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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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7]27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11.06
【实施日期】200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2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
中央驻鄂)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另行安排)。
二、申报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中央驻鄂和省管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均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地址: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一楼省建设厅政务中心1号台)。
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受理和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军队系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注册(地址: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一楼省建设厅政务中心1号台)。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申请人网上申报:由申请人个人登陆湖北工程建设网(网址:
)“湖北省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2、企业网上审核:由所在企业凭企业身份锁登陆上述网站,对本企业有关人员网上申
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上报。网上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汇总表。
3、市、州及相关部门网上审查:由各市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凭企业资质审核锁登陆上述网站,对企业和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并上传。网上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审核意见表和汇总表。
对中央驻鄂施工企业、各造价咨询企业、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因本注册系统目前尚未整合企业相关数据,需凭企业身份锁补报企业资质数据后,方可凭企业身份锁进行建造师注册网上申报。
对勘察设计企业,因目前尚未实行企业资质数据网上申报工作,须到省建设厅信息中心购置企业身份锁,并上报企业相关数据后,方可凭企业身份锁进行建造师注册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