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ROHS有害物质限制指令

ROHS有害物质限制指令1. 简介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是一项针对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的指令。
该指令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限制和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六种有害物质的使用。
ROHS指令对所有在欧洲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有一定的适用性。
2. ROHS指令的背景ROHS指令于2002年开始在欧洲实施,作为对欧盟内部贸易和电子电气产品的现行法规的补充。
该指令是欧洲联盟内一系列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部分,旨在限制和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3. 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ROHS指令适用于所有销售到欧洲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
这些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和相关设备、通信设备、家庭电器、照明设备、办公设备、音频视频设备、医疗设备、测量和控制设备等。
4. ROHS指令的有害物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以下六种有害物质的使用:1. 铅(Pb)- 铅对人类健康有害,对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智力发育有不良影响。
2. 汞(Hg)- 汞具有高度的毒性,对神经系统、肾脏和呼吸系统有害。
3. 六价铬(Cr6+)- 六价铬对皮肤和呼吸系统有刺激和致癌作用。
4. 阻燃剂PBB(多溴联苯醚)- PBB是一种有害的阻燃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
5. 阻燃剂PBDE(多溴二苯醚)- PBDE是一种有害的阻燃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
6. 六价铬-氧化铅(Cr6+/PbO)- 该物质是六价铬和氧化铅的混合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
5. ROHS指令的标准和要求ROHS指令要求制造商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指令的限制。
制造商需要对其产品进行适当的测试和认证,以确保其产品中不含ROHS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质。
制造商需要提供符合ROHS指令的声明,并保证其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
欧洲市场的监管机构可以对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样测试,以确保其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
rohs英文术语定义

rohs英文术语定义有害物质限制指令 (RoHS)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即有害物质限制指令,是一项欧盟法规,旨在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 (EEE) 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
该指令于 2003 年通过,并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
适用范围RoHS 指令适用于所有 EEE,包括:大型家电(例如冰箱、洗碗机)小型家电(例如吸尘器、烤面包机)信息技术和电信设备(例如计算机、手机)照明设备(例如灯泡、灯具)电动工具(例如钻头、砂光机)玩具和休闲设备(例如电子游戏机、运动器材)限制物质RoHS 指令限制在 EEE 中使用以下十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 (PBB)多溴二苯醚 (PBDE)邻苯二甲酸丁酯 (DBP)丁基苯甲酸二丁酯 (B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EHP)豁免RoHS 指令对某些物质和应用提供了豁免,包括:用作玻璃中的着色剂的铅用作荧光灯中的汞用作电池中的镉用作钢铁部件防腐的六价铬用作特种焊料的铅遵守制造商和进口商有责任确保他们的 EEE 产品符合 RoHS 指令。
这包括:使用符合 RoHS 标准的材料和部件进行产品测试以验证合规性提供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 或技术文件,表明产品符合RoHS 规定执法RoHS 指令由各成员国负责执行。
违规者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产品召回和刑事指控。
修订RoHS 指令已多次修订以涵盖新的物质和应用。
最近一次修订是2015 年,增加了对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EHP) 的限制。
替代品RoHS 指令促进了对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开发。
制造商已经找到了一些安全且环保的材料和部件来替代受限制的物质。
环境和健康效益RoHS 指令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限制有毒物质的使用,该指令有助于:减少电子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空气和水质降低人类接触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结论RoHS 指令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法规,限制了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
RoHS指令中文版[整理版]
![RoHS指令中文版[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b5047ac1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61.png)
RoHS指令中文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1 RoHS指令的目的颁布和实施RoHS指令的目的是为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一致法律条件下,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RoHS指令的内容RoHS指令主要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
3 RoHS指令适用范围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气电子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等。
但本指令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
RoHS指令中所说的“电气电子设备”是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应符合另一欧盟指令(即低电压指令)所规定的交流电压峰值不得超过1000V,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00V。
4 新修改的RoHS指令根据欧盟RoHS指令,几乎所有信息和电子产品均被怀疑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或其中的一种物质。
但在经生产厂、供应商和用户以及专家多方面不同意见与论证之后,公布了对上述指令的修改决议,即第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该决议对有害物质浓度的限制做出了上限含量规定,从而避免了争议。
但在该限制浓度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希望按RoHS指令,将还不符合要求、被限制的产品得到豁免。
因此欧盟针对2002/95/EC号决议的RoHS指令进行了几次修订。
A)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指令)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指令)附录进行的第1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鉴于这些有害物质不可能同时存在以及其毒性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不能达到一定的浓度,并根据欧盟的化学法令,对不允许使用这6种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修改为:在该指令的附录中增加以下注释:——“对于5(1)(a)条的目的,应允许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各自重量的0.1 %,镉及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为重量的0.01 %”。
RoHS指令

