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3•【字号】辽政办发[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政府授权省信访局代表省政府受理上访人依据《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省信访局成立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省政府委托的省直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条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省信访局局长、副局长、各业务处处长组成。
第四条信访人不服省直行政机关和市政府办理、复查信访事项的意见,申请向省政府提起复查或复核的,由承办信访事项的省直行政机关或市政府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到省信访局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对到省信访局向省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由省信访局省委接访处或者省政府接访处负责接待,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填表登记后移交省信访局督查处;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引导其进入其他救济途径。
第六条省信访局督查处受理复查、复核要求后,根据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的性质,向有管辖职责的省直行政机关下达《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委托书》,委托其对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国信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甄别处理,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在15日内直接或者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除外情形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转送时可以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提出适用信访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建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二)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三)不属于本机关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doc

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二)权属争议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不动产登记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民发〔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民发〔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推进民政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
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
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
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
各地可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推进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把今年定为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年”,对因决策不当、不作为、乱作为引发信访问题或者造成矛盾激化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要认真落实该办法,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要履行好首办职责,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答复,并明确提示救济途径。
二、进一步推进信访法制化改革,依照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各市要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将不同类型的信访问题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同时注意区别答复方式,确保环境信访事项得到依法有序处理。
三、做好民心网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心网民意诉求办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督﹝2017﹞8号)要求,各市要加强民心网环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回复率和办件质量,明确工作重点,狠抓落实。
四、全面使用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系统和“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
各市要按照省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辽环函﹝2015﹞366号)和《关于立即使用全国“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积极使用上述管理平台,并督促县区开通和使用。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

请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
引自新华网转《法制日报》报道 2016年2月24日 /politics/2016-02/24/c_128747536.htm
10/10/2020
一.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相关背景
•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4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21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15条:经审查,复查、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
• 2.矛盾纠纷在法定途径下具有程序性(规 范性)、救济性和终局性
• 3.法定途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 4.避免程序空转,节省行政资源、司法资 源
10/10/2020
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事项的意义-赔偿例
• 信访投诉请求:信访人与政府部门的纠纷
• 信访投诉请求:信访人与公民/企业之间纠纷
• 1.信访局判断某部门无需补偿/赔偿,信访人 不满意,该判断也没有法律效力。
. 2015年6月:国家信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专题 /2015-06/01/c_134287229.htm • 浙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推进“第五张清单”梳理
/2015-09/11/c_134613055.htm
10/10/2020
二、如何确定信访事项的事实--收材料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文件要求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19号)文件责任分工,我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一、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和重大政策决策的制定提供详实的自然资源本底数据支撑。
(二)具体工作措施1.选用高水平作业队伍。
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信誉好、技术力量强、具有丰富国土调查工作经验的省级作业队伍,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严格开展省本级工作,在形成全省一盘棋工作局面的同时,确保数据成果质量。
2.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沟通联系。
通过赴京面见及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部调查部门领导、专家保持联系,经常性请示工作,及时了解国家层面工作动态,重点关注2021年工作变化情况,确保第一时间领会工作新精神、新思路,指导我省工作顺利开展。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XX市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属于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2.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建议、意见;3.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5.对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6.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7.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8.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9.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应严格按照《XX市信访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方法》〔XX府办发〔2022〕33号文〕相关规定办理〔以下所称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是指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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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2016]6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2016〕6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要求,省厅对国土资源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土资源部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信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把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作为推进“法治辽宁”和“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工作任务,统筹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落实。
二、结合实际制定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制定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要求和清单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信访事项,在明晰法定途径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今年6月底前,各地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依法抓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依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及时准确甄别群众信访投诉请求,对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把法定途径作为应选项和必选项,坚定不移地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坚决防止因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阻力就把法定途径作为可选项、备选项;没有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办理。
对于法定职责明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途径负责处理;法定职责在省、市的,由该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途径负责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信访、法制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建立有效的转送机制,避免群众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
到保障。
四、明确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职责
要明确信访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信访诉求的分流和引导,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业务工作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导入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事项,由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等要求办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投诉人,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由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作出后,由信访机构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做好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制度机制,并及时向省厅信访办反馈。
省厅将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将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评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30日附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
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 具体申诉求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