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制度的_两步走_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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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宪法学的方法论,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释、比较和分析,来判断一项法律是否与宪法相符合。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是通过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方式,检验法律是否依据宪法制定,并限制政府决策,维护公民权利。

国家和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以“合宪性审查”为理由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提出质疑等。

同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加以审理和检查。

这些措施旨在保证法律的合宪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具体措施,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法治国家,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审查机制,确保法律制定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规范,明确法律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和程序,推进“权力清单”的建立,实现国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为了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我们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公民了解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宣传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以多种形式向公众传递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全民法治教育。

三、促进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是维护法律和宪法权威的中坚力量。

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和全科法律人才,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使其在法律实践中更具有责任、义务和职业操守。

此外,加强对法律人才的教育,引导他们走向合法正义道路,为国家、人民和公民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世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加大法律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强化合宪性审查制度,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法治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政策、行政行为等进行合宪性检验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合宪性审查在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利和保障宪政有限政府原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一环,有着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点。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律体制建设。

1949年后,中国开始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来规范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

在这一过程中,合宪性审查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审查内容。

一是对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即规范性合宪性审查。

这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通过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等进行审议和通过,保证这些法律、法规不与宪法相抵触。

二是对具体案件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即具体案件合宪性审查。

这主要由中国的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在规范性合宪性审查方面,中国秉持宪法至上的原则,通过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等进行审议和修改来保证其符合宪法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确保法律的内容与宪法保持一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在确保合宪的前提下,依照宪法赋予的权限对法律进行修改。

在具体案件合宪性审查方面,中国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查权力时,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的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行政法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判决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尽管中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宪法保障的权利与实际行使的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落差,需要进一步加强合宪性审查的力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

[收稿日期]2018-04-16[作者简介]任晒(1985-),女,湖南长沙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法理学。

① 所谓司法审查的“双重基准原则”是指当法律法规引起了合宪性争议后,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不同属性,对某些法律进行合宪推定,对另外一些法律进行违宪推定。

参见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J].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18-27页。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问题及解决思路任 晒(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6)[摘要]合宪性审查制度涉及审查权归属、审查对象以及审查程序三大基本问题。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与现实政治体制相匹配的审查模式与“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存在根本性差异;中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设置中,“法律”和“规章”没有成为明确的审查对象;审查程序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要想“做实”而不是“虚化”合宪性审查,必须充分激活《立法法》已有规定,增设或者调整其相关条款,具体实施措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予以规定,由此构建起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体系,维护宪法权威。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法[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30(2018)04-0032-05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在实施中保障宪法权威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源头性问题。

“合宪性审查”是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学术界不断加强理论和制度研究的同时,官方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也逐步提上日程。

201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国在宪法实施领域还存在“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

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也为学术界讨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新的契机。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

合宪性审查:宪法结构中的“安全阀”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结构中的一种“安全阀”,用于确保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和程序,通过相关机构对法律、政策和制度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原则、程序和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和有效。

这些原则包括:1. 宪法主义原则:合宪性审查的首要原则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否则就不能通过审查。

2. 法治原则: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审查权,保障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合宪性审查机构必须依法行使审查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 独立性原则:合宪性审查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和影响。

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必须独立行使审查权,依法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不受其他机构的压力和影响。

5. 可预测性原则:合宪性审查的实施需要保障可预测性,各类文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该明确和透明。

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依法确定审查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 提出审查请求:合宪性审查可以由国家机关、公民、法律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请求。

请求审查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符合相关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 受理审查请求:合宪性审查机构接到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确定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查请求的内容和性质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并通知提出请求的机关或个人。

5. 作出审查决定:合宪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作出审查决定,明确文件的合宪性审查结果。

审查机构可以要求相关机关对不合宪的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保障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合宪性。

合宪性审查的实施对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制建设和民生福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之一,合宪性审查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统一、法律统一、司法尊严的根本保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实践路径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不断推进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主要源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职权。

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和制度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二、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实践合宪性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的总纲和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立法权限的范围和程序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实践,为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人民的利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合宪性审查的适用原则在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中,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适用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服从宪法,依法进行宪法审查。

2. 重大原则优先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重点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重大原则和制度安排。

3. 保护权利红线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公平公正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以公平、公正的立法审查制度,确保合宪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合宪性审查的完善路径1. 规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的规范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宪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政府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程序,是保障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自我国开展合宪性审查以来,其不断完善和展开已成为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并探讨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基本框架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治审查职能,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具有一定的审查权限。

