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工作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须夯实五大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须夯实五大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弘扬法治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保障基础和思想基础。
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才能有序推进。
二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方方面面。
在立法方面,必须确保全面正确依照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法律最大限度体现党的意志。
在依法行政方面,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政府。
在公正司法方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全社会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障。
制度基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
构筑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构筑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作者:臧丽红来源:《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02期[内容提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突出强调,是形势的需要和时代的选择。
[关键词]法治社会;基础;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治社会,通常是指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遵从的一种社会状态。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入手,全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个重要的基础工程。
当然注重立法机关科学、民主、规范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用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解决纷争,执政党依法执政,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需要法治充分发挥作用,人们对法治的信念以及离不开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
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的遵从,社会活动依法规范运行,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权利救济及时充分有效。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一、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决定了国泰民安还是国乱民怨。
人民当家做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这个坚实基础。
只有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稳固根基广大群众才会发自内心地崇尚法治,拥护法治。
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前提。
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广大人民推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
公民主体意识强调的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其内涵包括平等意识、民主意识、自由意识、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等。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程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法治社会建设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社会制度。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程。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起步阶段(1978年-1997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处于起步阶段。
1978年,我国决定恢复高考,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高考的恢复,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法治社会建设迈出了第一步。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我国法治进程虽然初具规模,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二、法治社会建设的加速阶段(1997年-2012年)进入21世纪,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入了加速阶段。
1997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法治进程得到了进一步推动。
200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为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一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法治水平逐渐提高。
三、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至今)近年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迎来了全面推进的阶段。
2012年,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决策部署,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司法改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信任和认同。
这一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治水平不断提高。
总结来看,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经历了起步阶段、加速阶段和全面推进阶段。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
2、有法必依,一切政党、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1、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会公报着重做了阐述和强调,公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3、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法治中国是什么样的用几个词表达

法治中国是什么样的用几个词表达法治中国是什么样的:
一、公正:
法治中国的基础是公正,最高的施政准则就是公平正义,所有个人和社会关系必须在法治的制约下建立和运作。
二、可持续:
法治中国建设认为法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通过完善和强化立法和法律执行,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司法公正等。
三、公众参与:
法治中国的发展过程不仅要有各国政府的参与,也必须有公众和各社会团体的参与。
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是以公众参与为基础,以诚信为基本原则,以民主参政为核心支撑。
四、制度建设:
法治中国的发展不仅要注重法律制度,还要加强公民守法意识、全民道德建设和全民行为公德教育,建立完善的政治体制。
五、司法公平:
法治中国的发展也必须注重司法公正,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改进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推进司法公正的可观性和可信性。
六、社会效益:
法治中国的发展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追求全民幸福的同时,需要社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发展。
必须让法律充分考虑和促进社会发展,遵循利益共同体原则,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
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一、伦理道德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注重伦理道德的传承和教育,讲究“道德法治”,强调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伦理准则。
这种强调对法律道德的共生共治的理念,为中国的法治发展奠定了根基。
伦理道德基础助力法律规范的确立和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减少了法律底线的突破。
二、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中国的法治发展离不开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
过去,中国强调集权统治和个人的至高无上,法治观念较弱。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逐渐意识到国家治理的需要,开始重视法治建设。
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了一系列开放政策,推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法治的理念在中国开始深入人心。
三、社会需求的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中国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也在增长。
中国人民对个人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
同时,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加也要求加强法治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
