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有偿新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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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偿不闻”现象解析

关于“有偿不闻”现象解析

关于“有偿不闻”现象解析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媒介产业化进程的深入,假新闻、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新闻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媒介管理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通知、意见来进行遏制,但效果甚微。

本文试图从有偿不闻这种行为的性质入手,通过分析其危害及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治理之道。

关键词:有偿不闻新闻腐败有偿不闻概述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以公开曝光或编发内参为名,换取当事人的财务或利益,然后不写或不发新闻或内参。

简言之就是以不发新闻的形式换取利益的行为。

有偿不闻与有偿新闻的本质一样,也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媒介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表现。

近年来,随着媒介市场化程度的深入,有偿不闻作为媒介对外寻租现象的重要表现,在形式上发生了许多变化。

在这一过程中,媒介由被动变为主动,由消极变为积极。

消极的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接受了被监督方的贿赂,因而对应该监督的问题不予报道。

在现代社会,其典型形式是封口费,收受好处的记者和媒体集体失声。

这类有偿不闻,媒体和记者都处于被动地位,但最终的结果是拿了人家的好处,该报道的没有报道。

积极的有偿不闻进入现代社会,随着媒介产业化进程的推进,媒介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一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获取利益,媒介开始主动出击,索取利益。

积极的有偿不闻也分为两类:1.隐性的有偿不闻。

这类有偿不闻经常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行不法之实。

表现为强拉广告、索要赞助费、强行推销报刊等。

这类行为隐蔽性极强,属于周瑜打黄盖型的,即使引起怀疑遭到查处,也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上的证据而不了了之。

2.显性的有偿不闻。

这类有偿不闻不仅手段恶劣,而且行为也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表现为借舆论监督之名进行敲诈勒索。

这类行为极尽猖狂之能事,性质恶劣,属于严重违法甚至触犯刑律的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对相关当事人实施法律制裁。

有偿不闻的危害第一,有偿不闻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阻碍了公众的民主参与。

有偿新闻 法规制度

有偿新闻 法规制度

有偿新闻法规制度
近年来,有偿新闻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有偿新闻的
行为,我国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
个人,在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支付报酬等方式对被报道对象进行利益
输送,或者违反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偿报道,都是违法的行为。

其次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规定:任
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利用新闻信息服务从事有偿新闻报道和传播。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将有偿新闻信息和
非新闻信息严格区分,不得传播有偿新闻信息。

此外,还有相关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

例如,中国新闻工作者
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报道、刊播
和评论的活动。

总之,有偿新闻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各类法规
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十分重要,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偿新闻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新闻媒体的声誉。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具有相当大的权利,曾被称为“无冕之王”。

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戏谑之言,如“一怕官,二怕记者”、“防火防盗防记者”等都道出了记者在社会地位上的特殊。

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而同时记者也有相当大的责任。

在社会上记者的很多言辞文章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受众的引导是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甚至可以说是引导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

记者如果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纯粹为了贪图扬名立万、谋取私利,那么这个社会将暗无天日。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的潜规则之说。

在记者行业也不乏这样的规则。

现在社会上闹得比较热的就是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凡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包括金钱、礼品、招工招干、入学旅游、娱乐、餐饮等)并撰写出稿件或制作出节目公开发表或播出,不论其稿件或节目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均可视为有偿新闻行为。

而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但是无论是虚假新闻,还是有偿新闻,他们的出现都对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严重地损毁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传媒新闻职业道德的滑坡。

在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中,社会上有很多的看法。

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一部分是虚假报道,一部分是真实报道,即新闻本身就极具有新闻价值,只是由于记者拿了“红包”使之变成了有偿新闻,这种有偿新闻并非虚假报道。

另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都是虚假报道。

虽然极少数新闻具有新闻价值,但由于记者将“红包”拿在手中致使其“手下留情”,玷污了新闻的真实性。

在2005年的一次对从业两年以上的新闻工作者社会调查中,一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在对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发现:1.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好处的记者占94.3%;2.因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美化过新闻的记者占81.2%;3.因为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片面报道新闻的记者占73.6%;4.对批评性新闻,因获取“红包”而不进行报道的记者占24.3%;5.拒绝红包而进行批评报道的记者占19.5%。

如何杜绝有偿新闻,减少虚假新闻?

