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综述
餐饮违法所得计算是如何的

餐饮违法所得计算是如何的办餐饮的有的是良⼼在办,有的就是靠⼀些不三不四的材料做出来给消费者,有的是⾮常廉价和实际宣传党的完全不⼀样,那么这个违法所得应该按照什么来计算。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餐饮违法所得计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餐饮违法所得计算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法律特征⼿段违法性违法所得是⾏为⼈通过法律禁⽌的⼿段获取的,如果⾏为⼈通过合法的⼿段或途径获取的财产则不在违法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列。
违法所得的这个根本特性将违法所得与⾏为⼈的个⼈财产区分开来,个⼈财产是⾏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作为罚款、没收财产等刑罚措施的对象,如⽆证运输中的运输⼯具就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这个特征也将其与⼀般意义上的物区别开来,⼀般意义上的物只有被违法⾏为⼈通过⾮法⼿段获取之后才能成为违法所得。
正是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违法的,因此即使⾏政相对⼈事实上占有了⾦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所承认的所有权,如某卷烟零售户购进假冒商标烟草制品或⾛私烟草制品,这也正是对违法所得进⾏没收或者退赔处理的理论基础所在。
具有经济价值⾏为⼈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于⾏为⼈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
违法所得⾸先是指⾏为⼈通过⾮法⼿段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即赃款和赃物,这是违法所得最常见的形式。
具有证据价值违法所得的证据价值,即指违法所得与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性,违法所得对违法⾏为的发⽣以及违法⾏为的严重程度起到证明的作⽤,与违法⾏为没有关系的财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性质违法所得的性质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定程序才能认定。
违法所得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害⼈财产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违法⾏为⼈合法财产与⾮法财产之间的正确界定,也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与廉洁,因此,违法所得的性质必须由特定的机关通过⼀定的程序加以认定,不是任何⼈任何机关可以随便认定的。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推动经济的发展的动⼒之⼀就是消费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的法律专门出台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就是对消费者进⾏的倾斜性保护。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标准
1、违法⽣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4、为违法⾏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
5、传销违法活动中,拉⼈头、骗取⼊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处理。
⼤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店铺进⾏法律咨询。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就相当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所得计算”到底如何理解

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所得计算”到底如何理解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编者按: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在原有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处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配套制度。
为帮助大家理解这一条款,以下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相关内容,本书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1年4月出版,主编为杨伟东教授,相关内容公号略有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第二款为本次修法新增内容。
责令改正行为是行政执法方式的一种,当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在行为上恢复原状,纠正违法行为的效果。
责令改正的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过争议,本次修法明确了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但是把责令关闭明确为行政处罚,相关讨论参考本书第二章。
本次修法从实质上界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并从形式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予以廓清。
新法第二条对行政处罚的概念作出界定,行政处罚本身应当对违法行为人有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效果,应当具有惩罚性,能够使违法行为人因为违法而付出额外代价。
从形式上看,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并未纳入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恢复性行为,是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命令。
关于违法所得,本次立法明确了不得因违法而获利的基本原则。
违法所得的计算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国家利益与相对人权益,在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作出恰当协调,允许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规定。
【条文释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终止违法行为,履行义务。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产品质量法(节选)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规定汇总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规定汇总“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陈晋平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货值金额是计算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案件罚款金额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货值金额食品安全案件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
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
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餐饮管理违法案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违法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1、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X销售单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X进货单价,这么计算违法经营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又该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对于违法经营额,或者称非法经营额,就一般情况讲,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算术变换得出违法经营额。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
因为: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两边加上“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2)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因为: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
(3)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因为: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对照确定或者修改上述计算公式。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就另有规定。
2、违反产品质量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产品质量法》使用的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概念。
关于计算方式,《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该规定,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标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购进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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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较常见的处罚种类。由于现行的药 品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基层在执法实践中计算方 式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 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利润和成本)作为违法所得。这种做 法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今天, 本版刊登有关讨论文章,希望能引起药监执法人员对此问题的重视及思考,同时 期望有关部门对违法所得的释义尽早明确。 ——编者按
观点一: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郭宇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笔者认为,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针对非法财产的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的分类上归入财产罚,但其针对的客体与同为财产 罚的罚款是不同的。罚款是强迫当事人从其合法收入中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 弥补其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具有额外的惩诫性;没收违法所得仅是对当事人 非法财产的剥夺,是强迫当事人恢复违法前原状的一种措施。即使当事人持有的 非法财产是其合法资本的物化,但因为其具有违法性,所以必须消除,其形式便 表现为由法定行政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由此可见,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 手段针对的是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具体体现为金钱的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不应仅指利润。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利润是指销售者以一定 的价格出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成本和缴纳税金后的纯收入。而实际上,按照《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中的药品是必须没收的,这里面就 没有“返还”其购进或制造这些药品所需的“成本”。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当 事人花100元购进假药来卖,尚未卖出的,全部假药依法是必须没收的;若他售 出一半收入了80元,则余下未售出的药品依法亦必须没收,这是前提;假如我们 “没收违法所得”仅没收其“利润”,则只能没收30元。