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的信任也在增加,这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社会基础。
四、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中国在法治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完善。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特别法律。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障了人们的权益,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五、司法体制的:中国的法治发展还需要司法体制,以确保法治的贯彻执行。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司法,注重司法公正和独立,推动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建立了独立的法官制度,强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力。
此外,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也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六、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对法治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中国加强了法律教育的普及,包括中小学教育、大学法学专业教育以及社会各界的法律培训等。
同时,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度,也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就法的概念、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价值指向和作用等问题加以阐释的一套核心观念、知识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依赖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也有赖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指导。
但是,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所包含的两方面的内容:批判性的法学理论和建构性的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包含着强烈的批判性内容,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著名表述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始人从不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法律19世纪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内容是由19世纪无产阶级的历史性任务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于19世纪中期,这是一个充满革命要求且不断爆发革命的时代。
19世纪前期、中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以所谓个人权利至上为首要原则的法律制度表面上赋予社会中所有人平等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强者和弱者在起点上并不平等,并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的强者(资本家)根据法律赋予的表面上平等的权利不断侵占弱者(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所以,强者和弱者的贫富差别不断扩大。
这种状况发展的趋势和结果不仅使弱势的工人阶级因难以生存而奋起反抗,同时也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照自身发展规律为自身的灭亡和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和形成准备好了条件。
因此,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获利的阶级资产阶级会竭力利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维护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实质不公正,阻碍新的生产方式发展,阻碍新的、代表着更高程度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的形成。
现代中国法律和法制的发展

现代中国法律和法制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从20世纪80年代的“暴力执法”到现在的“法治化执法”,中国已经实现了从恶性循环到良性循环的转变,法制建设已成为推动国家进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第一,法制基础的逐步完善
中国法制的基础是宪法,1999年宪法修订,宣告了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于法律的改革,赋予了法律的最高权威性。
此外,立法程序的逐步规范,行政权力的逐步规范,司法保障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今天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公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人民对于自由和权利的意识空前觉醒。
例如,中国人现在越来越重视他们的个人权利和家庭权利,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侵犯,很多人愿意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用私人的手段解决问题。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公民权利的觉醒有益于法制基础的完善和法律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第三,现代化司法建设的不断发展
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在做出相应的改革,确保其更为独立公正。
主要的改革目标是强化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权力最大化地属于国家和法律,同时安排相应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扩大司法建设的范围。
许多政策强调了司法责任的明确性和公平性,审判撤销机制的逐步形成,也使得司法机构的效力得到了提升。
总之,当前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国家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而且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以及法制理念的提高和普及,都有助于推动现代化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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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一、命题的由来经过20年的风风雨雨,中国社会一改数千年来的传统,开始迈开了从人治社会向理想的法治社会转变的步伐。
尽管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描述娓娓动听娓娓动听,论理也十分严密,然而,中国为什么要建立法治社会?中国建立法治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经常令笔者为之苦思。
记得一学者说过:“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可能不是现实的制度,因为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现实且稳定的社会支持率即合法性基础,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制度的。
”不得不说,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人们可能并不难在理论上加以区分,然而,如果要在实践中缩小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恐怕就不会那么轻松。
而且,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由于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造成理想落空的悲剧不胜枚举。
尤其是,当一种文化,特别是一种代表着人类文明潮流的文化进入某一社会领域中的时候,与本土文化进行接触时,由此产生的社会冲击确实也相当可怕。
当然,在问题的正面,某种理想的理论在现实中实现其价值时,社会对此所下的定论自然是某某理论与某某实践成功结合的典范。
但是,应该承认,中国眼下进行的法治社会建构活动,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理论与中国的现实结合的尝试。
这种尝试显然是在局部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的。
换言之,这种尝试已经使法治在中国社会中找到了一定生存的土壤。
然而,从法治的内容建构看,尽管中国已经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可是,要在此基础上将中国引入法治社会,仍然必须寻找法治生存的社会基础。
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忧虑,笔者才尝试着进行力所能及的思想,试图在中国的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契合点。
二、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来自地方性势力的挑战法治在近、现代中国社会中的形象,并不如现今这么风光。
在新中国50年历史的较长时间里,她总是被人为地披上异质的套装,被掩盖了她丰润的文化内涵。
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她被视为剥削阶级的思想,而且与社会主义格格不相容。
即使在改革开放,中国法学开始进入其复兴时期,关于法治含义的议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
关于法治的真实含义仍然为社会所模糊。
虽然在中共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了建立法治国家的方针,而且,这一方针基本上反映了近20年来中国关于法治理论研究与探讨的成果,然而,不得不承认,这一方针距离法治本身的含义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作为法治方针政策的社会表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的口号尽管此起彼伏,不绝于耳。
