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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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度参考范围 91%~100%); (2)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原有伤、病为辅因(参与度参
考范围 61%~90%); (3)同等作用:损伤与原有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
括损伤与原有伤、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 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参考范围 41%~60%);
3
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时, 原则上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T 16180-2014)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但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说明此类鉴定意见的限制性;如办案机关或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 求,也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
5.1.4 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 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 认。
5.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 用金额和收取方式。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 件的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7.4 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期可以 等同于“误工期”。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1. 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 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 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 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 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 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 定。 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4.1 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 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 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文证审查 资料主要包括: 4.1.1 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 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 4.1.2 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 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 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 X 线、CT、MRI 片)等; 4.1.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
精神科管理制度

精神科管理制度篇一:精神科工作制度精神科工作制度1.精神科医、护、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制定的医疗管理、医护技术操作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2.配备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展精神疾病的科学诊断、有效治疗和积极康复工作。
严格执行有关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3.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4.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的病员,两次门诊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科主任、主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和査房,解决疑难病例。
5.对精神病人应有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态度、不歧视和讽刺病人,不能将其病态、言语、行为作为谈笑资料。
对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平等相待。
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答复.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既要体贴关心,又要掌握原则,不得与病人争吵,不得殴打、责难、侮辱病人,禁止与1病人发生借贷、馈赠往来。
6.必须熟悉病人的生活、面貌特征、病情、风俗习惯、护理要点,掌握病人的心理活动,了解病人的地址与工作单. 位,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采取紧急措施7.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组织纪律和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无业务上的需要,非工作时间内非本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在病房逗留,不得在病房交谈、会客、办私事,下班人员不得在病房内看电视、娱乐。
病人睡眠后应保持病房安静。
8.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高度的警惕性,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时态度要镇静、处理要果断、恰当,确保病人的安全。
9.认真贯彻保护性医疗制度,加强心理护理,避免一切不良刺激.不得在病人面前谈论病情及预后.不能把病人带入职工宿舍和为私人干活,不得向病人、家属暴露医院内部情况,如事故及差错、工作人员私生活及地址等。
10.工作时穿工作服,带工作帽,仪表端正,整洁,衣着朴素大方,禁止佩戴装饰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1992-05-01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2 术语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2.3评定2.4评定人2.5评定机构2.6评定结论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7评定书2.8重新评定2.9治疗终结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3.2评定时机3.3评定人3.3.1评定人条件3.3.2. 评定人权益3.3.3评定人义务3.4评定书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
