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从虚构房屋交易贷款案件说起
流抵、通谋虚伪表示抑或让与担保

流抵、通谋虚伪表示抑或让与担保李某和吴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吴某借款20万元给李某。
吴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遂与李某签订以李某的一处房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登记移转于吴某,约定李某清偿借款后,吴某返还该房屋。
在借款届至后,李某仍无能力还款。
后李某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吴某返还房屋,并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并移转房屋登记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果,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是流抵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禁止流抵,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因急迫之需要而受债权人压榨,故意压低抵押物的价值而获取暴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保留出卖人再买回已出卖标的物的权利,即订立以出卖人的买回意思表示为停止条件的再买卖合同,为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为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无效。
其内部隐藏行为是让与担保行为,即一方为债权担保之目的,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于债权人,于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得请求标的物的返还。
让与担保行为因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为有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抵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乘债务人之急迫,压低抵押物的价值以获取暴利。
本案中,债务人李某享有回购房屋的权利,若债权人吴某故意压低房屋的价格,债务人李某仍有权以同样的低价回购该房屋,故不存在债权人压榨的可能,不属于流抵的禁止之列。
其次,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客观的表示价值作为判断其内容的标准,即以客观第三人的立场来探寻意思表示之规范意义。
本案中虽为买卖合同,但从客观第三人的立场而言,当事人所欲意仅为债权之担保,因此该买卖合同完全符合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表示与真意不符;非真意的表示与相对人同谋。
因此买卖合同为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最后,不动产让与担保法律构造为:该房屋移转给债权人后,于债务清偿后,房屋应返还债务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受偿。
通谋虚伪行为_购房合同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购房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通谋虚伪行为购房合同纠纷成为一大热点。
本文将以一起通谋虚伪行为购房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此类合同的特点、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情简介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0万元购买乙公司名下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未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而是将房产过户至丙公司名下。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通谋虚伪行为购房合同的特点(1)合同双方明知合同内容虚假,仍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后,一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也未要求履行。
(3)合同签订的目的并非真实交易,而是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
2. 通谋虚伪行为购房合同的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明知合同内容虚假,仍签订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合同无效。
(2)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应对措施(1)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真实、合法。
(2)保留证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邮件等,以备不时之需。
(3)及时维权:在发现合同存在虚假内容时,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论通谋虚伪行为购房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加强合同审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的理解与学习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的理解与学习《民法典》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无效的规定,是对《民法总则》第146条的全文照搬。
近年来,笔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过多起有关“通谋虚伪”问题的诉讼案件。
现将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所作思考梳理为本文,作为学习《民法典》的资料归纳。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适用】一、对“通谋虚伪”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46条的学习与理解,可从该法律规范的两个特征方面展开:一是从概念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二是从裁判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
(一)《民法典》第146条是概念性及解释性规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即意思表示真实。
以此推之,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因而,与《民法典》第143条相对应,于是就有了《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可见,第143条与146条之间,具有逻辑的上承接关系。
(二)《民法典》第146条是裁判性规范及行为性规范。
首先,《民法典》第146条是行为规范,体现在其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和行为预期,它告诉我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作出的是虚假的意表示则为行为无效。
