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 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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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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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因所购汽车未配备安全气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消费者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购销合同》,返还其购车款,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7万多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0万多元。

据悉,由于汽车没有配备安全气囊引发百万官司,在福建省尚属首例。

发生事故致伤残法庭交锋各说理2003年9月,陈先生与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陈先生以28.6万元的价款向贸易公司购买由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北京某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越野车一辆。

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配备要求:按车型标准配备。

2004年1月25日,黄先生驾车过弯道时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土坑,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黄先生受重伤,其他乘员也不同程度受伤。

2004年6月,陈先生和黄先生及家人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晋安区法院。

诉称,黄先生重伤是因为无安全气囊保护,而根据该车所附说明书以及购车时营销人员的介绍,车辆配备有安全气囊。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车辆购销合同,由销售商被告返还其购车款;三被告共同赔偿黄先生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1578896.81元;三被告共同赔偿黄先生7岁之子生活费88164元,赔偿原告家人精神抚慰金计20000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项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辩称:贸易公司所交付的讼争车辆与其说明书中所作的说明及车辆购销合同中的约定相符,该车质量合格;原告黄先生的伤残系因交通事故所致,与被告生产的车辆无关,请求驳回诸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辩称:讼争车辆所附的汽车使用保养说明书并未明确该车型配备有安全气囊,营销人员在售车时从未告知该车配备有安全气囊;另外在购车及其使用过程中,原告亦可从驾驶室仪表盘上获知该车未配备安全气囊。

原告黄先生的伤残是由其自身违章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所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汽车安全气囊生产证件

汽车安全气囊生产证件

汽车安全气囊生产证件汽车安全气囊是一项关乎人们的生命安全的重要技术装备,其生产证件也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汽车安全气囊的作用和重要性、安全气囊生产证件的种类及其作用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揭示其在汽车安全领域的重要作用。

首先,汽车安全气囊作为一项被广泛应用的安全装置,其主要功能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充气撑开,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额外保护,减轻碰撞带来的伤害。

安全气囊通常安装在车辆的方向盘、仪表板、车门和座椅等部位,能够在发生碰撞时迅速充气,形成一个柔软的气囊,防止乘员头部、胸部和腹部等重要部位受伤。

因此,安全气囊在道路安全事故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安全的重要装备。

然而,安全气囊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到其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挥作用。

为了保证安全气囊的质量和可靠性,制造商需要获得相应的生产证件,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

安全气囊生产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质量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产品标识等。

首先,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是制造商生产安全气囊后的必备证明文件,也是产品合法流通的重要凭证。

该证书由制造商向负责监督和管理的机构申请,经过严格的检查和测试后才能获得。

合格证书的颁发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的安全要求和标准。

对于持有合格证书的制造商来说,能够证明他们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水平达到一定标准,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

其次,质量认证证书是安全气囊生产的重要证明文件之一。

质量认证证书可以分为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两类。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制造商按照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后可以获得国际认可的质量认证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制造商对其生产的安全气囊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质量认证证书。

质量认证证书的获得可以证明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把关,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安全气囊未爆开致人损伤谁担责

安全气囊未爆开致人损伤谁担责

安全气囊未爆开致人损伤谁担责作者:金华法援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6期安全气囊惹祸端2017年2月的一天,河南省虞城县郊区农民王海洋驾驶轿车外出行驶途中,因为躲避突然冲出的另外一辆车,而被迫驶出公路右侧,结果造成车辆严重损毁、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海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副驾驶座上的安全气囊及时爆开弹出,人员受轻微伤,但驾驶员座位上的安全气囊却没有及时爆开弹出,导致王海洋当场昏迷,住院治疗32天,花医疗费10余万元。

经司法鉴定,结论为王海洋外伤严重面瘫构成5级伤残。

在王海洋看来,这次自己造成的损伤,系因轿车安全气囊质量不合格所致,所以便找到当初买车的公司——商丘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理论索赔,结果碰了一鼻子灰。

商丘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否认安全气囊存在问题,给出的答复一直都是以“没有碰到安全气囊触点”,同时“撞击角度也有问题”为由推卸责任,除此之外,就再也没有人理会王海洋的请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海洋抱着另外一种希望,用电话直接向涉案轿车的生产厂家“诉冤”,但生产厂家同样直言不讳说“无能为力”。

他们的答复是“安全气囊未爆开不外乎两个原因:不是撞击力不够就是撞击角度不对,反正就不是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实在对待安全气囊这个问题上,不仅仅是这家生产商,大部分厂商的处理结果都不为消费者所接受。

当车辆发生涉及安全气囊的纠纷时,能做鉴定的往往只有当事厂家,而且整个鉴定过程也并不会向消费者公开,消费者对在此种情况下鉴定出来的报告会有几分认可?在与商丘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和车辆生产厂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万般无奈的王海洋经过慎重选择,最终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丘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产品责任纠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针对原告王海洋的诉请,被告商丘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仍然坚持己见,不同意赔偿。

