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答: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6、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
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青政办〔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加大外贸企业纾困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部门职能,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点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一企一策”服务,切实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新绿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贸易发展方向,引导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向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内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食品认证、资质认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7•【文号】国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以部分地区为例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以部分地区为例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郭飞,周金存,卢亚召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陆续兴建了数量众多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改善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与此同时,大中型水库移民也为此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指出:“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方式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及项目扶持。
”作为“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改革元年,水利部水库移民司2019年对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开展了稽察工作。
本文结合稽察情况,探讨目前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中存在的问题。
二、背景(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现状2018年,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达到2475万。
2013年以来,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累计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709亿元,平均年投入285亿元。
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地方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大力开展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和脱贫攻坚等工作,先后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策叠加、优先安排、重点帮扶的方式帮助地方特困移民72万人。
各地方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大力开展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行动。
近年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移民生活环境显著改善,逐步呈现出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新面貌。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透明;(二)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移民安置新途经;(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四)属地管理,责权利相统一;(五)资源开发与移民安置并重,合理规划,协调发展.第五条省移民安置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有关州(地、市)、县应成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较重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职能统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整合本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理顺体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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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4]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2014年3月表1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黄河玛多源头水保护区黄河黄河源头黄河沿水文站270.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2黄河青甘川保留区黄河黄河黄河沿水文站龙羊峡大坝1417.2Ⅱ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3达日河达日保留区黄河达日河源头入黄口120.5 Ⅱ果洛藏族自治州4吉迈河达日保留区黄河吉迈河源头入黄口101.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5沙曲久治保留区黄河沙曲源头入黄口113.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6西柯河甘德保留区黄河西柯河源头入黄口141.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切木曲玛沁保留区黄河切木曲源头入黄口150.9Ⅱ果洛藏族自治州8泽曲泽库河南保留区黄河泽曲源头入黄口232.9Ⅱ黄南藏族自治州9巴曲同德保留区黄河巴曲源头入黄口142.0Ⅲ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10曲什安河兴海保留区黄河曲什安河源头入黄口201.8Ⅲ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11大河坝河兴海保留区黄河大河坝河源头入黄口165.3Ⅲ海南藏族自治州12茫拉河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茫拉河源头入黄口143.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13夏曲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夏曲(沙沟)源头入黄口90.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14大通河吴松塔拉源头水保护区大通河大通河源头吴松塔拉185.8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15大通河门源保留区大通河大通河吴松塔拉石头峡水电站98.8 Ⅱ海北藏族自治州续表1-1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6大通河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大通河石头峡水电站甘禅沟入口160.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17大通河青甘缓冲区大通河大通河甘禅沟入口金沙沟入口43.4 Ⅲ海东市18大通河甘青缓冲区大通河大通河大砂村入湟口14.6Ⅲ海东市19永安河门源保留区大通河永安河源头入大通河口54.2Ⅲ海北藏族自治州20老虎沟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老虎沟源头入大通河口41.