浅议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浅议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作者:王国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摘要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但是实践中的认定需要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区分,也要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相区分。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当事人提出该请求时,法官应结合政策、常理、行业运营模式等认定双方隐藏的真实意思,据此作出正确的判决。
关键词通谋虚伪认定善意第三人作者简介:王国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249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首次在我国立法层面,确立了通谋虚伪表示的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在学界引起了两项讨论:(1)通谋的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关系是什么?(2)虚假意思表示的双方,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实务中,法院如何认定?二、通谋的虚伪表示之含义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虚假行为,是指表意人和相对人一致同意表示的事项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一致仅仅是表面假象,实际上不欲使其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从立法现状来看,《德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1)表意人与另一方通谋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无效。
(2)以虚假行为隐蔽他项法律行为的,适用关于隐蔽的法律行为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有此类似的制度。
依照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通谋的虚伪表示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为。
合同双方的虚构行为,其目的并非要发生法律上的关系,缺乏效果意思,当然无效。
而隐藏行为的目的则是要构建一项新的法律关系,所以立法指出其行为效力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一般而言,与通谋虚伪表示易混淆的制度有两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与效力评价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与效力评价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编者按应用法学从真实案例中来,并以襄助裁判、服务司法作为最终目标。
《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研发的主要案例研究成果和载体。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英文版)是国内目前唯一一套面向域外国家和地区系统介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成就的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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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与效力评价——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编写|最高人民法院汪军魏佳钦唐广征—01裁判摘要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属于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02案件基本信息1.诉讼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荣实业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2.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342号判决(2019年12月20日)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267号判决(2020年5月26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裁定(2021年6月25日)3.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03简要案情2013年10月21日,腾荣实业公司与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腾荣实业公司向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借款54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6.15%。
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通谋虚伪,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为无效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通谋虚伪的法律特征1. 当事人双方具有通谋虚伪的故意通谋虚伪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存在通谋虚伪的故意。
这种故意表现为双方明知真实情况,却故意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
2. 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故意作出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
3. 违反法律规定通谋虚伪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1. 无效的法律后果通谋虚伪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因此,通谋虚伪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
2. 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在通谋虚伪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因虚假意思表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虚假意思表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3. 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通谋虚伪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虚假意思表示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对于通谋虚伪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对于情节严重的通谋虚伪行为,如涉及欺诈、侵占等犯罪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及其法律后果

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及其法律后果【摘要】虚伪通谋意思表示(或称虚伪表示、虚假行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特有概念,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中故意不一致的一种情形。
针对虚伪通谋意思表示所反映的客观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大陆法系各国都作了相应规定,但不尽相同。
