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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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废止《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通知》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施行)〉的通知》等2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
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吉政办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4月2日吉政办发[2003]1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省、人才兴业战略,切实做好我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物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吉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招生、就业专门机构,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冀政[1998]58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现将《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际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选编目录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1979年9月13日)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44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勋章的人员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4月6日) (8)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1981年8月7日[81]劳险字14号) (9)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立过大功的工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1年8月25日[81]劳险便字73号) (10)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11)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16日劳人险局[1982]8号) (13)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1983年4月18日[83]教师字第9号、教工[83]字第7号) (1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3年3月5日劳人险函[1983]25号) (15)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8月29日国发办[1984]75号文转发) (16)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3日[85]公政治第304号) (18)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1985年11月13日劳人老[1985]11号) (19)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1986年2月18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法院系统的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通知(1987年5月16日法(人)通字第3号)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检察系统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 (22)交通部、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北归船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年12月8日[88]交人劳字722号) (23)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21日人退发[1989]1号)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 (26)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4日国税函发[1990]638号) (28)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劳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10日工发函[1992]98号) (2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1995年12月20日组通字[1995]41号) (31)全总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总工办发[1996] 2号) (32)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24日工函字[1996]53号) (33)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1999年12月8日) (34)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日工经发[2001]3号) (35)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25日工经函[2003]10号) (37)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2004年7月12日工函字[2004]225号) (38)1950年一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历次劳模表彰大会 (39)浙江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文件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总工会、省劳动局《关于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年12月6日浙革[1979]154号) (42)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1980年5月24日省总工字[1980]96号) (4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局关于劳动模范享受退休优异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总工字[1982]2号) (45)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浙公政治[85]271号) (46)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授予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浙民人字[88]40号) (4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一九八七年度省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8]43) (48)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省级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9]37号) (5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14日浙政办发[1990]82号)………52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浙总工字[1990]46号) (5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1990年7月16日浙政办发[1990]99号) (5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浙教人字[1991]第420号) (55)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七五”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浙人奖[1992]28号) (57)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改变办理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级先进生产者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报批手续的通知(浙人退[1992]46号) (59)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放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审批权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38号) (6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先进统计工作者补入1956年至1964年我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的通知(1992年8月10日浙总工字[1992]62号) (6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给获得“浙江省199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升级的通知(浙人奖[1993]93号) (6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提高获得“浙江省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72号) (65)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农口系统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可按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通知(1994年11月5日浙总工字[1994]73号) (66)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低档服务(岗位)工资的答复(1995年1月12日浙改机工[1995]1号) (6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浙政办发[1996]256号) (68)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若干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6日浙工经函字[1997]1号) (7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浙总工字[1997] 48号、浙人退[1997]139号、浙劳险[1997]194号、[1997]财行105号) (7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浙人退[1997]248号) (76)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通知(1998年5月25日浙总工字[1998]29号) (7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1955年、1962年农口系统农业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退休优异待遇的通知(1998年11月1日浙总工发[1998]44号、浙人退[1998]211号、浙劳险[1998]248号、浙财农[1998]330号) (80)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人薪[2002]205号) (81)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浙总工办发[2003]64号) (8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2004 年2月6日浙政办发[2004]11号) (86)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浙总工办发[2004]9号) (89)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荣获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名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浙人公[2005]107 号) (90)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我省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13日浙总工发[2006]30号) (9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6•【字号】赣府厅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6日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手段,加快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豫政[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豫政[2001]55号)省人事厅拟定的《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实施人才战略,大力开发人才资源,是落实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重要保障。

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计划。

一、“九五”人才资源开发取得的成就“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组织实施《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九五”确定的人才资源开发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才素质得到提高,人才结构渐趋合理,有力地支持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人才总量目标基本实现。

2000年底,全省人才总量316万人,比1995年增长29%,年均增长5.13%,基本实现了“九五”人才资源开发目标。

人才结构得到改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九五”期间,随着人才结构的调整,我省人才结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高、中级人才增长迅速,中级以上人才比例增大。

二是人才学历层次逐步提高。

三是人才年龄结构改善,年轻化趋势明显。

人才分布渐趋合理。

在产业分布上,第一、二、三产业人才比例为4:14:82。

其中第一产业人才所占比例与“九五”初期持平,第二、三产业人才比例分别下降、上升4个百分点。

在行政层次分布上,省直人才占人才总量的7.55%,省辖市人才占人才总量的22.76%,县(市、区)人才占人才总量的45.59%,乡镇人才占人才总量的24.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粤府办[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七日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

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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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
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13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
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拟定的《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 》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
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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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才脱颖而出,构建青海省专家队伍,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
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级
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优秀专家是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全省各
项事业发展中担当起专业学科和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的重任。

第三条 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
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贡献、业绩和学术水平为依据,
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把选拔工作作为加强青
海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梯次递进的专家选拔制度,建设一支素
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够适应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 选拔对象:在全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业
绩的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和
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选拔范围:
(一)全省各类所有制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央驻青单位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
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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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业绩、
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
献,其研究成果在全省具有一定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
到省内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我省社会发展和社会科学理论建设做出贡献,是
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在人文、财经、商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全省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研究,并做出特
殊贡献的人员;
4、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师德良好,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和社会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或在成果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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