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经典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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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

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

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1. 案例背景招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标书,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经典案例,本文将介绍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 案例一: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案某市政工程项目是一个大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预算巨大,相关利益方众多。

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2.1 案例描述该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后,许多大型建筑企业积极参与竞标。

然而,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了一名中标企业与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利益关联的情况。

这名中标企业是某位评审委员的亲戚,并且在评审过程中获得了特殊的待遇。

2.2 影响与教训这个案例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它暴露出了评审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的腐败问题。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引发了对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呼声。

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

3. 案例二:某高铁项目施工招投标案某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之一,旨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缩短旅行时间。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质量问题。

3.1 案例描述该高铁项目的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竞标。

最终,一家小型企业以招标价格低廉取得了中标资格。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这家企业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

3.2 影响与教训这个案例揭示了招标过程中对中标企业资质审核的重要性。

如果没有对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信誉进行充分的评估,可能会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中标企业的资质审核,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案例三:某软件项目外包招投标案某软件项目是一家企业外包给IT公司的重要项目,目标是开发一款具有特定功能的软件。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4.1 案例描述这家企业发布了软件项目外包的招标公告,吸引了许多IT公司的关注。

经典案例分析--集中采购

经典案例分析--集中采购

经典案例分析--集中采购(一)国美路程1987年1月1日国美电器成立,当时只是北京珠市口一家一百平方米左右的小门店,创业者是来自广东的黄光裕先生。

1990年国美创建新的供销模式,脱离中间商,与厂家直接接触,搞包销制。

1991年电器商品还处于求大于供的状况,国美电器率先在《北京晚报》中缝做报价广告,借助广告这一现代营销手段导引了顾客消费和消费者与媒体的新型互动关系,走出了坐店经营的传统模式。

1992年国美电器生意颇好,黄光裕趁胜追击,陆续开了七、八家门店,店名各不相同。

1996年以长虹为首的国产家电崛起,国美迅速调整主营结构由先前单纯经营进口商品转向国产、合资品牌家电。

1998年国美调整门店分布格局,关闭市中心的小型店面,在北京市三环线附近开设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

1998年1月国美电器认真总结了十多年发展经验,出台了230页的《国美经营管理手册》,该手册详述了各岗位职责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框架,为走出北京走向全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2000年,国美对《经营管理手册》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长达330页的手册将国内外先进连锁企业的成功经验与自身在天津、上海等地开店的实践经验相结合,把走连锁经营之路做了细致的规划,创造出国美特有的经营模式。

2001年,国美又将《经营管理手册》与ISO9001-2000相对接,使其丰富为百万余字、1000余页。

《经营管理手册》已成为国美电器根本性大法,是国美依“法”治企的基础。

1999年7月国美首次走出京城,在天津开设两家连锁店,遭到当地十大商场强烈抵制,反倒使国美知名度极大提高,两家门店生意火爆,被业界惊叹为“国美现象”。

1999年12月国美电器进军上海,当月实现2183万销售额,一年以后,9家分店遍及上海的8个区,月销售额超亿元,实现了京、津、沪连锁的构架。

2000年7月针对此前彩电峰会的限价,国美代表家电流通企业发出自己的声音,连续数个周末在京、津、沪各门店推出特价彩电,迫使彩电峰会成员相继在国美跳水,使商家不再是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的价格执行者,而成为价格的主宰者。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及正式推行的8年中,由于某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不规范,致使“阳光下的交易”出现了“日全食”现象,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必须及时封堵这些大大小小的“黑洞”。

[案例1]度身招标案情: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

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

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法理评析: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

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案例2]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后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案例3]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单位以综合评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单位。

然而,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市交通局提出质疑。

市交通局受理后,组织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2. 是否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公正?三、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技术专家、1名经济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等方面。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丙、丁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并记录了评审意见。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提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实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乙、丙、丁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认真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因此,不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

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市交通局在接到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的质疑后,组织了调查。

经调查,市交通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招投标经典案例

招投标经典案例

案例某3 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选用中标单位
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 了如下情形: 1.A投标单位旳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旳要求而是按该企业搂 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旳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旳 施工招标代理工作,因为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 理单位采用内部议标旳方式旳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旳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 件漏打了页码; 3.C投标单位投标确保金超出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旳金额;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旳招标项目完毕期限超出招标文件 要求旳完毕期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旳报价有个别漏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旳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 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旳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 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旳评标教授库中抽取;经过评标 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旳投标单位拟定为中标单位。
9、评标和定标应该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30个 工作日前完毕。
10、招标人应该自定标之日起15天内向招标投 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旳书面报告。
11、投标文件使用期应考虑工程旳规模与复杂 性并为评标、澄清、上级旳同意及告知中标 提供充分旳时间,一般此期限为70~120天。
12、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招 标人和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旳 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13、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协议书后28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动工报告,建立工程师将 在投标书附录中要求旳期限内公布动工令, 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动工令后,应在投标 书附录中要求旳动工期内动工,然后连续均 衡地施工。 1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 内,应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 标确保金。招标文件要求给与未中标人经济 补偿旳,也应在此期限一并给付。

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

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

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招投标过程经典案例引言招投标是指公共单位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的一种采购方式。

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方发布招标公告,供应商提供报价,最终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关键环节和经典案例,本文将以几个经典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一:X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项目背景X高速公路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通过招标选取承包商进行建设。

