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样本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对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对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和分析,期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参考,最终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
毕竟,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来维护!1、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
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2、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
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
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法理评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某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该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经过资格预审,共有5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2021年4月,招标人组织进行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导致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遂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并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在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二、案例分析1. 投标文件重大遗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程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送达后,招标人应当予以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
”在本案中,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遂宣布其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招投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3. 重新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本案中,招标人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投资建设一栋写字楼,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参加了投标,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
甲公司于投标截止日期后进行了评标,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乙方拒绝签订合同。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乙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对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
因此,乙方具备中标资格。
(二)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已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三)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在乙方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况下,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公司招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座研发中心,以提升研发能力和企业形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过程1. 招标公告发布公司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 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等。
经过资格审查,共有5家单位符合投标条件。
3. 投标文件递交5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企业信誉报告等。
4. 开标与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了公开的开标仪式。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性、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方面。
5. 中标公示经过综合评审,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可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良好的企业信誉等优势,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具体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格式、评审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招标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有助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投标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投标指南。
2. 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了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
3. 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与信誉本案例中,中标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表现出色,且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企业信誉良好。
工程招投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一政府部门拟新建一办公楼,项目总投资约5000万元。
经过公开招标,共有A、B、C、D四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最终确定A施工单位中标。
B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
二、案件事实1.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政府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
2.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进行了评审。
3. B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如中标,将使用进口设备进行施工。
而A 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提及设备来源。
4.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B施工单位使用了进口设备的方案提出了质疑,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施工单位未能提供。
5. 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A施工单位中标,理由是A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表现更为优秀。
三、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2. B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四、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不存在违法情形。
2. B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本案中,B施工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判决结果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驳回了B施工单位的投诉。
关于招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具备国家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经过公开招标,共有5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因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某施工单位不服,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合法?2. 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施工单位投标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得低于成本价。
”本案中,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违反了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因此,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不合法的。
2. 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施工单位投标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否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发现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的决定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合法的。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违反了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施工单位投标的决定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合法的。
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某施工单位提出的仲裁请求。
五、案例启示1.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确保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2.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3. 招标投标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公司招标采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高科技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决定对部分原材料进行招标采购。
本次招标涉及的产品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必需的原材料,包括金属、塑料、电子元器件等。
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招标采购小组,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的策划、实施和监督。
二、招标采购过程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小组根据公司生产需求,编制了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产品规格、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同时,招标文件还明确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小组通过公司官网、行业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了招标公告,吸引了多家供应商的关注和参与。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采购小组对投标人的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采购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售后服务等方面。
评审过程中,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5. 中标结果公示经过评审,招标采购小组确定了中标供应商。
公司将中标结果在官网和行业媒体上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标供应商与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将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本次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合理,内容详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招标文件明确了产品规格、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关键信息,为投标人和评标小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严格性招标采购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严格,确保了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这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评标标准的科学性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打分,确保了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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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 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 高压开关柜标段
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 2) 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 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 ”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 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 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 有些内容如果不经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 很难表示清楚技术要求, 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 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 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 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 均属于限制了竞争, 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 极易产生投诉情况。
因此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 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 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 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 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 要求
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 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 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 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并
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 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 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 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 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 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 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
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 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 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
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 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
公平竞争原则, 甚至导致项目流标, 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 招投
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我
们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
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
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 否则它
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
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 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
础上, 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 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
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 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 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案例:
( 1) 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 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 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 在投标阶段, 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 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 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 2) 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 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 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 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
名参与投标, 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 修改资格条件, 重
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分析:
上诉二个案例, 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 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
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
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四)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
者评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