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全文)

xx 年 6 月 13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31 号发布自 xx 年8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标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合用本规定。
国务院受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那末,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以下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国务院受权组织调查的特殊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普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那末。
根据事故的详细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有安全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溺职、溺职或者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礼聘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有关单位、人员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
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
(安全生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年修订)

(安全生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年修订)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5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第十条一般事故分为: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般事故:(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电力自动控制中试述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电力部制订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
《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opy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5.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6.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1.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1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1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保障电力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发生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和用电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现象,包括电力线路爆炸、设备故障、火灾、电击等。
第四条电力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五条电力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记录。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相关设备、线路、材料等进行检查,收集有关痕迹、证据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现场的环境、气象、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当时的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因素。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证据,避免现场被破坏或干扰,并进行现场照片、视频等记录。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的观点、经历和感受,获取可能的关键信息。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相关资料、记录进行查阅和分析,包括事故报告、运行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结合现场检查、勘察、证据收集、资料查阅等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初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责任方、事故影响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深入调查,对事故原因、责任方、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深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原因的分析、责任方的认定、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交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入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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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设备事故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1.3.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2事故归属2.2.1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2.2.2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b.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2.3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2.2.4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2.3 事故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2.3.1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2.3.2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2.3.2.1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2.2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2.3.2.3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2.3.2.4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2.3.2.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2.3.2.6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C级检修时间两周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C级检修标准工期内恢复运行,但自安全故障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机组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超过C级检修两周时间。
2.3.2.7发电机组计划检修,超过计划检修工期或者集团公司批准工期一周时间。
2.3.2.8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93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2.10发电机组、3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 一般电气误操作: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2.11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a. 燃烧室爆破;b.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c.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d.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e.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f. 100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g. 2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h. 240兆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i. 2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2.12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2.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者。
2.3.2.14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着火。
2.3.2.15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3事故调查3.1即时报告3.1.1发电企业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对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其要求执行。
3.1.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停电(停热)影响的初步情况;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3.2调查组织3.2.1人身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发电企业引起或与发电企业有关,视情况由发电企业、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或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3.2.3设备事故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2.4内部统计事故内部统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