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篇一: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导读】河南省高院2015年度八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其中第八个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选登于此。
案例八:张冬亮等人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案金明区人民政府对张冬亮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金明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张冬亮等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向金明区政府邮寄了补正材料,被金明区政府拒收。
张冬亮等人遂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冬亮等人向金明区政府提出申请后,根据金明区政府的要求邮寄补充材料,但金明区政府拒收,逾期不予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金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张冬亮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
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
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旧的工作模式,不愿意让群众知道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对信息公开不积极。
本案中,政府拒收补充材料,逾期不予答复,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监督了政府行为,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导读】广东省高院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当中有三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二:秘密文件,如何公开?区少坤(“区伯”)诉广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去年4月,区伯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公开《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
市政府告知:相关文件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审批。
区伯不服,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告知》违法并责令公开相关信息。
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区伯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区伯要求公开相关文件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不是“政府信息”本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设区的市一级机关,具有定密权限,已定密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范文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范文政务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下面是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范文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铜政办〔20XX〕5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进一步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社区要切实增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铜陵“四个之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维护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稳步推进。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组织领导,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从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入手,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调整充实领导小组。
今年是区政府换届之年,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2.健全信息工作体系。
大力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各部门、各社区要实行一把手负责、一名副职分管、一位工作人员主办的“三个一”管理模式,将目标分解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去落实。
(二)突出重点领域,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工作内容。
各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领域。
宁高、乐山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高、乐山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高;乐山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乐山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宁高乐山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乐山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宁高【当事人-公司】乐山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乐山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徐萍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萍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萍苏继平【代理律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宁高【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乐山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上诉人宁高要求公开的信息系大杨公司、大石桥加油站及金属材料装饰厂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清算报告。
区交通局对前述企业无清算、注销的行政管理职责,且法院已受理大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故上诉人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系区交通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案情】2012年3月23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红刚向济南市国资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的十三条信息。
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中,告知第一条、第三条信息可供查询,其余的十一条信息以其它理由不予公开,并约定4月16日在龙奥大厦接待室进行信息公开查询。
4月16日上午,国资委法规处魏守祥等四人,允许刘红刚看了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条、第三条的文件,刘红刚当场要求复印公开的信息却遭到拒绝。
其余的十一条信息被以各种理由没有公开。
无奈,刘红刚又递交了《再次申请信息公开说明》并要求一周后公开。
由于国资委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刘红刚于2012年5月2日到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1、要求将国资委公开的文件复印。
2、要求公开其余的十一条信息。
2012年5月3日刘红刚收到济南市国资委的《告知书》,称其余十一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主要内容为:“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企改(2005)120号文件,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重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产权(2005)112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附评估结果汇总表)’,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四、‘济南汽车配件厂人员安置和补偿金说明或就业安置金说明’,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五、‘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土字(2006)172号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济国土资发(2006)183号,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土地置换协议’,该文件从文号上看不是我委制作,从你们申请的内容看,该信息可能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如需要建议你们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相关问题。
六、‘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弘毅投资创业中心及北京弘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济南汽车配件厂产权转让协议’,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杨世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世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永红胡华刘洪峰【审理法官】刘永红胡华刘洪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世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杨世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世民【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伟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蔡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杨筠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李貌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伟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蔡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杨筠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李貌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伟进蔡伟杨筠李貌【代理律所】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世民【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吉行终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翼博孔德岩卢增鹏【审理法官】王翼博孔德岩卢增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炜【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炜【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据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也有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但上级行政机关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该监督职责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王炜认为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举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针对王炜举报的调查处理,其实质是基于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上下级内部监督行为,对王炜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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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县法制办主任邓先聪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的情况需要公 布,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县政府政务公开办主任肖 旭觉得,“条例”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公布的内容和 程度,基层很难把握。他还同时认为,黄由俭要求公 开的是去年的调查报告。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 则,此报告也不在公开范围。汝城县政府一位官员表 示,对既往政府信息的披露,还牵扯到官场的潜规则。 “一般来说,现任领导都不想涉及前任的问题”。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 实施。这部法规被学界认为是打造“阳光政府” 的重要一步。但是,部分学者和基层法制工作 者认为,在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存在不少疑难问题。
思考:
1.你认为老黄都否胜诉?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难点在哪里? 3.你认为应当公开哪些内容?