汽车安全气囊生产证件

汽车安全气囊生产证件

汽车安全气囊生产证件汽车安全气囊是一种重要的被动安全装备,用于在发生碰撞时保护乘车人员免受伤害。

为了确保汽车安全气囊的质量和性能,生产商需要持有一些特定的证件。

首先,汽车安全气囊生产商需要持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这是一种证明汽车安全气囊生产商拥有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证件。

该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工程文件等。

该认证起到了确保生产商能够持续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作用,同时也是生产商与用户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手段。

其次,汽车安全气囊生产商还需持有产品认证证书。

这是指对汽车安全气囊产品进行认证的证书。

认证机构会对生产商生产的样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获得认证证书,生产商才能合法销售这些产品。

产品认证证书是生产商的资质标志,代表其生产产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汽车安全气囊生产商还需持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这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生产商遵循一系列的质量管理原则,如持续改进、客户满意度管理、流程控制等。

该认证证书是对生产商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也是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的重要途径。

最后,汽车安全气囊生产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拥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这些法规包括汽车安全气囊的相关标准和测试要求,生产商需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操作。

同时,生产商还需要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以合法地从事汽车安全气囊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这些证件都是确保汽车安全气囊生产的正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总之,汽车安全气囊生产证件包括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证书、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这些证件确保了生产商能够持续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合法销售,保障了乘车人员的安全。

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纠纷维权不当反赔偿

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纠纷维权不当反赔偿

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纠纷维权不当反赔偿作者: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0年第10期[案情]2007年12月7日,马某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

2009年12月27日,马某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气囊未能打开,致使乘车人受伤为由,将受损车辆放至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场所,在车身上悬挂“杀人机器”的条幅,并将打印有“杀人机器”词语的纸张四处张贴在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车辆上。

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和效益。

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生产厂家联系,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尽快对气囊未打开原因进行鉴定。

汽车生产厂家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汽车碰撞力度不够,气囊未能打开,不属于质量问题。

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生产厂家的意见告知马某,同时与马某协商,请求其停止上述侵权行为,避免对汽车销售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马某称:车辆气囊未打开出于质量问题,汽车经销商应该给予赔偿。

且车辆并未堵住汽车销售公司大门,其它车辆是可以出入的,没有影响其正常经营。

再者,其将受损车辆放置于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既是对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正当自助行为,亦是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后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马某立即停止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将车辆放在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场所并拉扯条幅、张贴标语,其行为影响了汽车销售公司的正常营业,也侵犯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名誉权。

汽车销售公司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的损失数额,所以其所列损失不予支持。

作为对马某过度维权行为的否定,法院最终判决马某停止侵权,向汽车销售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评析]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确实在增强,但是,一些消费者维权没有通过正常的途径主张权利,反而采用一些极端的过激行为,以此想达到维权的目的,结果反而弄巧成拙,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还因为维权不当付出代价。

在本案中,马某认为车辆气囊未打开,属于质量问题,本应该提交相关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进口安全气囊处罚条例解读

进口安全气囊处罚条例解读

进口安全气囊处罚条例解读
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x日宣布,日本xx公司在美国生产和销售存在缺陷的安全气囊,违反了美国《机动车安全法》,对该公司处以2亿美元罚款。

美国运输部长安xx表示,xx公司过去几年不仅生产和销售存在安全缺陷的产品,拒绝承认问题的存在,并且没有向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全部信息,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施加的惩罚旨在纠正这些问题,保护公众安全。

当天公布的处罚决定还包括责令日本xx公司停止在美国生产和销售以硝酸铵为推进剂的安全气囊增压泵。

这类增压泵被认为在推动安全气囊弹出时会出现过力迸发的情况,目前美国已有7人因此死亡,近100人受伤。

同时,xx公司必须按照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召回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所有问题增压泵,除非该公司能证明上述增压泵安全或者发现其易出现过力迸发情况的更多原因。

xx公司需要召回的增压泵超过2300万个,涉及1900万辆车和12家汽车生产企业。

因此,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还发布了针对xx公司和12家汽车生产企业的联合补救命令,以确保召回及相关汽车修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日本xx公司将必须首先支付7000万美元现金罚款,其余的1.3亿美元罚款将取决于该公司执行处罚和补救措施的情况和是否有更多违法行为。

发生碰撞安全气囊不打开 产销商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碰撞安全气囊不打开 产销商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碰撞安全气囊不打开产销商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气囊的安装应用是用来保护驾驶员和乘车人的人身安全的,可汽车发生正面猛烈碰撞时,安全气囊却未展开,没有给车上人员带来更安全的保障,客户将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

9月19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卢某损失239504.7元,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26岁的xx是xxxx居民。

2007年9月30日,卢某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轿车一辆,价税合计9.56万元,车辆前方配置两个安全气囊。

2008年4月27日14时10分,在莒南县土朱线马蹄湖村路段,卢某酒后驾驶该轿车(内载刘某、季某、谢某)沿土朱线由北向南行使至事故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路外,撞到路东房屋,造成副驾驶座刘某因重型胸腔脏器损伤而当场死亡,卢某、季某、谢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

