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我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聚类分析

我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聚类分析作者:杨旋唐果贺翔来源:《科技与管理》2013年第03期摘要:课题组运用聚类分析法从捐赠总额、志愿参与率、万人拥有慈善组织数、受益规模等4个方面对沿海地区15市的慈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上述15个城市的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可以归为4类。
第l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最好的城市,包括上海和深圳;第2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较差的城市,包括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常州;第3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一般的城市,包括沈阳、南京、无锡、昆山、宁波、绍兴、厦门;第4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较好的城市,包括大连和广州。
为了提升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属于第2类和第3类的9个城市要以上海、深圳、大连、广州为榜样,积极学习好的做法,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
关键词:沿海地区;城市;慈善事业;捐赠;聚类分析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志码:A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慈善事业日益重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转型中弱势群体数量不断增加,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中国慈善事业近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慈善捐赠总额从2001年的11.7亿元猛增到2011年的601.7亿元;慈善组织数量从2001年的21.1万个增加为2011年的44.6万个。
然而,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较低发展水平。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认为“不能量化,就无法管理”。
课题组运用聚类分析法对我国沿海地区15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进行定量研究,以期有助于提升我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从而最终实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的目标。
1、沿海地区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聚类分析在影响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诸多因素中,城市经济发达程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服务队志愿者管理条例-上海浦东外事服务学校

自主管理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主管理团学生服务活动,推动自主管理团学生服务活动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结合自主管理团学生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主管理团登记注册的自主管理团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类活动的组织、策划、协助等工作。
自主管理团同学担当服务、礼仪示范、检查监督、指导纠正。
第三条自主管理团在开展各类活动时,应服从自主管理团的管理和安排,遵守自主管理团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自愿接受同学们的监督。
第四条自主管理团的自主管理团工作具体分为:管理自主管理团团员和执行自主管理团团员两个部分。
1、自主管理自主管理团团员管理自主管理团团员,负责自主管理团队伍管理、团队平台建设和维护、活动等工作。
2、执行自主管理团团员执行自主管理团团员,负责开展具体的学校学生各类活动。
第二章自主管理团团员第一条自主管理团团员的加入与退出:(一)自主管理团团员加入1、认同自主管理团的公益理念,愿意遵守《自主管理团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2、自愿从事自主管理团团员服务;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4、按自主管理团注册登记表要求完成申请手续;5、经老师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加入并公告。
(二)自主管理团团员退出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1、自愿申请退出2、没有按规定完成自主管理团团员应尽的职责。
3、不具备或丧失,从事自主管理团团员服务能力条件的其它情形。
4、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隐瞒不符服务身体条件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1、触犯校纪校规。
2、诽谤、诬蔑自主管理团及其它给自主管理团声誉造成损害的。
3、诽谤、诬蔑其它自主管理团团员,破坏自主管理团团队团结的。
4、违反《自主管理团管理条例》私自截留、泄露自主管理团团员资料的。
5、利用自主管理团团员身份从事违反校纪校规活动的。
6、冒用自主管理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不服从自主管理团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8、违反自主管理团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其它情形。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上海市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搭建志愿者与社会服务机构、公益组织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志愿者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是指自愿参加、无偿服务社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环保活动等。
第三条志愿者应根据本规章规定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发挥个人特长,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四条上海市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具体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第五条志愿者应当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适合的志愿服务项目,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条件,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在注册时应进行身份验证和签订志愿者服务承诺书,认真履行志愿者承诺,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志愿者信息,保障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和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并定期进行志愿者服务评估。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活动第八条志愿者应按照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和要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志愿者活动纪律。
第九条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应当尊重被服务对象,维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热情、友好、礼貌、耐心。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保守被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不当使用被服务对象的信息。
第四章志愿者奖励和表彰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服务贡献和表现,给予志愿者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贡献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贡献进行评定和记录,不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和培训;有权按照规定领取志愿者补贴和保险。
第十四条志愿者有义务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义务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最新版】目录1.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背景2.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3.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者服务成为了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上海市在志愿者服务领域不断创新,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其中之一便是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激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志愿者服务,提升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是指,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所服务的时长将被记录并公示。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需通过相关平台进行签到和签退,以记录其服务时长。
2.志愿者服务时长公示: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将被公示在相关平台上,供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志愿者本人也可以通过平台查询自己的服务时长。
3.志愿者服务时长奖励: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奖励,如荣誉证书、实物奖品等。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意义和影响】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激发志愿者参与热情:通过公示志愿者服务时长,让志愿者感受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肯定和认可,从而激发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提升志愿者服务质量:在时长公示的压力下,志愿者们会更加注重服务质量,以提高自己的服务时长,从而整体提升志愿者服务的水平。
3.增强社会信任:公示志愿者服务时长,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志愿者服务的信任度,让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到志愿者服务中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4.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志愿者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总之,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对于推动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关于2016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方案【精选资料】

