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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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提交日期:2003-09-29 浏览: 155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共用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及应用原则

共用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及应用原则

共用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及应用原则一、基本要求共用疏散楼梯是指在一栋建筑物中,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疏散通道。

为了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共用疏散楼梯有以下基本要求:1. 安全稳固:共用疏散楼梯应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结构牢固,确保在疏散过程中不会发生倒塌等事故。

2. 宽敞通畅:楼梯宽度应满足疏散人员的需求,通常应不小于1.1米。

同时,楼梯间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障碍物。

3. 明确标识:楼梯间应设置清晰可见的疏散标识,包括指示箭头、出口标志等,以方便人员快速找到疏散通道。

4. 良好照明:共用疏散楼梯应保持良好的照明条件,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清晰地看到楼梯和出口。

5. 防滑措施:楼梯的踏面应采用防滑材料,以防止人员在疏散过程中滑倒。

6. 防烟措施:共用疏散楼梯应与其他区域隔离,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保证疏散通道的通风畅通。

7. 合理布局:楼梯的布局应合理,避免出现拥堵状况。

在设计中,应考虑楼梯的数量、位置和容量等因素。

二、应用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共用疏散楼梯的设计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共用疏散楼梯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消防法、建筑设计规范等。

2. 根据人员数量确定容量:根据楼梯的使用人数,合理确定楼梯的容量。

通常来说,每层楼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楼梯,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3. 考虑特殊人群需求:在共用疏散楼梯的设计中,应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求,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可以设置无障碍通道或辅助设施,以便这些人群能够安全疏散。

4. 定期检查和维护:共用疏散楼梯的安全性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楼梯进行检查、清洁和维修,确保其良好状态。

5. 做好宣传教育:在建筑物内应设置相关的宣传标语、图示等,向使用人员传达疏散楼梯的基本知识和应急情况下的行为规范。

共用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和应用原则是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的重要保障。

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二篇)

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二篇)

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靠近外墙设置。

这种布置方式有利于采取安全性最大的带开敞前室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并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队的救援行动。

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避免人流交叉。

(半)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割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

一般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

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

楼梯间及其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穿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如设置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等。

2.疏散走道及设置要求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和人员安全。

它包括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距离和从房间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

为使室内人员能够迅速撤离,从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对于低层民用建筑,根据其耐火等级不同,该距离可适当放宽。

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商业营业厅、剧院观众厅、餐厅、多功能厅阅览室、会议室等,考虑其特殊需要,该距离不宜超过30m。