按此计算,当事人比尚 未卖出假药便被查处的情况不仅少损失了20元,而且还赚了30元的孽利。显然这 样操作的结果是荒谬的,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没收违 法所得”的立法原意。 ◆计算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原则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最早可以上溯到卫生部的有 关规定。1989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作为当时的法定执法主体 的卫生部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发布了《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的 解释》,规定《药品管理法》(此处指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 法实施办法》中提到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 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1992年,卫生部颁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规定(暂行)》,其中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 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也就是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 违法所得的计算历来不能扣除所谓的“成本”。 很多执法人员可能会对上述“年代久远”的法律依据的效力提出疑问,特别 是卫生部在2002年废止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后,有人感到 无所适从。笔者认为,上述有关违法所得的解释至今仍能适用。理由有四: 第一,卫生部原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 作的决议》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 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即1985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 可以由国务院及当时的法定执法主体卫生部解释。 第二,卫生部废止该规章的主因是行政职能改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卫生行政部门原承担的药品监督职能移交新组建的 药品监管部门,其不再承担有关职责。国务院办公厅专门明确,卫生部作为《药 品管理法》等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的资格随药品监管职能移交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作为卫生部制定的旨 在规范药品监督执法行为的暂行规章,应当随着形势改变而予以清理,转而由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相应规定。但按照法律统一性原则和维持执法的延续性, 除非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新的规定,否则该规章废止与否不影响实体规定的执 行。 第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就有关实体问题出台新规定。1999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制定了《药 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局令第8号),8号令仅是处罚程序规定,并未对药品监 督行政处罚的实体问题——包括违法所得等名词解释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卫生 部对违法所得的解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及至2003年,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作为药品监管法定执法主体,颁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 令第1号),并明确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第8 号局令废止。1号令亦属程序规定,并没有对违法所得等名词解释作出新的规定。 第四,尽管《药品管理法》已经修订并正式施行,但新、旧《药品管理法》 在违法所得的法律内涵上和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定情形上是没有原则改变的。 综上所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所得作出新的解释前,药品监 督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仍可参照卫生部原来制定的《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规定(暂行)》规定的办法执行,即没收当事人在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 部收入,不扣除所谓的“成本”。 ■张宗利(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所得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物质利益,不应当包含成 本,因为成本是当事人原有的财产。但在《药品管理法》中,我们不能仅从字面 的意义去理解,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则会出现明显的悖论。 以《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例,该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 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中违法所得的概念就只能理解为已售出 药品的全部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例如,某个体药贩无证经营药品,被查处时, 已售出2万元的药品,在计算其违法所得时,2万元就是其违法所得,不能扣除其 进货的成本。如果扣除成本,那么,就会产生已售出的违法责任轻,未售出的反 而责任重的悖论,因为售出的至少保住了成本,也即成本未被没收,这显然与立 法原意相左。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立法原意看,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是 应有之义,就是要让违法者血本无归。如果对违法所得扣除成本,一方面实践中 难以操作,从法律条文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另一方面无疑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 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违法活动中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 (包括成本和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特别是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下列情形违 法所得的计算更不应扣除成本: 第一,凡处以没收无证生产、销售的药品,没收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和 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 第二,凡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 除成本。 第三,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 第四,凡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 除成本。 其他情形的违法所得因不是生产经营行为所得到的,不存在成本问题,如药 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有违法所得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再如 药品购销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这类违 法行为因其无需投入生产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是否扣除成本的问题。 需指出的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涉及到“违法收入” 的概念,笔者认为,在这里违法收入就是指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没收全部运 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运 输、保管、仓储的成本不能在违法收入中扣除;第九十五条中“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这里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若投入了成本,也不能在违法收入中扣除。 另外,在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中,对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也应 将非法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计算在内。 观点二:没收违法所得应扣除成本 ■李腾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笔者调查,在河北省药监系统执法实践中,近90%的药监部门计算违法所 得时是按照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计算的,即“ 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笔者又走访了其他司法 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所得计算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是违法多得的利润; 二是违法的全部利润;三是违法的全部收入。笔者主张第二种计算方法。理由如 下: 首先,何谓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 包括实物和货币收入。从上述定义看,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没收, 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从经济学 角度讲,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是利益驱动所致。如从事生产、销售假药行 为,违法行为人看重药品市场潜在的巨额利润;假如只有收入而没有巨额利润又 有谁来造假呢?显然,利润与收入不能等同。再从法理上来讲,“不能允许任何 人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一个自然正义法则,将违法多得的利润没收,那 违法不多得的利润就可以让与给违法行为人?这种计算方法显然有悖于法理。 其次,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提供了法律基础。《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第三条规定:“行 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 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规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 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 额”。上述规定是第二种计算方法的现实法律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也 是第二种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卫生部《药品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02年废止,第三种计算方法已失去法律依据。 第三,有利于与司法部门执法相衔接,使药监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 位,有利于树立药监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药监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时,当事人经常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提出异议,因执法人员没有出示确切的法律依 据,而往往引起药监部门与当事人对簿公堂。又由于药监部门与法院对违法所得 认定不一致,法院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药监部门在行政 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另外,一些案件违法行为人可能涉及刑事追诉问题,在执 法实践中,时常出现药监部门移送案件被退回的现象,退回的理由多是“不够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