这些口号集中地反映了法治在中国政治决策层和社会大众中的一般形象。
应该说,“依法治X”本身,与我们在实践中建构的法制本身并无大的区别。
政治学者刘军宁对有关法治问题作了令人饶有兴趣的分析。
他通过对法治来源的考察,将法治与法治国加以区别。
指出:(1)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根据自然法的契约观,体现保护民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的要求。
而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
(2)作为法律实践的法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
(3)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
(4)根据法治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而根据法治国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具体的个人意志。
另一位学者则对“以法治国”与法制相并加以评析道:在“以法治国”的概念之下,法律主要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目的。
对中国而言,从根本上说,法治无疑是一种理想的追求,为此而展开的追求行动中,出现与理想的差异或许在所难免。
很显然,在理想的法治与现实的法治追求行动中出现了不可不重视的距离。
因为,如果忽视这种距离,可能会造成目标的设定与目标追求行动出现南辕北辙的局面。
如果说,这是一种物理上的距离,社会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来缩短。
可是,作为一种理念上的距离,恐怕不能够等待某种技术的出现才求得其解决方案。
因此,及时地审视这种距离,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不容置疑,是必须且必要的。
然而,在中国出现的上述的距离,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这确实是令人十分关心的。
有学者指出: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其实是以建立法治社会作为目标的。
尤其是,通过法制建设,法律至上权威的观念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层次的确认。
但是,在涉及法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时又指出: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秩序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各种社会经济秩序,一直是十年改革和发展、包括法制改革和发展的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此,可以直观地说,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实现“安定团结”似乎已经成为法制=法治的必然任务。
这又是值得我们忧虑之点。
无可辩驳的事实是,经过20年左右的法制建设,中国的确开始逐步摆脱了人治的阴影,人民享受的权利和自由比中国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广泛和坚实。
然而,在对作为改革结晶的从法制向法治转化这一社会现象进行考察时,不应忘记的是,中国的法治依然面临着来自社会基础的巨大制约。
法治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制约性影响存在着必然的。
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上是小规模的农业经营。
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向来是表现为头大尾小。
一方面,某一个集团依靠军事力量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稳定却是以脆弱的家庭和宗族为基础的。
以家庭和宗族为基础建立的中央集权的脆弱性表现为:中央不得不依靠地方的势力封建割据来维护中央的集权。
由此而来,中央不得不将权力下放给地方,包括全国税收、军事、司法等等国家级的权力。
权力下放的结果,势必造成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紧张。
然而,历代政权为了摆脱这种紧张关系,采取的是要么让步,要么消灭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种比较单纯的手段。
而不是选择通过某种具有制度性的约定确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各安其守的目的。
因此,中国历史上貌似强大的中央集权,却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及规则。
地方性司法、地方性规则的惯力十分强大,它们直接地阻碍了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同时也为全国性规则的形成制造了障碍。
以18世纪清王朝的政权建设为例,中央政权的权力机关在被地方性权力侵袭到极点时,中央政权实际上名存实亡。
随之而来的地方性的以家庭和宗族为根基的权力络蔓延,并支配地方的民生。
中国在19世纪下半叶以后遭受列强入侵,而缺乏有效抵抗、终于丧权辱国的主要原因,向来被归纳为政府的腐败无能。
然而,其中地方性势力对中央政府的抵抗,地方性势力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形成“一盘散沙”的格局,不能不说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然,中央政府的强大和建立适合全国的“法治”并不一定有必然的。
然而,如果没有通用于全国性的规则,则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政治运作和经济沟通。
其结果必然导致政令、法令的分散。
这样的情况,在强调法治的当今中国,理论上可以说是一去不复返了。
然而,在以法治为目标而实施的法制建设运动的推动下确立的法治理想和法律至上观念,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是否能够扎根结果,并不仅仅是令人怀疑的问题,而是出现了社会对法治形成阻碍的现实。
在我们声称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同时,法制的实施也出现了地方化的弊端。
在法制实施的过程中,这种地方化突出地表现于司法过程中。
在司法改革中,人们痛心于司法权力的地方性分散,而疾呼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当然,如果仅仅是局部性的地方保护主义,肯定尚不足以令人们担忧这里令人思考的问题是,在封建时代,建立于家庭和宗族关系基础上的政权,由于政治权力的地方化,导致了行政、司法的地方化。
而在社会主义时代,尤其是在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时代,何以会出现与历史相近似的地方呢?1996年,留美归来的朱苏力博士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全国法学及其它理论界掀起了关于法治发展的热烈议论。
关于建设法治与利用本土资源的议论在一般民众和政府部门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同。
间接地反映了中国社会民众对法治的一般心理。
当然,或许就朱苏力博士的本意而言,他倡导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革命,强调的是利用本土的甚至地方性的资源及知识去建构法治。
然而,在中国社会文化中,这种善良的建议被理解为“依靠”的是本土资源。
而且在一般性的议论中,这种本土资源被曲解为只要是符合国情的都应该得到利用。
而不管它们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尤其是否合乎全国性法治,乃至是否符合“国际接轨”的要求并不十分重要。
然而,任由地方性知识及地方性“本土资源”的膨胀,必然会引发与法治要求不同的价值冲突。
司法领域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无疑是这种冲突的要冲地带。
以地方性的家族、宗族络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知识,在中国社会中是否存在,自然关系到中国社会的法治发展方向和进程。
在近几年的中国法制新闻中,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些负面消息总是令人担忧。
山西省出现的“三盲”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利用权力某“单位福利”及个人私利的行为等等,无不体现了司法运作的地方性色彩。
如果说,地方性的法治问题仅仅停留在司法层面上,对我们来说或许不是最坏的局面。
然而,当我们深究地方性保护主义时,总会在地方性在行政运作上遇到阻力。
可以说,这种阻力势必关系到政治层面。
笔者虽然已经意识到这一层面的社会问题,然而,囿于资料,只能够点到为止。
三、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国法治发展,离不开中国社会作为及基础。
然而,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它是否完善?则又是我们必须费心加以斟酌的。
应该说,中国当今进行的法治建设,自然是前20年法制建设的延续,也可能会是后来真正的法治理想现实化的重要过程。
然而,对根植于中国社会基础上的法制建设,如何转变为理想中的法治,必定要与社会构建工作同步进行。
换言之,中国的法治发展不能单纯是法治自身的发展,而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展开。
经过20年的改革,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惊人的变化。
在经济领域,多元经济体制得到确认和发展;在文化领域,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已经影响着社会生活;在法律领域,权利性的观念已经逐渐广泛渗透于社会的不同阶层。
毫无疑义,这些变化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然而,来自不同领域和不同阶层的人们的关于法治观念的差异,利益要求的差异,又在实际上阻碍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上面介绍的政治学者刘军宁关于法治与法治国的议论,确实发人深省。
在法治国的领域,义务性要求总是占据主要的地位,因此,抵抗和回避总是成为人们对“法治”的基本态度和行为。
而在法治领域,权利性赋予总是先导于义务,并以实在的实惠诱导人们遵循法律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在私法领域,义务的实现总是伴随权利的到来,因此,人们热衷于契约性的交易。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的扩张往往意味着权利的扩张,而这种扩张并不是依靠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来实现,也不能依靠约束性的地方资源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