如何杜绝有偿新闻,减少虚假新闻?

如何杜绝有偿新闻,减少虚假新闻?
1.制定强制力的法规,防止媒介人的异化。

其一,媒介组织内部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制约,是抵制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保证。

其二,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惩治,“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一种腐败现象。

用法律制止腐败,效果显著。

2.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成员自律能力。

新闻工作着应充分认识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危害性,牢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新闻道德,进而提高新闻品质,增强抵制金钱、物质诱惑的能力,以良好的形象出现在人民群众面前。

总之,只有内外兼修,多元共治,媒体从业人员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爱戴和尊重,才能使新闻媒体的“耳目”、“喉舌”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防范有偿新闻管理制度

防范有偿新闻管理制度

防范有偿新闻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和新闻生产的商业化,有偿新闻现象日益严重,成为影响新闻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

有偿新闻不仅会损害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还会让新闻报道受到误导和篡改。

为了遏制有偿新闻的蔓延,各级政府和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有偿新闻的防范。

一、对有偿新闻的定义和危害有偿新闻是指媒体或记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或组织付费或非法利益,发布内容或报道特定言论,对于有偿新闻的报道对象进行有偿报道,以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偿新闻可能会导致以下危害:1. 破坏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新闻内容失去公信力;2. 影响舆论导向和社会稳定,有偿新闻往往会对社会事件和热点问题进行曲解和篡改,误导公众;3. 损害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和独立报道原则,新闻机构可能会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操纵和控制。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为了防范有偿新闻的蔓延,各级政府和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偿新闻的监督和管理。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有偿新闻的法规和规定,对有偿新闻的相关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加强对违法有偿新闻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有偿新闻的禁止规定和处理办法,加强对记者和编辑的管理和监督。

3. 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

新闻从业者应当加强自律,不得接受他人提供的有偿报道任务,保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行业协会应当加大对有偿新闻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力度。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新闻素养。

政府和新闻机构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有关有偿新闻的危害和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对新闻报道的辨别能力和审美水平。

三、加强对有偿新闻的监督和处罚为了有效防范有偿新闻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新闻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偿新闻的监督和处罚。

1. 建立举报机制,加强监督。

政府和新闻机构应当建立有关有偿新闻的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的举报,对有偿新闻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有偿新闻规定

有偿新闻规定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宣发[1997]2号 1997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记协、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

"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

如何应对虚假报道问题

如何应对虚假报道问题

如何应对虚假报道问题在当前信息时代,虚假报道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虚假报道不仅破坏了公众对信息的信任,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有效的方法和策略来应对虚假报道问题。

本文将从加强媒体监督、提高公众媒体素养以及加强法律保护等方面介绍如何应对虚假报道问题。

一、加强媒体监督虚假报道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媒体监督不力。

只有加强对媒体的监督,才能有效遏制虚假报道的传播。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独立的媒体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媒体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职业道德和新闻伦理准则。

2.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对媒体信息进行监督,形成舆论监督的合力,对虚假报道进行曝光和批评。

3.加强媒体自律:媒体应自觉遵守新闻伦理准则,对于虚假报道,要追究责任并及时更正。

二、提高公众媒体素养公众的媒体素养是防范虚假报道的重要保障。

只有具备辨别和分析信息的能力,才能减少被虚假报道误导的机会。

以下是提高公众媒体素养的建议:1.加强媒体素养教育:学校应将媒体素养纳入课程,培养学生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

2.多元化信息获取途径:公众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避免单一媒体对其观点的影响。

3.增强信息辨别能力:公众要学会辨别真实与虚假信息的区别,通过验证来源、比对多方信息等方式判断信息真伪。

三、加强法律保护法律是治理虚假报道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司法保护,可以有效遏制虚假报道的传播。

