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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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拥有着悠久的立法史,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在发展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

立法制度定义了行政和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立法制度的核心是英国议会,由英国议会和英国王权相结合,共同赋予了立法的权力。

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其中上议院由爵士组成,根据王室的指令和政府的要求提出英国立法案,而下议院由下院议员组成,职责是审议立法案,以及拨出财政资金。

议会讨论和通过的所有法律称为法案,并最终由英国国王签署成立,接受英国国家的立法管辖。

此外,英国拥有一套独立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是审查行为是否违反立法,并对犯罪者施以适当的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在伦敦设立,其他的城市和大型镇区设有中级法院,地方法院和郡法院。

英国法院受到英国普通法的约束,即不受立法影响的普遍法律,包括法国法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

英国的立法制度和司法系统都经历了多次改革,以便适应新形势,满足民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英国议会一直利用立法来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国家前进。

当今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为英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另外,英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也建立在英国的宪法基础上,宪法的核心原则是保障人权,确保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平,从而促进公民
的自由、政治的稳定、司法的公正和社会正义。

总之,英国的立法史广泛深厚,其发展日渐成熟。

英国拥有一个完善的立法和司法机制,以遵循宪法的核心原则,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

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

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

7月1日,两个议会正式开始运作。

在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控制、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涉及本地方的: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统计等。

在与威尔士之间,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威尔士以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士的立法仍由英国议会制定,威尔士议会只能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

中央政府保留着外交、国防、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欧洲关系、社会保障、广播监控等权力,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和威尔士语言,威尔士议会就这些事项制定政策和标准。

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

1999年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

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

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

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

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 -地方的立法职权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在全国改革后推行的,全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组成[xiii]。

在威尔士和英格兰设郡和区;区以下设教区或乡。

苏格兰设大区和区;北爱尔兰只设区。

在地方的每一个郡、自治区、教区和区,都有由当地人选出的地方议会,郡议会的议员从40-100名,区议会议员30-50名,教区的理事5-20名。

各级地方议会每届任期1年。

各级地方议会都是自治的、独立的,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各级议会都只能在议会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就自己的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中央议会通过专门法案而获得立法授权。

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和区议会得通过决议、动议一项地方法案,此项决议必须在地方报纸上刊登为期10天的通知,并经过地方议会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是动议,需要在法案向中央提出14天后再经过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方可成立。

[xiv] 按照1972年贝恩斯报告的建议,大多数地方议会都设有一个政策和资源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其他主要分委员会的主席。

政策和资源委员会的权力相当大,包括:制定地方议会的纲领、目标和确定工作的优先顺序;控制地方政府的主要资源;协调和监督议会项目的执行。

[xv]1974年以后,英国地方议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下,通常设有若干个(依据议会规模大小从4至16个不等)分委员会,主要是:教育分委员会、规划分委员会、社会服务分委员会、环境分委员会、住房分委员会、公共设施分委员会、绩效评估分委员会、土地管理分委员会、人力资源分委员会、财政分委员会。

英国中央对地方政府有较多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自治区比较有限。

在立法权限的事项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如下权力:1、有权颁布各种规定地方政府活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程序;2、有权审核批准地方政府所拟定的行政管理方针,以确定其法律效力;3、有权批准或者驳回地方政府就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请求报告;4、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失当或违法,有权予以纠正;对于渎职有权依法惩处;5、有权审核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报告,监督其行政管理活动;6、通过拨款资助,对地方政府实施监控。

