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基本规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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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3篇)

法律逻辑三段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支付。

2018年8月1日,张三将房屋交付给李四。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李四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0平方米。

李四认为张三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张三退还多支付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张三则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已经提前告知了李四,不同意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法律逻辑三段论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法律逻辑三段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1. 大前提: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小前提: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房屋面积不符的情况。

3. 结论: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李四多支付的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具体分析1. 大前提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符合合同的定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小前提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张三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3. 结论分析根据上述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中的逻辑问题的例子

生活中的逻辑问题的例子

生活中的逻辑问题的例子
生活中的逻辑问题例子有很多,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例子:
1. 假言推理问题:比如某人承诺如果明天天气好就去公园,结果天气真的很好,这个人会不会去公园呢?这涉及到假言推理,即如果条件A(明天天气好)满足,则有结果B(去公园)。

现在条件A已经满足,那么是否可以推出结果B呢?这需要考虑更多的信息,比如这个人的其他承诺或安排。

2. 归纳推理问题:比如某人在一段时间内记录了自己每天的体重,发现每天的体重都在逐渐增加。

因此,他认为自己的体重一直在增加。

这是一个归纳推理问题,即从一系列具体事例中总结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

但归纳推理的结论不一定总是正确的,因为可能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

3. 因果推理问题:比如某人在吃饭后出现胃痛的症状,他认为是食物不卫生导致的。

这是因果推理问题,即认为原因A(食物不卫生)导致了结果B (胃痛)。

但这种推理可能有偏见或证据不足,需要更多的信息和证据来支持。

4. 逻辑悖论问题:比如著名的“这句话是假的”悖论,即如果这句话是真的,则它就是假的;如果这句话是假的,则它就是真的。

这种悖论涉及到自指和循环推理的问题,是逻辑学中的经典例子。

以上例子只是一部分,生活中还有很多其他的逻辑问题例子。

掌握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

逻辑案例分析

逻辑案例分析

逻辑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逻辑思维能力对我们做出正确决策、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逻辑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逻辑推理方法,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问题,揭示问题的本质和规律。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逻辑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逻辑推理的过程和方法。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的考试成绩。

小明和小红是同班同学,他们参加了一次数学考试。

小明得了90分,小红得了85分。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首先,我们要明确问题是什么。

问题是,小明和小红的考试成绩如何?接下来,我们需要搜集相关信息,即小明和小红的考试成绩分别是多少。

根据题目,我们已经知道了小明得了90分,小红得了85分。

然后,我们需要进行分析。

小明得了90分,小红得了85分,那么小明的成绩高于小红。

接着,我们需要得出结论。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明的数学成绩比小红高。

案例二,购物决策。

小玲去商场买衣服,她看中了两件衣服,一件价格是200元,另一件价格是250元。

她不知道该买哪一件,于是向朋友求助。

朋友给了她一些建议,让她做出决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问题是什么。

问题是,小玲应该购买哪件衣服?接下来,我们需要搜集相关信息,即两件衣服的价格和朋友的建议。

根据题目,我们已经知道了两件衣服的价格分别是200元和250元,朋友给了小玲一些建议。

然后,我们需要进行分析。

小玲的预算是多少?她更喜欢哪一件衣服?朋友的建议是什么?接着,我们需要得出结论。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玲应该根据自己的预算和喜好,以及朋友的建议做出购买决策。

案例三,公司招聘。

某公司需要招聘一名新员工,经过面试,公司HR部门收到了两位应聘者的简历。

经过初步筛选,发现两位应聘者的条件都很符合公司的要求,这让HR部门很难做出决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问题是什么。

问题是,公司应该选择哪位应聘者?接下来,我们需要搜集相关信息,即两位应聘者的简历和公司的招聘要求。

根据题目,我们已经知道了两位应聘者的条件都很符合公司的要求。

逻辑思维训练案例

逻辑思维训练案例

逻辑思维训练案例
逻辑思维训练案例:
1. 分辨颜色:如果你有两只相同的鞋子,一只是红色,另一只是绿色,然后你取出鞋子,你可以看到其中的颜色,但是你闭上眼睛,随机地选择一个,然后问:“这双鞋是左脚的还是右脚的?”
2. 判断谁在说谎:有三个人在说话,其中一个人在说谎。

