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这种情况属于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涉及多家投标人,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通过事先协商,互相配合,一同提交虚假投标文件并进行价格协商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予以打击。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立案查处“串通投标罪”呢?其主要标准有以下几点:
一、有实质性证据支撑。
在立案之前,必须先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足够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此案。
例如,要调查涉案企业之间的联系情况,查看投标企业的投标记录和资质等方面的信息,以证实串通行为的存在。
二、在投标文件审核中发现问题。
招标方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有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而投标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证明,那么就可以成立立案条件。
这种情况下还要结合资质等方面的信息来作出判断。
三、政府相关部门发现举报线索。
在招标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听取群众反映意见或者投诉可以得知相关情况。
如果经过初步核实之后,举报属实,则可以行使立案查处权利。
四、进行现场勘查证实涉案企业关系密切。
例如,在招标现场发现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存在利益输送的现象,那么就可以针对这些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调查。
以上这些是立案查处“串通投标罪”的主要标准。
这个罪行的打击,可以促进招标的公正和公平,提高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人
们认识到,我们自身也要秉持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招标代理公司_徇私舞弊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部分招标代理公司中,却存在着徇私舞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
本文将针对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的表现形式1. 串通投标招标代理公司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通过虚假报价、围标、串标等手段,使特定投标单位中标。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2. 虚假招标招标代理公司虚构招标项目、发布虚假招标公告,或者故意压低招标价格,以达到特定投标单位中标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使其他投标单位失去了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
3. 收受贿赂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投标单位贿赂,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使其中标。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4. 擅自改变招标条件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合同条款等条件,以达到特定投标单位中标的目的。
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的原因1. 利益驱动部分招标代理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采取徇私舞弊手段,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虽然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为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监管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其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招标代理公司缺乏自律意识,不重视自身信誉,导致其徇私舞弊行为屡禁不止。
三、治理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堵塞漏洞,提高法律威慑力。
2. 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串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以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本文将对串标认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的法律概念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三、串标的认定标准1. 行为表现(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投标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2. 结果表现(1)损害公平竞争。
串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投标,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2)损害公共利益。
串标行为可能导致招标项目质量不达标,增加社会成本,损害公共利益。
3. 证据表现(1)证人证言。
相关证人可以提供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言。
(2)书证。
包括投标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短信、邮件等书面证据。
(3)物证。
包括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
四、串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串标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2.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标题: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务行为。
然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解析。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串通中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当投标单位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垄断等手段,通过约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价位并成功中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与串通投标罪相关的其他刑法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刑法规定与串通投标罪直接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经营者组织、引诱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投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对于通过串通投标进行欺诈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三、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事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具体的答疑和解释提供了参考。
司法解释中指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②投标单位之间明知对方的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距,并能够互相影响投标结果;③成功达成串通中标的结果。
串标围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
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保障公平竞争,我国法律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串标围标的概念、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围标的概念1. 串标: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协商、报价等方式,以排除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达成中标目的的行为。
2. 围标:围标是指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以达到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三、串标围标的认定标准1. 串标认定标准(1)投标人之间有串通行为: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协商、约定、承诺等。
(2)投标人之间有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
(3)投标人之间有共同利益:包括提高报价、降低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等。
2. 围标认定标准(1)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包括设定不合理的投标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无关的材料等。
(2)影响公平竞争:包括提高中标门槛、降低中标条件等。
(3)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包括损害公共利益、浪费国家资源等。
四、串标围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刑事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
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是:参与者之间应事先协商一致,通过不正当手段,共同拟定、确定、调整中标价格或者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达
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首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事先协商一致。
这意味着参与者在
投标过程中事先达成默契,共同商定中标价格或者招标文件内容,打
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这种事前协商一致的行为是串通投标罪构
成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
参
与者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例如行贿受贿、虚
假宣传、恶意竞争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不正当手段的使
用使得串通投标行为更加具有违法性和破坏性,构成立案的重要依据。
最后,串通投标罪的构成是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串
通投标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独占市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其他竞
争者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
串通投标行为还可能导致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下降等问题,直接损害
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的来说,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是非常严格的。
只有当参
与者之间事先协商一致,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损害了市场竞争
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并立案追究责任。
对于串
通投标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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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这种情况属于犯串通投标罪!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修改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行政审批认定以来,如何有效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成为热议话题,加强招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行业共识。
在行政监督、当事人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日趋严格的环境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自律,严格管控合规性风险。
串通投标行为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但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能因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和实务届对此存在一定争议。
1 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
1.1《招标投标法》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立法者在对串通投标行为性质进行评价时加入“情节严重”这一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正是以“情节严重”来限制串通投标罪犯罪成立的范围,防止把轻微的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价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
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规定立案标准虽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但其实质上是对串通投标行为人刑事追诉的入罪要求,是对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性概括。
2 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能入串通投标罪的两种不同观点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有可能入串通投标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2.1观点一:否定说
否定的观点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即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
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招标人的范畴。
否定说的观点得到理论界一些学者的支持,如有学者指出,招标代理机构虽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事宜,但毕竟不是招标人,同时也就不宜对“招标人”作扩大解释。
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成为本罪主体。
此种情况若构成犯罪,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而不是直接入串通投标罪。
2.2观点二:肯定说
肯定的观点认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该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解释。
此外,《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是实质意义的招标人,应当属于刑法意义的招标人范畴,在
主体方面可以按照招标人来认定,所以说主体满足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笔者倾向肯定说,即招标代理机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通过刑法内部的解释或共犯理论可以解释为代理机构为犯罪的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共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
即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他们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是指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第三,几个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
为完全符合上述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方主体适格就可以入罪。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仍然有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3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司法案例及评析
笔者检索相关串通投标罪案例,实践中确实有法院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构成此罪。
例如2016年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串通投标案中的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以营利为目的,未能履行招标的相关程序,受招标人的指使,在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帮助招标单位指定的投标人补办和完善招投标的相关材料。
其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李某甲作为
该单位招标代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并直接领导、指使单位员工开展该项目的运作,其行为亦构成单位串通投标罪。
”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在主体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确定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其主体范围的设定并不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据。
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及二者之间的联系,串通投标罪的主体首先规定的就是自然人主体;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虽非《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但如果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达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理应成为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体。
4 结语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其中,刑事
责任后果最为严重。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通过刑法内部的共犯理论解释,招标代理机构因其与投标人或招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管控廉洁风险,坚决杜绝串通投标行为,以避免因串通投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