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21湟水海晏源头水保护区湟水湟水源头海晏县桥75.9Ⅱ海北藏族自治州22湟水西宁开发利用区湟水湟水海晏县桥民和水文站224.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市23湟水青甘缓冲区湟水湟水民和水文站入黄口74.3Ⅳ海东市24哈利涧河海晏开发利用区湟水哈利涧源头入湟口51.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25拉拉河湟源源头水保护区湟水拉拉河源头黄茂14.7Ⅱ西宁市26拉拉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拉拉河黄茂入湟口20.3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27药水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药水河源头入湟口55.9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28盘道河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盘道河源头入湟口34.3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29西纳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西纳川源头入湟口88.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30甘河沟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甘河沟源头入湟口45.8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续表1-2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31云谷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云谷川源头入湟口44.7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2北川大通源头水保护区湟水北川源头俄博图66.2Ⅱ西宁市33北川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北川俄博图入湟口90.5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4黑林河大通源头水保护区湟水黑林河源头黑林水文站34.1Ⅱ西宁市35黑林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黑林河黑林水文站入北川口23.4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6东峡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东峡河源头入北川口48.9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7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南川源头入湟口52.1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8沙塘川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沙塘川源头入湟口7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西宁市39小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小南川源头入湟口45.4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海东市40哈拉直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哈拉直沟丹麻镇入湟口5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1祁家川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祁家川源头入湟口39.1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2白沈沟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白沈沟源头入湟口41.7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3红崖子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红崖子沟源头入湟口50.8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4上水磨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上水磨沟源头入湟口46.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5引胜沟乐都源头水保护区湟水引胜沟源头上北山林场28.9Ⅱ海东市续表1-3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46引胜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引胜沟上北山林场入湟口23.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7松树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松树沟源头入湟口40.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8巴州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巴州沟源头入湟口38.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9隆治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隆治沟源头入湟口48.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50大夏河同仁保留区黄河大夏河源头亚尔加隆瓦40.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1大夏河青甘缓冲区黄河大夏河亚尔加隆瓦青甘省界9.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2洮河河南保留区黄河洮河源头赛尔龙乡88.7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3洮河青甘缓冲区黄河洮河赛尔龙乡青甘省界4.8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4黄河青海开发利用区黄河黄河龙羊峡大坝清水河入口228.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55黄河青甘缓冲区黄河黄河清水河入口朱家大湾41.5Ⅱ海东市56西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西河源头入黄口94.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57东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东河源头入黄口69.1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58加让河尖扎开发利用区黄河加让沟源头入黄口38.0按二级区划执行黄南藏族自治州59隆务河泽库同仁源头水保护区黄河隆务河源头扎毛水库坝址91.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60隆务河同仁开发利用区黄河隆务河扎毛水库坝址巴浪53.0按二级区划执行黄南藏族自治州续表1-4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61隆务河同仁尖扎保留区黄河隆务河巴浪入黄口26.0Ⅲ黄南藏族自治州62巴燕沟化隆开发利用区黄河巴燕沟源头入黄口49.4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63街子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街子河源头入黄口32.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64清水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清水河源头入黄口50.