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诉讼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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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

201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2012年08月31日 16:26:13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该修正案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民事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之间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行为。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自建国以来不断完善,旨在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民事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成本高等,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内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诉讼程序简化为了解决传统诉讼程序繁琐的问题,该修正案简化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以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介绍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如调解、仲裁等,鼓励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

2. 证据规则改革修正案对证据的举证、提取、鉴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加强了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证据收集途径。

3. 诉讼成本节约针对以往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高昂诉讼成本问题,修正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对于一些小额诉讼案件,减免了一部分诉讼费用,并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提供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

4. 法官职权明确修正案规定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权责,明确了其在审理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性。

此外,还加强了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加强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意义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1. 促进司法公正修正案对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了改革,旨在减少人为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此外,通过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以及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认可度。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关键词: | 来源:侯碧嘉律师 | 时间:2012-10-25 | 浏览:683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权益保护保障保证措施

民事权益保护保障保证措施

民事权益保护保障保证措施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1. 健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制定并完善涉及民事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其与国际法和现实社会需求相符合。

2. 提高法律知识普及程度。

加强公民法律教育,提升公众对民事权益保护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3. 加强司法体系建设。

完善司法机构和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确保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二、加强法律援助和救济机制1.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

2.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支持其参与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并推动司法公正。

3. 完善救济机制。

建立和完善各类救济机构和程序,包括仲裁、调解、调查取证、行政复议等,加强对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和救济。

三、加强民事案件监督和执法监管1. 建立健全案件监督制度。

加强对各级法院和执法机构的监督,确保司法裁判和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

2. 完善执法隐患排查机制。

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执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和权力滥用现象。

3. 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

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接受对民事案件和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回应并处理相关问题。

四、加强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1.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规定,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2. 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水平。

加强对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防护,建立先进的安全技术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事件发生。

3. 加强互联网监管与执法。

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平台和运营商的监管,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1.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措施。

民事诉讼保证措施

民事诉讼保证措施

民事诉讼保证措施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采取一系列保证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机构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个关键保证措施,并探讨其实施的深度和重要性。

一、财产保全措施作为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保证措施之一,财产保全措施旨在确保诉讼标的的完整性和执行裁判的有效性。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方法,通过对被诉财产的限制和保管,防止被告财产易主、隐藏或转移。

这项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关法官、法警等执法人员的高度职业操守和分寸把握,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制度。

二、临时禁令和保护令临时禁令和保护令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持续进行而采取的措施。

比如,在家庭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禁止对方继续侵权、迫害自己或者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相关法官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权衡,对法律要求和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判断,确保禁令或保护令的实施合理、有效。

三、证据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依据。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证据的完整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证据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证据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等,通过采集、保存和明确证据的真实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实施证据保全措施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也需要建立起高效的协调机制和完备的保障制度。

四、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当事人可能存在经济实力和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可能会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为了保证所有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制度。

法律援助可以为贫困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调解等服务,经济救助则可以提供诉讼费用的减免或分期支付等方式,以降低他们参与诉讼的门槛。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律师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合作,以确保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的合理性和效果。

司法保障措施

司法保障措施

司法保障措施司法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会详细讲述司法保障措施,包括司法独立、配备专业法官、法律援助、司法透明与信息公开、证据保护、审判公正等方面。

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保障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无受任何人的干涉与压力,可以根据事实与法律裁决案件。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法官的任命与评估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官的待遇与福利应该得到保障。

2. 配备专业法官法官的专业素养对司法保障非常重要。

政府应该注重对法官的选拔与培养,确保法官具备专业的知识与能力。

此外,法官还应接受定期的培训,以适应法律领域的不断变化与发展。

3.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些弱势群体可能由于经济、文化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雇佣律师。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政府应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获得法律帮助。

4. 司法透明与信息公开司法透明度与信息公开是司法保障的关键因素之一。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审判过程的记录与公开,以便公众监督司法活动。

此外,法院的判决文书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让人们了解审判的结果与理由,增加司法透明度。

5. 证据保护在司法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保护,包括强制性的证据保护规定、证据保全的手段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证据收集与保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6. 审判公正审判公正是司法保障的核心。

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性,确保所有当事人在审判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为此,法官应当依法公正行事,听取双方的意见与证据,以正当的方式作出裁决。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司法保障的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政府、司法机关和全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建设和维护司法体系的公正与完善,共同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实现长期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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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判决结果得以实现
1.几种财产保全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 92、93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317条、《仲裁法》第 28条)
(1)提起时间:涉外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中提出;仲裁的财产保全要在仲裁过程中提起。

(2)提起主体:诉前财产保全、涉外财产保全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依当事人申请提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法院的职权;
(3)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4)起诉时间:提起诉前财产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提起涉外诉讼中的诉前财产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30 日内(无特延期规定)提起诉讼。

2.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民诉意见第98、102条)
a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可以保全;
b担保物可以保全[不能对抗担保物权];
c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
d不能重复保全
3.二审前(民诉意见第103条)——当事人已经上诉,但二审法院尚未接到案卷
一审法院采取;可以依职权 [诉中]
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采取,但涉外由中级法院采取)
(小结)保全的管辖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仲裁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基层和涉外中级)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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