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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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的内容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注意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注意新增内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注意的问题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以及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能推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再根据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计算税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二、土地增值税类型土地增值税是不受物业的年限限制,只要是豪宅物业有增值便适用此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但无增值者可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第一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无购房发票的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第二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有发票的征收方法,其税率为:1.增值额未超过50%的征收增值额的30%;2.增值额为50%~100%的征收增值额的40%;3.增值额为100%~200%的征收增值额的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征收增值额的60%.”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就算土地增值税前了解清楚各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然后根据上述介绍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可以准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土地增值额=土地流转价格-原土地购置价格其中,土地流转价格是指土地所有权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原土地购置价格是指土地所有权最初购买时的价格。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1.原购置土地价格为100万元,土地流转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20%。

土地增值额=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原购置土地价格为50万元,土地流转价格为1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30%。

土地增值额=1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流转价格和原购置价格之差来确定增值额,再根据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应用土地增值税主要用于控制房地产泡沫、平衡城市经济发展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它可以通过增加开发商的土地成本,抑制过度开发,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提供财政收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1.鼓励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增值税的征收,可以使土地的购买者在土地流转时需要考虑到土地增值税的成本,从而鼓励他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2.控制房地产泡沫: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开发商的土地成本,限制房地产的过度投机和价格泡沫的产生,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3.调节房地产市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过大,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控制房地产泡沫,并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简单明了,通过具体的实例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计算方法。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一、政策背景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特别是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值增长更为显著。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人开始考虑将手中的旧房转让,以期获取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然而,与此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也备受关注。

对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不少人表示困惑,甚至对其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本文将就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抵押时,因土地价值的增加所形成的税收。

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而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对象、纳税标准等都是具体呈现出来的。

在转让旧房时,因土地价值的增加所形成的增值收益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在我国,关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也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通过买卖旧房并取得收益的行为,满五年后,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这里,所谓“满五年”,是指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五年。

而对于未满五年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税收计算。

针对满五年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在不同地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转让旧房时,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而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对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我更倾向于从简到繁地进行全面了解。

我会深入研究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了解其所涉及的范围和具体涵义。

随后,我会重点查阅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深度解读满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自己在转让旧房时能够合理地规避税收风险。

在对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理解和应对时,我也会在购房时就充分考虑相关税收政策的因素,以避免可能涉及的税收风险。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计算公式:1.实例1: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1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2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2.实例2: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8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3.实例3: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2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22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4.实例4: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3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4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5.实例5: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60万元,税率为15%,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60万元-50万元)=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万元,小于免征额30万元。

6.实例6: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1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180万元,税率为18%,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180万元-150万元)=30万元应纳税额为30万元,超过免征额30万元。

7.实例7: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25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300万元,税率为20%,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3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应纳税额为50万元。

8.实例8: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40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500万元,税率为25%,免征额为30万元。

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9.实例9:地一块土地原先估值为80万元,现转让给他人估值为90万元,税率为15%,免征额为30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90万元-80万元)=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万元,小于免征额30万元。

这些实例旨在向您说明如何根据土地估值、税率以及免征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部分汇总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部分汇总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部分汇总问题一、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的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每个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土地成本、间接费用、共同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分摊的规定很有特色:其规定既不明确,且可选择。

如: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税发[2006]187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二、一个成本对象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分摊问题。

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合理的方法是什么?没有明确。

)地方规定:1、按建筑面积分摊.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如何计算其增值额的问题(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用房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二)上述项目在计算时,如其成本费用混合核算的,应以不同类型的用房,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2、按面积建筑分摊外加可选择其他。

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311号) 1、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

在分别核算增值额时,可以采取按普通标准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前款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计算并分摊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扣除项目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与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与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与9个实例1.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转让的价格,包括现金、非现金或者现金和非现金结合的支付。

“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款”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的价款或费用,包括购买土地的价款、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土地利用权出让金、交付费等。

“税率”根据国家的不同政策而定,一般为30%。

2.土地增值税的实例:(1)企业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2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40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200万元。

(2)公司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1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15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50万元。

(3)一些人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10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50万元。

(4)开发商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5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300万元。

(5)公司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2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30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5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100万元。

(6)一些人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8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12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土地利用权出让金3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40万元。

(7)开发商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3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50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土地利用权出让金8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120万元。

(8)企业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1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25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2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80万元。

(9)一些人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6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8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交付费1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20万元。

以上就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以及9个实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率和其他的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应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土地增值指的是土地转让时的增值收入,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土地增值=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已纳税额-免征规定的增值税总额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会有所不同。

9个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实例1: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00万元,转让价款为150万元,已纳税额为20万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10万元。

土地增值=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3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30%-10万元=5万元实例2: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80万元,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已纳税额为10万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万元。

土地增值=120万元-80万元-10万元-0=3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20%-5万元=1万元实例3: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200万元,转让价款为300万元,已纳税额为50万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8万元。

土地增值=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0=5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25%-8万元=3.5万元纳税额为15万元,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4万元。

土地增值=90万元-60万元-15万元-0=15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15%-4万元=1.25万元实例5: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50万元,转让价款为180万元,已纳税额为30万元,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2万元。

土地增值=180万元-150万元-30万元-0=0万元应纳税额=0万元×35%-12万元=-4.2万元(负数表示无应纳税额)实例6: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120万元,转让价款为160万元,已纳税额为25万元,税率为28%,速算扣除数为7万元。

