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锅餐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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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砂锅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9页)

某砂锅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9页)

济公砂锅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济公砂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组织规则第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召集人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2。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5。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6.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第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会议。

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济公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济公砂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董事会组织规则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济公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济公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济公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济公砂锅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济公砂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董事会组织规则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会议。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砂锅餐饮公司监事会议事细则

砂锅餐饮公司监事会议事细则

济公砂锅餐饮治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大纵横治理咨询公司二〇〇三年十二月济公砂锅餐饮治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济公砂锅餐饮治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济公砂锅餐饮治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组织规则第四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召集人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打算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五)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七条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以及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能够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关心,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公司三会的管理制度

公司三会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及终止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三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五条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认为必要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董事会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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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公沙锅餐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会议事规则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〇〇三年十二月目录济公砂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东会的召开 (3)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 (5)第四章股东会的表决及会议记录 (5)第五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5)第六章附则 (6)济公砂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7)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董事会组织规则 (7)第三章董事会议事规则 (8)第四章审查和决策程序 (10)第五章附则 (10)济公砂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经理层 (11)第三章总经理议事规则 (11)第四章审查和决策程序 (12)第五章附则 (12)济公砂锅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监事会组织规则 (14)第三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15)第四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17)第五章附则 (17)济公砂锅餐饮(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济公砂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济公砂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的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元月15日前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并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会提议召开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拥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七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董事会召集人,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第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交由董事会存档备查;其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五)委托书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作。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董事会主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由董事会负责存档。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场。

第十七条股东会或临时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数。

第十八条在年度定期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半年或年度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在年度定期会议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半年或年度监督专项报告,其主要内容:(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有权要求报告人解释清楚。

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由主持人在征得与会股东意见后暂缓表决,提请下次临时会议审议。

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股东会的提案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提案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事内容,提案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未列入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明确的新提案,否则大会应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提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二)提请大会表决的单项提案事由、分析、结果和提请大会表决的建议;(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内容。

股东会的表决及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五条列入股东会审议的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纪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记录由董事会负责,并用会议专用纸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姓名、职务;(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四)会议的议程;(五)各发言人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保存。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董事会。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其规则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涉及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一式份,董事、监事、股东各持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存档)法人股东签字(存档)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济公砂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济公砂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董事会组织规则第六条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一条如遇事态紧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议案名称;(二)议案的主要内容;(三)建议性结论。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议程由董事长决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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