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台州物业管理条例

台州物业管理条例台州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台州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台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执法(城管)、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参加,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作为新兴服务业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鼓励创新物业管理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完善台州市的物业管理,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台州市政府于xxxx年颁布了《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管理范围和目标《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楼宇等各类物业。
其目标是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有以下主要职责:1. 维护和管理物业的公共设施、服务设备,并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2. 管理物业收支,制定预算和费用收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公示;3. 组织并落实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4. 负责物业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工作;5. 接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行使物业权益;6.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及物业与居民之间的纠纷。
三、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1. 业主权利: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和评价,对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提问、建议和投诉的权利。
2. 业主义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3. 居民权利: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公共设施,提出合理的需求和建议。
4. 居民义务:居民应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遵守管理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还设立了监督机制。
1. 监督委员会:在每个物业小区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 监管部门:市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执法,处理投诉和纠纷。
3. 公示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示收入支出、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某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经管,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明确业主、物业经管企业和业主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经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
第三条物业经管按照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行业经管与属地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型经管。
住宅小区物业经管应积极创建全国和省级物业经管示范、优秀小区和先进小区。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经管应实行封闭式经管,封闭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开发成本。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经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物业经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负责物业经管企业的资质经管;(三)监督和检查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四)负责物业经管专职人员的培训;(五)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经管创优评比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经管进行监督、服务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经管。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经管机构第六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每个住宅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一人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经管权利的机构。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一)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三)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四)批准住宅小区物业经管计划;(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6月2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强2019年6月28日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考核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鼓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台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台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台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概述台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台州地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环境的整体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三、物业公司的职责1. 维护物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2. 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3. 组织安保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4.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团结;5. 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物业费。
四、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2.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居民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3.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监督。
五、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2. 居民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并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3. 居民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损坏或乱扔垃圾;4. 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纠纷处理机制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2. 居民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和意见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回应并解决;3. 当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监督和考核1. 相关政府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评估其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2. 居民通过投诉和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3. 物业公司应当接受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进行改进和提高。
八、处罚与法律责任1. 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2. 居民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 物业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其与本办法的要求相一致;3.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台州市人平易近当局台州市人平易近当局令第99号《台州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差不多台州市人平易近当局第23 次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蔚荣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州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办事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办事行业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应用及其监督治理有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经由过程选聘物业办事企业,由业主与物业办事企业按照物业办事合同商定,对房屋及其配套举措措施、设备和相干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干区域内的情形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扶植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扶植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称县物业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物价)、公安、平易近政、财务、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法律(城管)、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街道干事处(乡镇人平易近当局)负责调和物业治理与社区扶植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分对物业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立物业治理联席会议轨制。
由街道干事处(乡镇人平易近当局)负责召集,物业主管部分、居平易近(村平易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办事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参加,调和剂决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重大年夜问题。
物业治理联席会议重要调和剂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实施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显现的问题;(三)实施物业办事合同中显现的重大年夜问题;(四)提早终止物业办事合同的问题;(五)物业办事企业在退出和交代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六)须要调和剂决的其他物业治理问题。
台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分标准

台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分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住宅小区的数量越来越多,物业管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台州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自然也不例外。
因此,本文将讨论台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分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星级服务标准的含义。
以物业管理为例,星级服务标准是指将物业管理服务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划分为一定的等级,然后通过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某些指标为基础来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的星级等级。
这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更好地提升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那么在台州市,物业管理的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分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据了解,台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星级标准主要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和一星。
而其评分标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户服务能力。
评价物业管理服务的星级等级,需要考虑物业公司的客户服务能力。
具体包括服务态度、服务速度、服务效果等方面。
2. 环境卫生清洁。
物业公司应该对住宅小区内部和外部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洁和消毒。
评价星级等级时,要考虑这方面的综合表现。
3. 保安巡逻和管理。
对于住宅小区而言,安全是首要的。
物业公司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保管理系统,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 设施设备管理。
住宅小区内各类设施设备应该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物业公司应该对各类设施设备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5. 节能环保方面的建设。
物业公司应该在节能环保方面积极贡献。
具体以太阳能、地源热泵等节能环保设施建设为主。
总之,台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分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
物业公司应该根据这些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提供更加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以此提升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居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反馈,推动物业管理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得到更好的提升。
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