在汝城县政府向上级单位做的调查报告中这样写道, 自来水公司改制后,“财务管理混乱,私有股东侵 占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自2003年到2006年,私有股东先后提走597.53万 元,导致该县供水设施维修和扩建都成问题。看到 这份回复后,上访了5年的黄由俭感到非常振奋。 并且,在县政府一名熟人的帮助下,黄由俭拿到县 政府《关于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的复印件。
黄由俭知道政府要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是 在08年3月份。当时自来水公司一位退休老 干部在广东卫视中看到宣传片,转述给老黄。 黄由俭顿觉眼前一亮。他看了《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后,兴奋地一晚上没睡。在长沙一 位不愿署名的律师的指导下,黄由俭对申请 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3种形式要求:将调查 报告通过西安电视台、汝城县政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众信息 网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 公开”; 增加条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 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 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 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
驱动政府信息公开注重三个立足点:
其一,人大仍然是重要的发力点 其二,领导重视、官员问责。 其三,需要公众、媒体、NGO等体制外自下而上 的广泛呼应。
提示: 1、没有信息公开的专职人员
2、条例实施流于形式。 3、公开哪些,心中没数。 4、权威性不足 5、中央垂直部门如何公开信息。
提示 1、官员财产何时被公开? 2、重要的决策及决策过程应该被公开 3、重要权力部门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人事 安排应该被公开
回看中国走过的两年公开路,可以很清楚地看 到:过分依赖于让掌权力者“革自己的命”, 让他们自己乖乖在信息公开的游戏规则下就范, 很难。没有外在压力,进步也会是有限的。面 对“下有对策”的尴尬,我们必须找到契合国 情与传统文化的本土动力之源,来不停歇地 “驱赶”。
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
“球信息公开”
起因:
黄由俭,一名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普通的退休职工, 长久以来他不断向各政府机关反映,该公司改制出 现国有资产流失。多年不懈地反映情况,让黄由俭 有两个收获。第一是在县政府的干涉下,公司恢复 了职工们的医保,虽然每月只有50元,但看大病已 能报销。第二个收获是,县政府开始对自来水公司 改制情况进行调查。 2008年9月初,他同其他几名退休职工到郴州市信 访局,在那儿看到了一份汝城县政府关于调查自来 水公司改制情况的回复。
2008年5月上旬,黄由俭等人见到了汝城县县 长廖桂生和一名副县长。他们谈了3个多小时, 最后,县政府还是回绝了他们的申请。事后, 廖桂生对媒体解释原因,“该调查报告不能代 表政府正式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并 且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黄由俭说,他对县政府的表态并不意外。“我就知道会被拒 绝。”当被政府拒绝后,黄由俭等5名原告来到汝城县法院, 递上《行政起诉状》,要起诉汝城县政府。黄由俭诉讼的依 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 理的重大事项”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应该由政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
但现实很快又让黄由俭沮丧。这一份通过熟人的到 的政府调查报告,给自己上访带来的最大补益,只 是在材料中多了16页A4纸。因为都不是政府正式 公布的文件,律师告诉黄由俭,即使上法庭,这些 资料有无证明力都是问题。所以,黄由俭想借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县政府经研室《关于自来 水公司改制真相的调查报告》在一个权威平台上公 开发布。
从这份调查报告上,黄由俭看到了许多他以前不知 道的公司内幕。其一,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参与 自来水公司改制时,所谓投入的4248万元股金,审 计局“没有发现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其二, 改制合同中还有不合理的规定:自来水公司利润率 在10%以内时,全部归私营股份;超过10%后,国 有股才参与分配。并且,汝城县城镇饮水工程项目 争取的国家拨款650万元,也被私有股东据为己有, 调查认为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