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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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4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4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节。

本文将对《细则》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特种设备的分类与管理、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等方面。

一、监督机构的职责《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主要监督机构为国家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技术监督、安全监察和检查。

其中,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监察;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则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和安全监察。

二、特种设备的分类与管理《细则》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将其分为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运输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个类别,并对每个类别的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1. 压力容器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其中,压力容器的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压力容器的安装和改造则需要获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2. 锅炉的管理要求:详细规定了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锅炉的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标准,锅炉的安装和改造需要获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锅炉的维修则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维修资质。

3. 压力管道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检验的要求。

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和监理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压力管道的检验则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4. 起重运输机械的管理要求:规定了起重运输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起重运输机械的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其安装、改造和维修需要获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5. 电梯的管理要求:详细规定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程序。

2023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事故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能够开展特种设备的技术检验和评估;(二)具备较好的管理能力,能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备案、登记、审批等工作;(三)具备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五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获取特种设备的技术信息,保护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特种设备备案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生产特种设备之前,向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制造单位、制造日期等;(二)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主要结构图;(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四)特种设备的性能测试报告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特种设备之前,向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制造单位、制造日期等;(二)特种设备的安装图和使用说明书;(三)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四)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风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电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六条 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七条 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其职责如下:1、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2、组织制定、修订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3、监督、检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4、负责制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重点;5、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6、组织因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7、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2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2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监督机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特种设备技术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目标;2.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3.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5.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事故责任;6. 审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改造方案;7. 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8. 进行特种设备的抽检和检验,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9. 审核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证,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10. 推动特种设备的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优先原则: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风险管控原则: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必须以风险为导向,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和使用环境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3. 效能优先原则: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必须兼顾安全和效率,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

4. 公平公正原则: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必须公平公正,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措施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应采取一系列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2. 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记录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信息;3. 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抽检,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4.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5.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6. 对特种设备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事故责任;7.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改造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技术要求;8. 审核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证,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3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3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是指对特种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细化和具体操作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的职责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应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监测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许可、变更等工作。

同时,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还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特种设备监督人员的要求特种设备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特种设备监督资格证书,并应能够独立完成特种设备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

三、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许可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许可是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

特种设备的制造商、使用者和经营者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许可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特种设备的监测和评估特种设备的监测和评估是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特种设备的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布,供相关利益方参考。

五、特种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特种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及时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是针对特种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的要求,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包括设备的检验、验收、监测、维修、检修和报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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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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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风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电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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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其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组织制定、修订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监督、检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4、负责制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重点;
5、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组织因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第八条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在副总经理(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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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主要风电设备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定期通报所服务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情况。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4、参加风电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对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并监
督落实情况;
5、经常检查、了解和指导各风电企业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抽查各单位上报的报表、报告、总结中数据的真实性,发现数据不实或有异常不报者,及时通报;
6、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提出年度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
要求;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水平,技术交流培训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参与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8、参与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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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参加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九条风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在生产部门设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专责人,做好本企业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

各级职责为:
一、风电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新能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每年一季度组织修订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有关规程制度、标准、细则,监督、检查所属风场特种设备周期定检计划的执行情况;
3、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管理网络,每年召开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重点;
4、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组织落实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

了解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6、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督查、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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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检查、协调、落实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
2、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对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的上报,并按要求编制、报送各种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确保报表准确,上报及时。

协助风场、项目部建立健全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健全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检测手段,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加强技术监督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参加上级监督部门、技术监控服务单位举办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
4、组织对所管辖风场运行数据、检修维护数据和外委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依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要求按时将统计数据、报表上报至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管理档案;
5、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本公司与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拟定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使被监督的运行设备保持健康状态;
6、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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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监督意见;7、开展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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