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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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十问十答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十问十答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十问十答1.什么是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精神?答:志愿服务是通过自愿且不图物质报酬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人类发展的社会事业。

志愿者是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人。

我国对志愿精神的表述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这种精神既继承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也体现并塑造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道德观念,同时也是对人类先进文明成果的吸收。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1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志愿者精神是联合国精神的最终体现。

2.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服务领域有哪些?答:为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志愿服务需求,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抢险救灾、海外服务等不同领域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志愿服务项目。

目前,已动员1.5亿多人次的青年为社会提供了超过5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在服务社会、教育青年、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全国哪些地区已经通过了志愿服务立法?答:1999年8月,广东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截止到2006年10月,全国共有八个省(广东、山东、福建、河南、黑龙江、吉林、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北),六个副省级城市(宁波、杭州、成都、深圳、南京、济南),两个地级市(银川、抚顺)颁布实施了青年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其中,黑龙江省于2003年6月20日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首次在法律上将志愿服务的参与主体从青少年扩大到中老年等年龄群体,是我国第一部全方位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已对志愿服务立法给予了关注和重视。

团中央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志愿服务立法建议书》,建议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加快志愿服务全国立法的进程。

4.什么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答: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是团中央在扶贫开发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重点工作。

关于青年志愿服务国家性立法缺位的思考

关于青年志愿服务国家性立法缺位的思考
第2 2卷
第4 期
山 西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a o h n i olg rY uh A mii rtr o r l f a x l ef o t d ns aos n S C e o t
V0 . 2 No. 12 4
20 09年 1立法的有益尝试 , 鉴志 愿服 务 成熟 国 家的立 法经验 , 借 要健 全我 国青年 志愿服 务 法律保 障机 制, 目前 亟须做 好三项工作 :1 出台《 () 志愿者组织法》 规 范青年 志愿者组织 ;2科 学细化 青年 志愿服 务 的责任 ;3 明确 , () ()
清醒地认识 到 , 由于缺 乏法 律保 护 , 年 志愿 服务 中 的诸 多纠 青 纷 日益暴露 出来 。我 们与 世界 上成 熟 的志 愿者 事业 相 比还 存
在一定 的差距 。我国青年志愿 服务 活动要 取得健 康 、 稳定 的发
展, 必须加强 国家性立法 。

广东、 山东 等省在其 制定 的 志愿 服务 条例 或决 定 中 , 要求 要尊
No , 0 9 v. 2 0
【 青年研究 】
关 于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国 家 性 立 法 缺 位 的 思 考
刘 洪玲
(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人文科学系 , 江苏 镇 江 22 0 ) 103

要 : 国志愿服务 国家性 立法的缺 位 , 我 导致 青年志愿服务 中的诸 多纠纷 日益暴露 。根据我 国青年志愿服 务的立 法现
保障青年志愿者的合 法权 益。
关键词 : 青年 志愿服 务 ; 法缺位 ; 立 对策
中图分类号 :93 5 C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7 20 )4 05— 10 —89 (o9 0 —00 0 4

志愿者服务ppt课件

志愿者服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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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的志愿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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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的作用
1.大学生志愿者行动可以充分发挥我们大学生在活动中 的主体作用,能够实现服务社会与自我教育的有机结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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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生志愿者活动是 大学生实现个人价值 的有效途径,可以促 使实现自我的需求, 能够实现个人价值和 社会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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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学生通过参与公益活 动,可以帮助社会上的弱势 群体走出狭窄的生活圈子, 了解到更为广阔的社会和人 生。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 志愿者也获得了学习新知 识、新技能的机会,从丰富 生动的社会实践中学会和理 解了很多原来陌生的东西, 大大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 识,提高了能力。在与不同 的人打交道的同时,扩大了 自己的生活圈子,培养了自 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
★ 1979年 第一批联合国志愿者来到中国偏远地区,从事环境、 卫生、计算机和语言等领域的服务。
★ 1993年12月19日 2万余名铁路青年率先打起了“青年志愿
者”的旗帜,在京广铁路沿线开展为旅客送温暖志愿服务。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自此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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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5日 由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发起的中国青年志愿者 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国志愿者也从此在全国各地展开了活
参加志愿者活动的阻力
12.60%
15.80%
45.30%
时间因素
不知道以何种方 式参与进去 两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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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活动是否具有吸引力是影响志愿服务能否顺 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在调查不想参加活动,什么因素占最大部分时,40%的大学生选择活 动不吸引人,26.3%的大学生认为觉得参加没有意义,11.6%认为浪费 时间,还有12.6%的大学生选择了其他,这说明了活动吸不吸引人与 大学生能不能顺利完成志愿服务有很大联系。