3.安全出口及设置要求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设置要求为: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供人员疏散的门不应采用悬吊门、侧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自动起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当门开启后,门扇不应影响疏散走道和平台的宽度;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建筑物内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汽车库中的人员疏散出口与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防火与疏散1、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众多几十至几百平方米的小型联营店铺组合而成非大型商场,疏散模式为经过外廊或者内廊公共楼梯疏散,是目前较多的一种商业综合体模式.这种小型商业用房的安全出口数量房门、店铺内部疏散楼梯宽度、踏步尺寸以及疏散距离的控制,在现行高规、商场依据不明确.答:会议对此讨论热烈,认为按江苏省的规定不妥,建议按以下规定执行:1、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并联店的建筑面积按300㎡执行,其他防火分隔、出入口等按商业网点的要求;2、室内一点至室外的距离,当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防火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当设自动喷水灭火时,不宜大于30m;3、当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要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房间内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要求,且首层楼梯间至外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4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楼梯踏步最小宽度260mm,楼梯踏步最大高度170mm.答: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住宅户门一般应外开.开向走道的住宅户门方向不限,一般也是外开.答:目前有三本规范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统一.1、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2、住宅建筑规范第9.5.1条: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O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3 条: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合并后的建规第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综上所述,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于19层以上每个单元一个安全出口设连廊的情况,由当地消防部门认可.4、塔式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中一部楼梯经过户门外公共区域进入,另外一部楼梯分别从不同的户内进入,无法在公共区域寻找第二安全出口.---这种情况不符合疏散原理,但是地方消防局一直是同意的.期望达成行业共识.答:此问题常见于竖向设置的剪刀楼梯,通过阳台、凹廊兼做防烟前室,连通住户的门需做乙级防火门,且疏散过程中无任何一层可通过公共部位通到另一个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曾开过会议不予认可.如地方消防部门同意,尊重其意见.5、别墅等叠层住宅户内最远点的疏散距离的设计依据不明确.期望达成行业共识.答: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倍计算.如上述距离还是不满足,户内的楼梯应做成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户内任一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6、一幢高层综合建筑,1 ~2功能:商业;3 ~4功能:办公;5 ~24功能:住宅;5 ~24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按:1居住建筑的合用前室面积6㎡,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21~4层不设消防电梯可以吗.2、1~4层部分如与主楼为一个防火分区则需设置消防电梯,如防火分区与主楼完全分开,则不需要设置.7、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要按多少执行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设备专业有的人认为不能计为开启面积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应认为室外连廊应是疏散通道等同于室外楼梯,为保证其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其周围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部分户型执行很有难度,建议不做要求.2、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问题,高规第条的条文解释中明确,“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按这一精神,火灾发生时,打开外门排烟是可行的 ,8、住宅部分用户疏散通过一个前室到达公共走道,再到另一前室,此种做法是否可以.答:基本可行,建议改为做三合一前室.9、商业服务网点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时要设封闭楼梯间,此楼梯一般在中部没有采光通风可行否,面积不大采用防烟楼梯过于浪费.答:封闭楼梯间尽量设置在靠外墙处,设于中部的敞开楼梯间满足疏散要求也是可以的.10、高层建筑的底部为商业建筑高度小于24m,高层主楼的交通核与商场独立,此部分商业的疏散宽度计算是否可以按建规表执行;答:可以11、剪刀梯安全出口算至前室还是楼梯间5m距离如何控制答:剪刀梯的前室分设时,按前室门控制;合用前室时按两个楼梯间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控制.12、地下车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平时人员很少,且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分开,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面积超过多少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目前按300㎡控制可行否.因此,对于地下车库中的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如果单一面积不超过200㎡,可以认为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小的防火分区,有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即可,而不需要设置疏散楼梯.但是,上述用房单一面积超过200㎡有自动灭火系统可为4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且需要设置疏散楼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用房宜集中布置,最好单独设立防火分区.13、高层核心筒结构,共用楼梯间在首层地上地下很难分开并直通室外,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答:楼梯间在首层将地上与地下部分进行分隔容易实现,关键是如何认定直通室外,以及分隔处的门的开启位置及方向,如果是防烟楼梯间还有设置前室的问题等.如彻底分开,设计上会很有难度,建议有一定的灵活性.14、多层和高层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楼梯设计基本达成一致.但疏散距离要求还是不统一.答:按问题1执行.15、汽车4s店汽车维修车间、展厅按什么设计维修车间与展厅、办公间应做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设计考虑为汽车维修车间、但其防火类别是什么无依据.考虑维修与办公部分由联系、平时开甲级防火门是否可行答:维修车间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划分防火分区,与办公部分可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汽车站4s展厅按展览馆设计.答:按问题1执行.17、住宅属于不同防火分区的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需要4m防火分隔距离的问题.会议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按4m考虑.如还不满足应采取设防火墙或防火窗的办法解决.18、住宅地下储藏间火灾危险性的确定.答:按存放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物品考虑,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9、高层住宅的前室可否互相穿套如图1:图1答:此类型为前室套前室,一般不可以.有的地方的消防部门认可,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20、对于高规第条超过十八层,每单元设一部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所设置的连廊能否通过楼梯间到达.答:可以.21、每个单元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多单元式住宅窗槛墙高度如何确定.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单元之间窗洞口的距离需要按考虑吗答:1、高层住宅窗槛墙均应满足1200的要求不再分单元住宅和塔式住宅.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如果层数相同或仅差一层或二层且屋顶有连通条件的,一律按单元住宅执行.2、两个单元层数不同且不具备屋顶连通条件的如一个11层、另一个15层,则可按塔式住宅设计.答:1首层也要两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采取连廊形式,在楼梯平台或半层处连通可以.24、高层底部公建独立商铺为两层,面积小于300㎡时,每户是否可设计一部疏散楼梯.答:可按问题1执行,但须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可.25、网点:大部分面积约300㎡均设在二层,一个楼梯是否可行答:可以,满足二层最远点至本层或一层疏散距离要求即可.可按问题1执行.答:电影院至少有一部独立的竖向交通电梯及楼梯间,楼梯宽度不计入商业.其余疏散宽度可借用商业楼梯.电影院应为独立防火分区.按理说,下沉式广场中的自动扶梯设置于室外,应该认为是安全的,可以计入疏散宽度.此问题可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28、高度不大于24m的商业建筑、高层建筑中商业部分的疏散楼梯可否经营业厅疏散至室外答:商业部分的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在首层不能直接对外时,可按扩大的封闭楼梯间设计,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其他空间进行分隔,保证此区域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的条文解释: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可按此执行.301 为地下车库服务的附属用房及设备机房可划入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与车库无关的设备及管理用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2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安全疏散口的问题,能否按照一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利用相邻防火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自行车、摩托车库按照哪类储藏室设计防火分区的划分及疏散距离如何掌握3、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是丁类,按地下储藏室的规定执行.31、高层>12层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地下仅一层且为储藏室时,楼梯间为何种形式更妥当可否借用竖向爬梯作为第二出口答:1、高层住宅仅有一层地下室时,可设封闭楼梯间.2、参考合并后的建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据此,建议地下室设计的储藏室不应超过30间,采用金属竖向梯可行.一般此情况只适用于塔式住宅的地下室.32、高层住宅设计中,经常存在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户间窗槛墙尺寸不足时,一般采用固定防火窗解决防火距离不足的问题,此法是否妥当有无解决这类由于方案需要与防火安全要求产生矛盾的更好方案答:高层住宅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住户窗槛墙、窗间墙尺寸不足时,可采用独立的固定乙级防火窗或出挑墙、板的形式解决;也可在窗内侧加衬实体墙板.33、建规第条,大空间餐厅、阅览室、多功能厅等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有喷淋时为,位于高层建筑底部高度不大于24m的大空间是否亦可按此执行.据此,高层建筑内的大空间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34、一个单元为17层住宅,另一个单元为11层住宅,若按两个塔式住宅设计时,是否必须要求两单元设变形缝断开答:防火可各自按塔式住宅设计,是否设变形缝由结构定.35、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地下一层、二层有外窗可以自然通风采光,但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2㎡要求,是否可以按照层数进行折算答:高规第条: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因此,外窗面积没有必要按层数进行折算.需要强调的是,在地下室部分的封闭楼梯间如果通过采光井或其他方式采光通风一般予以认可,不具体强调开窗面积.36、多层或者高层建筑一层直接对外的房间多大面积以上要设两个门,多层是否可按120㎡,高层是否可按75㎡.答:合并后的建规第条: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其他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当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37、如右图建筑高度如何计算,按18层还是19层计算答:一看消防车是否可到达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二看建筑入口在哪一侧.按图,如建筑入口层在右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应按19层设计.如建筑入口层在左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右侧消防车也可到达,储藏室部分的楼梯和上部已按地上和地下分开,可按18层设计.答:幼儿园的幼儿用房、老年人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附属房间可以. 39、如图所示,房间A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a按袋形走道的最大距离是否可行2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还是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答: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112页,2a+b或2a+c中的最小者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40、室外楼梯作为疏散楼梯倾角≯45°即可,如果建筑内仅设一部楼梯,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踏步宽、高是否必须满足通则条答: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室外疏散楼梯的踏步尺寸需要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条对各种建筑类型疏散楼梯的规定,不能按专用疏散楼梯设计.41、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包括楼梯宽度、前室面积及加压送风等按公建考虑还是按住宅考虑答:合并后的建规没有商住楼的概念了.上部住宅部分可按防火规范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42、住宅建筑如何用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面积是否≥㎡答:高层住宅的阳台或凹廊做前室或合用前室时,起的作用是和前室一样的,因此,其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对前室的面积要求.高层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43、病房楼标准层两个护理单元:设两个防火分区时,中间可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答:合并后的建规已将高层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扩大为1500㎡,基本可满足两个护理单元的使用.但现行防火规范就必须要设计成两个防火分区,考虑到合并后的情况,建议予以认可.答: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是没有此规定,对医院应从严,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门厅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本条是制定错了,实际上是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的不燃烧体.2门厅处的电梯门无具体要求.答:仓库有单层、多层、高层仓库.仓库根据储存物品的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等划分每座仓库的最大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仓库的安全出口应直接对外,多层及高层的仓库,其安全出口通过走道、楼梯间疏散.。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疏散楼梯安全要求全解析

