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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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构筑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构筑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作者:臧丽红来源:《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02期[内容提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突出强调,是形势的需要和时代的选择。

[关键词]法治社会;基础;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治社会,通常是指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遵从的一种社会状态。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入手,全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个重要的基础工程。

当然注重立法机关科学、民主、规范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用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解决纷争,执政党依法执政,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需要法治充分发挥作用,人们对法治的信念以及离不开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

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的遵从,社会活动依法规范运行,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权利救济及时充分有效。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一、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决定了国泰民安还是国乱民怨。

人民当家做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这个坚实基础。

只有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稳固根基广大群众才会发自内心地崇尚法治,拥护法治。

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前提。

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广大人民推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

公民主体意识强调的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其内涵包括平等意识、民主意识、自由意识、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等。

中国法制的发展趋势

中国法制的发展趋势

中国法制的发展趋势
中国法制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变化:科学发展观将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这将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变化。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法治事业需要对其有更深刻的理解,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将使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更明确的灵魂。

- 法治价值体系的形成:核心价值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包括共同的思想民主、富强、文明、和谐,与制度建设有关的共同理念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以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中华民族绵延几千年的价值观。

法治共同的价值只能是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将成为法治所有环节、所有主体共同的价值。

- 法治基础的定型化和模式化:法治的基础是民主,中国的民主是法治基础上的民主,也是国家制度的民主。

目前已经有三大民主实现了制度化,即竞争性民主、协商式民主和自治式民主。

随着这些民主模式的逐步扩大和有序发展,中国的民主将更加广泛、充分和真实,法治也将更加有基础和更加牢固。

-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应当将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转化为依法执政,让依法执政即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这三者的结合,是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最大特色。

- 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强: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未来的十年,执法的严格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文明性都将得到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的建设离不开这四大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

2、有法必依,一切政党、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1、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会公报着重做了阐述和强调,公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3、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法治中国是什么样的用几个词表达

法治中国是什么样的用几个词表达

法治中国是什么样的用几个词表达法治中国是什么样的:
一、公正:
法治中国的基础是公正,最高的施政准则就是公平正义,所有个人和社会关系必须在法治的制约下建立和运作。

二、可持续:
法治中国建设认为法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通过完善和强化立法和法律执行,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司法公正等。

三、公众参与:
法治中国的发展过程不仅要有各国政府的参与,也必须有公众和各社会团体的参与。

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是以公众参与为基础,以诚信为基本原则,以民主参政为核心支撑。

四、制度建设:
法治中国的发展不仅要注重法律制度,还要加强公民守法意识、全民道德建设和全民行为公德教育,建立完善的政治体制。

五、司法公平:
法治中国的发展也必须注重司法公正,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改进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推进司法公正的可观性和可信性。

六、社会效益:
法治中国的发展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追求全民幸福的同时,需要社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发展。

必须让法律充分考虑和促进社会发展,遵循利益共同体原则,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

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一、伦理道德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注重伦理道德的传承和教育,讲究“道德法治”,强调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伦理准则。

这种强调对法律道德的共生共治的理念,为中国的法治发展奠定了根基。

伦理道德基础助力法律规范的确立和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减少了法律底线的突破。

二、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中国的法治发展离不开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

过去,中国强调集权统治和个人的至高无上,法治观念较弱。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逐渐意识到国家治理的需要,开始重视法治建设。

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了一系列开放政策,推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法治的理念在中国开始深入人心。

三、社会需求的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中国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也在增长。

中国人民对个人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

同时,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加也要求加强法治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

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的信任也在增加,这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社会基础。

四、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中国在法治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完善。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特别法律。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障了人们的权益,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五、司法体制的:中国的法治发展还需要司法体制,以确保法治的贯彻执行。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司法,注重司法公正和独立,推动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建立了独立的法官制度,强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力。

此外,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也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六、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对法治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中国加强了法律教育的普及,包括中小学教育、大学法学专业教育以及社会各界的法律培训等。

同时,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度,也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就法的概念、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价值指向和作用等问题加以阐释的一套核心观念、知识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依赖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也有赖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指导。

但是,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所包含的两方面的内容:批判性的法学理论和建构性的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包含着强烈的批判性内容,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著名表述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始人从不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法律19世纪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内容是由19世纪无产阶级的历史性任务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于19世纪中期,这是一个充满革命要求且不断爆发革命的时代。

19世纪前期、中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以所谓个人权利至上为首要原则的法律制度表面上赋予社会中所有人平等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强者和弱者在起点上并不平等,并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的强者(资本家)根据法律赋予的表面上平等的权利不断侵占弱者(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所以,强者和弱者的贫富差别不断扩大。

这种状况发展的趋势和结果不仅使弱势的工人阶级因难以生存而奋起反抗,同时也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照自身发展规律为自身的灭亡和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和形成准备好了条件。

因此,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获利的阶级资产阶级会竭力利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维护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实质不公正,阻碍新的生产方式发展,阻碍新的、代表着更高程度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的形成。

法制知识有哪些

法制知识有哪些

法制、法治社会的基础:政治上人人权利平等不存在压迫;经济上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

即:法制、法治的社会没有剥削压迫。

法制、法治社会的标志:不存在人民群众最不要的黑社会、娼妓、毒品、贫民窟和高犯罪率。

即:法制、法治的社会没有社会弊病。

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封建社会帝皇制都绝对不可能做到法制、法治社会。

我们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制、法律以“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标准作为基础理念建设的。