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5伤残等级划分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2Ⅱ级伤残4.3Ⅲ级伤残4.4Ⅳ级伤残4.5Ⅴ级伤残4.6Ⅵ级伤残4.7Ⅶ级伤残4.8Ⅷ级伤残4.9Ⅸ级伤残4.10 Ⅹ级伤残5附则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补充件)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附录B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参考件)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3面部的范畴和瘢痕面积的运算B4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B5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6心功的区分依其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B7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B8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9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10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交通事故致肘关节骨化性肌炎案例分析1例

交通事故致肘关节骨化性肌炎案例分析1例关键词:法医临床学;骨化性肌炎;伤残等级评定;伤病关系分析1.案例资料1.1案情介绍与病历资料伤者文某,男性,1973年02月生。
2020年04月1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摔伤左肘部,当地医院查体:左侧肘部肿胀、畸形、压痛,可及异常活动及骨擦感,左肘关节活动障碍,前臂旋转功能障碍;既往史:有左腕部外伤史3年。
住院经行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并尺神经松解、前置术,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术后肘关节松懈术,术后予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指导功能锻炼、营养神经、预防骨化性肌炎等治疗后出院,出院后陆续在当地多家医院康复功能锻炼。
影像资料:2020.04.13X片示左肱骨下段、左尺骨冠状突内侧骨折,左肘部软组织肿胀。
2020.04.18X片示左肘关节骨折术后复查。
2020.04.22X片示左肘关节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
2020.05.21X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形成。
2020.11.11X线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
1.2法医临床学检验现伤后9月余,被鉴定人文某仍诉左肘关节屈伸活动受限,伸直不能;查体见左上臂下段背侧经左肘关节背侧至左前臂上段背侧见一处18.0cm不规则手术瘢痕,瘢痕陈旧,非增生性,左肘关节活动度:-35°-105°(右侧:0°-150°);左前臂旋前、旋后活动轻度受限。
1.3法医临床学阅片2020年04月13日左肘关节正侧位X线片示: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移位,累及下端关节面;左尺骨冠状突内侧骨折,累及上端关节面;左肘关节周围软组织影增粗、模糊,内侧为著。
(图1)2020年5月21日左肘关节正侧位X线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尺骨张力带存留,肘关节后方软组织内见条片状致密高密度影。
诊断: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形成。
(图2)2020年11月11日左肘关节正侧位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骨折线模糊,内固定物稳固,无松动脱落,肘关节后方软组织内见较大块状骨质高密度影。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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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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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瑞珏、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
5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5.1头皮损伤5.1.1头皮擦伤5.1.1.1 临床治愈头皮肿胀消退,创面愈合,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1.1.2 治疗终结时间2周。
5.1.2头皮血肿5.1.2.1临床治愈血肿消退,无感染。
5.1.2.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头皮下血肿2周;b)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1个月;c)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2个月。
5.1.3 头皮裂伤5.1.3.1临床治愈头皮裂伤愈合,肿胀消退,无感染。
5.1.3.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裂伤(帽状腱膜完整或帽状腱膜受损创长度小于10cm),2个月;b)重度裂伤(帽状腱膜受损长度大于等于10cm), 3个月。
5.1.4头皮撕脱伤5.1.4.1临床治愈头皮修复,创面愈合。
5.1.4.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等于100cm2),2个月;b)重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大于100cm2),4个月。
5.2颅骨损伤5.2.1颅盖骨折5.2.1.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合并的头皮伤愈合;b)引起脑受压或刺入脑的凹陷骨片获得整复或摘除,伤口愈合,无并发症;c)可有脑损伤后遗症状。
5.2.1.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闭合性线型骨折,3个月;b)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非手术治疗,4个月;c)开放性、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6个月。
5.2.2颅底骨折5.2.2.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b)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2.2临床稳定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2.3治疗终结时间3个月。
5.2.3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2.3.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b)脑脊液漏已愈,无感染;c)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3.2临床稳定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3.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3脑损伤5.3.1脑震荡5.3.1.1临床治愈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
5.3.1.2治疗终结时间2个月。
5.3.2脑挫裂伤5.3.2.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压正常;b)无神经功能障碍。