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单市建设规划局位:生成时间: 2021092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索引 TZ016-0301-2021-0049 号:台建规〔2021〕430文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为规范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置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3‰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少于1.5‰。
物业管理用房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配置面积少于50m2时,按50m2建筑面积配置。
二、配置原则和要求(一)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物业管理用房应合理布局,应在该物业的管理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安排。
该物业有社区用房的,应与社区用房毗邻安排。
(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必须具备通风、采光条件,且应具备给排水、供电(强电、弱电)、通讯、卫生等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四)物业管理用房应集中留置,一般应集中安排一处,最多不得超过二处。
(五)没有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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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都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爱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为居民制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明确业主、物业治理企业和业主大会的权益与义务,按照建设部《都市新建住宅小区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都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
第三条物业治理按照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行业治理与属地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型治理。
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应主动创建全国和省级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小区和先进小区。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应实行封闭式治理,封闭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开发成本。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一)按照有关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负责物业治理企业的资质治理;(三)监督和检查住宅小区房屋修理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四)负责物业治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五)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创优评比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进行监督、服务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主动支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治理。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每个住宅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一人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治理权益的机构。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益:(一)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三)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四)批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打算;(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咨询题,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其中,业主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按照住宅小区规模确定,一样不得少于五人。
业主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决定咨询题,以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有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人员担任顾咨询。
住宅小区已设置居民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能够与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咨询题,业主委员会应提请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业主治理权益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一)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治理企业,负责签订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四)审议物业治理企业制订的年度治理打算和小区治理服务的重大措施;(五)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治理合同;(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同意监督;(七)督促落实业主对物业治理的意见和要求;(八)协助物业治理企业落实各项治理措施;(九)同意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专业治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十)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第十四条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物业治理的事项、标准、权限、期限、收费标准及收取方法、双方权益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满财产和技术资料的移交等条款。
物业治理托付合同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执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应报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物业治理应提早介入住宅小区的前期治理,在核发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开发建设单位意见,确定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开展前期治理,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治理合同。
前期物业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但入住率不到50%的,由已确定的物业治理企业连续实施物业治理。
物业治理成本的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治理企业的续聘或改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续聘先前已实施治理的物业治理企业。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三)住宅小区地下管网竣工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理技术资料;(五)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六)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将工程技术资料无偿提供给物业治理企业使用。
第三章物业治理企业第十七条设置物业治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治理人员,并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报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
具体条件和标准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资质标准执行。
物业治理企业应凭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治理业务。
第十八条物业治理企业的权益:(一)按照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治理;(二)受业主委员会托付监督业主公约的执行;(三)按照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治理费用;(四)劝阻、禁止损害他人物业或防碍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五)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治理;(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专项服务。
物业治理企业的义务:(一)以为业主服务为示旨,严格履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为业主提供日常的便民服务;(二)同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重大的治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三)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治理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四)发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下列有偿治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与养护;(二)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和场地的修理、养护与更新;(三)房屋公用部位、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四)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治理,绿化设施的修理、养护;(五)爱护公共秩序,日常治安治理;(六)车辆进出及停放的治理;(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商定的其他治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内的管道燃气、通讯以及户外水电、有线电视的管线、设施、设备的修理与养护,由各有关专业单位负责;专业单位也可托付物业治理企业负责,修理与养护费用由各专业单位支付。
住宅小区内路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配套建设;路灯电费由电力部门在公用事业附加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配备具有房地产、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会等方面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物业治理企业的保安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同意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公安机关应督促物业治理企业建立治安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治理企业的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内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和犯罪行为,有责任予以禁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物业治理企业应配合住宅小区所在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工作,协助开展各项社区性服务。
对业主委员会已托付物业治理企业进行治理与服务的项目,居民委员会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治理属于服务性物业,物业治理企业能够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待政策。
除经营性收人外,物业治理费和代收代缴费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免缴有关税收。
第四章治理经费和治理用房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房屋修理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提取和筹集:(一)住宅小区房屋修理专项资金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该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3%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台州市本级由市建设、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住宅小区房屋修理专项资金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缴,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结清。
(二)集资随着建的住宅,由集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
(三)住房制度改革出售的房屋,其房屋修理专项资金应在房改房出售之月起三个月内,由住房制度改革机构负责划转。
第二十六条房屋修理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业主,由业主委员会托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治理,并负责保值增值,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利率。
房屋修理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部位、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的修理、养护与更新。
增值部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用于物业治理成本贴补。
房屋修理专项次金的收取、治理和使用,按省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方法执行。
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依法对房屋修理专项资金的收取、治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物业治理企业使用房屋修理专项资金,应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受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住宅小区房屋修理专项资金划拨给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集资联建房屋产权人应按住宅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1%?3%的比例同步建设物业治理用房,提供给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使用。
物业治理用房免交都市建设配套费和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集资联建房屋产权人在住宅小区验收合格时,应按房屋建设成本价提供住宅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或房屋建设造价的4%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
住宅小区内商业用房应合理布局,其所需费用在该住宅小区的房屋修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商业用房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租赁给物业治理企业使用,租金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定。
租金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用于该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费用的补贴。
物业治理用房和商业用房产权属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治理用房和商业用房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能够托付物业治理企业承担保修责任,并签订托付合同。
保修经费按照托付合同的约定划给物业治理企业治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房屋修理专项资金、物业治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支付的前期物业治理费,列入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