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九十
诉讼费的退还和补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费的退还和补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中,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支付的与诉讼案件相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审理费、执行费等。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退还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诉讼费的退还和补偿的具体情况和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的退还和补偿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事人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进展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还诉讼费用。
具体而言,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当事人撤诉申请需要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确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方可宣告撤诉。
在此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撤诉原因、撤诉的阶段以及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已支付的诉讼费用。
其次,如果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在对财产提出保全申请时,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诉讼费用。
如果法院对该保全申请进行了批准,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同样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
然而,如果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撤销了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支持决定,或者当事人提出了错误的申请导致撤销,法院将退还当事人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因诉讼费用支付错误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不当支出的情况下,可要求法院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如果法院错误地要求当事人支付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明确规定的诉讼费用标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还多余支付的费用。
如果法院没有依法核准费用减免、减缓或者免收的情况下收取了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
类似地,如果法院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当事人多支付了诉讼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补偿请求。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的退还和补偿是民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事人在适用这一条款时应注意时机和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法释〔2022〕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1【实施日期】2022.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22〕11号)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再审案件法律释明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基础上,因发现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涉及到众多法律程序和期限规定,其中法律释明期限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再审案件法律释明期限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释明期限的概念法律释明期限,是指在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案件相关法律依据、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期限。
这一期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释明期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案件的有关法律依据、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法律释明期限的具体内容1.案件受理通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及法律释明期限。
2.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法律释明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以下内容:(1)案件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诉讼程序:包括再审案件的申请条件、审理程序、上诉程序等。
(3)权利义务: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权利救济期限:当事人对再审案件的法律释明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释明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五条当事⼈死亡或者终⽌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第⼆百零⼀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效后,当事⼈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规定的⼈数众多的⼀⽅当事⼈,包括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规定的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七条当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和原审其他当事⼈的⼈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是⾃然⼈的,应当提交⾝份证明;再审申请⼈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份证明书。
委托他⼈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再审申请⼈与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的基本信息; (⼆)原审⼈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七⼗九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当事⼈分别向原审⼈民法院和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致的,由原审⼈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条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条当事⼈认为发⽣法律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条当事⼈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进⾏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另⾏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九十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九十八
开封楚女randan46201@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4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修改】
支付令送达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理由】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的,已造成两次系属,后面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终结督促程序。
(二)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事由(也可以说是支付令失效的理由)有3种(一般情形的终结诉讼除外):一是支付令送达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二是支付令不能送达,三是被申请人异议成立。
前一种情形与判决一样,在送达前还不对法院产生对内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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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九十
开封楚女randan46201@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
对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新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支持异议的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理由】
(一)特殊程序案件出现新情况时,《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90条、第193条已作规定,无须解释。
但对原判决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救济途径,有解释必要。
(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都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5条等相关规定。
(三)特殊程序案件只存在“是”与“否”的判断,不存在申请或者请求部分成立从而改变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仅调解确认裁定可能存在这种情形)。
(四)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可能涉及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从而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五)特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非讼性为本质属性。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非讼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否则,不仅违背诉讼基本原理和规律,更会导致非讼程序诉讼化、诉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化。
【案例】A与B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大幅上涨,出卖人A反悔。
出卖人A与其亲属C伪造已先行将房屋出售给C的房屋买卖合同,C以A未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A。
A在审理中同意将房屋过户给C,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后将涉诉房屋过户至C名下,导致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