此中存有诸多疑问和分歧,既源于民法理论背景的差异,也因为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诚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带有一个民族鲜明的特色。
学者论及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常以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法律为例进行比较研究。
这些国家同采潘德克顿法学派五编制的民法立法体例,法律思想融合度较高,对虚伪通谋意思表示的规定也十分相近。
我国自清末以来,不断向大陆法系靠近,尤其民国时期立法更是如此。
虽新中国成立后也受到苏联的影响,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大陆法系的制度、思想并不陌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逐渐摆脱苏联影响,对大陆法系的研究日益深入,成果斐然。
本文也将就上述国家关于虚伪通谋意思表示的规定比较研究。
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对虚伪通谋所指向的行为的规定与以上国家、地区不同,但同样颇具启示意义,本文将通过介绍法国民法中的“舞弊理论”阐述其对这一现象的独特规制方法。
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法国、苏联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虚伪通谋行为不同规定的比较讨论,分析我国现行民法相关规定并剖析其不足,在此基础上尝试给出可行的立法建议,使之更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和国情民情。
【关键词】虚伪通谋;比较研究;舞弊理论;立法缺陷与建议Disingenuous conspired representation andits legal forceAbstractDisingenuous conspired representation (or hypocrisy, false behavior) is a unique concept in the civil law of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which is one kind of deliberate variance between intention and expression of juristic act.For the objective behavior and legal consequences which is reflected by Disingenuous Conspired Representation, civil law countries have made the different provisions.It’s due to the differences of theoretical background, as well as specific condi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Savigny once said: The law is the reflection of national spirit, identity and common consciousness with distinct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Scholars have always made comparative researches among Germany,Japa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 China’s legal system is getting close to the civil law. Though affected by Soviet Union, china is no stranger to the system and thought of civil law, and has deepened the study of i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is paper will compare the provisions of the above-mentioned countries on Disingenuous Conspired Representation, meanwhile introduce the "fraud theory" in the French civil law.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over the different provisions about disingenuous conspired representation in civil law of Germany, France, the Soviet union and Taiwan area ,analyzing the present civil law provision of China and its shortage,trying to provide possible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make it more correspondent with the current social development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people’s concept of law.Key words: Disingenuous Conspired; Representation Fraud Theory;Comparative Study;Legislation Suggestions目录前言 (4)(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4)(二)现有文献综述 (4)一、五编制民法立法模式中的虚伪通谋意思表示 (6)(一)、虚伪通谋意思表示的内涵界定 (6)(二)、虚伪通谋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7)1、讨论的背景 (7)2、虚伪通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8)3、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 (10)二、法国民法典中的舞弊行为及其理论 (10)(一)、舞弊理论概述 (10)1、舞弊的定义 (11)2、舞弊的构成要件 (12)3、舞弊的效力 (16)三、两种立法例的比较 (17)(一)两种立法例采取的视角不同 (17)(二)两种规定在各自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18)(三)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不同 (18)(四)整体功能上的一致 (19)四、我国民法对虚伪通谋意思表示的规定 (20)(一)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20)(二)苏联民法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22)(三)理论和实务界遇到的困难 (23)(四)可行的立法建议——两种立法模式的选择 (24)五、结论 (26)参考文献 (27)致谢 (28)前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自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我国民法的体系大厦已经建构完成,民法典的制定紧锣密鼓地进行。
最高法院金融审判“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

最高法院金融审判“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导读在金融交易中,经常出现所谓“阴阳合同”、“抽屉协议”、或名实不副合同(即“名为XX,实为XX”),交易各方对此心照不宣,各取所需。
然而一旦出现违约事件,风险敞口暴露,则各方不免撕破脸皮,各持一词,对簿公堂。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基于鼓励金融创新和尊重金融监管的政策考量,按照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对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轻易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而在最近公开的(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中,最高法院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认定当事人的整个票据交易活动“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构成通谋虚伪行为,应以实际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表面合法的票据贴现、票据背书属于虚伪行为,应归于无效。
