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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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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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涉及其权益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1)明确法律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审判机关明确有关法律适用的条件,并从而达到避免疑义和歧义的目的。

(2)增强司法信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出现的歧义,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信誉。

(3)改善司法实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仅可以改善司法实践,而且可以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司法差异。

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执行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执行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实践。

即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其权益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解释。

另一种是司法裁定。

即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其权益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裁定。

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效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即司法解释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绑定力,即司法解释的结果对以后的审判有绑定力。

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程序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2)法院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他们提交有关意见。

(3)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解释的裁定,或者推定司法解释的结果。

(4)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5)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结果作出裁定,并将裁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六、总结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程序,它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审判机关明确有关法律适用的条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信誉,改善司法实践,提高司法质量,减少司法差异。

但是,在使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以保证司法解释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和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裁判权的行使一、裁判权限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标的额确定司法职权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权限。

具体而言,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审理终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则担负着监督指导职责。

二、裁判方式司法解释对裁判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等不同方式的裁判。

此外,还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等裁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包括知情权、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等诉讼权利。

此外,还对诉讼费用减免、证人保护等权益予以了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真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诉讼义务。

同时,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第四章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形式司法解释对证据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和适用。

同时,还提及了电子数据和网络数据等新兴证据形式的具体要求和规则。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对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原告举证、被告举证、第三人举证等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要求和义务。

第五章保全审查一、保全审查的程序司法解释对保全审查的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保全审查的效率和公正公平。

具体而言,包括申请保全、保全措施冻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民事诉讼法时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它旨在明确和解决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适用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它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相当于法律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般包括三部分:解释原则、解释内容和适用时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分类。

按照颁布时间分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按照颁布时间可以分为旧司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

旧司法解释是在1991年实施《民事诉讼法》之前发布的;新司法解释是在1991年以后发布的。

按照将解释的内容分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可以按照其解释的内容来分类。

按照解释内容的不同分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分为以下几种:•案例性解释•普遍性解释•特别性解释•专项性解释•衔接性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可以总结如下:解决争议在民事诉讼中,当法律存在争议时,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统一司法裁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法院的裁决提供了指导,可以统一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上的裁决标准,保证案件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规范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可以规范法官的司法实践,避免司法机关的裁判标准不一致,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包括三部分:解释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和裁判文书等诸多方面,而不包括其他领域。

解释的适用场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适用,并且必须根据解释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予以解释。

解释的适用时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后,其适用时期应该从发布日期开始算起。

对于在司法解释发布之前提出的案件,应当依据原有的法律标准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例子以下是两个可能会用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第11号该解释规定,当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涉及公证证据,应根据相关法规程序在公证机构完成,如果未完成公证,应作为无效证明而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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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
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之一(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在这些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该司法解释共320条,《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条文只有270条,从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据直至各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程序都作了规定。

《执行规定》共137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30条,对执行机构、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执行监督等问题作了规定。

《证据规定》共83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12条,对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简易程序规定》共3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为5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等问题作了规定。

《民事调解规定》共2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为7条,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如何具体进行、调解与和解的关系、调解异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内容最全面、丰富,实际上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它的出台,与我国司法机关的传统做法是一脉相传的。

国家颁布一部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一个落实该法律的司法解释,以使得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或概括性的规定好体制度或程序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毋庸置疑,这些司法解释对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或者加强法律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方面在民事诉讼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它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国家在立法上的不足,法律条文的过于概括或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司法解释来弥补。

同时也说明我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通过实践进行修改。

而现行的这些司法解释,对我们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说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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