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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和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促进高校实践教学改革,特别是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继续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现就加强上海市高校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实验技术队伍的总体素质,使他们能掌握和运用新的实验技术理论和手段,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促进科技创新。

(二)紧密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形成有利于引进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稳定实验室技术骨干的良好环境;形成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优化实验技术队伍结构,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要完成的科研、教学工作,确定合理的学生数与实验技术队伍人员数比例。

(三)资源优化、平台共享原则推动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配置,在综合布局的基础上,形成市级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平台和基地。

促进高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实验室装备建设管理及相关技术研发,充分发挥实验室和基地对实验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提高实验教学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构建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高素质人才的引进,造就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学术结构更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具有现代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能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能够适应高校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沪教委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沪教委科〔2012〕56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工作部署,落实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要求,推进《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建设工作,探索以协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有效结合的新模式,大力提升本市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实施“上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上海2011计划”),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意义(一)实施“上海2011计划”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具体举措。

“上海2011计划”重在突破制约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校与其它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通过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逐步改变创新资源、创新链条和创新管理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高校发展方式的转变,形成区域和高校创新能力的互动提升。

(二)实施“上海2011计划”是加快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

“上海2011计划”将引导高校以区域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作为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充分发挥高校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鼓励高校以重大问题为导向,与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支撑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实施“上海2011计划”是深入推进《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提高上海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上海2011计划”将立足于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结合点,围绕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为核心任务,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推动科研成果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实现知识创新的价值,以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中优质教育资源的识别与引进

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中优质教育资源的识别与引进

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质量,这是我国引入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初衷。

作为国际合作办学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近十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中国的人口基数与其渴望在国际经济与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愿望,使得中国对中学后教育的需求非常巨大。

中国是对国外优质高等教育最感兴趣,也是最渴望的国家之一①。

在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国家战略以及国民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质量要求与日提升的时代背景下,国际合作办学如何识别与引进优质的国外教育资源,确保为受教育者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这已被政府的各类教育规划和政策密切关注,并成为诸多实施国际化教育战略的高职院校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经济属性影响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在教育服务贸易理念的指导下,世界范围内相当大比重的国际合作办学项目都呈现出鲜明的经济性。

在我国,《南方周末》记者的专访调查也证实了这一情况,一家知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负责人直白地指出:“90%以上的合作项目都是二三流大学用来挣钱的。

”而另一位合作办学的负责人更是坦陈:“现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名声很差劲”“国外学校直言不讳地表示可以卖文凭。

”一方面是合作办学项目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则是申报合作项目的高校趋之若鹜。

有媒体指出,2010年年初,教育部的办公桌上积压了4000份中外合作办学的申请,而这些被压下的办学申请都无一例外地来自“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王立生指出,“我们参与合作办学的一些学校,口头上都讲得冠冕堂皇,但其实不少脑子里装着的都是钱,这是中外合作办学现阶段存在的最大问题。

其他的问题都是从中派生出来的。

”②通过开办国际合作办学项目来促进本国经济目标的实现,这已在诸多国外政府、组织及高校的报告中得到体现。

如新加坡在其《新挑战新目标——迈向充满活力的国际大都市》的未来15年经济发展报告中,对教育服务贸易方面提出的总体目标就是:把新加坡建设成一个“世界校园”,以便在世界2.2万亿美元的教育市场中占据更大的份额。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科…2007‟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九月五日主题词:教育创新项目管理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共印100份)— 1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

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2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教委基[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科技奖励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0号)各高等学校、区县教育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2013〕14号),教育部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3个大类。

为做好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选工作,同时全面总结近年来本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经验成果,实现优秀成果在基础教育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本市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全市从事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均可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

个人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至今仍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探索。

申报个人为退休人员的,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未间断,其成果仍在本市基础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单位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与总结的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

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沪教委高[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51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与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和《上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成就与问题“十一五”时期,上海高等教育改革实施由外延扩展为主向内涵建设为主的战略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大力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支持和服务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一)主要成就1.高等教育普及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10年,上海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为97.76万人。

其中,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生为51.57万人和11.17万人,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16.5%和41.9%;每十万人在校大学生数为4580人。

“十一五”期间,上海继续完善包括各类奖、助、贷学金在内的大学生资助体系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现了全覆盖。

2.高等教育发展方式探索转型“十一五”期间,上海高校办学条件整体得到提升,形态布局调整基本完成。

2010年上海高校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含学校产权和非产权独立使用)为3948.36万平方米和2147.49万平方米,分别比2005年增加11.9%和19.3%。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各高校党委,民办高校党委,上海教育评估院:学生辅导员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学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课题。

学生辅导员队伍在综合素质、数量结构、职责定位、体制机制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2004年初原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贯彻情况。

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定位1、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力口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不断优化学生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开展全面素质教育提供保证。

2、学生辅导员队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王力军,是高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党委、行政委派到基层院系并接受所在院系党政领导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高校党委和行政要高度重视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在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这支队伍的建设提供政策、制度保证,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选聘与合理配备4、要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建设一支以专业化为目标、专兼职结合的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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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7]7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
程》的通知
(沪教委科〔2017〕7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7〕2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更好地指导项目依托学校细化相关科研管理要求,为项目执行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确保项目如期有序开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跟踪管理,更好地指导项目依托学校细化相关科研管理要求,为项目执行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确保项目如期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7〕22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主体与责任
1.市教委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统筹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市教委科技处。

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受市教委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2.项目依托学校是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过程管理中,须配合市教委做好节点跟踪、项目变更、提前终止和撤项、经费管理、结项验收等相关工作。

3.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项目研究如期正常开展,以及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的监督检查和经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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