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价格争议材料补正通知书)—(质检价格-价格监管-通知书)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和取消部分省级定价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11项服务收费(一)3项医疗机构延伸服务收费。
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纸塑药袋收费和门诊电脑诊疗卡工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对首次领取电脑诊疗卡的病人不得收取电脑诊疗卡工本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发的方可收取,退卡时应返还工本费。
(二)省旅游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
省旅游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开展的代理星级饭店(宾馆)评定的申报(含报告书工本费)、代理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发放、填报(含资料工本费)、代理旅行社业务年检服务。
(三)代理报检服务收费。
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时,向委托方收取代理报检手续费。
(四)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无线电检测单位接受有关无线电设备使用单位自愿委托进行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
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包括:发射设备的测试项目(工作频率范围、频率容限、额定输出功率、调制特性、邻频道功率、杂散发射、发射带宽);接收设备的测试项目(接收灵敏度、解调特性、选择性、同频干扰、阻塞、互调抑制、杂散响应抑制、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五)保安服务收费。
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的安全守护、巡逻服务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广东省物价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注:表中计算单位“样”“项”是指该检测项目,“每样" “每项"是指该检测项目中的每一子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粤价函[2001]265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01〕265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取费方案的函》(粤交基函〔2001〕854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一、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1.路基┌─────────┬─────┬──┬───┬──┬──┬──┬──┐│检测项目│平整度│压实│ 弯沉│宽度│纵断│中线│横坡││││度│││高程│偏位││├─────────┼─────┼──┼───┼──┼──┼──┼──┤││││││││││每公里检测频率│20处×3尺│20处│100点│20处│20点│20点│20处│├─────────┼─────┼──┼───┼──┼──┼──┼──┤│单价(元/km)│ 100│300 │ 1500 │100 │200 │200 │150 │├─────────┼─────┼──┼───┼──┼──┼──┼──┤│ 每处(点)单价(元) │5│ 15 │15│ 5│ 10 │ 10 │ 5│├─────────┼─────┴──┴───┴──┴──┴──┴──┤│总价(元/km)│2550│└─────────┴────────────────────────┘注:①单项弯沉值不含弯沉车费;②路基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③港口道路、堆场检测频率及取费标准与公路相同。
广东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文件目录清单

是否涉企 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及备注说明 详见收费 目录
2
中央 省级收入、 通过非税系 统上缴省国 库
涉企收费
3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 (一)证书工本费(正本) (二)证书工本费(副本) (三)技术服务服 (四)组织机构代码IC卡费
中央
每份 每份 每家 每卡
中央
10 8 90 40
粤价函[2008]566号
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5]671号
质监系统所属技 术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249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3]39号
收费文号
执收单位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 粤价[2009]87号(发改 广东省国家级计 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 价格[2009]234号) 量检定机构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 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170号
质监系统所属技 术机构
4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1.锅炉检验 2.压力容器检验 3.电梯检验 4.起重机类检验 5.无损检测 6.水质检测 7.安全阀定压铅封 8.医用氧舱定期检验 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检验及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和 定期检验 10.游乐设施 11.液压(气动)系统检验
详见收费 园、福利养老院开展检验 目录 检测,按本标准的50%收费
质监系统所属行 政单位
执收单位
粤人发[2007]35号 质监系统所属行 政、事业单位 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司法鉴定服务价格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司法鉴定服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要求,综合评估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工、设备、耗材、场地和管理成本,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为规范(2010年版)》进⾏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
在执⾏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 2016年4⽉15⽇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结合价格认定⼯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政⼯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价格确认的⾏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作:(⼀)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三)⾏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政征收、征⽤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章价格认定程序第⼀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价格认定⽬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期;(⼋)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联系⽅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粤价[2002]411号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粤价[2002]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32b1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45.png)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正文:----------------------------------------------------------------------------------------------------------------------------------------------------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粤价[2002]41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现将《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向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应当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立案受理第六条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
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消费者、经营者投诉、举报的;(三)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五)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六)当事人自查自报的;(七)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七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也可委托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