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桂价费[2009]4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北海市开发报建费收费标准

桂价费字(2009)437号
北价证144号
建设单位
市白蚁防治所
6
职工技能岗位
培训费
按中标价折算
1.培训费8元/人日(按30天计) 2.技术等级评审费50元/人
桂财综(2007)54号
北价证134号
施工单位
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北海培训站
7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标价折算
桂劳社发(2003)150号、
北劳社通字(2004)05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市建委代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交费单位申请全额返还
4
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
建筑面积(含地下室)
8元/㎡
桂财综(2008)49号、 财综(2007)77号
建设单位
市墙改办收费,主体完工后符合要求的按比例返还
5
建房白蚁预防费
建筑面积(含地下室)
按保险公司费率
桂建管字(2000)47号
施工单位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注:相关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发票原件核对):
①劳保费(证明原件及发票复印件);②墙改费(凭证原件);③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甲、乙双方发票复印件);④职工技能培训费(证明原件及发票复印件);⑤市政建设配套费(发票复印件);⑥白蚁防治费(发票复印件);⑦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票据及保单(复印件)。
办理施工许可前须缴纳费用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标准
依据文件
交费单位
收费单位
办理地点
1
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
中标价
2%
桂政办发[2000]117号
桂价费[2011]55号精编版
![桂价费[2011]55号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41b354e45022aaea998f0f3e.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广西标准投资估算表(附估算依据文件全)

广西标准投资估算表(附估算依据文件全)投资估算表表9-1 单位:万元序号工程和费用名称估算价值(万元)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设备安装费其他费用合计单位数量综合单位造价(元)一第一部分:工程费用1 主体工程m21.1 住宅建筑47218.4 m22 辅助工程m22.1 商业建筑2124.953 公用工程3.1 消防控制室、监控中心42.23.2 地下车库10636.33.3 架空层建筑874.954 服务性工程4.1 社区服务用房252.644.2 物业管理用房101.282建设单位管理费桂财建[2003]1号,财建[2003]724号3工程监理费桂价费[2007]159号4 工程勘察费建筑(I×0.3~0.5%)市政(I×0.8~1.1%)5工程设计费计价格[2002]10号18.826工程造价咨询费预算编制费按(I×0.3%)施工0.4%,竣工0.3%7施工图审查费桂价费字[2006]191号(5×1~10%). 按工程概算分档计8 环境影响咨询桂价费字[2002]100号,桂价费字[2007]572号9 人防异地建设费桂价费字[2003]462号,桂减负办[2006]15号3010 白蚁防治费桂价费[2009]437号,桂价费[2010]137号11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桂价费[2002]267号桂价费[2007]572号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13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桂价费[2007]262号14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I×0.5~2.0%)15 招标代理服务费桂价费字[2003]7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1316 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桂财综[2007]54号,总投资的1.5%17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按设计定员每人1000~2000元18 人员培训费按设计定员的60%计算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设备购置费×1.0~2.0%三第一、第二部分费用合计四基本预备费民建(一+二)×5~8%可研.13~16%建议书五建设投资六铺底流动资金七项目总投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桂价费[2006]76号自治区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3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正式制定我区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桂价费[2003]434号文试行情况,对部分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如增设道口、埋设电杆、管线等,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为我区正式执行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各类公路(含公路上的桥梁、隧道、道口)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及其设施。
三、公路路产补偿费是交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
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失,由公路主管部门从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给予补偿。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等,在最高限额内确定。
五、公路路产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公路主管部门应将收费收入按旬全额上解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再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3]434号文同时废止。
桂建标【200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文件桂建标【2009】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材料费包括的检验试验费从材料费中提出单独列项,并将该项费用的计取方式调整等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调整后由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两部分组成。
(一)检验试验费,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不包括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中的研究实验费和安装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检验试验费。
该费用在"其他项目费"的暂估价中单独列项,由招标人按本文规定的费率(见表一)暂定计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检验试验配合费,是指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在"其他项目费"中单独列项。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按本文规定的费率(见表二)计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二、各市建委、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的计取。
三、2009年5月1日起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备案以及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9年5月1日起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四、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联系电话:0771-*******)。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桂价费[2011]55号
![桂价费[201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5bf054f01dc281e53af08d.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公安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05]23号,桂价费(2014)110号
汽车:稳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每车次160元,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每车次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车次50元。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
桂价费字(2007)161号,桂交财务发(2009)66号,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函〔2015〕475号
按车型或计重收费,详见文件
车主
经营业主
14Biblioteka 船舶过闸费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
安装费:主终端264-336元/终端,副终端50元/终端;收视维护费: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设区市26元/终端.月,县(市)25元/终端.月;副终端5元/月;移址服务费:50元/终端
用户
广电网络部门
18
殡葬服务收费
民政
发改价格[2012]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09]420号、桂价费〔2012〕95号
发改价格〔2003〕2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格字〔2004〕70号
按电压等级、临时节点年限等划分收费
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
26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其他
计价格〔2000〕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12〕66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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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9〕437号
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
防治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意见的函》(桂建函〔2009〕1167号)收悉。
我区自1995年制定实施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以来,对促进我区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国务院批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POPs 公约)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更环保、更规范的要求,致使白蚁防治成本逐年提高。
为推进白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
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白蚁防治费是指白蚁防治机构在所辖区域内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技术规程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时收取的费用(不包括15年包治期满后旧房防治及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外的其他防治)。
二、凡在我区城市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白蚁防治机构交纳白蚁防治费。
三、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防治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15年回访复查、15年期间灭治费等。
收费标准按合同项目建筑面积计算:10层以下(含10层、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40元收取;11层以上(含11层)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质量包治期为15年,承包范围合同期内发生蚁害的,防治单位应无偿灭治。
四、白蚁防治机构收取白蚁防治费后,应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白蚁防治技术规程要求进行防治。
五、收费的优惠政策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敬老院、福利院及政府举办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养老院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对九年义务教育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白蚁防治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对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万平方米)的城市房屋建筑项目,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四)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以及政府开展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白蚁防治费,另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白蚁防治机构实施收费前,需按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白蚁防治合同,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严禁只收费不防治或不按技术规程防治以及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级白蚁防治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费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20%的资金建立后备资金,用于15年回访复查、15年期间灭治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格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八、加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白蚁防治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执收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九、白蚁防治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各级建设、房产业务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白蚁防治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白蚁防治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5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涉〔1995〕063号)以及《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中涉及白蚁防治收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20091124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