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淮办发[2006]74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意见(淮办发〔2006〕74号2006年10月1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6〕29号),进一步做好当前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认真落实“一免三补”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少数地方变换方式、变换渠道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特别是集资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不规范和平调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尚未从根本上消除,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控减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强化常抓不懈、严格监管的意识,确保农民负担控制住,不反弹。
二、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减农民负担当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杜绝出现举债建设,甚至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5]11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2【实施日期】2015.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紧急事项,协助领导有效应对、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联络、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1号)、《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苏政办发〔2014〕107号)、《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政发〔2012〕9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政发〔201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并增挂值班室牌子,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下同)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政府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双带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内设机构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淮政办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 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行事务;机关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使用事务;会议、培训和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和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机制。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淮政办发[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46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07〕75号),全面启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现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为手段,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合理配置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公共财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目标和范围(一)改革的目标。
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现权益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清晰、资产分类管理、资源合理配置、资产处置规范、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目标。
(二)改革的范围。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淮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淮安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升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议题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2、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及其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5、审议通过市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7、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8、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9、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组织(一)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每月召开1-2次,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
列席人员范围为: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监委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属驻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议题牵头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议题内容,提出并负责邀请利益相关方、市民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列席会议。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
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53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维护大院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大院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出入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凭手机显示卡或市级机关办公区出入证进出。
2.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并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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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淮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淮办发〔2007〕2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8日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综合协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和组织落实相关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二)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要求,研究制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县(区)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协调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县(区)之间的职权划分。
(五)审核市级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区)党委、政府副科(局)级以上部门的机构设置。
(六)负责协调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研究制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七)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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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八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市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市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根据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管理局或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承担,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第十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三章办公用房购置、置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