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北京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北京超生二胎罚款标准北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然而,对于超生的家庭,北京市也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将会面临一定的罚款。
首先,对于超生的家庭,根据超生人口的具体情况,罚款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如果是生育第三个孩子,罚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的三到五倍。
如果是生育第四个及以上的孩子,罚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的五到七倍。
这一点需要家庭特别注意,因为罚款数额的不同可能会对家庭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其次,对于罚款的缴纳方式,北京市规定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一次性缴纳的,需要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对于分期缴纳的,需要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先交纳一部分,剩余部分分三个月内分期缴纳完毕。
这样的规定为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缴纳灵活性,但也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最后,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家庭,北京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来说,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家庭,将会面临财产、收入、资金等方面的限制,甚至可能会被列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因此,家庭在面临超生罚款时,应当认真对待,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是比较严格的,家庭在决定要不要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规划,避免因为超生而面临不必要的罚款和处罚。
同时,对于已经面临超生罚款的家庭,也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缴纳义务,避免因此带来更多的不良后果。
希望家庭们能够理性生育,做出符合自身情况和国家政策的选择。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京卫监督〔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一步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到位,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条例》和其他相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法规为准绳,紧密结合北京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现状、水平和公众社会认知能力,采取集中专项与“双随机”抽查方式,扎实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迈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计划,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坚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自我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专项集中整治相结合、管理与自律相结合。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条例》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条例》规定和地区实际,建立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分管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亲自组织制定监督执法计划、方案,并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
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怎样规定的2024

引言概述: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细则。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卫生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以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意义。
正文内容: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违法行为,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序良俗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强调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和改正,促使其真正意识到卫生法规的重要性。
4. 确保法定权益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确保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5. 预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惩罚,起到预防效果,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具体规定1. 违法行为与处罚之间的关系: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范围。
a. 违反卫生法规:对于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如不符合卫生标准、不按时清洁、不合理使用卫生设施等,将采取行政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b. 滥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对于滥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如未经批准销售、使用假冒产品等,将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c. 假冒伪劣产品: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等处罚措施。
2. 处罚力度的界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程度。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将采取行政警告、口头提醒等较轻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处罚措施。
3. 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序: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序,包括责令整改的时限、罚款金额的确定、吊销许可证的程序等,以确保处罚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人口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45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行政处罚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依据职权进行处理。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五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逾期不校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仍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国内人口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裁量详细介绍

《国内人口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裁量详细介绍一、概述国内《人口计划生育法》旨在管理和控制人口数量,维护国家的人口资源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设立了行政处罚制度,以对违反该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惩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内人口计划生育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根据《国内人口计划生育法》第XX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裁量,确保惩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符。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对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其遵守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故意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
3. 撤销资格或减少资助:对于侵犯他人生育权益、骗取福利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撤销相关资格或减少相应资助。
4. 暂停业务:对于从事、借腹生子等违法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暂停其相关业务资格。
四、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裁量: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2. 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程度;3. 违法行为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4. 违法行为者的过去行为表现;5. 违法行为者的社会责任感和悔过表现。
五、限制权利和权益保护在行政处罚后,对违法行为者的权利和权益应当依法加以限制保护。
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合理,并注重保护违法行为者的合法权益。
六、申诉和救济措施对于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人或单位,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并享受相应的救济措施。
七、总结《国内人口计划生育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是确保该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通过恰当的裁量,可以对违反该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适当的惩罚和教育,促进人口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国内人口计划生育法》。
刘某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杨旸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杨旸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1;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刘某1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某1【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磊龙琍【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原朝阳区卫计委作为本市朝阳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其所辖区域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市卫计委具有接收、审查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在《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第12部分:入院记录》中存在“修正诊断”数据元专用属性的描述的情况下,中日医院在诊断活动中使用“修正诊断”具有专业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朝阳区卫某作为本市朝阳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其所辖区域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市卫某具有接收、审查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市卫健委和朝阳区卫健委分别承接了原市卫某和原朝阳区卫某的行政职能,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依照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违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局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未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的;(三)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有害作业单位,未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未设有专(兼)职急救人员的;(四)转让有害作业项目不提供防护资料的;(五)对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人员,不及时调离的。
第四条违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局责令限期改进、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不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二)不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三)对职业病患者不安排治疗和疗养的;(四)对疑似职业病患者不及时申请诊断的;(五)不接受监测机构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的;(六)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的;(七)引进或者接受转让有职业危害的项目,未配备有效卫生防护设施的。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用分析

4 3 8・
中国卫生监督杂 志
北京市 卫生计 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应用分 析
付 瑞芳 , 王 芮, 周世 凯 , 韩 朵
( 北京市朝 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北京 1 0 0 0 2 1 )
【 摘要1 目的 通过分析北京市朝阳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一周年以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查
找促进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 不断完善 、 优化 的方法 , 从而促进 执法部 门规范执法 , 提 高其依 法行政能力。方法 分 析探 讨 北京市朝 阳区2 0 1 6 年 的共 1 8 4 8 件行政处 罚案件 的实施过程 中,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使用 情况。结果 行政 处罚 裁量 基准在执法实践 中充 当了裁量 的标尺 , 对于衡量违 法行为的度 、 控制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的度 、 约束行政 执法 机 关的行政处 罚行为 、 约束行政相对 人的违法行 为均起到 了积极 作用。但也存 在基准未及 时根据法律 法规更新 、
An a l y s i s o n t h e a p p l i c a t i o n 0 f d i s c r e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f o r h e a l t h a n d
f a mi l y p l a n n i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u n i s h me n t i n B e i j i n o n o f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e n a l t y i n Ch a o y a n g Di s t i r c t s i n c e i t s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f o r o n e y e a r . Me t h o d To a n a l y z e t h e u s e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应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1-
本规则是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不直接或间接作为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北京市政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六条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改正措施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重点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或资格;
(二)是否属于超出相关资格、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法产品是否合格;
(四)违法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数量;
(五)违法产品的价格、货值金额,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六)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七)检验不合格项目检测指标与标准规定之间的差距程度;
-2-
(八)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是否规范(例如:能否提供病历、账册、票据等相应管理资料);
(九)针对危害后果有无补救措施;
(十)有无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及是否实施;
(十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产品是否损害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程度;
(十二)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
第八条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资质罚,按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申诫罚力度轻于财产罚,财产罚力度轻于资质罚。
第九条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三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阶次: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阶次内选择较低的处罚,减轻处罚应当选择裁量基准低阶的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阶次:
(一)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阻扰、抗拒执法的;
(三)故意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五)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4-
从重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阶次内选择较高的处罚,加重处罚应当选择裁量基准高阶的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出现既有从轻减轻情节又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情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幅度内酌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
第十四条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
第十五条需要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记载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阐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行政处罚或者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反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导致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则》制定《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北京
-6-
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执行。
《细则》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改正措施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将处罚裁量基础档划分为2至6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情节由轻到重,裁量阶次由低到高。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阶次,每个基础裁量阶次所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基础裁量阶次实施处罚,跨越幅度一般不超过2阶。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不涉及的行政处罚职权,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及《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及《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原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及《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