该项目涉及的范围广泛,需要投资大量资金,并具有重要的交通作用。

招投标过程1. 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方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规格、投标截止日期等。

2. 应标准备: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后,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

3. 开标:在开标日期和时间,采购方进行公开开标,记录各家供应商的报价内容。

4.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方案、施工能力等因素。

5. 中标: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经典案例分析X高速公路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部分供应商在报价环节存在价格的不透明,导致整个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偏好或利益冲突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了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采购方需要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明确价格要求,并公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案例二:YYY公司产品采购招投标项目背景YYY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购一些原材料和设备。

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YYY公司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招投标过程1. 制定采购计划:YYY公司对所需产品进行分类和明确需求量,然后制定采购计划。

2. 发布招标公告:YYY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明确产品的技术要求、预算、投标截止日期等。

3. 报价评估: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报价和相关材料。

4. 技术评估:YYY公司进行技术评估,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能力、售后支持等因素。

采购谈判双赢经典案例

采购谈判双赢经典案例

采买谈判共赢经典事例共赢场面是采买谈判中最希望看到的,而共赢的条件也是促进了采买谈判成功的重要要素。

下边我整理了采买谈判共赢经典事例,供你阅读参照。

采买谈判共赢经典事例篇1参加非洲某国政府采买招标的招标谈判● 案情非洲某国两年前开始对其国家某政府部门大量成套设施进行选择性招标采买,金额达几千万美元,招标方波及英国、德国、南非及中国的十几个大公司。

而各大公司各有优势,此中一些与该国家还有必定渊源。

如德国以技术过硬、态度谨慎、产质量量高明显称;而该非洲国家从前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历史渊源更深;南非公司与当地印巴人关系较好,而印巴人在政府中有必定的权力。

在这类状况下,中国A公司准备参加竞争并踊跃作准备。

在正式谈判前,A公司第一认真剖析了该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及谈判敌手的特色。

非洲国家历史上多为英属或法属殖民地,其法律程序较为完美,特别是原英属殖民地国家,其法律属英美法系,条款仔细而成熟,政府工作程序持续英国管理条例,部门分工很细,并相互管制且配置一系列督查部门,督查各部门工作。

但非洲国家又有自己的一些特色,即当地有权力的部族与上层社会、政府部门有千头万绪的关系,并熟习当地法律、法例习惯做法与禁忌,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各利益公司的决议。

假如能有效利用当地有权力的部族为中方的工作服务,既能够四两拨千斤,是达到目的的有效门路。

此外,该国存在不一样的民族,崇奉不一样的宗教,在谈判前必定要搞清其宗教派别,避忌其禁忌的话题和其余禁忌。

在剖析谈判敌手方后,A公司决定一方面组织国内人员按正常程序准备招标文件、联系工厂并报价,一方面派出团组到当地进行商务谈判。

人员配置: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人、主谈1人、翻译1人、当地公司负责联系此事的代表1人。

此次派团组第一面见项目决议者,其最主要目的,一是成立正面的联系,二是打听对方企图并尽可能多地掌握各方面状况,以便为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

抵达该国后,A公司经过正常渠道拜见了项目决议者。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政府采购是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但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这又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12009年4月X日,H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本省某研究所委托采购一批科研软件,采购预算为100万元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主要来自F省和S市。

开评标结束后,来自S市的供应商C对来自本市的中标供应商A不满,遂向组织这次开评标的H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其质疑的事实主要内容如下:一、质疑A公司的投标资质不符招标要求,A公司的投标人系原C公司的员工,4年前脱离C公司,成立了属于自己的A公司,质疑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C公司提供了一张由S市某某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只要求复印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社保证的复印件,同时由投标人提供一份本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A公司的投标书全部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

二、质疑A供应商的技术文件有侵权嫌疑,原因是C公司认为A 公司投标人在C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的核心技术了如指掌,因此,断言A公司存在技术上的侵权(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著作权证,A公司的投标文件全部附带了所投产品并属于本公司的著作权证和专利证书)。

三、质疑A公司的工作场地仅为10多平方米,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对投标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大小进行规定)。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2某市一家单位通过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购置了100万元的燃油锅炉,而该市另一家单位由于改用市政供暖,去年刚刚淘汰闲置的同类型九成新燃油锅炉。

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单位没有实现调剂使用,财政多花了100万元,闲置锅炉处置起来也颇费功夫。

从这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之间的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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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概述】
20××年3月28日,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

自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过程历经了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期间共有6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经评审B 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

随后,投标人F公司向财政部门提出举报,称:招标公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中,设置了“自20××年至20××年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因此,财政部门依法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调查发现,Z招标公司于4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该公告第11条第5款对供应商资格设置了“自20××年至20××年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规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答复称:本项目的业绩要求是从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出的规定;同时,其所要求的合同业绩金额低于本项目的招标预算金额,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是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本案中,招标公告对供应商200万元合同业绩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具有合理性:其一,采购方对200万元合同业绩的限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虽然200万元的要求低于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采购方提出的该合同业绩金额限定低于项目招标预算金额的说法无法证明该200万元合同业绩要求的合理性;其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定成资格条件并非是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三,“合同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采购文件编制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虽然采购人委托了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但招标文件的编制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完成的,且最终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所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对采购文件编制中的违法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该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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