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16〕24号

合集下载

智慧农贸市场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智慧农贸市场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智慧农贸市场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1估算范围及依据1、估算范围投资项目范围为实现该项目方案所需的建筑和相应的公用配套设施;投资估算仅包括项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和按规定必须考虑的其他相关费用等。

2、估算依据(1)《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计办投资〔2002〕15号);(2)《投资项目经济咨询评估指南》(咨经〔1998〕11号);(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5)《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6)近期《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7)河南省有关的造价文件。

1.2估算方法1、工程费用工程费用根据工程量明细,套用《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并参考现行市场材料价格和当地工程造价指数信息进行调整,以单方指标计入。

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税金根据豫建设标【2016】年24号文计算。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上述费用均按照有关计算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计取,具体取费标准如下:(1)建设管理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计入;(2)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前期工作咨询费等均依据市场价计入,鉴于此报告编制为项目前期阶段,除项目前期咨询费按照实际支出计入外,其余支出暂按照相关取费标准计算计入: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其中:1)土地费用:建设用地为划拨土地,划拨土地权益价为80万元/亩;2)建设单位管理费:参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计入;3)工程监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施工图审查费、竣工图编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相关规定,上述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本项目根据原政府指导价以及当地市场情况进行估算。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驻郑企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郑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考评工作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6〕5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及职业(工种)(一)考评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岗位职工,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师申报条件的从业人员均可申报。

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此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

为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关待遇政策,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5〕61号)有关规定,凡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工作满一年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报参加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申请核发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考评职业(工种)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包括社会化考评职业(工种)和其他职业(工种)。

此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职业大典》)规定的职业分类进行申报和考评。

国家暂未颁布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不得进行申报、考评。

之前国家颁布有职业技能标准、但《职业大典》未确定为职业(工种)的,如在《职业大典》中有相近职业(工种),且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大典》所描述的该职业主要工作任务高度相近的,可暂按已颁布的标准开展申报和考评,按《职业大典》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申请核发证书。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
豫建建〔2016〕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
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二、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
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三、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资质规模达到相应的参保人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已招标但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也未向当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建设劳保费计价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对于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的项目,尚未缴纳的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2016年9月7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豫建设标〔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现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7年7月20日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4〕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情况的综合信息管理。

主要是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执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等管理活动。

营改增规定豫建设标2016-24号

营改增规定豫建设标2016-24号
序号 1 2 3 4 5 6 6.1 6.2 6.3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营改增后)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定额直接费 1)定额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2)定额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3)定额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定额直接费小计 [1]+[2]+[3] 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措施费:1)技术措施费 [6.1]+[6.2]+[6.3] 技术措施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技术措施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技术措施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2)安全文明费 [5]×34×1.66×费率×(1-10.08%) 3)二次搬运费 [5]×费率 4)夜间施工措施费 [5]×费率 5)冬雨季施工措施费 [5]×费率 6)其他 措施费小计 ∑[6]+[7]~[11] 调整:1)人工费差价 2)材料费差价 3)机械费差价 4)其他 调整小计 ∑[13]~[16] 直接费小计 [4]+[12]+[17] (综合单价分析+[5]*(2.8+(人工费指导价 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 -定额工日单价)*6%+0.86))*(1-5.13%) 2)规费:①工程排污 费 ②社会保障费 [5]×8.08 ③住房公积金 [5]×1.7 ④工伤保险费 [5]×1.0 ⑤其他 间接费小计 ∑[19]~[24] 工程成本 [18]+[25] 利润 综合单价分析 其他费用:1)总包服务费 业主分包专业工程造价×费率 2)优质优价奖励 费 3)检测费 4)其他 其他费用小计 ∑[28]~[31] 不含税工程造价合计 [26]+[27]+[32] 增值税~销项税额 [33]×11% 工程造价总计可竞争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1.25
•【字号】豫建建[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立项名单的通知
(豫建建〔2013〕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2〕108号)要求,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立项要求,准予立项,现将工程名单予以公布。

2013年1月25日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豫建房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有关处室,有关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的规定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和标准体系优化工作的通知》(豫建科〔20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2020年前批准发布的我省现行有效的15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99项,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18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39项。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21年1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二、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停止实施。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系统中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户,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于2021年3月1日前上传至系统,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标准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2021年3月1日后,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查,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本公告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五、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工程咨询、检测鉴定、监督检查等机构,应当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豫建设标〔2016〕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营改增后)
表2:《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表3:《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仿古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表4:《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轨道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