以下是加强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虚假报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对相关媒体和记者进行追责。

3.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虚假报道带来的挑战,并加强对跨境虚假报道的打击。

总结起来,应对虚假报道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除了加强媒体监督、提高公众媒体素养和加强法律保护等主要措施外,还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报道的氛围。

浅谈有偿新闻的危害与对策

浅谈有偿新闻的危害与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迅速发展,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和等多种形式的媒介类型,在宣传贯彻党的政策方针、表达民情、教育群众和舆论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极大的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在推进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与此同时,我国新闻界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虚假新闻”、“不良广告”、“低俗之风”和“有偿新闻”盛行,这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新闻界自身地广泛关注。

其中“有偿新闻”的蔓延最为广泛,影响也最为恶劣。

一、“有偿新闻”的集中表现按照《新闻学大辞典》的解释,“有偿新闻”指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

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不足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占用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广播、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费用。

实际上,“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主体不仅有新闻机构还包括新闻记者和其他新闻从业人员,不但依照版面、播出时间和录制费用收费,还有其他表现和手法。

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接受和索要钱物。

这也就是常说的“红包新闻”,你给红包我发新闻,不给红包不发新闻;红包多报道多,红包少报道少。

新闻报道不是依据事件本身的“新闻点”,而取决了是否出钱和出钱多少。

2、利用兼职名义获取报酬。

记者兼职企事业单位的宣传顾问、策划顾问等,帮助企事业“制造新闻事件”并负责报道宣传,从中领取“工资”。

3、利用新闻拉赞助、广告,增发行量。

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不分。

以新闻开路、打基础,以赞助、广告和发行量为目的,新闻报道沦为经营获利的工具。

4、广告和新闻不分。

这是“有偿新闻”最普遍、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新闻广告或广告新闻,也就是常说的“软闻”。

看似一篇新闻,其实是宣传广告。

二、“有偿新闻”的危害“有偿新闻”违反新闻事业基本规律和新闻职业道德,降低大众对传媒的公信度,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极大。

关于“有偿新闻”的危害,可以概括以下几点:1、“有偿新闻”违背马列主义新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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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有偿新闻的措施
在一系列治理措施中,新闻单位的市场化改革和新闻事业的法制建设是最为重要的。

通过市场化改革,让新闻单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加强市场的竞争,才会让更多的新闻企业有积极性去打击有偿新闻的行为。

同时,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福利和待遇,让他们不必通过有偿新闻的额外收入来维持生计。

同时,法制建设也应该跟上新闻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尽快制订并颁布《新闻法》,无疑是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

《新闻法》既保护了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进行监督的有效武器。

除了新闻法之外,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新闻法完善有关的规定,司法部门也要制订比较完备的关于有偿新闻的司法解释。

在对有偿新闻的依法打击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分新闻单位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不同责任,既不能让新闻单位承担应该属于记者个人的责任,也不能因为具有司法治理途径,而放弃新闻单位内部对编辑、记者队伍的治理。

适当减少对新闻报道舆论导向的要求,至少不让坚持舆论导向作为比衡量新闻单位经济收入重要得多的指标,也是一个治理有偿新闻的重要步骤,尽管它的作用是间接的,但却是持久的。

在推动市场化改革和司法建设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新闻单位内部对编辑记者队伍的制度建设。

这需要制订一系列稿件奖惩制度,在这方面,这样做一是让认真写报道的人能够获得至少不低于从事有偿
新闻的报偿,二是通过奖惩制度衡量稿件质量,减少刊登或播出有偿新闻的可能性。

同时也不能忽视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建设。

但是这种建设绝不是喊几句口号,或者制订一个行为准则就能够实现的。

西方大多数主流媒体或者没有成文的行为准则,或者仅有篇幅很少的最基本规范。

重要的是,职业道德的建设必须与制度的完善——即新闻单位的市场化改革、新闻法制建设、以及新闻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加上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和人们信誉制度的建立,有偿新闻的发生和扩散才能在根本上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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