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的研究——以潍坊学院为例

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的研究——以潍坊学院为例

智库时代·128·智库观察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的研究李雅婷 张唯潇 郭馨静 姜笑晗 孙月岩(潍坊学院,山东潍坊 261061)摘要: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是促进大学生志愿服务社会化、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研究不够完善,大学生志愿服务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实效性不高、团队凝聚力不强、资金保障不全面等问题。

基于对潍坊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现状与问题的相关调查,提出发展性建议,通过设立团队规章制度,细化层级结构,以党建、团建带动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增设资金保障体制,提高服务团体影响力,实行专业特色与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中图分类号:G6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9)34-0128-002一、研究背景目前,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服务领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大。

针对社区、贫困地区、保护地区开展敬老爱幼、爱心帮扶等活动项目已成为大学生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大学生志愿服务团队作为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挥着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效用。

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在发展过程中,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也呈现了一定的问题。

虽然相关学者通过研究利用相关的手段进行调节,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是随着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深入发展,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良性发展。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以理论联系实践,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断完善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

国外学者主要研究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模式及功能方面,国内学者主要对其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但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对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进行研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大学生志愿服务体制建设研究的相关内容,促进并规范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体制化运行,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个人系统操作方法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个人系统操作方法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个人系统操作方法志愿者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操作方法,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三个问题,第一、个人系统的操作方法,第二、站队级平台的操作方法,第三、各社区专项志愿服务队平台的操作方法。

第一、个人系统的操作方法注册志愿者,有没有不是志愿者的?不是志愿者要申报志愿者。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的网址:,记不住的可以在百度搜索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点击申报志愿者,进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注册申请表,其中红色星号选项必须填写,在申报服务组织中,可以选择党员、青年等专项志愿服务队,也就是社区“十队”,操作方法:先点击党员、青年等各专项前黑色方框,后点击“请选择”,会出现一个对话框,选择相应的“十队”,同意以上陈述,提交后,新申报的志愿者就会出现在选择的“十队”系统中。

在志愿者登陆位置输入账号和密码,就可以进入个人系统。

个人系统分几项,包括查看注册信息、消息中心、交流培训、服务时间统计、查看证书、查看嘉许证书、区域活动导航、专项活动导航、“双百千万”聘书、“双百千万”服务、日行一善等,咱们每一项都简单介绍一下:一、查看注册信息,我们会看到志愿者基本信息,也可以修改信息,根据需要去修改。

(1)在修改信息中,同样,在申报服务组织中,可以选择党员、青年等专项志愿服务队,也就是社区“十队”,操作方法:先点击党员、青年等各专项前黑色方框,后点击“请选择”,会出现一个对话框,选择相应的“十队”,同意以上陈述,提交后,修改后的志愿者就会出现在选择的“十队”系统中。

(2)修改后有一迁移功能,是将该志愿者从现在所在站队中迁移到另一个站队中,具体操作如下:点击迁移。

填写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信息,红色星号必填,在所在城市、区县市、街道、社区中填写想要迁移到的新的站队中。