A说:“B在说谎。

”B说:“C在说谎。

”C说:“A和B都在说谎。


3. 分辨真假:有三个人,他们分别说真话和说假话。

甲说:“乙在说谎。

”乙说:“丙在说谎。

”丙说:“甲和乙两人有一个在说谎。


4. 分辨年龄:有两个人,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年轻15岁。

其中一个人说:“我比另一个人年轻15岁。


5. 分辨谁大:有两个人,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大15岁。

其中一个人说:“我比另一个人大15岁。


6. 判断谁快:有两个人在赛跑,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快1秒到达终点。

其中一个人说:“我比另一个人快1秒到达终点。

”。

法律逻辑学三段式案例(3篇)

法律逻辑学三段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张某生前有一子一女,儿子张明,女儿张华。

张某的妻子在张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张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张某去世后,张明和张华就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张明认为,作为张某的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遗产,而张华则认为,作为张某的女儿,她也应该获得公平的遗产分配。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二、法律逻辑学三段式分析(一)大前提:法律条文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小前提:张某的遗产继承情况张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他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明和张华。

张某的妻子已经去世,没有其他继承人。

(三)结论:遗产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张某的儿子张明和女儿张华。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三、具体分析1. 继承人的认定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儿子张明和女儿张华都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张某去世后,张明和张华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2. 遗产的分配由于张某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张明和张华。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3. 法律逻辑的应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引用了《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作为大前提,然后根据张某的遗产继承情况作为小前提,最终得出了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的结论。

这个过程体现了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明和张华都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张明和张华。

逻辑的基本规律案例

逻辑的基本规律案例

案例某学生在《观后感》中写道:“我瞧了电影(园丁之歌》,很受感动。

我长大后也要做一个园丁,为绿化祖国作贡献。

”《园丁之歌》这部电影就是赞美人民教师的,这里的“园丁”指的就就是教师。

而这个学生在作文中却把“园丁”混同于“绿化工人”,使“园丁”这个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未能保持自身的同一。

张炼强先生在《修辞理据探索》中写道:“……‘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

晓来谁染霜林醉?总就是离人泪。

’乍一瞧来,‘晓来谁染霜林醉?’问得稀奇,‘总就是离人泪’答得更就是不近情理。

但细想一下,这‘无理’之中,也仍有‘有理’之处。

‘霜林’就是红的,故可‘染’而‘醉’,‘眼泪’就是液体,故可用以‘染’物。

若无此二者,则恐怕这里要表现的离情别绪,就失去了必要的依托了。

”由此可见,有些别具一格的修辞现象所呈现出的美感就是建立在逻辑的真实上的,有深邃的逻辑基础,而不就是脱离真而去片面地追求一种浅层次上的美,修辞与逻辑有一种内在的同一性。

逻辑上的同一律认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的同一个方面,每一思想自身都具有同一性。

也就就是说,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判断就是确定的:一个概念如果反映了事物的某种性质,那么就应该反映这种性质;一个判断如果断定了事物有某种性质,那么就应该判定它有这种性质;一个判断如果就是真的,那么它就应该就是真的。

如果违反了同一律的规则就会犯“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的错误。

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保持一致。

有这样一个故事:几个朋友聚会,甲朗诵了一首“自己”写的诗,众人称妙。

乙却说,这就是从一本诗集中“偷”来的。

甲大怒,认为乙侮辱她,令乙道歉。

乙无奈,出去一会儿,回来说:“真就是对不起,就是我说错了,我查过,那首诗还在那本诗集里,并没有被您偷走,请您原谅。

”有人认为,这就是偷换概念,其实不然。

正如陈宗明、周自厚所说,这就是“巧换”,它不但不违反同一律,相反,正就是语言表达所追求的效果之一。

逻辑三大定律例子

逻辑三大定律例子

逻辑三大定律例子
1. 同一律例子:哎呀,你看那桌子,它就是它,不能一会儿说它是桌子,一会儿又说它是椅子呀!这就像你说你喜欢吃苹果,可不能突然又说你喜欢的其实是香蕉呀。

2. 矛盾律例子:哇塞,一个人不能既在屋里又不在屋里吧,这不是自相矛盾嘛!就好像说今天是晴天同时又是雨天,这怎么可能呢!
3. 排中律例子:嘿,一件事要么是这样,要么不是这样,没有中间的呀!比如你要么考上了大学,要么就是没考上,总不能模棱两可吧!
4. 同一律例子:你说你要去北京,那就不能一会儿又改成去上海啦,这多让人混乱呀。

就像你承诺了要做一件事,总不能随便变卦吧!
5. 矛盾律例子:诶哟,说这个东西重又说它轻,这不是互相冲突嘛!好比说这个人很善良同时又很邪恶,太矛盾啦!
6. 排中律例子:那事情不是对就是错嘛,总不能含含糊糊的呀。

