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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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6]59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4
【实施日期】201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4日
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5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政府印发〈关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许发〔2016〕6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4〕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实施《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各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市直各相关单位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