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65长江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金沙江石鼓以上沱沱河、当曲、楚玛尔河、通天河源头青川省界1125.1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66布曲格尔木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布曲源头入通天河口234.5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67北麓河曲麻莱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北麓河源头入通天河口205.5Ⅱ玉树藏族自治州68聂恰曲治多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聂恰曲源头入通天河口174.9Ⅱ玉树藏族自治州69称文细曲称多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称文细曲源头入通天河口35.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70巴塘河玉树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巴塘河源头入通天河口92.3Ⅱ玉树藏族自治州71雅砻江称多、石渠源头水保护区金沙江石鼓以下雅砻江源头宜牛乡188.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72鲜水河达日源头水保护区金沙江石鼓以下鲜水河源头下红科乡12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3鲜水河青川缓冲区金沙江石鼓以下鲜水河下红科乡泥朵乡2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4大渡河班玛源头水保护区岷沱江大渡河源头赛来塘镇8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5大渡河班玛保留区岷沱江大渡河赛来塘镇灯塔乡40.0Ⅲ果洛藏族自治州续表1-5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76大渡河青川缓冲区岷沱江大渡河灯塔乡达吉3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7绰斯甲河班玛源头水保护区岷沱江绰斯甲河源头西穷187.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8阿柯河班玛源头水保护区岷沱江阿柯河源头安斗109.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9澜沧江三江源保护区澜沧江澜沧江源头青藏省界411.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80香曲囊谦保留区澜沧江香曲源头入扎曲口34.0Ⅲ玉树藏族自治州81子曲囊谦保留区澜沧江子曲源头青藏省界276.2Ⅱ玉树藏族自治州82黑河祁连源头水保护区黑河黑河源头野牛沟134.5Ⅱ海北藏族自治州83黑河青海保留区黑河黑河野牛沟扎嘛什克水文站67.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84黑河青甘开发利用区黑河黑河扎嘛什克水文站莺落峡111.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85八宝河祁连保留区黑河八宝河源头手爬崖水源地89.1Ⅱ海北藏族自治州86八宝河祁连开发利用区黑河八宝河手爬崖水源地入黑河口19.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87党河肃北源头水保护区疏勒河党河源头别盖248.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88疏勒河玉门源头水保护区疏勒河疏勒河源头昌马水文站328.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89布哈河天峻源头水保护区青海湖布哈河源头天峻大桥182.5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90布哈河天峻保留区青海湖布哈河天峻大桥莫河场村54.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续表1-6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91布哈河刚察共和水产保护区青海湖布哈河莫河场村入湖口41.5Ⅱ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92沙柳河刚察源头水保护区青海湖沙柳河源头折玛曲汇口79.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3沙柳河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沙柳河折玛曲汇口青海湖农场17.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94沙柳河刚察保留区青海湖沙柳河青海湖农场入湖口11.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5哈尔盖河刚察保留区青海湖哈尔盖河源头十五道班59.3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6哈尔盖河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哈尔盖河十五道班入湖口50.7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97青海湖自然保护区青海湖青海湖青海湖青海湖4294现状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98泉吉河刚察保留区青海湖泉吉河源头入湖口65.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9倒淌河共和保留区青海湖倒淌河源头入湖口58.0Ⅱ海南藏族自治州100沙珠玉河共和开发利用区大连湖沙珠玉河源头达连海湖188.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101香日德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香日德河源头千瓦鄂博水文站211.7Ⅱ果洛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2香日德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香日德河千瓦鄂博水文站香日德23.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3乌兰乌苏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乌兰乌苏河源头乌兰乌苏河口135.1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4夏日哈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夏日哈河源头夏日哈80.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5察汗乌苏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河源头热水乡125.8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续表1-7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06察汗乌苏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河热水乡西河滩一队23.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7诺木洪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诺木洪河源头诺木洪165.0 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8大格勒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大格勒河源头大格勒乡112.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9五龙沟格尔木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五龙沟源头五龙沟127.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0鱼卡河大柴旦开发利用区德宗马海湖鱼卡河源头德宗马海湖125.4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1塔塔棱河大柴旦保留区小柴旦湖塔塔棱河源头小柴旦湖214.8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2巴音河德令哈源头水保护区克鲁克湖巴音河源头察汗哈达142.