论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争取司法独立的斗争

论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争取司法独立的斗争

袖 的下院国王反对派奋起展 开争取 司法独 立的斗争 , 并最终取得 限制大法官庭 司法特权 、 限制国王专制特权 、 废
除特权 法庭一 系列胜利 , 为英 国法治和 司法独 立的最终确立扫 清 了道路 。 中等阶层 的壮 大和货 币经济的发展 , 是 这一 时期英 国民众 争取 司法独立斗争的根 本原 因。 [ 关键词 ] 国; 图亚特 王朝早期 ;司法独立 ;专制 王权 ; 英 斯 法治 [ 中图分类号 ] 4 K1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10 — 7 9 2 1 )5 叭 1— 4 0 1 4 9 (0 0 0 一 3 0
究; 高志平( 94 , , 16 一)男 湖北黄梅人 , 湖北师 范学院历史 系副 教授 , 历史 学博士 , 主要从事世界 近代史研
究。
l4 1
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3 7卷
当他 在 10 6 3年 登上 英 格 兰 的王 位后 , 上发 现 他关 于 主权 的观 点是 与 议 会相 冲突 的 , 他仍 然 固 马 但 执 己见 。 1 1 在 60年对 上 院和 下 院发表 的演 讲 中 , 姆 士一世 重 述 了《 詹 自由君 主制 之 真正 法律 》 的观 点 , 并 作 出 了不 再 有任 何误 解 的可 能性 的澄 清 , 言 “ 主 制 国家 是人 间的 最 高事 物 : 断 君 因为 国王 不 但 是上 帝 在 人 间的代 表 , 在上 帝 的王 位上 , 坐 甚至 上帝 本 身 也称 他 们 为上 帝 ”19他 对英 国 的政 治法 律 文 化传 统 一 『1o 22 无 所 知 , 对 当时法 国等大 陆 国家 的绝对 王权 垂涎 三 尺 。 国王与 法律 的关 系 问题上 , 坚 持 “ 国王 创 而 在 他 是 造 了法律 而 不是 法律 创 造 了 国王 ”在 到 达英 国后 的第 一 次议 会 演 讲 中 , 。 詹姆 士 一 世将 自己与 上帝 相 提 并论 , 宣称 “ 君主 是上 帝 的化 身 ”是 尘 世 间的 最 高权威 , 上帝 之 外 , , 除 国王 无需 对 任 何人 负 责 ; 民必须 人 对 国王 敬若 神 明 、 绝对 服 从 。 他说 :议 论上 帝 能 做什 么 不 能做 什 么是 亵 渎 神灵 , “ 议论 君 主 能做 什 么不 能 做 什 么是 大逆 不道 , 不 允许 议 论我 的政 权 。 因为 ) 主制 是 世 界上 最 高 尚最 完 美 的制 度 。 主是 上帝 朕 ( 君 君 ( 人间) 在 的全权 代表 , 坐 在上 帝 的宝 座 上 。f ∞因此 , 民应 当“ 爱 戴神 灵 一样 爱戴 他 , 对待 保 他 ”_ 3 臣 像 像 护 者一 样 为他 祈祷 。 ( 他 国王 ) 正 的行 为应 得 到发 扬 , 为 不 当 时 主动 为之 弥 补 ” 法官 应 “ 守 国王 的 端 行 , 遵

权力分立原则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

权力分立原则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

权力分立原则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是一种以权力分立原则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其运行机制包括君主权力、议会制度和法律约束三个方面。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逐渐形成,并在不断演变中得到完善。

首先,权力分立原则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核心。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权力被划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三个独立的部门,并由各个部门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行政权力由国家元首即君主和内阁共同负责,内阁成员由君主任命,但实际行使权力的是内阁首相。

立法权力由两个议会共同组成,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和部分教士组成,下议院则由选举产生。

司法权力由法院体系独立行使,通过审判制约其他两个部门的行为。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以议会制度为支撑。

议会是政府的立法机构,也是政府与国民之间的桥梁。

议会由上下两个院组成,上议院主要由贵族组成,下议院则是通过选举产生。

议会行使立法、监督政府、审查预算等重要职能。

议会的议员代表国民利益,通过辩论和投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内阁首相则来自于在下议院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他是政府的首脑,负责领导国家政务。

最后,法律约束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英国的法治传统,法律对行使权力的限制至关重要。

英国没有宪法文件,但存在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例如《权利法案》、《国王事务法案》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和程序。

同时,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解决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争议,以确保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实现。

总结起来,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运行机制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议会制度和法律约束。

这种体制保障了各个政府机构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成功运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方式。

以下是对英国陪审制度的详细说明:一、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下来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王朝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协助司法到决策司法,由证人到裁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在早期,陪审团主要作为证人团体,向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词。

后来,陪审团逐渐获得了裁决案件的权力,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与者。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陪审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

例如,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这一规定为陪审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增加,陪审团的人数也发生了变化。

最初,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后来在某些案件中减少到6名或7名。

这些变革使得陪审制度更加灵活和适应时代的需求。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不需要具备法律背景或专业知识。

这种广泛的参与性使得陪审制度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因为陪审员能够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观点和价值观。

其次,陪审团的选任是随机的。

在选任过程中,法院会从选民名单或其他来源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

然后,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确定最终的陪审团成员。

这种随机的选任方式有助于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利益冲突。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审议案件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审议阶段,陪审员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致的裁决意见。

