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相关法律法规
保密协议的签订和生效条件

保密协议的签订和生效条件保密协议是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保护机密信息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
在信息时代,隐私和机密性的保护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保密协议的签订和生效条件,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和保护机密信息。
一、保密协议的定义和重要性保密协议是一种双方约定,旨在保证涉及双方之间交流的敏感信息的保密性。
它确保了信息的安全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避免信息泄露造成的负面影响。
保密协议对于许多行业和领域的企业都至关重要。
例如,在技术领域,企业可能需要保护其商业机密、专利或创新技术。
在金融领域,保密协议可以确保客户的个人账户信息不会被泄露。
因此,保密协议的签订和生效条件非常重要。
二、保密协议的签订保密协议的签订是确保信息保密的第一步。
协议的签订要遵循以下条件:1. 双方意愿:保密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没有双方的明确同意,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
2. 协商和讨论:协议的内容应经过双方的充分讨论和协商。
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列出所有涉及机密信息的具体细节。
3. 法律依据:保密协议应基于适用的法律框架和法规,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执行。
4. 定义和范围:协议应明确定义机密信息的范围和涉及的各方义务。
这些定义应该清晰、具体,以免引起任何歧义。
5. 保密期限:协议应规定机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在保密期限届满后,机密信息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公开。
三、保密协议的生效条件签订保密协议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
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正式生效:1. 形式要求:保密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由双方正式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2. 合法性:协议的内容和条款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协议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生效。
3. 交换:双方必须确认协议的交换,并确保每个涉及方都获得了完整的协议副本。
4. 可执行性: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可执行的。
这意味着协议的各方需要有能力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保密协议的生效条件是确保协议有效执行的关键。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协议才能开始生效,实现信息保密的目标。
合同中的通用保密条款

合同中的通用保密条款1. 保密义务甲方和乙方同意,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透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2. 保密信息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数据、产品设计、商业计划、客户名单、财务信息、市场策略、技术秘密、源代码、算法、研究开发成果、产品配方、制造工艺、业务流程、管理方法、员工信息、合同文本等。
3. 保密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保密期限为五年。
4. 保密信息的使用甲方和乙方仅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
5. 保密信息的披露如因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一方需要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不被公开。
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泄露保密信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7. 保密条款的独立性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即使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8. 保密条款的修改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如需修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保密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保密条款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本合同的保密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劳动法关于保密协议的条款

一、保密协议的签订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密范围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技术配方、技术诀窍等;(二)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财务数据、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信息、商业策略等;(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四)其他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期限第五条保密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条保密期限届满,劳动者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四、保密义务第七条劳动者应当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以下保密义务:(一)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提供保密信息;(二)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保密信息。
五、违约责任第八条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赔偿用人单位因泄露或者提供保密信息而遭受的损失;(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总额的一倍。
第九条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竞业限制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第十三条本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24补充合同保密条款

2024补充合同保密条款
甲方(以下简称“客户”)和乙方(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义务
1.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商业计划、财务报表、市场调查数据、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客户名单等。
第二条保密期限
2.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或者不再具有商业价值之日止。
第三条保密范围
3.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保密措施
4.1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盗用。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如甲乙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盗用的,不属于违约行为。
第六条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
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

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摘录)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九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摘录)第四十二条……(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密条款相关法律法规

保密条款相关法律一、《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保密协议所属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保密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其中关于保密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 第1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保密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 第2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保密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第2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项。
”2. 第33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其中关于保密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第219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施工中的保密条款及法律要求

施工中的保密条款及法律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规模逐渐扩大,涉及到的信息也日益庞大。
在施工过程中,保密条款和法律要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要求,以确保工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一、保密条款1. 保密对象和范围在保密条款中,需要明确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施工项目中的保密对象可能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材料、技术参数等。
在条款中,需要明确列出这些保密对象,并明确规定其保密范围。
2. 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明确规定参与项目的各方(包括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师、监理单位等)的保密义务。
各方应承诺对于项目中的保密对象不进行泄露、擅自复制、使用或者转让。
同时,各方还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或措施,以确保保密对象的安全。
3. 保密期限在保密条款中,需要明确规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设定,一般情况下,项目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保密期限。
在保密期限内,各方都有义务对保密对象进行保密。
4. 违约责任保密条款还应当明确规定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等。
二、法律要求1. 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法律法规是保护施工信息安全的法律基础。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各方在参与施工项目时,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2. 严格的文件管理在施工项目中,需要建立严格的文件管理制度。
文件应按照保密级别进行分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密。
文件的传输和存储也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
3. 控制人员权限在施工项目中,需要合理控制人员的权限。
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够接触和处理保密信息。
通过建立权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保密信息泄露的风险。
4. 加强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也成为施工项目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各方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确保保密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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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相关法律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保密法》
20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
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
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