作的可持续性ꎬ不至于出现类似«隐私盾协议»无效的情形ꎬ国内法和出境企业内部的数据合规也要不断更新完善ꎬ尽量达到充分性保护等类似要求ꎮ在与他国协商时也需要考量中国出境企业的利益诉求ꎬ如果设置过于严苛的标准ꎬ其他国家可能采取对等措施ꎬ给我国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ꎮ在不会对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害且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ꎬ仍应当以促进数据流动为目标ꎬ繁荣数字市场ꎮ此外ꎬ对于可能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ꎬ在立足平等对话和数据主权独立的前提下ꎬ可以适当让渡管辖权ꎬ结合国际私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㊁效果管辖原则㊁最密切联系原则㊁不方便法院原则等解决可能出现的管辖冲突ꎮ参考文献:[1]黄宁ꎬ李杨. 三难选择 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演进与成因[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17(5):179-180. [2]颜恬.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ꎬ2020.[3]胡炜.跨境数据流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选择[J].社会科学ꎬ2018(4):97.[4]洪延青.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ꎬ明确数据主权战略[J].网络空间战略论坛ꎬ2018(4):33-34.[5]何波.俄罗斯跨境数据流动立法规则与执法实践[J].大数据ꎬ2016(6):131.[6]叶海君.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ꎬ2020.[7]刘耀华ꎬ石月.欧美 隐私盾 协议及对我国网络数据保护的启示[J].现代电信科技ꎬ2016(5):14-15.[8]刘碧琦.美欧«隐私盾协议»评析[J].国际法研究ꎬ2016(6):40.[9]TRACOLX. SchremsⅡ :Thereturnoftheprivacyshield[J].ComputerLaw&SecurityReviewꎬ2020.[10]胡炜.跨境数据流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选择[J].社会科学ꎬ2018(4):97-98.[11]潘晨曦.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与中国对策[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ꎬ2020.[12]冉从敬ꎬ陈贵容ꎬ王欢.欧美跨境数据流动管辖冲突表现形式及主要解决途径研究[J].图书与情报ꎬ2020(3):83-84.(上接第168页)来看并不合理ꎮ在对公司类型进行深化改革的进程中ꎬ对于优先购买权等限制股权流转制度的设定问题ꎬ借鉴英㊁美两国对股权转让采取公司章程自治的模式ꎬ亦是一种解决之道ꎮ参考文献:[1]蒋华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范之解释[J].政治与法律ꎬ2017(10):81. [2]崔建远ꎬ韩世远ꎬ申卫星ꎬ等.民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ꎬ2010:242.[3]张其鉴.我国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立法溯源与偏差校正: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22条[J].现代法学ꎬ2018ꎬ40(4):186.[4]叶林ꎬ段威.论有限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J].现代法学ꎬ2005(1):58.[5]徐琼.论有限公司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J].河北法学ꎬ2004(10):68.[6]葛伟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新近发展与规则解析:兼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ꎬ201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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