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能会宣布审判无效或重新选任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英国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英国陪审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

最新 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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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英国如何建立独立诺曼征服后,英国司法在两个层面展开了长期而激烈的变革。

首先,王国的法律四分五裂地运行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由此,以中央和地方司法管辖权之争为重心的法制的统一运动贯穿在英国的法律史中。

其次,司法的独立不断地受到国王和贵族的挑衅,由此,以各级法院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运动成为了英国法律史上蔚为壮观的景象。

历经长期的而又惊心动魄的司法改革史,普通法的精神和理念,奠定了英国法院的权威和地位,一个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由此开始和润地推动着国家的现代化。

家普遍认为,没有什么事件可以比诺曼征服那样深深地影响了英国的和法律制度。

公元1066年,盎格鲁-撒克逊王朝末代君主忏悔者爱本文由网收集整理德华逝世,由于他膝下无子,引发英格兰王位继承危机,当此之时,来自欧洲大陆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率法国大军,横渡英吉利海峡,英国仓促应战,一溃千里。

威廉的军队长驱直入、直抵伦敦,是年圣诞节,诺曼底公爵在威斯敏斯特教堂成功加冕为英国国王。

诺曼征服后,包括“法官(:Judge/古法语:juge)”一词在内的许多英文法律词汇都深深地烙上了法兰西的色彩。

然而,历史颇为吊诡的就在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制度不但没有被法国人的铁蹄扫荡一空,相反,诺曼法并未取代英国法,英国法得以幸存并且在经历数个世纪后,成为了影响人类法律制度最宝贵的资源和遗产。

司法管辖权的竞争诺曼征服大约一百年后,英国的宪政迎来了对它具有历史深远影响的《大宪章》,宪章对于整个专制王国来说无疑是一个羁绊和铁笼:国王受到其承诺约束的原则慢慢被建立起来。

这个原则和传统为后来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和政治基础。

历史证明了那个承诺是真诚而奏效的一个根本规范,我们看到,从爱德华一世以降的国王都成为了“巴力门中的国王”(King in Parliament),国家可以指定效忠国王的法律。

