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申报纳税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失实.(1)设置“账外账”,逃避税收兼管“账外账”是指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账册外另设一套账用于违法活动的行为,用于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兼管.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隐蔽性强。
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2、知情范围小。
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3、使用范围广。
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罪常用的伎俩之一.4、人员挑选严。
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
5、现金交易多。
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帐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从税收征管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所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
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供电企业增值税实现集中纳税申报的相关问题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7中旬一、供电企业现行增值税申报方式供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特殊性体现在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的预缴税政策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
这种由不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单位预缴增值税,而由具备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结算的增值税缴纳办法,是供电企业区别于其他行业企业的重要特征。
供电企业实行预缴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为销售电力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办法是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能够独立核算销售额的区县级供电企业,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区县级供电企业预缴增值税后,由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省级供电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结算,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随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价外收入、基金收入或应税的销售收入,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实行预缴增值税政策。
目前,供电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已经实现了部分集中管理,包括进项税由省级供电企业集中抵扣、电力产品销项税由省级供电企业集中结算。
尚未实现集中管理的事项是预征税以及随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价外收入、基金收入或其他与销售电力产品无关的应税销售收入。
可见,供电企业进一步实现增值税集中纳税申报最重要的工作是实现由省级供电企业集中管理预征税和将随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价外收入、基金收入或其他与销售电力产品无关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也纳入省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基层反映:浅谈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谈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摘要:本文通过对各项日常纳税服务内容的了解,运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和相关理论对哈密地区石油基地方税务局近年来的纳税服务工作实践进行了分析研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借鉴我国一线城市地税局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并结合哈密地区石油基地方税务局情况,分析了当前哈密地区石油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借鉴的基础上,坚持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体系。
主要包括纳税服务体系的完善,规划纳税服务内容,健全纳税服务考核激励机制的健全,提高税务人员整体素质等。
关键词:纳税服务、服务水平、效率纳税服务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对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收入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多年来,税务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和卓有成效的探索,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具有重要作用,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建立了和谐的征纳关系。
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一定成效,赢得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好评。
但是,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不足。
一、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一)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纳税服务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附属工作,可抓可不抓。
有的认为强调纳税服务势必削弱管理,影响执法。
有的甚至认为现阶段纳税人整体的纳税意识不强,提供纳税服务不可能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工作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作风浮澡。
二是对新的服务理念还未完全树立,将税收服务简单理解为转变作风,存在认为服务是办税服务厅等少数“窗口”的职责,甚至有的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对纳税服务的理解认识也不够充分,对为什么进行纳税服务,怎么才能为纳税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还处于模糊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个税年度汇算:扣缴义务人集中申报操作指南

通过⾃然⼈电⼦税务局web端进⾏授权已实名注册个⼈所得税APP的企业法⼈、财务负责⼈可访问⾃然⼈办税服务平台(⽹址:https:///),登录后,点击右上⾓个⼈信息管理。
点击左侧办税授权管理。
点击企业办税权限,选择需要授权的企业,点击右侧查看详情。
(注:本服务适⽤于法定代表⼈(负责⼈)、财务负责⼈或拥有管理权限的⼈员,赋予指定⼈员办税权限。
)点击新增授权⼈员。
填写需要新增的授权⼈员的信息后,点击确定。
注意:(1)权限类型办税权限:拥有该权限的⼈员可在⾃然⼈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添加企业纳税⼈识别号后进⾏办税操作;管理权限:拥有该权限的⼈员不仅可在⾃然⼈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添加企业纳税⼈识别号后进⾏办税操作,还可给其他⼈员分配权限。
(2)授权期限类型定期:选择定期后,需要填写授权期限起和授权期限⽌,该授权⼈员只能在有效期内操作;长期:选择长期后,只需要填写授权期限起即可,若后期该授权⼈员离职了可以解除授权。
02通过“个⼈所得税”APP进⾏授权企业法⼈、财务负责⼈通过⼿机登录⾃⼰的个⼈所得税APP软件后,点击个⼈中⼼中的企业办税权限。
选择需要授权的企业,若有较多企业的可以上划加载更多企业。
(注:本服务适⽤于法定代表⼈(负责⼈)、财务负责⼈或拥有管理权限的⼈员,赋予指定⼈员办税权限。
)点击新增授权⼈员,填写需要新增的授权⼈员的信息后,点击确定。
第⼆步:4⽉30⽇前与需要扣缴单位集中办理的纳税⼈进⾏书⾯确认***书⾯确认表表样如下:注意事项:1.集中办理年度汇算不⽀持逾期办理。
扣缴义务⼈为纳税⼈办理汇算,应在6⽉30⽇前代为填报相关表单以及办理后续的补退税等相关事项。
2.扣缴义务⼈集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前提是纳税⼈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纳税⼈已⾃⾏申报的,扣缴单位不得再进⾏申报或者更正、作废申报。
3.纳税⼈如果已要求扣缴义务⼈为其集中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同样也可以⾃⾏申报或者作废扣缴义务⼈集中申报记录后重新申报。
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探析

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探析【摘要】制造型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纳税筹划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背景介绍、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入手,探讨了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问题分析、完善对策探析、对策建议和案例分析等方面。
结论部分总结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并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
通过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指导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提升企业纳税合规意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分析、对策建议、案例分析、解决方案、发展方向、局限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制造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着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纳税筹划行为存在灰色地带、税收政策繁杂难以理解、企业缺乏税收规划意识等方面。
背景介绍这一部分将重点分析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为后续对策提出提供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参考。
通过对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深入调查和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纳税规范和政策,提高纳税合规意识,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税收政策频繁调整,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对于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深入分析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问题,探讨如何完善对策,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整个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1.2 研究意义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探析引言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制造业在我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制造型企业而言,如何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竞争力,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制造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08.23•【文号】署税函[2013]2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8月23日署税函〔2013〕238号)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西安海关:为落实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精神,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按照从顶层设计海关征管业务的要求,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选取部分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总征税是海关对进出口税收进行征缴的一种作业模式,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实施汇总征税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需要。
汇总征税试行初期,主要依托现有的H2010通关系统,按照分类通关和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在部分关区、企业先行先试。
二、参加汇总征税试点的第一批海关为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和西安等9个海关。
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和系统功能的完善程度,逐步扩大试点海关范围。
三、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现场海关负担。
四、参与试点的企业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具有担保验放通关资格;(二)以生产型企业为主。
贸易型企业原则上应为自营进出口业务;(三)进口业务在2011-2012年间月平均进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四)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走私犯罪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五)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六)服从海关征税管理,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个人所得税汇算集中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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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申报纳税的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一个从事时尚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
在同一城市不同区域设有几十家专卖店,所有专卖店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店,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办理集中在我公司的销售公司(属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所在地的国税与地税申报和缴纳税金。
如果允许需办理哪些手续?如何建帐与核算?
答: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过报批后,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跨区域从事连锁经营的几十家直属专卖店,可以统一由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
跨地区设立连锁专卖店,公司总部对专卖店的商品配送应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试举例说明,假如总部某月对跨地区专卖店配送商品300万元,销项税额51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总部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部对跨地区专卖店配送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连锁超市35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300万元
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1万元
贷:银行存款51万元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跨地区设立专卖店,必须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方可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至于自愿连锁、特许连锁,实行独立核算,其纳税地点仍由各独立核算企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