像比赛不是赢了就是输了,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嘛。

7. 同一律例子:你讲的故事主角是小明就是小明呀,别一会儿又换成小李了。

这就好像走路,你选定了方向就别轻易改变呀。

8. 矛盾律例子:哇,说自己开心又说自己难过,这不是相互矛盾吗?就像说天气热又说天气冷,怎么可能同时存在呢!
9. 排中律例子:嘿,这个决定要么行,要么不行,没有别的啦!好比选衣服,要么选这件,要么不选这件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逻辑三大定律真的很重要呀,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都能体现,可不能小瞧它们呀!。

逻辑案例分析

逻辑案例分析

逻辑案例分析逻辑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人类思维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逻辑案例分析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揭示其中的逻辑关系,帮助人们理清思绪,提高思维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逻辑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逻辑学的应用。

案例一,小明每天都吃水果,小明是一个健康的人。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通过逻辑推理来分析。

吃水果是一个健康的习惯,而小明每天都吃水果,所以可以推断出小明是一个健康的人。

这里涉及到了逻辑中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关系。

吃水果是健康的充分条件,而小明是健康的必要条件。

案例二,如果今天下雨,那么明天天气一定会转晴。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逻辑中的条件命题。

根据条件命题的逻辑关系,如果今天下雨,那么明天天气一定会转晴。

这是一种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

如果今天下雨是充分条件,那么明天天气转晴就是必要条件。

案例三,所有人都会死,小明是一个人,所以小明也会死。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逻辑中的普遍命题和特殊命题的关系。

所有人都会死是一个普遍命题,小明是一个人是一个特殊命题,通过普遍命题和特殊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推断出小明也会死。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逻辑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逻辑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思绪,提高思维能力,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世界,指导我们的行为。

逻辑学的应用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在学术研究中取得更好的成果,也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总之,逻辑案例分析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逻辑学的知识,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指导我们的行为。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多多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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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学生在《观后感》中写道:“我看了电影(园丁之歌》,很受感动。

我长大后也要做一个园丁,为绿化祖国作贡献。

”《园丁之歌》这部电影是赞美人民教师的,这里的“园丁”指的就是教师。

而这个学生在作文中却把“园丁”混同于“绿化工人”,使“园丁”这个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未能保持自身的同一。

张炼强先生在《修辞理据探索》中写道:“……‘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

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

’乍一看来,‘晓来谁染霜林醉?’问得稀奇,‘总是离人泪’答得更是不近情理。

但细想一下,这‘无理’之中,也仍有‘有理’之处。

‘霜林’是红的,故可‘染’而‘醉’,‘眼泪’是液体,故可用以‘染’物。

若无此二者,则恐怕这里要表现的离情别绪,就失去了必要的依托了。

”由此可见,有些别具一格的修辞现象所呈现出的美感是建立在逻辑的真实上的,有深邃的逻辑基础,而不是脱离真而去片面地追求一种浅层次上的美,修辞与逻辑有一种内在的同一性。

逻辑上的同一律认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的同一个方面,每一思想自身都具有同一性。

也就是说,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判断是确定的:一个概念如果反映了事物的某种性质,那么就应该反映这种性质;一个判断如果断定了事物有某种性质,那么就应该判定它有这种性质;一个判断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应该是真的。

如果违反了同一律的规则就会犯“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的错误。

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保持一致。

有这样一个故事:几个朋友聚会,甲朗诵了一首“自己”写的诗,众人称妙。

乙却说,这是从一本诗集中“偷”来的。

甲大怒,认为乙侮辱他,令乙道歉。

乙无奈,出去一会儿,回来说:“真是对不起,是我说错了,我查过,那首诗还在那本诗集里,并没有被你偷走,请你原谅。

”有人认为,这是偷换概念,其实不然。

正如陈宗明、周自厚所说,这是“巧换”,它不但不违反同一律,相反,正是语言表达所追求的效果之一。

我们认为,分析这个问题,必须联系说话的语境,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挖掘隐藏的逻辑命题。

乙说的第一个“偷”其含义是“抄袭别人的文章”,第二个“偷”却是它的基本义:“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

”很明显,这是一个语词表示两个概念,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两个概念。

表面上看,乙否定了前面的观点,实际上他却利用这种一词表示两概念的关系,虚设了一个实际不存在的“偷”(基本义),并加以否定,收到了很好的修辞效果。

这里乙的前后思想并没有改变。

从语用方面考虑,乙并未违反同一律。

上文中提到的“巧换”这种修辞方式,也有人称为修辞上的语义转换,即利用一些词语可以表达不同概念的这一特色,在相关联的上下文中,两次或多次使用可以表达不同概念的同一词语,暗暗变换词语的含义以引起某种联想和想象,造成幽默或讽刺的效果,有种滑稽美。

