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热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

【热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大多数的劳动者还是比较清楚的。
可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如今有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是有专门的独立董事的,虽然说独立董事,并没有具体的在公司的内部任职,但是依然可以对公司的相关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关于独立董事,最早应该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是否必须是同一个人?1、首先必须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做一近似的类比:公司股东会相当于人大会议(权力机构),董事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决策机构),董事长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国家主席。
另:经理层相当于各级政府(执行机构),监事会相当于司法系统(监督机构)。
2、一般的有限公司会成立董事会,同时设一个董事长;小公司由于股东较少,没必要设立董事会,也就没有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董事相关规定总结独⽴董事相关规定本⽂主要内容来⾃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起,做学习之⽤。
独⽴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董事”并存的中国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
本⽂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是从投⾏实务的⾓度总结和讨论独⽴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独⽴董事任职资格独⽴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级管理⼈员培训⼯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百三⼗⼀条第⼆款: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解除职务之⽇起未逾五年;(⼆)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员,⾃被撤销资格之⽇起未逾五年。
第⼀百三⼗⼆条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作⼈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员。
第⼀百三⼗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独立董事 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1. 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1.1 定义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独立于公司和控股股东,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1.2 职责独立董事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1 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
1.2.2 咨询职责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促进董事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1.2.3 纠正职责独立董事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1.2.4 代表职责独立董事应代表公司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程序2.1 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1 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和控股股东,不受其控制或影响。
独立董事不能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存在利益关联关系,不能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或现任高管。
2.1.2 专业背景要求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理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2.1.3 职业操守要求独立董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能够保守商业秘密,忠诚于公司利益。
2.2 选举程序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独立董事的选举能够真正反映股东意愿。
2.2.1 提名程序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并公告公示,以便股东对候选人进行评估。
2.2.2 选举程序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独立董事的选举,股东应根据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投票。
2.2.3 任职程序当候选人获得股东大会的过半数选票通过后,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独立董事的任命手续。
3. 独立董事的权益和责任3.1 权益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益:3.1.1 参与决策权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表决中享有相应权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

上市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摘要:一、董事任职条件的基本规定二、董事任职的具体要求1.资格条件2.工作经验3.独立性要求4.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三、董事任职的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执行刑罚未满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5.个人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四、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举和罢免1.股东大会选举2.累积投票制3.职工代表董事的产生五、结论正文:上市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是保障公司运营和发展的基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基本规定和具体要求。
一、董事任职条件的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 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二、董事任职的具体要求1.资格条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董事应具有较高的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素质,为公司发展和决策提供支持。
2.工作经验董事应具备五年以上与公司职务相当的工作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3.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履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的任职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学历、年龄、行业背景等。
三、董事任职的限制为了保证公司董事的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法律规定了董事任职的限制条件。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指引一、审核授权《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二、审核依据《证券法》第131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法》第132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 资格条件,独立董事通常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例如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他们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银行业务知识和经验,以便能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专业的指导和监督。
2. 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通常不应与银行的股东、高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过于密切的关联,以确保他们在监督银行经营和决策时能够保持客观和独立的立场。
3. 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董事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银行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以及公司治理准则等。
4. 诚信和道德,独立董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品质,能够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
总的来说,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专业资格、独立性、法律法规遵从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2年1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设置与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且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三)具备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五)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其中,证券公司不得超过2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九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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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00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3)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4)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指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向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