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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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计算方法1

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计算方法1

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计算方法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包括:(1)在这一过程中,由公共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跨越焚烧厂界的资金;(2)公众因焚烧处置生活垃圾而承担的健康成本,主要是二噁英致癌健康损失。

核算边界如图所示。

可以根据以上分类建立年度垃圾焚烧成本(C)计算公式。

另外,通过年度垃圾焚烧成本与年度焚烧量可以获得单位生活垃圾的焚烧成本(A)。

公式的进一步展开及核算方法如表所示年度垃圾焚烧社会成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税收减免健康损失单位垃圾焚烧社会成本年度焚烧社会成本年度焚烧量1.1固定成本 (1)土地成本(L )土地占地面积如下图所示土地成本计算公式U :当年地价 S :土地面积 i :折现率 n :工业用地50年(2)建设成本(B)建设成本指的是交付使用财产在建设过程中所耗费的有关投资支出。

b:建设补贴1.2可变成本(V)(1)垃圾处理费(P)p:单位垃圾处理费Q:年度垃圾处理量(2)电价补贴(E)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指出生活垃圾发电,每吨垃圾上网电量为280kW·h,垃圾发电标杆电价0.65元,超过280kW·h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在电价补贴下,社会负担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在280kW·h);二是超过280kW·h,作为垃圾焚烧厂通过燃烧发电限额内的上网电价补贴(上网电价补贴辅助燃料发电取得的经营范围以外的收益()。

超额供电补贴上网电价补贴超额供电补贴由于焚烧厂并不是燃煤发电厂,享受了土地划拨,建设补贴,底灰、飞灰处置等政策优惠,大部分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都不需企业承担,超过280kW·h的供电虽然按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销售,但相对于燃煤发电厂,焚烧厂通过售电获得了更高的利润。

即使按燃煤发电机组电价售电,其利润也应算作其获得的额外补贴。

焚烧厂的超额售电的成本可用辅助燃料成本代表,超额供电补贴应为售电收入与辅助燃料成本之差。

环污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专项管理办法

环污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在“十一五”以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继续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能耗双控工作突出的地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

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六条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具体支持内容和安排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2014年,244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19.2亿吨,其中,综合利用量12.0亿吨,处置量4.8亿吨,贮存量2.6亿吨,倾倒丢弃量13.5万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利用处置总量的61.9%,处置和贮存分别占比24.7%和13.4%,综合利用仍然是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途径,部分城市对历史堆存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有效的利用和处置。

2014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情况见图1-1。

图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在前三位的省是山西、内蒙古、辽宁。

2014年各省(区、市)大、中城市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见图1-2。

图1-2 2014年各省(区、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单位:万吨)244个大、中城市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10位的城市见表1-1。

前10位城市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4.5亿吨,占全部信息发布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23.4%。

表1-1 2014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名前十的城市二、工业危险废物2014年,244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2436.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1431.0万吨,处置量889.5万吨,贮存量138.0万吨。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利用处置总量的58.2%,处置、贮存分别占比36.2%和5.6%,有效地利用和处置是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主要途径,部分城市对历史堆存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有效的利用和处置。

2014年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情况见图1-3。

图1-3 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情况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在前三位的省是山东、湖南、江苏。

2014年各省(区、市)大、中城市发布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图1-4。

图1-4 2014年各省(区、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单位:万吨)244个大、中城市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居前10位的城市见表1-2。

前10名城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总量为925.0万吨,占全部发布城市产生总量的38.0%。

2015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2015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附件2
注:1、已下达过投资计划的项目,请在“备注”栏中注明下达投资计划的文号及金额。

2、备选项目汇总表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总投资应与项目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一致。

3、备选项目汇总表的项目名称应包含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名称,建设规模应统一按照参考格式填写。

4、备选项目汇总表要填写完整,本次申请投资要分资金筹措渠道逐项填写。

5、备选项目IMO文件有关信息应与备选项目汇总表内容完全一致。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投资
7、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或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相关政策文件名称和文件号。

江西省2015年(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表

江西省2015年(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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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5年(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表
江西省2015年(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表
江西省2015年(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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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5年(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表
江西省2015年(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表。

...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2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

...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2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

...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2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浙发改投资〔2015〕385号有关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246号),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8000万元,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安排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发改部门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建设任务和目标.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确保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一年负荷率应达到60%,第三年开始应达到75%以上.会同建设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三、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每月3日前向我委报送本投资计划项目截止上月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均纳入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体系,严格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和数据信息填报工作.附件:1.浙江省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2.浙江省2015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6月17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把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地做好项目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撬杠的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领域,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安排要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倾斜,对新疆、西藏、四省藏区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条支持范围包括: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节水及海水淡化重点工程、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工程。

第四条投资补助标准为,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10%、12%控制,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主要用于居民用水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控制,项目单个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上报项目情况、专项资金额度等,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对于中央单位申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以汇总表的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逐项报送单行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投资项目储备和录入。

申报项目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

对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我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_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_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_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_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环资[2011]15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部分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01号)要求,为加快前期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等单位节能硬件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示范工程、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建设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废旧服装、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淮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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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注:1、已下达过投资计划的项目,请在“备注”栏中注明下达投资计划的文号及金额。

2、备选项目汇总表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总投资应与项目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一致。

3、备选项目汇总表的项目名称应包含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名称,建设规模应统一按照参考格式填写。

4、备选项目汇总表要填写完整,本次申请投资要分资金筹措渠道逐项填写。

5、备选项目IMO文件有关信息应与备选项目汇总表内容完全一致。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投资
7、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或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相关政策文件名称和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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