5.3.2.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意识清醒,但存在认知功能障碍;b)存在某些神经损害如部分性瘫痪等症状和体征,或尚存在某些精神症状;c)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5.3.2.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局限性挫裂伤,6个月;b)多发或广泛挫裂伤,8个月5.3.3原发性脑干损伤或弥漫性轴索损伤5.3.3.1临床治愈临床症状、体征基本消失。
5.3.3.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主要症状、体征消失,或遗留后遗症趋于稳定或生活基本能够自理;b)尚遗有某些脑损害征象;c)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
5.3.3.3治疗终结时间12个月。
5.3.4颅血肿(出血)5.3.4.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经手术或非手术治疗后血肿消失;b)脑受压已解除,颅压正常,头痛等症状已消失;c)遗有颅骨缺损。
5.3.4.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血肿消失,尚有轻度头痛,肢体无力等表现;b)生活可以自理,尚有部分劳动能力。
5.3.4.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非手术治疗,4~6个月;b)手术治疗,8个月。
5.3.5脑肿胀5.3.5.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压正常;b)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5.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脑肿胀(脑室受压,无脑干、脑池受压),3个月;b)中度脑肿胀(脑室和脑池受压),4个月;c)严重脑肿胀(脑室或脑池消失),6个月。
5.3.6开放性颅脑损伤5.3.6.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伤口愈合,可遗留颅骨缺损,无颅感染;b)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压正常;c)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6.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伤口愈合,尚遗留某些神经损害,包括肢体瘫痪、失语、癫痫等;b)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5.3.6.3治疗终结时间8个月。
5.4 脑损伤后血管病变5.4.1外伤后脑梗死5.4.1.1 临床治愈意识清楚,血压平稳,肢体及言语功能恢复较好,能自理生活,可遗留轻度神经损害体征。
5.4.1.2 临床稳定意识清楚,肢体及言语功能有不同程度改善,趋于稳定。
5.4.1.3治疗终结时间6~8个月。
5.4.2外伤性脑动脉瘤5.4.2.1 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经治疗后,病灶消失或大部分消失;b)神经系统症状恢复正常或稳定。
5.4.2.2 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病灶部分消失;b)神经系统症状缓解。
5.4.2.3 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5面部皮肤损伤5.5.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肿胀消退,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5.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皮肤挫伤治疗终结时间为2周;b)浅表创或创长度小于等于5cm,治疗终结时间为3周;c)创长度大于等于6cm,治疗终结时间为1.5个月;d)重度撕脱伤(大于25cm2),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
5.6眼损伤5.6.1泪道损伤5.6.1.1临床治愈泪道冲洗通畅,溢泪消失。
5.6.1.2临床稳定泪道冲洗较通畅,溢泪减轻。
5.6.1.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2结膜损伤5.6.2.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2.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出血或充血,治疗终结时间为1个月;b)后遗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
5.6.3角膜损伤5.6.3.1临床治愈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恢复;5.6.3.2临床稳定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无进一步改善。
5.6.3.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角膜擦伤为1个月;b)角膜挫伤为3个月;c)角膜裂伤为4个月。
5.6.4 虹膜睫状体损伤5.6.4.1临床治愈单眼复视消失,前房积血吸收,角膜透明,视力恢复;5.6.4.2临床稳定前房积血吸收,可遗留一定程度的复视或视力减退。
5.6.4.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为3个月;b)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为3个月;c)前房出血为3个月;d)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为6个月;e)睫状体脱离为6个月。
5.6.5巩膜损伤5.6.5.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根据损伤位置,视力有不同程度恢复;5.6.5.2临床稳定伤口愈合,视力无进一步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5.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单纯性巩膜裂伤为3个月;b)角巩膜裂伤,伴眼容物脱出为6个月。
5.6.6晶体损伤5.6.6.1临床治愈手术伤口愈合,脱位之晶体被摘除,无明显刺激症状,无严重并发症,视力稳定。
5.6.6.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晶体脱位为3个月;b)外伤性白障为6个月。
5.6.7玻璃体损伤5.6.7.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玻璃体出血静止,出血全部或大部分吸收;b)进行玻璃体手术者,伤口愈合,出血清除。
5.6.7.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出血部分吸收;b)手术后伤口愈合,出血部分清除,有机化组织残留。
5.6.7.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8脉络膜破裂5.6.8.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8.2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9眼底损伤5.6.9.1临床治愈眼底水肿消退,黄斑裂孔封闭。
根据黄斑损伤情况,视力可有不同程度的恢复。
5.6.9.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视网膜震荡为2个月;b)视网膜出血为4个月;c)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为6个月;d) 黄斑裂孔为6个月;e)外伤性视网膜病变为6个月。
5.6.10眼球后血肿5.6.10.1临床治愈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恢复正常或基本正常。
5.6.10.2临床稳定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未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10.3治疗终结时间3个月。
5.6.11眼球异物或眼眶异物5.6.11.1临床治愈异物取出,伤口愈合,眼部症状缓解,视力趋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