疏散楼梯安全要求全解析

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 可燃材料储藏 室、非封闭的电梯井、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7、满足疏散宽度的原则。
楼梯的疏散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经计 算确定。
建筑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层数,正确运用规范,选 择符合防火要求的疏散楼梯,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3、尽量靠外墙设置的原则。
靠外墙设置便于自பைடு நூலகம்采光、通风和消防 人员的援救行动。
4、各层不错位原则。
除通向避难层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 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5、地上层与地下层尽量不共用楼梯间 原则。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 应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层 共用楼梯间。
6、楼梯间空间独立原则。
设置要求:
1、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甲、 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 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2、楼梯间不能直接天然自然通风或自然通 风不良,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 烟楼梯间。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 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 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 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4、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 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设置要求: 1、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规定设 置防烟设施;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 凹廊等。 3、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均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 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 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类型特点: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 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 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 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烟气和热 进入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 有两道防火门和防烟、排烟 设施,发生火灾时能作为安 全疏散通道,是高层建筑中 常见的楼梯间形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提交日期:2003-09-29 浏览: 155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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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不同功能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要重点考虑。

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

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
5.4.10 (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11 (强)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6.4.4(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9.1.3 (强)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10.4 (强)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5.1.4?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五、《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块基地内,为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畅顺和环境的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区,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办公建筑外,商务写字楼的趋势使高层办公建筑向多功能、综合性发展。

高层办公建筑一般设有裙房,在裙房内设置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金融、旅游、电信等各类营业厅。

还有如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它们有可能与公寓和酒店合建在同一幢楼内的某些层面或区域中。

以上这些办公建筑内容多,功能杂,消防疏散和设备机房都需在同一幢楼内解决。

为合理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于安全疏散,方便办公人员上下班,本条主要规定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总平面布置中办公用房应与裙房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各类营业厅等分别设置独自出入口。

与公寓、酒店等同在一幢楼内的办公区域,其办公人员要求独立设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难,因此条文中作宜独立设置的规定。

)(楼梯间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与除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的可以共用。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6.0.1 (强)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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