红色星号选项填写完毕后,同意以上陈述,提交后,该志愿者会出现在新的站队级系统中。

二、消息中心,我们会发布一些省里关于志愿服务的信息,也会体现该用户的信息变化。

高校教师参与志愿服务的意义、优势与方式

高校教师参与志愿服务的意义、优势与方式

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意义、优势与方式黑龙江工程学院思政部张庆久志愿者(英文Volunteer)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

在我国,志愿者协会给志愿者的定义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在香港,志愿者被称为“义工”,志愿者行动叫做义务工作。

在台湾,志愿者称为“志工”。

《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青年志愿者是指热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

志愿服务精神是:奉献、有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理念是: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

一、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重要意义在高校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作为普通公民的高校教师,参与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以弘扬志愿精神为核心,能够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做好事、献爱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有利于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志愿服务形式多种多样、方式灵活便捷,适应了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关爱他人、服务社会、展示特长的愿望,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其次,作为共产党员的高校教师,参与志愿服务是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有效举措,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The most heartbreaking distance is not that you say indifferently that you no longer care, but that you let go, butI will always live in regrets and cannot forge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志愿服务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第九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协会。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协会。

第十条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网络,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进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

论我国志愿者协会的功能定位

论我国志愿者协会的功能定位
并 非都 具有社会 团体 法 人 的地位 。总 的来 看 , 尽管
记管理 机关和 业务主 管单位 的双 重监管 的。社会 团
体要 获 得合 法 身份必 须先 找到 一个 业 务主管 单位 。
因此 , 现实 中 , 社会 团体注册较 为困难 , 些志愿 者组 一 织只得进行 工商注册 , 不伦不类 。而更 多的则选择 了
组织 ” 的称谓使 用得相 对普遍 。而“ ② 志愿 者协会 ” 则 具 有其特定 内涵 , 另一种意 义上使 用 , 在 在有 些地方 也有特殊称谓 , 本文正是 以“ 志愿者协会 ” 为主要研究
对象。 地方 立法 中出现 的“ 志愿 者协会 ” 通常是 这样一
种组 织 , 即具备 《 会 团体登 记管 理 条例》 社 规定 的条
组 织。现阶段 , 国志愿者协会 的主要 功能是组 织志愿者 向社会提 供志愿服务 。但鉴 于志愿服 务的社会公 益 我
性及 其行业 自律 管理 的特 性 , 应对 志愿者协会 的社会 功能 重新 定位 , 变专 门从 事具体 志愿服 务的局 面 , 改 转而
以行业规 范为主 , 以开展 具体的志愿服务 活动 , 辅 并通过政府 的前期 引导和扶持逐步 实现这种转 变。 关键 词 : 志愿 者协会 ; 志愿服务 ; 志愿者组织 ; 业 自 管理 行 律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3 0 作者及单位 : 唐璨 , 北京 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学博士 , 究方向为行政 法。北京 ,0 8 5 法 研 ( 10 7 )
一堡

是依法在 民政部 门登记 注册 、 专门从事 志愿服 务的公
需要注意 的是 , 有关立法 中的“ 志愿者协会 ” 与我
们 日常见 到的各种 各样 名为“ 某某志愿 者协会 ” 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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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
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志愿服务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协会。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协会。

第十条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网络,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进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

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及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

第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国外志愿者组织间的工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四)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五十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颁发注册证章。

第二十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志愿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服务;(六)农村公益事业;(七)大型社会活动;(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一)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第三十条志愿者组织接受的资助、捐赠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按照与资助人、捐赠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

第六章社会支持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者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中的参与程度,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持、鼓励志愿服务的发展,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全社会应当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

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九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优秀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志愿者协会可以对优秀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志愿者协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决定对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一)由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四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奖奖章;
(二)由市(地)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六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八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银奖奖章;
(三)由省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一千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金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二千小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奖章。

第四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和业绩,作为表彰奖励志愿者的标准和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志愿服务奖章、证书、标志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的,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等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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