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该事故给卢某造成各种经济损失266116.34元(包括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亲属的21万元)。

事后,卢某以汽车安全气囊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为由,要求被告(汽车生产商)赔偿因刘某死亡、卢某受重伤给原告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40万元,将不合格的轿车退给被告,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障生命健康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机动车生产者和购买者越来越注重安全保障性能,安全气囊是汽车设计上的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装置,安全气囊的保护功能应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安全气囊的安装应用给驾驶员和乘车人带来更安全的保障,增强了安全信心。

原告卢某购买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销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客观上均未打开,在事故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刘某死亡、卢某受轻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缺陷产品的原因及技术层面的问题举证,被告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应当视为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欧洲、美国安全法规及气囊系统开发策略

欧洲、美国安全法规及气囊系统开发策略

2005-3-16
欧洲、美国安全法规及气囊系统开发策略
40%ODB碰撞试验评价方法侧重于对 安全车身的考核
• 40%ODB碰撞形态时车辆前端只有一侧参与碰撞中能量吸收,这 种碰撞形态下车身变形大,乘员室严重的侵入会造成车内乘员的 伤害。 • 由于这种碰撞形态车体刚度小,大约只有100%RB碰撞方式的一 半,所以碰撞中车体冲击加速度峰值较小,由于冲击惯性造成的 乘员伤害较小,但是严重的乘员室侵入会造成乘员伤亡。 • 通过安全车身的合理设计可以有效地控制乘员室侵入量。 • 使用40%ODB碰撞试验评价方法主要考核了车身侵入方式造成的 伤害,而对于乘员约束系统无法充分评价。 • 交通事故统计结果也表明,该事故形态下乘员严重受伤的比例最 高。 • 40%ODB碰撞试验主要评价安全车身。
– 74/60/EEC---Interior fittings – ECE R21---Interior fittings
• 美国FMVSS要求
– FMVSS 201--Occupant protection in interior impact
2005-3-16
欧洲、美国安全法规及气囊系统开发策略
2005-3-16
欧洲、美国安全法规及气囊系统开发策略
正面碰撞试验法规
法规试验的碰撞车速: 美国: 30mph(48.3km/h) 日本:50km/h 中国:50km/h NCAP 试验的碰撞车速: 美国:35mph(56km/h) 日本:55km/h 100%RB 碰撞试验
Rig id
2005-3-16
欧洲、美国安全法规及气囊系统开发策略
11 安全带
• 欧洲EC、ECE要求
– 77/541/EEC---Safety belt and restraint systems – ECE R16--- Safety be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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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气囊打不开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安全气囊不打开伤人是典型的因汽车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纠纷,从诉讼方案而言,我个人以为有两个角度可以选择,一)安全气囊未打开;二)汽车质量不符合《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20071-2006标准;不管选择那个诉讼方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都有三个基本一致的焦点问题:1)安全气囊应当打开而未打开(或汽车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或如汽车质量不符合标准,其同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第3个问题是穿插在第1、2问题之中的,故对其不做独立分析,而两种角度的诉讼方案在法律分析上也基本类似,无重复介绍之必要,本文仅对第一套方案做详细分析,但欢迎同有兴趣者做进一步交流。

1、安全气囊是否应当打开?
安全气囊属于汽车被动性安全保护设施,事故发生后,在一定条件下自动打开,对驾驶人员和乘员进行安全性保护,如在特定条件下安全气囊不打开,从设计角度而言应当避免的损害未能避免,这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所定义的的产品质量缺陷;而且产品缺陷侵权为无过错责任,故不用讨论受损害人或司机等人的过错问题;
本问题的重点就在于,事故发生时的条件是否达到特定的安全气囊打开条件?这也是厂家们惯用的抗辩手段,对于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标准,所以各厂家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国
际上(如,欧洲、美国、日本等)已有成熟的技术标准,该标准可以作为合理的参考依据(安全气囊的打开由碰撞角度、碰撞位置、相对速度等因素决定,其各有一定的合理范围,我在这里不做详细介绍),而不能仅据厂家的“自圆其说、自证其说”;就举证责任而言,毫无疑问,是为厂家责任,厂家必须证明该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即事故发生时的条件尚不足以打开气囊,否则必将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根本不需要去证明什么,唯一要做的就是,从法律角度对厂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将其推翻,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然,如受害人能自行证明该气囊存在缺陷是最好,但难度很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
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缺陷侵权纠纷的法律要件包括:行为(就是缺陷的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可能有很多,但能要求厂家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因安全气囊没打开而产生的损害,而且受害人必须证明此中的因果关系,否则该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需注意对被告的选择,根据《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损害的人可以选择汽车销售商,也可以选择汽车生产商做被告,各有利弊(具体本人写的《对手的选择:制造商还是销售商?》一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出现此类事件后,首先尽可能的协商解决,但不能久拖不决,对于拒绝承担责任或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希望的,建议及时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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