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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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公共管理学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共l题,20分)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新动向2010年上海市强调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提高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2010年该市公务员招收70%需要有基层工作的经历。

广东省也加大从基层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力度,计划到2012年,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全部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四川省也于2010年初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原则上应有2/3左右的录用名额面向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人员。

并且,上海市将进一步扩大从优秀村干部和居委会干部中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

市公务员管理部门要求设村的乡镇拿出一定的职位,专门招录任职三年以上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符合条件的选聘到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街道经批准可从符合条件的居委会干部中招录街道机关公务员,把熟悉基层、了解民生的基层干部选用到合适的公务员岗位上。

上海市市将建立“先选调、后招录”选拔机制,推动公务员跨部门、跨地区交流。

在每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前,本市将组织开展全市公务员选调交流工作,市级机关、区县机关一般先从区县、机关、乡镇(街道)机关等基层单位选调,一般按从一线专业岗位到综合管理岗位,从基层单位到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公务员内部选调交流。

此外,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有计划组织市级机关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其中市级机关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以及市级综合部门的公务员,任职前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将在三年内有计划地被安排到区县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锻炼。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每年组织一批市级机关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各区县、各部门也将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区县、本部门公务员基层锻炼计划。

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将对部分职位推行聘任制:各级机关中经济、金融、信息、规划等特殊专业技术职位,将部分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的方式,选拔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任职,实行合同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1 / 10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doc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doc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单位:姓名: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 )起实行。

【A】2008年1月1日【B】2009年5月1日【C】2010年1月1日2、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

【A】群防群治【B】遏制重特大火灾【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3、学校应当落实(),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A】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B】岗位责任制【C】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4、学校应当开展(),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A】消防安全教育【B】消防安全培训【C】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5、我国目前通用的火警电话是( )。

【A】911 【B】119 【C】1106、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A】消防设施【B】灭火器【C】消防照明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

【A】按实际支出收取费用【B】可象征性收取一些费用【C】不得收取任何费用8、学校()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A】书记【B】院长【C】法定代表人9、()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A】消防安全责任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安保部门10、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A】消防安全责任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责任人和管理人11、学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A】消防安全管理人【B】消防安全责任人【C】消防人12、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加强(),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A】每天巡查【B】夜间防火巡查【C】门卫管理13、防火重点部位应坚持()。

【A】每日防火检查【B】每周防火检查【C】每月防火检查14、学生宿舍不能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生火做饭、乱扔烟头、使用酒精炉等,主要目的是切断 ( ) 。

山东试行中小学管理新规 日常考试不再打分

山东试行中小学管理新规 日常考试不再打分

山东试行中小学管理新规日常考试不再打分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中小学校、班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总页数】1页(P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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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中小学日常考试不再打分 [J],
2.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
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试行“双应”毕业考试探索颁发两种证书——山东省劳动局技校试行“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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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发[2020]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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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考试安排

小学考试安排

关于全县各小学自行组织阶段性教学质量监测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县直各小学: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精神,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小学阶段性教学质量监测由学校自行组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科目1、监测科目考试学科:一、二年级语文、数学;三、四、五、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

考查学科:三、四、五、六年级品社、科学。

2、试卷设置所有监测卷为8K两面。

语、数、英每科100分,品社和科学合卷100分(品社和科学分值各占50%),单设卷面10分。

二、监测时间安排1、总体安排4月25(星期四)四、五、六年级教学质量监测4月26(星期五)一、二、三年级教学质量监测(见附表1)2、学科安排三、四、五、六年级语文、数学均为60分钟;英语、常识均为40分钟。

一、二年级语文、数学各为40分钟(统一由监考老师读题:首先监考教师要指导学生填写学校、班级、姓名、考场、座号等。

中等阅读速度读题两遍,监考老师一边读题一边指导学生做题,读一题做一题,大题、小题都要读,重点读清题目要求。

大约用30分钟的时间)。

三、监测组织1、组织方式: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发挥考试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县教研室负责提供一套样卷,供学校选用,各学校自行组织质量监测、阅卷和成绩统计。

2、组织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县教研室规定的时间领取监测卷和组织质量监测;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干领取监测卷、保管监测卷、分发监测卷、组织质量监测(包括阅卷、成绩统计)。

对考试安排需要调整者必须经县教研室同意方可进行,坚决杜绝擅自调整考试时间的现象。

对不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质量分析质量监测情况分析与试卷评价。

考试结束后各学校要及时组织有关老师对相关学科的试题及学生的做题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老师做好试卷讲评工作。

教研室将随机抽取部分试题进行质量分析。

有试卷评价任务的学校,教研室(教导)主任要亲自把关,把评价工作做细、做实,并将评价结果于4月29日前发至E-mail:ynxxsx @。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普通中小学考试分为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3.2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当与学科教育内容和目标相适应,反映学生的研究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同时,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研究成果。

3.3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等,同时也可以实施开放性考试等形式。

考试时限应当适度,不得过长或过短,以保证考生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考试。

4考试命题与阅卷4.1考试命题:考试命题应当符合学科教育内容和目标,反映学生的研究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同时,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研究成果。

4.2阅卷:阅卷应当公正、客观、准确,遵循考试评分标准,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阅卷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学科素养和阅卷技能,遵守阅卷规范和程序,不得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

5考试管理5.1考试组织:考试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考试组织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不得违反考试安全和保密规定。

5.2考试监督:考试监督应当加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考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和作弊行为。

5.3考试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和公布,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帮助学生及时发现和改进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6考试安全与保密6.1考试安全:考试安全是考试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加强考试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制定科学的考试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考试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6.2考试保密:考试保密是考试管理的重要原则,应当加强考试保密的宣传和教育,制定科学的考试保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内容和结果的保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考试内容和结果,不得干扰考试的正常进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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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

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

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

试题由学校命制。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高中阶段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

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

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

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

高考模拟考试。

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高中阶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

第九条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

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

教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

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

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

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卷评阅
各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

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

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三条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第十四条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地区与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验收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学校以及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教研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督导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纳入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和个人,要按照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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