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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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刑事合规优秀案例

串通投标罪刑事合规优秀案例

串通投标罪刑事合规优秀案例
一、重庆某工程公司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工程公司与其他几家公司密谋,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共同参与招投标项目,以提高中标几率,获取利益。

合规措施:案件发生后,重庆市相关部门从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嫌疑人讯问等方面展开调查,最终成功查明了这起串通投标案的事实并起诉了相关嫌疑人。

1.法律依据: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
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相应的起诉。

2.证据收集:重庆市相关部门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相关文件、
调取通讯记录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文字、语音等证据,证明了涉案公司间存在明显的勾结行为。

3.案件调查:重庆市相关部门严密调查了涉案公司的工商注册
情况、合同签订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并对项目中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最终揭示了涉案公司存在的串通投标行为。

4.嫌疑人起诉:重庆市相关部门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涉案
人员提起了诉讼,并成功起诉了嫌疑人。

最终结果: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审判后,判处了相关嫌疑人刑罚,还追回了其中获利的一部分资金。

该案例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充分调查收集证据,对串通投标行为给予了惩处,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展示了司法机关对串通投标罪行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商业活动。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
1. 西门子一案
2018年,德国公司西门子和法国公司阿尔斯通被曝光在墨西哥和印度等地串通投标。

这两个公司在大规模的铁路建设项目中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都会提前设定中标价格和闲时价值,以保证各自获得预定的订单数量。

2. 某地下水管道工程一案
2019年,某地政府举行了一次关于一处下水管道工程的招标活动,然而由于多家企业之间存在串通,最终该项目被几家企业分别中标,严重损害了该地的公共利益。

3. 某高速公路建设一案
2007年,中国国家发改委网站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为题,发布《2007年下半年高速公路管理及投资招标文件》。

该通知揭露了梅花石隧道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串通投标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梅花石隧道工程项目中,多家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投标联盟,他们擅自约定谁中标后再将合同交给其中一些企业承揽,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
施工。

这种串通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对于招标市场的公正竞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与损失。

因此,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遵循诚信和公平原则,遵守各项法律和规定,保证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同时,如果发现其他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串通投标罪是指参与招标投标的参与者通过串通、协议等手段达成协议,共同达到某种目的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个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经典案例:2015年,某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市政工程建设,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市政府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建商。

然而,该市政府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几位负责人却与一些承建商串通,通过预定中标者及工程价格等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该案件中,涉及到了多个承建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高级官员。

这些高级官员通过与承建商的联络,先后举行了多次秘密会议,在这些会议上商定好每个参与者的分工和利益分配,达成了共同串通投标的协议。

根据协议,承建商们按照工程的规模和大小,分为主包和分包两个阶段进行投标。

首先,主包承建商进行了首轮投标,其中一家承建商给其他承建商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确保自己获得主包合同。

然后,分包承建商进行了第二轮的投标,同样由其中一家承建商向其他竞争对手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确保其获得部分分包合同。

除了具体的工程分配外,这些官员还通过虚报工程费用、偷工减料等手段获取额外的利益。

他们瞒报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与承建商合谋虚报工程量,以牟取暴利。

同时,他们还通过托管商开设的捐赠账户,将一部分非法获得的款项存入其中,以此来掩盖犯罪行为并获取合法性。

在该案件中,聪明的检察官发现了高级官员和承建商之间的连接,通过调查和证据搜集,成功地揭露了这场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

最终,这些官员和承建商都被依法审判,并被判处了刑罚。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串通投标罪的危害以及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

通过这个案例的揭露和惩治,可以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为社会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同时,也提醒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批市政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1.2亿元。

在招标过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协商降低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最终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

其他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发现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了A、B、C、D四家施工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

二、法律解析1. 串通投标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2.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A、B、C、D四家施工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取消投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A、B、C、D四家施工单位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没收违法所得如果A、B、C、D四家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三、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的认定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协商降低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2.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A、B、C、D四家施工单位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以罚款,并取消其投标资格。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串通投标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解析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5月发布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总投资1亿元。

