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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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安全,维护事务所内部和外部的信誉。

2. 财务管理职责2.1 财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的执行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阅资金管理费用控制税务申报2.2 律师事务管理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对财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策监督财务部门的工作定期审查财务报表和核算结果确保财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准则3. 财务管理流程3.1 财务预算律师事务所应在每个财务年度开始前,制定财务预算,明确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和预期利润。

3.2 财务记账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财务交易,并定期制作会计凭证和账簿。

3.3 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通过内部审查和独立审计,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合理安排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有效利用,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3.5 费用控制财务部门应建立费用控制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各项费用的审核和支付流程,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6 税务申报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申报义务,遵守相关税法和税务规定,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纳税义务。

4. 财务内部控制4.1 财务制度和流程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和完善财务制度和流程,并通过内部培训和监督,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

4.2 财务审查和内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3 财务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财务风险,防范各类财务风险的发生。

5. 监督与追责5.1 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事会等,监督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合伙人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务所的财务状况;(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各项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透明性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财务事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负责编制、审核和执行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三)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负责管理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五)负责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六)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七)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本所实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准确、连续、完整;(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财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核算:按照业务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各项收入;(二)支出核算:按照支出用途,分类核算各项支出;(三)成本核算:按照成本构成,分类核算各项成本;(四)利润核算:按照利润构成,核算事务所的利润。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八条本所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财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财务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二)审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三)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审查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五)审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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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稳定和客户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财务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规范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1. 财务管理委员会1.1 职责:负责制定和监督财务管理政策和流程,审批重大财务事项,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2 组成: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每年进行换届选举,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1.3 会议:定期召开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决策相关财务事务。

2. 财务部门2.1 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费用核销、财务报告的编制等。

2.2 组成:财务总监一人,会计人员若干。

2.3 职权:财务总监有权签署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文件和合同。

三、财务流程管理1. 预算管理1.1 年度预算:财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等方面的预测和规划。

1.2 预算执行:律师事务所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相应的预算执行计划,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资金安排。

2. 资金管理2.1 资金收入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原则、费用类别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入账。

2.2 资金支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支付流程、审批机制等,确保资金的合规支付,避免财务风险。

2.3 资金运作管理: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的日常运作,如资金抽调、投资管理等。

3. 费用管理3.1 费用报销管理:员工报销流程、费用报销标准及审批机制等。

3.2 费用控制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核机制,避免浪费和滥用。

四、财务报告与审计1. 财务报告1.1 定期报告: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审阅并对外发布。

1.2 实时报告:及时跟踪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馈相关信息。

2. 财务审计2.1 外部审计:定期礼聘独立审计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保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律师事务所过饭的财务制度

律师事务所过饭的财务制度

律师事务所过饭的财务制度一、财务制度的建立1.财务管理人员的设置: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统筹全局,维护事务所的财务安全。

2.财务制度的制定: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务控制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确保财务管理有章可循。

3.内部审计制度: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财务管理1.预算管理: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当制定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人力资源费用预算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订。

2.会计核算: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准确地对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费用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费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防止浪费和滥用,提高经济效益。

4.资金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转。

5.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管理层和股东通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形成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

三、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1.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3.法律合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开展财务风险评估,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潜在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2.风险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降低损失。

3.风险应对: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应对风险的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风险事件,减少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过饭的财务制度对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为了规范、高效地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财务职责与权限1. 财务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监督和执行财务工作,包括财务决策、账务核对、预算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2. 财务权限2.1 归集与支付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归集和支出支付应通过财务部门进行,确保款项安全和流转的合规性。

2.2 预算控制财务部门根据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对费用预算进行合理安排和控制,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3 费用审批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各项费用支出需经财务部门审批,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4 借款和投资律师事务所的借款和投资决策需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风险的可控性和合规性。

三、财务流程管理1. 会计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核算科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资金管理2.1 资金收付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专门的资金收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2.2 费用支付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确保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2.3 资金监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进行监控和分析,预警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

3. 预算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经营计划和目标制定年度预算,财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四、财务监督与审核1. 财务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财务审核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结果应及时向事务所的合伙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财务报告及披露1. 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表,确保其真实、准确。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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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财务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设有财务管理部门,由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会计政策和财务制度。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现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律师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执行的监督。

5.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财务风险评估报告和应对措施。

6.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作出财务决策。

四、会计核算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确定会计科目和核算范围,设置完整合理的会计账簿。

3.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每一笔业务都应有相应的凭证。

4. 律师事务所应按月确保会计账簿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财务报告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2.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3.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4.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六、资金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调配和使用程序。

2. 律师事务所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精打细算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控,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流失等风险。

4.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七、票据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开具、使用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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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

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

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3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___%为医疗基金;(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6)___%为储备基金;(7)___%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

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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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

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
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

本所的
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

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20%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二)收入总额60%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由合伙人律师会议确定;
(三)收入总额10%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四)收入总额10%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

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三百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伙人律师会议提
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

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伙人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伙人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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