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也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经常会对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都成立了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形成了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框架。

这些机构在考察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会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宪性。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也会不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或者审查请求,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宪性审查的职能。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和组织结构。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982年,我国宪法开始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被赋予了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能。

这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开端。

此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在不断发展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审宪庭,开始对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极大地补充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此举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查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律建设,为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项程序。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在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1.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了合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程序。

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查和全国人大对司法解释的审查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合宪性审查中,我国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宪法权利、保障宪法权威、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和公正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合宪性审查程序展开的基础和保障。

1. 合宪性审查职能不清晰目前,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职能划分存在不清晰的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合宪性审查中出现职能重叠、责任不明晰等问题。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独立性不够,往往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控制。

这种情况下,合宪性审查难以真正起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的有效审查作用。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审查的过程和结果缺乏公开和透明,公众对合宪性审查的了解有限,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为了规范和加强合宪性审查程序,我国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合宪性审查进行明确规定。

这包括明确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和程序,建立合宪性审查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保证合宪性审查的独立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合宪性审查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控制。

这包括对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任职方式和任期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合宪性审查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查职能。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

保障宪法实施
01
确保国家法律的合宪性
合宪性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确保国家法律的合宪性,从而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02
防止权力滥用
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权力机关滥用权力,违反宪法规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宪性审查制度确保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标准,避免因各地法规不同而导致的混乱局面。
统一法律标准
政治干扰与压力
合宪性审查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审查人员,这也给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
审查能力与技术不足
合宪性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1
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2
3
通过改革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确保合宪性审查不受政治干扰和压力,提高审查结果的公信力。
增强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前景展望
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包括权利保障和程序保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强化保障机制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改革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推进司法改革
优化审查程序
加强合宪性审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03
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促进法治建设
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
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
加强审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整体能力。
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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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下,如果权力违宪则必须得到纠正。

如果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就难以避免专制和独裁,难以遏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最后,违宪审查可以起到保障人权和促进人们生活方式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的作用。

由于宪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方式。

例如,在美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立法违宪,使白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能够同校读书;在日本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关于杀害长辈的晚辈的刑罚重于其他杀人犯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使原本试图对家庭尊敬长辈加以特殊保护而形成的“晚辈”这一特殊身份得以取消;在南非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的死刑违反宪法的“禁止残酷和异常的刑罚”的规定加以废除;德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禁止女兵参加特种兵违反宪法的平等权而使特种兵中出现了女兵;尼日利亚采取违宪审查而宣布对通奸妇女科以残酷的“石刑”(众人用石头将此妇女砸死)的刑罚违反“禁止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宪法规定等等,均显现出违宪审查的重要意义。

违宪审查已经成为包括非洲等许多落后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它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步走”思路
□季卫东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无法审查它自己制定的基本性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所以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只明确规定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以及较低次位阶的各种法规、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的主体以及相应的制度,而对基本性法律有没有违宪问题的判断则避而不谈。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
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显然,如果打算也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的违宪嫌疑的话,那就需要在全国人大的现有框架之外,再设立一个能够代替全国人大发挥它作为制宪机关而保障最高位阶的规范效力的那部分功能,以免出现角色上自相矛盾的尴尬。

不得不承认,虽然导入分权制衡机制的政治改革正在酝酿之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体制仍然是以权力一元化为特征的。

面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摄一切的现状,任何让其他机构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企图都会遭遇法治秩序原理甚至形式逻辑上的巨大障碍如果全国人大通过的法案、议案能够被其他机构审查和撤销,那就不成其为最高权力;但如果没有其他机构来进行合宪性审查,那么宪法与基本性法律在规范位阶上的差异就无从体现,宪法条文的最高效力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怎样摆脱这样的困境?我在前年底曾经野人献曝,提出过制度建构分作两步走的粗浅设想。

即:第一步,在2003或2004年设立一个宪政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形成三足鼎立之势,继续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象征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这个宪政委员会只对宪法和全国人大负责。

它虽然无权直接审查和撤销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性法律,但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方式促成宪法变迁。