全球RoHS 指令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3日通过了RoHS 指令(2002/95/EC 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该指令对法规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作出了限制,物质及其危害详见表1。
RoHS 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欧盟推出RoHS 指令之后,对全球的电子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多数企业选择了积极主动的方式应对该指令。
同时,美国、日本、中国、韩国等国也吸取欧盟经验相继出台了类似指令。
什么是RoHS 指令?全球对RoHS 指令有何反应?各国RoHS比较中国ROHS: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订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号),即中国RoHS,该办法已于2007年3月1 日正式实施,几万种整机、元器件、原材料将受到影响,其中包括了通信设备、手机、电视机、计算机、车载雷达、音响、DVD、半导体、集成电路、医疗电子设备、电池、微波炉、电磁炉等多个行业的产品。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有着一些共同点:例如两个指令都对电子电气产品中相同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制。
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两个RoHS指令依然有着很大的差异。
换句话说,已经符合欧盟RoHS的产品,不一定意味着就符合中国RoHS。
我们可以把这些差异归纳为以下几个大的方面:产品范围、重点产品管理目录、产品生效日期、产品标识、以及目录产品检测和认证。
同时,包装上标注的标准也已经出台。
中国RoHS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的包装必须有相应的标识,并标出包装所用生产材料的中文说明。
专家提醒瑞旭技术专家提醒广大企业密切关注各国相关法规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应对。
rohs欧盟环保等级

欧盟RoHS环保指令:限制有害物质RoHS是欧盟的一项环保指令,全称为《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
该指令于2003年1月27日由欧盟正式发布,旨在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RoHS指令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设备中,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RoHS环保等级的评估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铅(Pb):RoHS指令规定,电子电器设备中铅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mg/kg。
铅是一种常见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长期接触铅可能导致智力低下、贫血、神经系统疾病等问题。
因此,RoHS指令限制了铅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
.汞(Hg):RoHS指令规定,电子电器设备中汞的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
汞是一种有毒物质,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损害。
长期接触汞可能导致记忆力下降、头痛、失眠等问题。
因此,RoHS指令限制了汞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
.镉(Cd):RoHS指令规定,电子电器设备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
镉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长期接触镉可能导致肾脏损伤、肺部疾病和骨骼疾病等问题。
因此,RoHS指令限制了镉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
.六价铬(Cr(VI)):RoHS指令规定,电子电器设备中六价铬的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
六价铬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长期接触六价铬可能导致鼻咽癌、肺癌等问题。
因此,RoHS指令限制了六价铬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
.多溴联苯(PBBs):RoHS指令规定,电子电器设备中多溴联苯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mg/kg。
多溴联苯是一种阻燃剂,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长期接触多溴联苯可能导致神经系统损伤、免疫系统损伤等问题。
因此,RoHS指令限制了多溴联苯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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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简介ROHS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是欧盟制定的一项环保指令,旨在限制电子电器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ROHS指令于2002年2月13日正式生效,并在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该指令要求电子电器产品不能含有指定的有害物质,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ROHS指令适用于任何以电力或电磁场为主要手段来工作的设备或产品。
它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办公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通信设备和医疗设备等。
通过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ROHS指令推动了电子电器行业向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
有害物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电子电器产品中的六种有害物质。
以下是对这些物质的限制及其含义的解释:1.铅(Pb):限制含铅量不能超过0.1%。
铅是一种有毒重金属,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
过量的铅暴露可能会导致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问题。
2.汞(Hg):限制含汞量不能超过0.1%。
汞是一种有毒金属,对人体健康和水生生物有害。
汞蒸气的吸入或摄入可能会损害中枢神经系统。
3.镉(Cd):限制含镉量不能超过0.01%。
镉是一种有毒金属,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
过量的镉暴露可能会对骨骼、肝脏和肺部造成损害。
4.六价铬(Cr6+):限制含六价铬量不能超过0.1%。
六价铬是一种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
过量的六价铬暴露可能会引起皮肤过敏或溃疡。
5.多溴联苯(PBB):限制含多溴联苯量不能超过0.1%。
多溴联苯是一种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
过量的多溴联苯暴露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和生殖系统问题。
6.多溴二苯醚(PBDE):限制含多溴二苯醚量不能超过0.1%。
多溴二苯醚是一种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
过量的多溴二苯醚暴露可能会导致神经和生殖系统的问题。
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可以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威胁。
RoHS指令

RoHS指令
RoHS指令简介
RoHS指令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
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
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CQC受理RoHS认证范围
RoHS指令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rohs指令》标准

《rohs指令》标准ROHS指令是欧盟针对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的指令,全称为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该指令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
ROHS指令的实施对生产企业、供应商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对ROHS指令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ROHS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物质。
这些物质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使用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潜在的危害,因此ROHS指令对它们的使用进行了限制。
企业在生产电子电气产品时,必须确保产品中不含有这些有害物质,以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
其次,ROHS指令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
无论是欧盟境内生产的产品还是进口的产品,都必须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
因此,生产企业需要对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符合ROHS指令的相关标准。
另外,ROHS指令的实施对企业生产和供应链管理提出了挑战。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的每个环节都符合ROHS 指令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ROHS指令的相关标准。
此外,ROHS指令的实施也为产品质量和环保意识提升提供了机遇。
企业在遵守ROHS指令的同时,可以通过优化产品设计、采用环保材料、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提升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满足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ROHS指令的实施对企业和产品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遇。
企业需要加强对ROHS指令的了解和遵守,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ROHS指令的相关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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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 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
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
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
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
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
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范围1.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Ⅰ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条防止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
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
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检查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委员会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惩罚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
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过渡1.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
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
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生效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收受方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欧洲议会主席欧盟理事会主席P. COX G. DRYSANNEX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 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 号指令的第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