土地增值=160万元-120万元-25万元-0=15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28%-7万元=1.4万元实例7:地一块土地的取得成本为90万元,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已纳税额为20万元,税率为18%,速算扣除数为6万元。

土地增值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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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10]347号[2010-07-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10]53号[2010-05-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10]220号[2010-05-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9]91号[2009-05-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全文有效中税协发[2008]16号[2008-06-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8]318号[2008-04-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7]132号[2007-12-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7]544号[2007-05-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6]187号[2006-12-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6]141号[2006-10-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6]21号[2006-03-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2004]225号[2004-12-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2004]192号[2004-12-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938号[2004-08-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2]1084号[2002-12-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2]512号[2002-06-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字[1999]293号[1999-12-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112号[1999-03-05]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有效署税[1999]133号[1999-02-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7]162号[1997-03-07]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6]227号[1996-12-17]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6]48号[1996-04-0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1996-02-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6]4号[1996-01-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5]61号[1995-06-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5]48号[1995-05-2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财会[1995]15号[1995-03-0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财会字[1995]15号[1995-03-0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全文有效外经贸计财字[1995]75号[1995-02-22]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条款失效财法字[1995]7号[1995-01-27]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有效财法字[1995]6号[1995-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有效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19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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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包括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等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三、房地产开发费用(一+二)*10%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五、加计扣除20%(一+二)*20%计算公式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100%、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国税发[2006]187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列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开发成本科目设置1.土地获得价款1.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1.2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1.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1.4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2.前期工程费2.1勘察设计费2.1.1勘测丈量费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2.1.2规划设计费2.1.2.1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2.1.2.2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2.1.2.3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2.1.3建筑研究用房费材料及施工费2.2报批报建增容费2.2.1报批报建费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资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项目整体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2.2.2三通一平费2.2.2.1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2.2.2.2临时用电接通红线外施工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2.2.2.3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2.2.2.4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2.2.3临时设施费2.2.3.1临时围墙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2.2.3.2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2.2.3.3临时场地占用费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赁费2.2.3.4临时围板设计、建造、装饰费用3.建筑安装工程费3.1主体建筑工程费3.1.1基础造价土石方、桩基、护壁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及检测费、降水3.1.2结构及粗装修造价砼框架、砌体、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补贴、散水、沉降缝、伸缩缝、底层花园砌体3.1.3门窗工程单元门、入户门、外墙门窗、防火门3.1.4公共部位精装修费大堂、电梯厅、楼梯间、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将装修费用3.2主体安装工程费3.2.1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室内给排水系统费(自来水/排水/直饮水/热水)室内采暖系统费(地板热/电热膜/分户燃气炉/管道系统/暖气片)室内燃气系统费室内电气工程费(楼栋及单元配电箱、电表箱、户配电箱、管线敷设、灯具、开关插座、含弱电工程管盒预埋)3.2.2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3.2.2.1通风空调系统费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空调管道、通风系统费用3.2.2.2电梯及其安装费3.2.2.3发电机及其安装费发电机供货、安装、机房降噪费3.2.2.4消防系统费水消防、电消防、气体灭火、防排烟工程费3.2.2.5人防设备及安装费密闭门、气体过滤装置3.2.3弱电系统费3.2.3.1居家防盗系统费用阳台及室内红外探测防盗、门磁、紧急按钮3.2.3.2对讲系统费用可视及非可视对讲系统费用3.2.3.3三表远传系统费用水、电、气远程抄表系统费用3.2.3.4有线电视费用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3.2.3.5电话系统费用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3.2.3.6宽带网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4.基础设施费4.1室外给排水系统费4.1.1室外给水系统费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4.1.2雨污水系统费用4.2室外采暖系统费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4.3室外燃气系统费管道系统、调压站4.4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4.4.1高低压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4.4.2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4.4.3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4.5室外智能化系统费4.5.1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4.5.2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4.5.3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4.5.4小区门禁系统费用4.5.5电子巡更系统费用4.5.6电子公告屏费用4.6园林环境工程费4.6.1绿化建设费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4.6.2建筑小品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4.6.3道路、广场建造费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4.6.4围墙建造费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4.6.5室外照明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等4.6.6室外背景音乐4.6.7室外零星设施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等5.公共配套设施费5.1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5.2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5.3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5.4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5.5球场5.6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5.7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6.开发间接费用6.1工程管理费6.1.1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6.1.2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6.1.3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6.1.4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6.1.5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6.1.6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6.1.7工程保险费6.2营销设施建造费6.2.1广告设施及发布费车站广告、路牌广告6.2.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推出销售楼盘周围等销售区域销售期间的现场设计、工程、装饰费;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工程、装饰等费用6.2.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设计、工程、装饰等6.2.4样板间包括样板间设计、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

主体外搭设的样板间还包括建造费用;主体样板间销售后回收的设计、装修、家具、家私等费用,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单列或单独记录,考核时从总费用中扣除6.3资本化借款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6.4物业管理完善费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一、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二、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三、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四、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五、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六、企业预提的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七、除财务费用外的其他开发费用,超过土地及开发建设成本的5%部分不得扣除八、与清算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九、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得扣除十、因企业原因发生的纳税评估费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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