依笔者视野所见,本案为《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最高法院在金融纠纷中直接适用《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首个判例。
它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的时代背景相契合,充分体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以下称“《意见》”)中“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实务风向指导价值。
一、基本案情正拓公司对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负有7000余万元的逾期贷款未还,因此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有色金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罗利钢便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严东军提出,由有色金属公司向红鹭公司购买阴极铜,有色金属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再由红鹭公司持该票据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贴现,罗利钢承诺所得贴现款项将用于归还正拓公司的逾期贷款。
为此,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向有色金属公司单笔授信1.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2012年12月28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付款人开具了票面金额为1.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称“案涉商票”)一张,收款人为红鹭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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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 构房 屋交 易贷 款是指 房屋 的所有 权人 为 了 获 取贷款 , 取虚 构 房 屋交 易 的事 实 , 名义 买 受 采 与 人 签订 房屋 买卖合 同并 办理 房屋过 户登 记手续 , 以
名 义买 受人 的名义 向银 行 申请 购房 抵押 贷款 , 从而
获 取或 者 以更小 的利 息 代 价 获取 银 行 贷 款 归 本人
21 0 2年 9月
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
从 虚 构 房屋 交 易贷款 案 件 说起
王 仰 光
( 东 财 经 大 学 法学 院 ,山 东 济 南 山 20 1 ) 5 0 4
摘
要 : 构房 屋 交 易贷 款 案 件 涉及 合 同的 效 力 在 实践 中争 议 较 大 , 要 原 因是 未 认 识 到 该 案 件 的 性 质 属 虚 主
于通 谋 虚 伪 的意 思表 示 , 通谋 虚 伪 意 思表 示在 当事 人 之 间 无 效 ,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通 谋 虚 伪 意 思 表 示 在 但
我 国现行 法中没 有明确 的规 范, 未来制定民法典 时应 明确 虚伪意思表 示在 当事人之 间的效 力、 针对善 意第三人
( 即名 义 的房屋 出卖人 ) 使用 , 而后 名义 买受人 往往
与名 义 出卖 人签 订房 屋租赁 合 同 , 名义 上 的买受人 支付 房租 , 房租 的数额 大体 相 当于房贷 的每 月 的分 期付 款 , 屋也 往往 由本人 继续 占用 的行 为 。因当 房 事人 直接 以房 屋抵 押 获 取贷 款 的困 难较 大 并 且 利 率较 高 , 国 家 贷 款 政 策 向房 屋 买 卖 倾 斜 的 情 况 在
的 效 力 , 对 隐藏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 别 应 强 调 虚 伪 意 思 表 示 的 当事人 不得 获 益 的原 则 。 并 特
关 键词 :通 谋 虚 伪 ; 思表类号 : 93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X( 0 2 0 —0 4 0 0 91 5 2 1 ) 30 6 — 5
但对 于 虚构房 屋交 易贷款 合 同的效 力 问题 , 尽 管 可 以明确 其属 于通谋 虚伪 的意 思表示 , 为 了防 但 止 贷款 合 同无效 导致 担 保 合 同无 效 对 债 权 人 的损
二 、 谋 虚 伪 意 思 表 示 的界 定 通
通谋 虚 伪 意思 表示 是 指 表意 人 与 相对 人 通谋 而作 出的虚 伪 的意 思 表示 口1 ] 。与 心 中保 留 相 同 的是 二者 皆属 于非真 意 的意思 表示 , 同点 是有 没 不 有 与相对 人通 谋 。 ( 通谋 虚伪表 示的构成 要件 一) 通谋 虚 伪 意 思 表 示 应 具 备 以下 构 成 要 件 : 第
一
、
虚 构 房 屋 交易 贷 款 案 件 合 同效 力 判 断 的 两难 困境
同口 。但无法 回避 的一个 问题 是 , ] 已经成立 的合 同 是否 有效 , 这本 身 是一 个 法 律评 价 , 定 合 同 有效 认 反 映法律 对该行 为 的积极 地评价 , 但虚 构房 屋交 易 贷 款则显 然不 属 于 法律 积 极 肯定 的事 情 。如 何认 定 合 同的效力 出现 了两难 困境 , 肯定 合 同的效力 然 而却反对 其 中 的行 为 , 何解 决 众 说 纷 纭 o ] 者 如 笔 E 2 认为 , 主要是 未能 有效 的区分合 同种 类及合 同的效 力 , 际上 在这一 过 程 中存 在 四个合 同 : 屋 买 卖 实 房 合 同 、 屋 租赁 合 同 、 款合 同及 担 保合 同 。房 屋 房 贷 租赁合 同及 房屋 买卖合 同在 当事人 之 间无 效 , 但该 无效 不得 对抗善 意第 三人 ; 贷款合 同及 担保合 同是 否有 效取 决于其 本 身 , 受 房屋 买 卖 合 同 的影 响 。 不 而对 于贷 款合 同及 担 保合 同 的效 力 的判 断 如 果 明 确 其不受 房屋 买卖合 同效力 的影 响 , 在审判 实践 中 则 问题不 大 , 关键 的 问题 是如 何理解 房屋 买卖 合 但
下, 采取 这一 方式 不但 简单 易 行 , 且 可 以享 受 到 而
房 贷政策 的优 惠 , 资 成本 较 低 , 一 现象 在 实 践 融 这
中 比较 普 遍 。
同在 当事人 之间无 效 , 但该 无效 不得 对抗善 意第 三
人 的意 思 。对其 的理 解 即是如 何 理 解 虚伪 意 思 表 示 及其 法律 后果 的问题 , 因此 撰文对 此进 行论 述 。
21 0 2年 第 3期
中 国矿 业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n l f h aU i r t 0 Mi n o ra o C i n e i f n g& T c n l y S c 1 c n e) n v sy i eh 0 g ( 0i i c 0 aS e s
同 , 益 受 损 害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合 利
收 稿 日期 :2 1 0 2—0 3—2 9
,
存在 意思 表 示 。第 二 , 表示 与 意 思 不符 ; 三 , 第
作 者 简 介 :王仰 光 (9 7)男 , 学 博 士 , 1 7一 , 法 山东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一
害 , 限于 现行 的法 律 规 定 , 务 上认 为不 易 轻 易 局 实 认 定贷 款合 同 无效 。因 为如 将 贷 款合 同认 定 为 无
效合 同 , 担保 合 同亦 会无 效 。这样 的结果 会使 实 则
际套 取银行 贷 款 的借 款 人 的保 证 人 免 除或 部 分 免 除保 证责任 , 权人银 行 的利益 无法得 到保 护 。房 债 屋买 卖合 同和 贷 款 合 同属 于 可 变 更 、 可撤 销 的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