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3巴音河德令哈开发利用区克鲁克湖巴音河察汗哈达克鲁克湖16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4克鲁克湖德令哈开发利用区克鲁克湖克鲁克湖克鲁克湖克鲁克湖56.7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5怀头塔拉河德令哈开发利用区克鲁克湖怀头塔拉河源头克鲁克湖74.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6都兰河乌兰开发利用区都兰湖都兰河源头都兰湖83.1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7格尔木河格尔木保留区达布逊湖格尔木河源头舒尔干316.2Ⅱ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8格尔木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格尔木河舒尔干新华村67.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9格尔木东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格尔木东河源头东达布逊湖70.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0奈金河格尔木源头水保护区达布逊湖奈金河源头西王母桥206.0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续表1-8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21奈金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奈金河西王母桥入格尔木河口5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2托拉海河格尔木保护区达布逊湖托拉海河源头托拉海桥22.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3小灶火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小灶火河源头小灶火188.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4乌图美仁河格尔木保留区达布逊湖乌图美仁河源头乌图美仁242.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5那棱格勒河格尔木保留区达布逊湖那棱格勒河源头那棱格勒一级电站418.0 Ⅱ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6那棱格勒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那棱格勒河那棱格勒一级电站格茫公路桥54.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表2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01茫拉河贵南农业用水区茫拉河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茫拉河源头入黄口143.3 Ⅲ海南藏族自治州02夏曲贵南农业用水区夏曲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夏曲(沙沟)源头入黄口90.5Ⅲ海南藏族自治州03大通河门源农业用水区大通河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大通河石头峡甘禅沟入口160.9 Ⅲ海北藏族自治州04老虎沟门源饮用水水源区老虎沟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老虎沟源头入大通河口41.5 Ⅱ海北藏族自治州05湟水海晏农业用水区湟水西宁开发利用区湟水湟水海晏县桥湟源县43.3Ⅱ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06湟水湟源过渡区湟水湟源县扎麻隆21.2Ⅲ西宁市07湟水西宁饮用水源区湟水扎麻隆黑嘴10.3Ⅲ西宁市08湟水西宁城西工业用水区湟水黑嘴新宁桥20.3Ⅳ西宁市09湟水西宁景观娱乐用水区湟水新宁桥建国路桥4.8Ⅳ西宁市10湟水西宁城东工业用水区湟水建国路桥团结桥6.0Ⅳ西宁市11湟水西宁排污控制区湟水团结桥小峡桥10.2-西宁市12湟水平安过渡区湟水小峡桥平安县22.0Ⅳ海东市13湟水乐都农业用水区湟水平安县乐都水文站32.3Ⅳ海东市14湟水民和农业用水区湟水乐都水文站民和水文站53.9Ⅳ海东市15哈利涧河海晏农业用水区哈利涧河海晏开发利用区湟水哈利涧河源头入湟口51.9Ⅳ海北藏族自治州续表2-1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6拉拉河湟源饮用水源区拉拉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拉拉河黄茂入湟口20.3Ⅱ西宁市17药水河湟源农业用水区药水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药水河源头入湟口55.9Ⅲ西宁市18盘道河湟中农业用水区盘道河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盘道河源头入湟口34.3Ⅱ西宁市19西纳川湟中饮用水源区西纳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西纳川源头入湟口88.3Ⅱ西宁市20甘河沟湟中饮用水源区甘河沟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甘河沟源头青石坡15.0Ⅱ西宁市21甘河沟湟中工业用水区湟水青石坡入湟口30.8Ⅲ西宁市22云谷川湟中农业用水区云谷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云谷川源头入湟口44.7Ⅲ西宁市23北川大通饮用水源区北川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北川俄博图桥头水文站48.4Ⅲ西宁市24北川大通工业用水区湟水桥头水文站天峻桥39.0Ⅳ西宁市25北川西宁景观娱乐用水区湟水天峻桥入湟口3.1Ⅳ西宁市26黑林河大通农业用水区黑林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黑林河黑林水文站入北川口23.4Ⅱ西宁市27东峡河大通饮用水源区东峡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东峡河源头永丰38.5Ⅱ西宁市28东峡河大通农业用水区湟水永丰入北川口10.4Ⅲ西宁市29南川湟中农业用水区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南川源头总寨36.4Ⅲ西宁市30南川西宁工业用水区湟水总寨六一桥12.9Ⅲ西宁市31南川西宁景观娱乐用水区湟水六一桥入湟口2.8Ⅳ西宁市续表2-2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32沙塘川互助饮用水源区沙塘川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沙塘川源头南门峡水库24.0 Ⅱ海东市33沙塘川互助农业用水区湟水南门峡水库(出口)互助桥17.8Ⅲ海东市34沙塘川互助工业用水区湟水互助桥入湟口34.2Ⅳ海东市、西宁市35小南川湟中农业用水区小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小南川源头入湟口45.4Ⅲ西宁市、海东市36哈拉直沟互助农业用水区哈拉直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哈拉直沟丹麻镇入湟口56.0 Ⅲ海东市37祁家川平安饮用水源区祁家川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祁家川源头三合镇20.6Ⅱ海东市38祁家川平安农业用水区湟水三合镇入湟口18.5Ⅲ海东市39白沈沟平安农业用水区白沈沟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白沈家沟源头入湟口41.7Ⅲ海东市40红崖子沟互助农业用水区红崖子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红崖子沟源头五十镇24.4Ⅱ海东市41红崖子沟互助工业用水区湟水五十镇入湟口26.4Ⅲ海东市42上水磨沟乐都饮用水源区上水磨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上水磨沟源头入湟口46.5Ⅱ海东市43引胜沟乐都饮用水源区引胜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引胜沟上北山林场杨家岗10.7Ⅱ海东市44引胜沟乐都农业用水区湟水引胜沟杨家岗入湟口12.3Ⅲ海东市45松树沟民和饮用水源区松树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松树沟源头峡门水库(出口)8.3Ⅱ海东市46松树沟民和农业用水区湟水峡门水库(出口)入湟口31.9Ⅲ海东市续表2-3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47巴州沟民和饮用水源区巴州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巴州沟源头巴州镇19.9Ⅱ海东市48巴州沟民和农业用水区湟水巴州镇入湟口19.0Ⅲ海东市49隆治沟民和农业用水区隆治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隆治沟源头入湟口48.2Ⅲ50黄河李家峡农业用水区黄河青海开发利用区黄河黄河龙羊峡水库坝址李家峡水库坝址102.0Ⅱ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51黄河尖扎循化农业用水区黄河李家峡水库坝址清水河入口126.2Ⅱ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52西河贵德饮用水源区西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西河源头岗拉湾85.