再如:甲:小伙子,大娘我这么大岁数了,老胳膊老腿的,再这样折腾,我可不找你照啦!乙:那你找谁照哇?甲:我要找大夫照,看看骨头折没折。

(相声《如此照像》)例中第一个“照”指的是在照像馆留影照像;第二个“照”是指的到医院透视照像。

通过对词义的巧妙转换产生了幽默的修辞效果。

这种转换绝不是反对和否定同一律,恰恰相反,它正是在承认偷换概念是一种逻辑错误的前提下进行的,同一律从正面强调思维要确定,不能偷换概念,而语义转换是通过一些典型例子,强调了偷换概念这种错误的可笑,从反面告诉人们偷换概念不对,可见,它并未违反同一律。

辞格中的飞白、拈连、仿词三者在语用中临时改变了词义,并借助这种改变达到出奇制胜的修辞效果。

有人也认为这是违反同一律,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①(宝玉黛玉)二人正说着,只见湘云走来,笑道:“爱哥哥,林姐姐,你们天天一处玩,我好容易来了,也不理我理儿。

”黛玉笑道:“偏是咬舌子爱说话,连个‘二’哥哥也叫不上来,只是‘爱’哥哥,‘爱’哥哥的……”(《红楼梦》)②兴隆县兴隆起来了。

③读者定会觉得这是一条“新闻”吧,其实却是一条“旧闻”。

(《质问国民党》)例①②③分别为飞白、拈连与仿词。

飞白主要为“音”变,拈连主要为“义”变,仿词主要为“形”变。

这三种辞格都是在含义上偏离了对照词,才造成修辞效果。

那么它们是否违反同一律呢?按照同一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的同一个方面,任何一个思想只能是它自己,而不能是它以外的任何东西。

但这三个辞格虽然与先行对照词共处同一个思维过程的同一个问题,但例①由表称呼的“二”哥哥转为表感情的“爱”哥哥,例②由县名转为表经济的繁荣,例③由读者的感受转到实际状况,都不再是“同一方面”了,而是另一个方面了。

因此三者并没有违反同一律,反而有种美言作用。

大家知道修辞中的双关是有意将言语的明义、暗义双管齐下,且又以暗义为主的修辞方式。

但由于明义、暗义不尽相同,常常被人误认为违反了同一律。

如:①……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

(《红楼梦》)②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李商隐《无题》)例①借“雪”与“薛”谐音,明义指雪大,暗义指薛家财大气粗;例②例②借“丝”“思”同音,烛“泪”与人“泪”同形,明义讲“蚕不死丝不断,烛不完泪不干”,暗指情侣的相思情、相思泪到死才会了结。

这些字词一语双关,利用谐音或同用一个语词表示不同概念,是处在不同思维过程中的,并不存在违反同一律的问题,相反却产生了意味深长的审美效果。

此外,辞格中的比拟、移就、移觉有人也认为违反了同一律,其实也不然,它们是处于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同问题的不同方面,不存在偏离同一律的问题,而是表达了一种流动、通达之美。

关于此三者可以另外找些例子,在此我们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逻辑规律是运用概念,构成判断,进行推理论证必须遵守的普遍规律,是人们的言语交际得以进行的基础,自然作为言语活动之一的修辞也不例外地要以此为基础。

同一律是逻辑的四大规律之首,通过对它与修辞之间关系的探讨可以打开了解修辞与逻辑谐合关系的一个切口,为我们今后更深入的修辞逻辑研究提供可能。

给出一命题:(括号内的句子是假的),问:这个句子是真的还是假的?首先说一下同一律: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

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

举例说明:“马是吃草的”,这个命题是正确的,但有人会反驳说:“错,海马就不吃草”,在这里,反驳者将“马”的概念偷换成了“海马”,而事实上二者是不同类别的(海马不属于马)。

或者反驳者说:“死马不吃草”,在这里,反驳者将“马”换成了“死马”,立场不一致,也同样是偷换概念,也即是违反了同一律。

在某个城市中有一位理发师,他的广告词是这样写的:“本人的理发技艺十分高超,誉满全城。

我将为本城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我也只给这些人刮脸。

我对各位表示热诚欢迎!”来找他刮脸的人络绎不绝,自然都是那些不给自己刮脸的人。

可是,有一天,这位理发师从镜子里看见自己的胡子长了,他本能地抓起了剃刀,你们看他能不能给他自己刮脸呢?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他就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要给自己刮脸,而如果他给自己刮脸呢?他又属于“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不该给自己刮脸。

