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涉嫌串通投标罪拘留时间长吗

True mastery of any skill takes a life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涉嫌串通投标罪拘留时间长吗导读: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不会特别的长,因为不管是哪一种刑事罪名,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也就是37天,问题是构成了串通投标罪的话,不是刑事拘留37天就能无罪释放了,法律上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拘以后就是批捕了。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拘留时间长吗?拘留的时间不算是特别长,最长就是37天,但串通投标罪是会被判刑的。
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
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认罪可以量刑吗?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

(二)与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在串通投标 罪主 体 规 定 上 的 冲 突 。
《刑法 》将 串通投标罪的 主体仅 限于招标 人和投标 人 ,但 招标投标 法》已经将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延伸到 “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法》也 涵盖 “采购代理机 构 ”。 招标 投标 法》第 50条 的规定 ,招标 代理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 ,泄露应 当保密 的与招标 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 的 ,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 人 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构 成犯 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 任。 政府采购法》第 72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 工作人 员与供应商恶意 串通 ,构成犯 罪的 ,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其第 77条规定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 串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 事责 任。可见 ,追 究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行为 的刑事 责任于法 有据 。因此 ,出现前述 串通的 ,完全可以按 照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 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 罚金 。投标人 与招标 人串 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 投标实践 中复杂 多样 的串通投标情形时 得有些捉襟 见肘;与之 后颁布施行的 招标投标法))、 政府 采购法 和 招标投 标法实施 条例 在相关 问题 的理解上并不 一 致 ,导致了司法适用上 的困难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不能成为 串通 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 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标人,因而不能成为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是指在社交媒体或网络平台上,有意发布虚假、歪曲事实、欺骗他人或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
认定串标行为的标准可能因不同平台和国家而有所不同,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
1. 虚假信息:发布明显虚假或没有证据支持的言论,包括编造事实、伪造照片或视频等。
2. 歪曲事实:有意扭曲或曲解真实事件或事实,以达到误导他人的目的。
3. 违背实证研究:发布与科学、医学研究相悖的观点,无视专家权威意见和严谨研究的结果。
4. 恶意中伤:使用攻击性或侮辱性言语,针对某个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中伤,威胁或恐吓他人。
5. 滥用权力:利用自身的社会地位或权威认证等来误导、欺骗或影响他人。
6. 情绪操纵:故意制造情绪或煽动不良情绪,以影响他人的判断力和决策。
7. 广告欺诈:发布虚假广告或营销宣传,以欺骗他人获取经济利益。
8. 违反社交媒体政策:违反社交媒体平台的使用政策,包括发布仇恨言论、色情内容、暴力或违法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串标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内容、意图、对他人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不同平台和国家对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参考相应的规定和政策。
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买卖等通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行为强调“公平、公正、公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串通投标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
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串标的认定标准

串标的认定标准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下面将介绍一些串标的认定标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要考虑的是产品的相似度。
在认定串标时,需要比较被指控产品和原始产品之间的相似程度。
这涉及到产品的外观、功能、材料、包装等方面的比较。
如果两个产品在这些方面非常相似,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串标。
其次,需要考虑消费者的混淆程度。
也就是说,被指控产品是否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让他们误以为这是原始产品。
这就需要考虑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市场份额、销售渠道等因素。
如果消费者很容易将被指控产品误认为是原始产品,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串标。
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恶意。
如果被指控产品的生产商有恶意,故意模仿原始产品来获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就更容易构成串标。
这需要通过调查生产商的行为、宣传手段、市场竞争情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消费者的误导。
如果被指控产品的宣传、广告等手段让消费者产生了误导,让他们误以为这是原始产品,那么也会构成串标。
这就需要对产品的宣传手段、广告语言、促销活动等进行分析。
最后,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损害。
也就是说,被指控产品的存在是否对原始产品造成了实际损害,比如销售额下降、品牌形象受损等。
如果存在实际损害,那么就更容易构成串标。
总的来说,串标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相似度、消费者混淆程度、生产商恶意、消费者误导和产品损害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
希望大家在面对串标问题时,能够根据这些标准来进行判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
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是:参与者之间应事先协商一致,通过不正当手段,共同拟定、确定、调整中标价格或者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达
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首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事先协商一致。
这意味着参与者在
投标过程中事先达成默契,共同商定中标价格或者招标文件内容,打
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这种事前协商一致的行为是串通投标罪构
成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
参
与者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例如行贿受贿、虚
假宣传、恶意竞争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不正当手段的使
用使得串通投标行为更加具有违法性和破坏性,构成立案的重要依据。
最后,串通投标罪的构成是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串
通投标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独占市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其他竞
争者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
串通投标行为还可能导致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下降等问题,直接损害
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的来说,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是非常严格的。
只有当参
与者之间事先协商一致,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损害了市场竞争
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并立案追究责任。
对于串
通投标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串标”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串标”一、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1.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是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则是相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被允许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自然人。
可见,对于投标人来讲,可能是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投标人来说,即可能是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自然人。
这里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一为年满十六周岁;其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外一个成为串通投标罪自然人主体的条件是具备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资格。
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本罪也是有着特殊的要求。
单位或其他组织指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体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等。
2.串通投标罪的界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建立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或者由招标自行决定。
对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能否成为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能成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由招标人确定并向招标人负责,又实际代表招标人的意志行使招标权,因而可以被视招标人,从而成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能成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人也不是投标人,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人也不是投标人,因而不能成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一方面,在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即由招标确定并向招标负责,又实际代表招标人的意志行使招标权,因而可以被视为招标,具有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资格,当其与投标人串通,违法将行贿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或者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司法有关的其他情形时,二者均为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另一方面,在招标人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虽由招标人确定并向招标负责,但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而没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因而不是招标人。
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标,即在投标、招标过程中,由竞争对手或利益关系方一起行贿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所谓的“串标”,是指在投标、招标过程中,企业、个人、政府部门等参与当中,通过企业间、个人间的财务交流、组织结构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双方约定由一方投标的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招标投标项目的,属于“串标”的范畴。
从而实现双方的利益交换。
二、串标立案标准
1.有约定或者有可能影响投标、招标结果的行为:涉嫌串标者不正当行为为了实现投标、招标利益交换,有中标或者投标结果发生变化的可能,并影响投标、招标结果性质的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可立案审查。
2.妨碍投标、招标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对涉嫌串标者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扰乱投标、招标活动,可以认定其为涉嫌串标并立案调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投标、招标活动中参与方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采取贿赂行为,必要时,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涉嫌串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串标处罚标准
1.对于涉嫌串标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行政拘留、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处罚。
2.对于控制、利用投标、招标项目的其他利益关系方,依照《刑
法》的规定,应予以行贿以及其他刑事处罚。
3.于投标、招标中损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在投标、招标活动中,企业、个人和政府部门都有参与,为了维护投标、招标公正性,确保正常进行投标、招标,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串标行为,保护投标、招标的正常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只有坚持联手打击串标,保护投标、招标的正常进行,才能切实保护公平竞争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
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
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
投标具有要约性质。
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
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
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
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
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
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
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
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
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