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税法新编第13章 契税法

法
Taxation Laws
第13章契Biblioteka 税【本章要点提示】
烟叶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烟叶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征收规定
税法
一、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 产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 权属的过程中,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 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 赠与、交换。
税法
二、 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 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 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 属的过程中,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 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 赠与、交换。
税法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 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是否减免。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经外交部确认,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 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 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税法
三、契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 权属转移关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计税依 据可能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或价格差额等,要 视不同情况而定。 2、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为3%~5%。 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 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https://img.taocdn.com/s3/m/2ccd9f0ca6c30c2259019ed8.png)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15第十五章 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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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主讲:汤代忠
四,纳税申报及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 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性质凭证当天. 同性质凭证当天. 2,纳税申报 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 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 10日内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三,减税,免税 减税,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 征契税; 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 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上述减免规定的详细解释见教材P468 469. P468上述减免规定的详细解释见教材P468-469.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 房屋权属的. 地,房屋权属的.
契税法

契税法[摘要]:契税法是调整国家和契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征收和纳税人缴纳的法律依据。
主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正文]:2011年8月23日起,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房属于,要加入女方名字则要交3%的契税。
曾一度引起人们的不满,那契税又是怎么来了解?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国家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的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
就房屋买卖来说,谁买房,谁纳税。
契税属于行为税的范畴。
契税的作用:1、有利于调控房地产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与供需关系和市场价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征收契税对房地产交易价格起到规范作用。
2、有利于适当调节预算外资金,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
对一些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土地、房屋,通过征收契税可以将一部分预算外资金转为预算内资金。
3、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
4、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契税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契税由来已久,早在东晋时就开始征收。
当时对买卖田宅、牛马等征收的税名曰估税。
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人氏典买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示验印,以“印契钱”。
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每贯收税钱40文(4%)。
元、明、清历朝历代也都征收契税。
清末买契按9%征税,典契按6%征税。
民国时期,税率常有变动,买契税率高达15%,典契高达10%,正税之外还有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城市和已经完成土改的分标征收契税。
1954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国家规定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自由买卖,此后契税仅限于对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征收。
到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城市的私有房屋大部分转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转移房产的现象大量减少,税源近乎枯竭,因此,有的省、市先后停征了契税。
房屋契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由承受人缴纳的税费。
第三条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六)房屋继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契税的纳税人为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
第五条契税的税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三)房屋继承,免征契税;(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率。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易价格。
房屋交易价格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的成交价格,或者房屋继承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价格。
第七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条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契税征收工作进行管理,包括:(一)建立健全契税征收管理制度;(二)加强对契税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三)对契税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查处契税违法行为。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契税申报:(一)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二)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当提交房屋交易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三)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申报的契税情况进行审核,依法确定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逾期缴纳契税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逾期不足1个月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催缴通知书,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二)逾期超过1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卖等。
2020契税政策解读

中华民国时期
受西方国家影响,契税有了一定发展,税制逐步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一是有了免税规定。即官方、自治团体买卖、典当土地、房屋, 购买土地、 房屋作为公益活动的,可以免税。
• 二是征收附加。对买卖土地、房屋征收1%的契税附加,但额度不能超过正 税的1/3。
• 三是增加了“验契费”和“注册费”。
契税的历史沿革
封建社会时期 •东晋:“估税”,征税对象:田宅、奴婢、牛马,税率4%,对买卖双方征收, 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 •北宋:“印契钱”,征税对象:田宅,只对买方征税,纳税期限为两个月。 •此后,历代王朝均以保障买方产权为由,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 权变动行为向买方征收契税,税率和征收范围略有变动。 •清代:“田房契税”,“民凭文契,官凭印”。契税税率提高到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细则》: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 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而承受土地权属再转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45号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 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 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 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 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 税等相关税收。
财政部要求把城乡契税征管工作开展起来。1990年,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 面恢复,并继续沿用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契税,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
以下将从契税的定义、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方面对契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契税的定义契税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契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
三、税率契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1.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至30%,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2. 房屋买卖契税:房屋买卖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 房屋赠与契税:房屋赠与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4. 房屋交换契税:房屋交换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以下几种:1. 土地转让:土地转让的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
2.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
3. 房屋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核定的市场价格。
4. 房屋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房屋的市场价格。
五、征收管理1. 征收机关:契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2. 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当事人。
3. 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之日起30日内。
4.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契税。
六、减免税政策1. 免税项目:以下情况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医疗、卫生、防疫、保健事业的;(3)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育、养老、福利事业的;(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的;(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_条据书信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大家对其的了解可能少之又少。
那么跟随橙子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下吧!契税是什么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
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1 / 6的方式还有很多种。
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特点: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的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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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去掉了“国有”两字;2、“土地使用权转让”除外事项描述有变化;3、增加“划转”行为;4、“预购方式或预付款集资建房款方式”没有出现。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在法定范围内,拥有具体税率决定权的机构;2、税率备案机构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契税法》
《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差异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的,契税的处理,可以关注后续立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