也就是以“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作为标准来衡量一切、评判一切,裁定任何事、任何人。

但现在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资本主义了,所以改革开放的法制、法律以“有益于官僚资产阶级的是好、有害于官僚资产阶级的是坏”标准作为基础理念建设了。

法律本来是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但损害别人权益的投机倒把、尔虞我诈行为却会被资本主义社会捧为榜样楷模。

比如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十元钱的东西如果能设法卖出二十元、三十元、四十元、……,或者搞个小公司使用欺骗手段吞掉了大公司,也都不属于诈骗,反而会被人们交口称赞,且更是会被媒体大肆炒作为成功人士、当代英雄。

而且资本主义社会更怪异的是,一边自称是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一边却不管是什么话也不管这是大家都同样在说的话,只要是有人要找茬告你,就能以你说了这个话而开庭把你当被告。

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有很多靠告人出名、靠告人生存的人,甚至还有纯粹基于自己的觉得好玩而经常抓住别人的一言半语来告人玩兴趣。

典型例子,台湾李敖告了许许多多的人,连他自己都记不得告过哪些人了。

社会性质和制度:封建社会帝皇制:整个国家的资源和财富由一个大家族霸占,唯独皇帝有权把生产资料分封给亲属私有或臣僚私有,大多数人没有生存所需的生产资料,要活着就得去为少数人(地主阶级)服务、劳动受压迫剥削。

资本主义私有制:整个国家的资源和财富由少数人霸占,大多数人没有生存所需的生产资料,要活着就得去为少数人(资产阶级)服务、劳动受压迫剥削。

什么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什么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什么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

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于其他领域的法治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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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一、命题的由来
经过20年的风风雨雨,中国社会一改数千年来的传统,开始迈开了从人治社会向理想的法治社会转变的步伐。

尽管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描述娓娓动听娓娓动听,论理也十分严密,然而,中国为什么要建立法治社会?中国建立法治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这样的
问题经常令笔者为之苦思。

记得一学者说过:"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可能不是现实的制度,
因为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现实且稳
定的社会支持率即合法性基础,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制度的。

" 不得不说,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人们可能并不难在理论上加以区分,然而,如果要在实践中缩小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恐怕就不会那么轻松。

而且,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由于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造成理想落空的悲剧不胜枚举。

尤其是,当一种文化,特别是一种代表着人类文明潮流
的文化进入某一社会领域中的时候,与本土文化进行接触时,由此产生的社会冲击确实也相当可怕。

当然,在问题的正面,某种理想的理论在现实中实现其价值时,社会对此所下的定论自然是某某理论与某某实践成
功结合的典范。

但是,应该承认,中国眼下进行的法治社会建构活动,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理论与中国的现实结合的尝试。

这种尝试显然是在局部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的。

换言之,这种尝试已经使法治在中国社会中找到了
一定生存的土壤。

然而,从法治的内容建构看,尽管中国已经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可是,要在此基础上将中国引入法治社会,仍然必须寻找法治生存的社会基础。

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忧虑,笔者才尝试着进行力所能及的思想,试图在中国的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之间寻找契合点。

二、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来自地方性势力的挑战
法治在近、现代中国社会中的形象,并不
如现今这么风光。

在新中国50年历史的较
长时间里,她总是被人为地披上异质的套装,被掩盖了她丰润的文化内涵。

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她被视为剥削阶级的思想,而且与社会主义格格不相容。

即使在改革
开放,中国法学开始进入其复兴时期,关于法治含义的议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

关于法治的真实含义仍然为社会所模糊。

虽然在中共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了建
立法治国家的方针,而且,这一方针基本上反映了近20年来中国关于法治理论研究与
探讨的成果,然而,不得不承认,这一方针距离法治本身的含义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作为法治方针政策的社会表现,"依法
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的口号尽
管此起彼伏,不绝于耳。

这些口号集中地反映了法治在中国政治决策层和社会大众中
的一般形象。

应该说,"依法治X"本身,与我们在实践中建构的法制本身并无大的区别。

政治学者刘军宁对有关法治问题作了令人
饶有兴趣的分析。

他通过对法治来源的考察,
将法治与法治国加以区别。

指出: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根据自然法的契约观,体现保护民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的要求。

而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

作为法律实践的法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

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

根据法治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而根据法治国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具体的个人意志。

另一位学者则对"以法治国"与法制相联系并
加以评析道:在"以法治国"的概念之下,法律主要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目的。

对中国而言,从根本上说,法治无疑是一种理想的追求,为此而展开的追求行动中,出现与理想的差异或许在所难免。

很显然,在理想的法治与现实的法治追求行动中出现了不可不重视的距离。

因为,如
果忽视这种距离,可能会造成目标的设定与目标追求行动出现南辕北辙的局面。

如果说,这是一种物理上的距离,社会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来缩短。

可是,作为一种理念上的距离,恐怕不能够等待某种技术的出现才求得其解决方案。

因此,及时地审视这种距离,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不容置疑,是必须且必要的。

然而,在中国出现的上述的距离,究竟会
给中国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这确实
是令人十分关心的。

有学者指出: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其实是以建立法治社会作为目标的。

尤其是,通过法制建设,法律至上权威的观念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
层次的确认。

但是,在涉及法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时又指出: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秩序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各种社会
经济秩序,一直是十年改革和发展、包括法制改革和发展的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此,可以直观地说,通过法律实现"社会
控制",实现"安定团结"似乎已经成为法制=法治的必然任务。

这又是值得我们忧虑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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