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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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

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总3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发电厂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影响生产和经济效益,更会危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削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发电厂必需建立严格的事故调查规定。

一、调查前准备工作1.建立调查组应指定由综合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班组工人等构成的调查组,并由总工程师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组长。

2.确定调查范围应明确调查范围,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发生情况,尽可能完整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日志、录像、照片、记录等。

3.订立调查计划应依据调查目的和内容订立调查计划,规定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确定调查的重点和紧要环节,明确责任分工,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确保调查的高效、清楚、全面。

二、调查方法和程序1.实行调查方式调查方式重要包括个别访谈、集中讨论、座谈等方式,应依据实在情况采纳合适的方式。

2.实施调查程序(1)确立调查原则:调查要揭示真相、决断应对、去本从源、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2)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事前工作部署和情况、各班组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监控系统运转情况、安全教育制度的执行情况等;(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要实地检查、调查、取证,采集现场视频、照片、罐、管、瓶的样品、现场材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系统和装置要进行测试和观测,对可能的不安全要进行评价和分析;(4)查阅资料:查阅有关的设备会议记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文献、方案、图纸、备忘录等;(5)人员访谈:调查人员应与直接参加事故的人员进行访谈,实地了解他们的言行和行动,学习相关操作、行动和事件,从而了解事故的原因和后果;(6)形成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渐渐汇总和编制调查报告,反映事故事实和原因,提出调查结论和建议。

三、调查报告要求1.开门报告在调查报告编制前,应对召集报告的管理人员或领导进行开门报告,让其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调查进展和调查内容,预先听取他们的看法和建议,确保调查公平、科学、公正、透亮和健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关于印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国电华中、西北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强制性标准,现予印发,自2004年1月113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印)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目录1总则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2电网事故2.3设备事故2.4事故归属3事故调查3.1即时报告3.2调查组织3.3调查程序3.4事故调查报告书4统计报告4.1事故报告4.2月度报告、报表4.3季度报告4.4年度报表4.5填报及审批5安全考核5.1考核项目5.2安全记录附加说明附表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精编]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精编]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二O一一年五月目录1总则2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定义和等级划分2.2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3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4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6职业卫生健康事故2.7事故(含障碍)的责任归属3事故调查3.1电力生产事故即时报告渠道及内容3.2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3.3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3.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4统计报告4.1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4.2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规定4.3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5安全记录6附则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供热等非煤矿企业。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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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二O一一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定义和等级划分2.2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3 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4 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6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2.7 事故(含障碍)的责任归属3 事故调查3.1 电力生产事故即时报告渠道及内容3.2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3.3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3.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4.2 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规定4.3 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5 安全记录6 附则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供热等非煤矿企业。

1.6 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

2 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1.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1.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2.4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及多人轻伤事故。

2.2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2.1 特大设备事故2.2.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者。

2.2.1.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1.3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2.2.1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2.2.2 2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设备损坏, 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2.2.3 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2.4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3 较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设备事故:2.2.3.1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2.3.2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由于设备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或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2.3.3 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2.3.4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4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2.2.4.1 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2.4.2 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2.2.4.3 发电厂无功自动调节装臵等故障,无功调整不及时,造成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2.2.4.4 6kV及以上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2.2.4.5 因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执行技术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造成误动、误碰设备等原因使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2.2.4.6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2.2.4.6.1 炉膛爆炸;2.2.4.6.2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2.2.4.6.3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2.2.4.6.4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2.2.4.6.5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2.2.4.6.6 汽轮机发生水击;2.2.4.6.7 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2.2.4.6.8 发电机绝缘损坏;2.2.4.6.9 1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2.2.4.6.10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2.4.6.11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

2.2.4.7 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2.2.4.7.1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2.4.7.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2.4.8 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2.4.9 发电设备异常需要停机处理,检修时间超过168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被迫停运检修的时间超过240小时。

2.2.4.10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非计划检修时间超过168小时。

2.2.4.11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2.4.12 本单位设备或人为原因,造成电网一般设备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由于其他单位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使事故扩大并造成一定影响。

2.2.4.13 由于同一故障点、同一原因而引起2次非计划停运。

2.2.4.14 发电厂灰坝发生垮坝。

2.2.4.15 事故调查中故意阻挠调查或隐瞒、伪造现场、资料和有关情况,使事故分析不能顺利进行,一经查实,定性为事故。

2.2.4.16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或化学制水药品、树脂、锅炉燃油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2.4.17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5 设备一类障碍2.2.5.1 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2.5.2 因发电厂原因,造成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或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

变电站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2.5.3 1MVA以上、10MVA以下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2.5.4 35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2.2.5.5 安全自动装臵、保护装臵误动造成机组解列。

2.2.5.6 发电主辅设备故障或异常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3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电网输出受限。

2.2.5.7 由于煤质原因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3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造成电网输出受限。

2.2.5.8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由于设备故障对用户一次网供水温度降到50℃以下长达1小时的或低温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

2.2.5.9 未经地方政府与环保相关部门同意,脱硫系统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2.2.5.10 生产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或化学制水药品、树脂、锅炉燃油泄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2.5.11 对于未达到一类障碍的不安全事件,北方公司认为性质严重,可以认定为一类障碍。

2.3 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3.1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2.3.2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3.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4 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2.4.1 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

2.4.2 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 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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