就如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所认为的那样,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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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杀人 犯 。 那 名 被 追 赶 的 杀人 犯 恰 好 跑
者都是 弱 者 。然 而 , 并 不是所 有 的 自杀 行为都是懦 弱 , 有的 时候 , 自杀行为不但
不是懦 弱行 为 , 反 而是 一种 勇敢之举 , 是 为 了以 自己的生命 践行 天 下担 当, 是 为
济途径又是 什么呢?在 “ 禁令案 ” 判决 书
昭王说 : “ 臣抓 住 的 那 个 杀人 犯 , 是 我 的
爱戴 。他 是 一个特 别认 真 的人 , 在 审理
案件 时, 一 向客 观 公 正 , 真 正 做 到 了依 法
英 国的 司法 独立 问题 还可 以追 问到 其 宪政制度 的顶层设计上 。由于议会 主 权 的观念甚重 , 在英 国 , 那个 最高和最终
院也产 生冤 假错 案 , 案 件就有 可能 到达
上议院, 问题 是 如果上 议 院的判决 也是
判罪, 办理你 的政 事 去吧 ! ” 但 石奢却 坚
得 知 了事 情 的来龙 去脉后 , 便 亲 自给李 离松 了绑 , 安慰他说 : “ 官位 有贵有贱 , 处 罚有轻 有 重 。这 件 事 , 主要 是 下面 的官 吏没有调查 清楚 , 有罪的应该是 他们 , 不
的司法裁决机关 设在议会 里面 。如果一
父亲 , 如果 臣依照 法律将他 带回 来处 置, 就是 不孝的做 法 ; 可是 , 我如今 私放 了杀
人犯 , 则是 不 忠 的 行 为 。 因 此 , 我 的 罪 过
审判 、 不偏 不倚 。然 而 , 再谨 慎 的人 , 也
难免会 有 出错 的时候 。 有一 回 , 他 审理
读 到 了这 样 两 次 令 人 仰 望 的 自 杀 行 为 , 让 我 们 看 到 了 两 个伟 大 人 物 人 格 光 芒 的
闪耀。
律是一 门经 过长期研究 和实践才能 掌握
的技 艺 , 只有 经过 长 时间学 习和具 有 实
到 了石奢 的车前 , 石奢便 命 随行 的卫 士
抓 住 了他 , 可是仔 细一看 , 那 名 杀 人 犯 却 是 自 己 的 父 亲 !石 奢 想 了 一 想 , 便将 自 己的 父 亲放 走 了。 随后 。 石 奢 便 令 人 捆
中, 柯 克大法 官写 道 : “ 上帝 赋予 陛下优
秀 的美 德 和杰 出的 天赋 , 这 是事 实 。但
陛下 没有学 习过 英 国法律 , 涉及 臣 民生 命 和财产 的事应该根据法 律来 判断 。法
了负起 责任 、 牺 牲 小我 而成就 大我 。笔 者在读 司马迁的《 史记 ・ 循 吏列传》 时, 就
似《 大宪章》 那样的成果。
柯 克 大 法官 根 据 他 对 英 国 法 的理 解, 认 为未经审 判 , 国王是无权逮捕 任何 人 的。对 于一 个案 件 , 国王亲 自主持 司 法并且 径 行审 理 , 如果 国王 错误 地逮捕 了一个人 , 那 么对 于这个人来说 , 他 的救
杀, 人们常 常会首先 想到“ 懦 弱” 这个词 ,
自杀 , 是 指 个体 蓄意 或 自愿采 取 某
种 手段 结束 自己生命 的行 为 。提 起 自
官办案有规定 , 错判刑就要 亲 自受刑 , 错
杀 了人 就要 自己抵命 。您以为我 能够明 察秋毫、 判 决疑 案 , 因此 才 让我 担 任 法 官 。而我 却 因为听错 了案 情 而杀人 , 所
践经 验的人 , 才可 以行使司法审判权 。 ”
通 过 对这 个案 子 的审理 , 英 国就逐 步树立 起 了一个 惯例 , 那就是 国王 不得 亲 自参 与司法审判 。
李 离是晋 文 公 当政 时的 一名 法 官 ,
他执 法严 明 , 刚直不阿 , 因此 深 受人 们 的
绑 了 自己, 来到宫 中, 见 楚昭王。他对 楚
是你。你 只是没有把好 关而 已!我 可 以 赦 免你 ! ” 李 离却 坚持说 : “ 我 的职位 是长
持说 : “ 不偏 向 自己的父亲 , 不是孝子 ; 不
奉 行君 主 的条令 , 不是 忠 臣。 大王 免除 了我的 罪 , 是 主上 的恩惠 ; 但 受刑 而死 , 则是我 臣下的职责 !只有这 样 , 我 才能


































史海 钩沉
专 业化 程 度 已经有 了相 当的 累积 , 以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 自己罪孽深重 、 不可饶恕 , 感叹道 : “ 法
官、 律 师为 核心 的法 律人共 同体 已经 形
成, 限制 国王权 力 的斗争 已经取 得 了类
口唐 宝 民
了一起 凶杀案 , 依 法将“ 罪犯” 处 以极 刑 。
应 该被 处 死 , 请 大王处我 以极刑吧 ! ” 楚
个 案件 经过 郡县 法 院的审 理 , 当事 人没
有得 到合理 的救 济 , 那 么巡 回法庭 、 王室 法庭 都是可 以上诉的法 院。如果王室法
事后却发现 , 凶手另有其人 , 那个被 处 以
认 为主 动结束 自己的 生命是 一种懦弱行
为, 是对人 生忧患的一种 逃避 , 认 为 自杀
以, 理应判我 死刑 ! ” 说 完这 番话 后 , 李离 忽 然从 旁边 的卫士 身上抢 过剑 , 当场 自 刎 而死 。晋文 公眼 看着 李 离 自杀 , 却 没
来得 及 抢 救 , 痛 心不 已 , 下令 将 李 离厚 葬。 石奢 是 楚 昭王在位 时楚 国的宰 相 , 也是 一 位 执 法严 明 、 公 正廉 洁 的 官 员。 有一次 , 他外 出巡行 , 忽见有官府追赶一
极 刑的所谓 “ 罪犯 ” 是 被 冤 杀 的 。得 知 这
昭王知 道 了事情 的经过 , 便令人 将 其松
绑, 安慰他 说 : “ 你 虽然有罪 , 但 出发 点 是 为 了尽 孝 心 , 所以 , 我赦 免你 , 你 不 会 被
个消息后 , 李 离万分 内疚 , 便命人将 自己
绑 了起 来, 要 求判 决 自己死刑 。晋 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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