关于2009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方案(2009年11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通过)市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是人大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知情知政、联系群众、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的重要民主渠道,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有效手段和提高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议事质量的有效方式。
为切实组织好2009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活动,充分发挥视察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2009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集中视察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四个确保”,特别是世博会筹办工作有序推进的目标任务,结合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面深入了解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本市在推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世博会筹办等方面的情况。
力求做到重点突出,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效果明显,切实为市人大代表出席人代会会议做好准备。
二、集中视察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市委提出的“四个确保”,特别是世博会筹办工作的最后冲刺为重点,于今年12月1日(周二)至3日(周四),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
具体安排如下:第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抓经济发展,对本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时间:12月1日下午。
具体视察点待定。
财经委负责,人事代表工委协助。
第二、围绕大型住房保障基地教育资源配套,对向明中学浦江校区进行视察。
时间:12月1日下午。
教科文卫委负责,人事代表工委协助。
第三,围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长江隧桥工程和青草沙水源地进行视察。
时间:12月1日上午(一天)。
城建环保委负责,人事代表工委协助。
第四,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旅游服务世博”的要求,对“世博人家”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社区文化体验之旅的建设和工作情况,赴闸北区临汾街道进行视察。
上海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

2.在一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志愿服务经验和技能,能够开展具有一定难度的志愿服务工作;
3.能够主动参与志愿者培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及以上;
2.在二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丰富的志愿服务经验和优秀的志愿服务技能,能够独立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上海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
上海市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要求制定的,下面是具体的评定标准:
一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及以上;
2.具备基本的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参加过基本的志愿者培训;
3.能够熟练运用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服务。
二星志愿者:
3.在志愿服务中有杰出的表现和突出的贡献,受到服务对象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四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2.在三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出色的志愿服务能力和领导才能,能够策划和组织大型志愿服务项目;
3.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过杰出贡献,获得过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者奖励。
五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及以上;
2.在四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卓越的志愿服务能力和领导才能,能够独立组织和开展复杂的志愿服务项目;
3.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过杰出贡献,获得过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者奖励,并且在志愿服务中形成了自己的品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沪府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建设具有新发展阶段特色、超大城市特征、兜底性基础性社会建设特点的现代民政事业,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时期上海民政事业的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上海民政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圆满完成“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兜牢民生最底部。
以不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标准,每年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90元/人·月提高至1240元/人·月,全市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从20.4万人下降至17.9万人。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惠民殡葬补贴,提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设立社区康复辅具租赁点和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
需求导向促发展。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5.9万张,“一床难求”矛盾基本缓解。
建立普惠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持续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成320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232家助餐服务场所,首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
建立5.4万名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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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在扶老助残、帮困助学、科学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管理部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二)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展示活动等的需要,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三)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二条(志愿者的行为能力)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可以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必要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志愿者的权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志愿者的义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人格、隐私;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确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信息的公布)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对志愿者的选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协议)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的记录及其证明)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的补贴)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重大责任、风险的回避)除确有必要的情形以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独立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扶持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捐赠者和资助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政府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录用优待)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公益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九条(表彰)本市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志愿者协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相关管理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备案)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之前,应当将所拟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备案,但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志愿者组织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定期将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对禁止行为的处理)对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