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53西河贵德农业用水区黄河岗拉湾入黄口9.5Ⅲ海南藏族自治州54东河贵德农业用水区东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东河源头入黄口69.1Ⅲ海南藏族自治州55加让沟尖扎农业用水区加让沟开发利用区黄河加让河源头入黄口38.0Ⅲ黄南藏族自治州56隆务河同仁农业用水区隆务河同仁开发利用区黄河隆务河扎毛水库坝址巴浪53.0Ⅲ黄南藏族自治州57巴燕沟化隆农业用水区巴燕沟化隆开发利用区黄河巴燕沟源头入黄口49.4Ⅲ海东市58街子河循化农业用水区街子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街子河源头入黄口32.2Ⅲ海东市59清水河循化农业用水区清水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清水河源头入黄口50.5Ⅲ海东市60黑河青甘农业用水区黑河青甘开发利用区黑河黑河扎嘛什克水文站莺落峡111.5Ⅲ海北藏族自治州61八宝河祁连饮用水源区八宝河祁连开发利用区黑河八宝河手爬崖水源地入河口19.9 Ⅱ海北藏族自治州续表2-4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62沙柳河刚察农业用水区沙柳河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沙柳河折玛曲汇口人湖口17.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63哈尔盖刚察农业用水区哈尔盖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哈尔盖十五道班人湖口50.7Ⅱ海北藏族自治州64沙珠玉共和农业用水区沙珠玉共和开发利用区青海湖沙珠玉河源头达连海湖188.0 Ⅲ海南藏族自治州65香日德河巴隆农业用水区香日德河都兰开发利用霍布逊湖香日德河千瓦鄂博香日德23.3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6夏日哈河都兰农业用水区夏日哈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夏日哈河源头夏日哈80.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7察汗乌苏河都兰饮用水源区察汗乌苏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河热水大桥察汗乌苏大桥7.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8察汗乌苏河都兰农业用水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大桥西河滩一队16.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9诺木洪都兰农业用水区诺木洪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诺木洪河源头诺木洪165.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70大格勒河都兰农业用水区大格勒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大格勒河源头大格勒乡112.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71五龙沟都兰农业用水区五龙沟格尔木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五龙沟源头五龙沟127.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72鱼卡河大柴旦工业用水区鱼卡河大柴旦开发利用区德宗马海湖鱼卡河源头德宗马海湖125.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19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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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3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1
【实施日期】2007.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
知
(青政办〔2007〕35号)
西宁市、海南、海北、黄南、海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
(二○○七年三月)
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亲民爱民政策的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广大移民群众的关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在龙羊峡、公伯峡、苏只、尼那、直岗拉卡、康扬水电站库区及黑泉、盘道、南门峡、东大滩等水利水库全面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并在李家峡水电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政策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移民后扶政策的实施,逐步解决移民群众的生计问题,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工作重点:政策实施工作要努力避免引发新的问题,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二、政策实施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政策实施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分七个阶段开展,其中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于4月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
西宁市、海东行署、海南州、黄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海北州及所属有关县政府立即成立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学习培训
成立组织机构后,分地区举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学习和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等工作培训。
1、培训对象及方法
(1)海东行署、海南州、黄南州政府分别对其所属的共和县、贵南县、贵德县,尖扎县,化隆县、循化县政府主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移民安置部门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统一集中培训;有关县政府对各地组成的工作组成员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分管移民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各地工作组对村、社干部及群众代表进行培训。
(2)省移民安置局分别对西宁市、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海北州政府主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移民安置部门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州级以下的培训参照(1)所确定的方法相应进行培训。
2、培训内容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务院〔2006〕17号);
(2)《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3)《青海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