第二步,以政治体制的根本性改革为前提,或者在宪政委员会积累充分的经验并演化成司法性质较强的机构之后,设立欧洲大陆式的宪法法院。

众所周知,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里,只有南斯拉夫和波兰两国早在1989年“宪法革命”之前就引进了合宪性审查制度。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波兰在1982年3月通过宪法修正案,追加了关于设置宪法法院的条款宪法第33条a。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宪法法院就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其他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决”,“宪法法院认定法律违宪的判决必须通过国会审查才能生效”,“宪法法院关于其他法律规范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宪法法院得采取必要手段纠正之”。

仔细阅读这个条款的内容可以发现,波兰的实践经验保留了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国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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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03年第7期(总第139期)
终判断权,很适合中国的现状以及体制内改革的要求,可以作为我们建构合宪性审查制度第一步的参照模式。

顺便指出,波兰在1997年颁布的新宪法中已经正式承认分权制衡原理并建立了欧陆式的宪法法院,顺利完成了“两步走”的政治改革过程。

制度化的第一步是设立宪政委员会。

先由宪政委员会做出基本性法律条款是否违宪的审查结论。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认定某一法律条款违宪的审查结论不主张提交全国人大复议,就可以立即生效;反之则留待下次全国人大讨论决定,无论结局如何宪政委员会都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判断。

为了方便全国人大行使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最终判断权,不妨明文规定:宪政委员会对法律是否违宪的提诉的审查结论应尽量在每年3月上旬全国人大开会之前或者在会议期间做出。

为了维护宪政委员会的权威,也应该明文规定:全国人大要否决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必须取得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赞成,即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加重多数表决的条件相同。

另外,合宪性审查的结论生效后,违宪的基本性法律或者部分条款必须在四个月内进行修改,违宪的一般性法律或者部分条款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修改,违宪的法规或者部分条款必须在两个月内进行修改,否则自行废止。

至于经过全民公投或者咨询性全民表决而通过的基本性法律以及其他决议案,宪政委员会无权审查,除非是在付诸公民直接投票之前接到合宪性审查的提诉。

假设宪法修正案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条款在近期内也能获得通过,那就不妨另行制定宪政委员会组织法或者宪法实施监督法,以使各项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化。

为了树立宪政委员会的权威,在制度创设之初宜精选少数(例如5~9名)德高望重的政治家和法律家作为委员,其中有相当多(例如2~4名)的委员应具备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业务达5年以上的经历。

委员任期可定为10年,每5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

卸职的国家主席是编外的当然终身委员。

视制度运作的情形和需要,在若干年之后最好把委员人数增加至15名左右,并大幅度扩充职业法官以及法律学家的名额使之达到占总数70%的比率。

宪政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应由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协商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通过。

在代议机构开始审议候选人名单的一周之前,司法部必须另行把以下两份候选人名单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全国政协主席,并由各自的办公机构印发给全体委员,即:(1)有资格担任宪政委员会成员的一定级别之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全体名单;(2)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党派、全国律师协会以及中国法学会分别推荐的宪政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包括职业法官以及少数适当的政治家、法律家)名单。

上述选举方式虽然难免复杂繁琐之讥,但能确保在现行体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宪政委员会的信誉,使宪法判断所要求的民主的正统性与法律专业水平取得适当均衡,排除来自某一特定权力的干扰,避免确定人选过程中的片面性和任意性。

宪政委员会必须在有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的条件下才能开始处理提诉案件并进行评议和表决,以单纯多数赞成通过合宪性审查的结论或者宪法诉讼的判决。

在赞成意见与反对意见同数的情况下,由宪政委员会主席裁断。

鉴于国情和社会影响,无论表决的情形如何,合宪性审查的结论或判决都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制作成书面形式,其中不必记载少数意见或反对意见。

在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抽象审查时,只有已经公布(无论是否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才能被列为审查对象,审议中的法案不包括在内。

至于对法律规范合宪性的具体审查,由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在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启动当发现相关的法律规范有违宪嫌疑时,担任该案审判工作的独任制法官或合议庭立即终止审判程序,通过法院院长提请宪政委员会判断。

对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个别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应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来提供救济;在这里,合宪性审查的范围除了行政机关的处分之外,还不妨在将来条件成熟后把已经生效执行的法院判决书也都包括进来(这也意味着用合宪性审查程序来逐步取代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

除此之外,宪政委员会还有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政党之间发生冲突时折冲樽俎,发挥调解和仲裁的功能。

(本文摘自季卫东《谁来保障宪法的效力》,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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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03年第7期(总第1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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