混淆概念是无意地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甲概念理解成乙概念。

如:白头翁是鸟,老王头是白头翁,所以,老王头是鸟。

这是把不同概念的“白头翁”混为一谈,导致三段论推理错误。

偷换概念是有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故意把甲概念换成乙概念。

如:古希腊的一个诡辩论者欧布利德对他的朋友说:“你没有失掉的东西,那么你就有这件东西,是不是这样?”对方回答说:“是这样。

”诡辩论者接着说:“你没有失掉头上的角吧?那么你的头上就有角了。

”这里,“没有失掉的东西”应指“原本有现在还未失掉的东西”,不能指“从来未有的东西”。

人头上的角是从来没有的,何谈“失掉”“未失掉”呢?这是故意偷换概念,让对方上当受骗。

阿凡提有一天同几个朋友一块吃抓饭,朋友们尽挑选羊肉吃,不过都是一块一块地吃,于是阿凡提就两块两块地吃起来,朋友们急了,便问:“阿凡提,你怎么两块两块地吃肉呀?”阿凡提回答说:“我的嘴里放不下三块怎么办?”阿凡提明知对方问话的用意,但由于这个问话很不周密,有漏洞,于是他就故意作出这样的回答,你能说他的回答是错误的吗?《古今谭概》中有这样一个小故事:石动筒(注:北齐人)尝诣国学,问博士曰:“孔门达者七十二人,几人冠?几人未冠?”博士曰:“经传无文。

”动筒曰:“先生读书,岂合不解?冠者三十人,未冠者四十二人。

”博士曰:“据何文解之?”动筒曰:“《论语》云:‘冠者五六人’,五六三十也;‘童子六七人’,六七四十二也。

岂非七十二人?”座中大悦,博士无以应对。

在《论语·先进》中,当孔子向几个弟子问及有何抱负时,曾析说:“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

风乎舞雩,咏而归。

”石动筒故意将“五六人”“六七人”作了别解,转移了概念。

这是用偷换概念的方法开玩笑。

在修辞学中,对词语的有些别解(故意转移语义)就是通过故意偷换概念、违背同一律,以达到幽默风趣的效果的。

如:四十而不惑——一个女人到了四十岁就没有了诱惑力。

白骨精——白领、骨干和精英。

编写相声往往用故意偷换概念的方法,以“抖包袱”。

如传统相声《歪批三国》中就有这样一段:甲:我问你周瑜他姥姥家姓什么?诸葛亮他姥姥家姓什么?张飞他姥姥家姓什么?乙:不知道甲:周瑜他姥姥家姓纪,诸葛亮他姥姥家姓何,周瑜临死时候说:既生瑜何生亮?这边就是说,纪氏老太太生的周瑜,何氏老太太生的诸葛亮。

乙:那张飞的姥姥家呢?甲:张飞姥姥家姓吴。

无事生非嘛!吴氏老太太生的张飞。

甲:赵云做过小买卖,你知道吗?在《天水关》这出戏里,姜维唱道:“这一般五虎将俱都丧了,只剩下赵子龙老迈年高。

”他老卖年糕。

这段相声就是利用口语的同音异义现象来偷换概念,胡乱解释,牵强附会,信口开河,以发挥相声中抖包袱的效果,故谓之“歪批”。

老板真会算账郑衍文/文一天,我找到老板,要求请一天假。

老板略加思索,给我算了一笔细账。

老板说:“我们来算一算,你这一天假到底从哪里出。

全年是365天。

一年有52周,每周你已休息了两天,这就是104天。

一年还剩下261天的工作时间。

你每天有16个小时不在单位,这样,又用去了174天。

现在,一年中你能工作的时间还有87天。

每天,你还有30分钟的咖啡时间,一年下来就是23天。

这样,剩下的工作时间还有64天。

每天午餐时间是1个小时,这又用去46天,你剩下的工作时间就只有18天了。

你通常每年要请两天病假,那你剩下的工作时间还有16天。

每年法定节假日是5天,你能工作的时间就只有11天了。

我们素来注重人文关怀,公司每年给员工10天的自由假。

你算一算,你每年能工作的时间只有1天。

难道你还要请假吗?”老板的话让我无言以对。

《报刊精萃》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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