该公告吸引了10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企图在招标中获胜。

三、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相互串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符合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2.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意识,预防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2)强化监管力度,严惩串通投标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对于⼀些⼤型的⼯程项⽬,⼀般都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式来选定建设单位。

招标投标本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但是有的⼈却打起了串通投标的歪主意,但这种⾏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接下来,店铺⼩编就带来这样的⼀则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案情简介某市⼀国有⼤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2008年5⽉发布招标信息,10⽉16⽇公开招标,9⽉报名结束。

有国内⼤型企业共15家参加投标报名,其中包括甲、⼄、丙、丁四家⼀级资质的建筑⼯程有限公司。

2008年10⽉15⽇某市招检委接群众举报,甲、⼄、丙、丁四公司在招投标中有串通投标⾏为,为了保证招标⼯作的顺利进⾏,某市招检委连夜通知甲、⼄、丙、丁四家企业前来说明情况,四家企业感事情可能败露,15⽇均未到来,也没有参加16⽇的投标活动,没有递交标书。

此案交由某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现查明:甲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通过中间⼈郭xx串通⼄、丙、丁三家企业帮其围标,标书由甲公司统⼀制作,由甲公司按⾼、中、低统⼀报价,甲公司报价居中。

投标保证⾦80万元由甲公司统⼀⽀付,分别于9⽉底转到⼄、丙、丁三家公司账户。

给中间⼈郭xx3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事成后再给三万元),给⼄、丙、丁三家企业各6万元好处费(未实际⽀付),另查明,该⼯程招标控制价1.8亿元,中标价1.83亿元。

⼆、案情分析(⼀)主观⽅⾯为了达到中标⽬的甲、⼄、丙、丁四家企业有相互串通投标的故意,甲公司作为串通⾏为的组织者,在串标活动中起主要作⽤,主管观恶意较⼤,其他三公司作为协从者,起次要作⽤。

(⼆)客观⽅⾯甲、⼄、丙、丁公司在中间⼈的协助下,通过统⼀制作标书,统⼀按⾼、中、低报价的形式搭成利益整体。

其⾏为破坏了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国有⼤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招标⼯作的正常开展。

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款:“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案参加⼈数众多,涉及标的⾦额巨⼤,社会影响较⼤,属情节严重。

串通投标法律案例(3篇)

串通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1日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

在投标过程中,某市A建筑公司与B建筑公司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企图中标。

A公司和B公司均为某市建筑行业内的知名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B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两家公司在得知该项目招标信息后,便开始商议如何串通投标。

2023年3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一份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为:A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B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400元。

两家公司约定,在投标过程中,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并由B公司作为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同时,两家公司还约定,在投标过程中,如遇到其他竞争对手,两家公司应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报价,以达到最终中标的目的。

2023年3月20日,投标截止。

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报价异常接近,遂对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确认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调查取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1. 调取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2. 对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询问;3. 对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4. 调查A公司和B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以下事实:1. 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通过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相互配合提高报价等手段,串通投标;2. A公司和B公司曾就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过类似串通行为;3. 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招投标违法案例

招投标违法案例

招投标违法案例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将列举一些招投标违法案例,以便大家加强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一、串通投标。

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时,多家公司通过私下协商、串通一致的方式,共同投标,以此来规避市场竞争,最终导致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失去公正性和公平性。

该案例中,涉及公司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侵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

二、虚假资质。

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时,有公司为了获得中标资格,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资质要求,但该公司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不惜采取了欺骗手段,最终导致该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

三、行贿受贿。

在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有公司采取行贿受贿的手段,通过行贿招标人员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获取中标资格或者获取更多的中标项目,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严重侵害了其他合法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四、恶意哄抬价格。

在某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有公司采取了恶意哄抬价格的手段,通过虚报成本、哄抬价格等手段,来获取更高的中标价格,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以上案例表明,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方参与者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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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基本情况案由:串通投标被告人:王银明,男,建筑公司经理,45岁。

被告人:何兵武,男,建筑公司经理,50岁。

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3年7月,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

在2003年7月29日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几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

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

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其中3家公司做,让该3家公司中标,这3家中标的公司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20万元。

在取得参加会议的7家公司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密谋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

第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T.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共同向其他7家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银明辩解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竞标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最佳配置地使用人、财、物力。

本案中,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何兵武辩解自己完全是听王银明的指挥,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兵武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不构成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7月14日,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

在2003年7月29H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儿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

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

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他的公司(401建公司),以及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501建公司3家公司来做,这3家公司中标后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22?家20万元。

参加会议的其他公司代表贺某和李某曾表示反对意见,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均在逃)即以武力相威胁,扬言“如果他们不同意就别想好好地走出去”。

贺某和李某被迫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

笫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工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

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向其他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物证、15证注明标价的纸条7张,证明该3家公司的确把写有工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

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

401、501、502三公司的投标书。

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委员会所作的中标决定书。

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本工程涉案数额多达5000多万元,仅设计费就有180万元。

证人证言贺某和李某证明: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以武力相威胁,扬言“如果他们不同意放弃竞标,就别想好好地走出去”,因此,他们被迫放弃竞标。

并证实各收到王银明和何兵武共同给的10万元人民币。

肖某等5家公司代表证明:本公司收到过由王银明和何兵武共同提供的1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但证明王银明没有威胁过他们,还证明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曾以武力相威胁过贺某和李某。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银明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何兵武的供述和辩解。

四、判案理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银明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竞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成立。

其辩护人认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最佳配置地使用人、财、物力。

本案中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兵武辩解自己完全是听王银明的指挥,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犯罪的意见不成立。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兵武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银明、何兵武,利用经济诱惑的手段,并用武力手段胁迫他人同意,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且两人均是主犯。

五、定案结论某市屮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第1款、第25条第I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银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何兵武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徙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王银明、何兵武向其他7家公司提供的好处费共计1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1997年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此处的“招标人”、“投标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条指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額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蹁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韁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此追诉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串通投标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依照1997年刑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王银明、何兵武,共同利用经济诱惑、武力胁迫的非法手段,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且两人均是主犯,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正确。

案例二:2005 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

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

收取张某好处费的10名被告人当场允诺照办。

投标时,其他单位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81万元以下,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最终以92万元的低价如愿中标。

中标后,张金银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无锡市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以非法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并为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

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串通投标中相互商讨,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实现均起着重要作用,不能区分主、从犯。

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经退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上述被告单位犯有串通投标罪,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某某,男,江苏省邗江县人,2006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季某某,两人都是从事建筑装修业务,一来二去,就产生了合谋串标赚钱的想法,并把目标盯在中银大厦的装修工程上。

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中银大厦营业大厅和部分楼层的装修工程公开对外进行工程招标,王某某在本身无资质的情况下,以缴纳相当比例的管理费并负责薪水、税金、规费等条件,分别借用深圳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季某某以同样方法借用了江苏港宁装饰有限公司、南京柏森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

后深圳长城、江苏港宁、南京柏森三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入围。

入围后,王某某与季某某决定合作围标。

由王某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季某某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事成之后,二人平分该工程,各得50%的利益,并且签订利益共享协议。

为了增加中标可能性,季某某又联系陈某某,与陈某某其下入围的两家企业串通投标价格,事成之后双方利益共享。

后三人故意让入围的资质较差的公司高报价,然后用资质最好的深圳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较低的1589万的报价成功中标。

就这样,既无资质、又无资金的王某某成功拿下了中银大厦的大工程。

后三人合作围标的事情被人举报到南京市纪委,经过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缜密侦查,认定王某某与季某某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2008年2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将两人起诉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行为]我所律师接受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两位在刑事领域非常有经验的律师作为王某某的律师,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全程为王某某进行辩护。

我所律师复印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并且对王某某进行了三次会见,全面细致地了解了该案的所有细节。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所律师为王某某进行了针对性地辩护:首先对王某某所犯罪行不持异议;接着指出本案中王某某与季某某作用相当,不存在主从犯问题;最后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王某某初次犯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在任贵阳市政协委员时热心公益事业、资助困难学生等情况,建议法院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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