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构成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涉及违法行为投标资格会被取消的情形

投标人涉及违法行为投标资格会被取消的情形招标投标中,对投标人的要求很严格,如果连投标人都不符合资格,或者投标人弄虚作假,那么投标资格就会被取消。
具体而言投标人违法的情况有哪些?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2)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二、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认定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其投标应予否决。
虚假投标(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除前述四类违法行为外,投标人如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应当”、“必须”字眼的条款)、禁止性规定(即具有“不得”、“禁止”字眼的条款)的违法行为的,其投标均应予否决。
浅探招投标领域串标现象及防范措施王彤

浅探招投标领域串标现象及防范措施王彤发布时间:2023-05-13T06:16:33.11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5期作者:王彤[导读]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不仅破坏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扰乱了采购行业秩序,还造成国家、军队等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中,串标是最为常见,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违规行为之一。
因此对于防范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规范管理违规供应商是十分必要的。
海后采购服务站北京市 100036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不仅破坏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扰乱了采购行业秩序,还造成国家、军队等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中,串标是最为常见,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违规行为之一。
因此对于防范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规范管理违规供应商是十分必要的。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风格相似,或者出自同一个模板,甚至在方案描述、售后服务条款、自证说明表述上的文字和标点符号的错误完全一致。
二是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变化或者差异化极大,故意提高自己各项分项报价和费用测算,但不符合市场情况,又无合理的解释。
三是投标人现场出现与其实力不符的低级错误,故意制造无效投标。
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四是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在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要求提供的电子文档标记另外一家投标人名称等混装现象。
五是不同投标人样品寄出同属一个地址,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现场却假装不认识等高度疑似串通的行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招标人将获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的供应商名单,标底以及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尽表述的技术和方案要求等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供应商,造成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串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以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本文将对串标认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的法律概念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三、串标的认定标准1. 行为表现(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投标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2. 结果表现(1)损害公平竞争。
串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投标,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2)损害公共利益。
串标行为可能导致招标项目质量不达标,增加社会成本,损害公共利益。
3. 证据表现(1)证人证言。
相关证人可以提供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言。
(2)书证。
包括投标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短信、邮件等书面证据。
(3)物证。
包括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
四、串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串标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2.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律师实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辩点整理

去年底,笔者曾为一起工程标的约28亿的“串通投标”案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先后向公诉机关递交了近万字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笔者主要针对检察文书做了比较细致的类案检索,特别是对检索出的重庆近几年共118份串通投标罪检察文书进行了逐一阅读和分析。
几天前,我们终于得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原因是证据不足。
现在,“十个工程项目,九个违法分包;十个工程项目,十个串通投标”,似乎已是建工领域的常态。
而“串通投标”这个被刑法所规制的行为,同时也成了悬在工程建设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此,笔者将办案时的案例数据分析结果结合实际办案经验,总结归纳如下,奉献给各位。
01重庆近年串通投标罪数据分析本次数据分析,笔者通过“威科先行”对串通投标的检察文书进行检索。
检索结果显示,重庆共有130余份关于“串通投标”的检察文书,剔除一些错误数据,最终将118份文书作为本次数据分析的样本。
“威科先行”所收纳的这些检察文书主要是从2014至今形成,虽然数据不一定全面,但也足以用作对此类犯罪在重庆的审查起诉情况做一次比较有意义的分析。
(一)被侦查机关立案侦办的“串通投标案”中,32%的嫌疑人被执行逮捕118份检察文书中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204人、企业6家。
204名涉案人员大部分都被采取过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中有66人被执行逮捕,约占32%。
逮捕率虽远低于全国检察机关的批捕率,但考虑到本罪为三年以下的轻罪,且行为人大多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民营企业主或国企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这样的逮捕率似乎也并算不低。
纠其原因,笔者发现66名被执行逮捕的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涉及多次串通投标,中标后倒卖获利的职业围标人;存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情形;由监委移送涉及其他受贿案件的查处。
可见,“串通投标罪”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但本罪背后的牵连情形却往往较为复杂,很多案件涉及多起串通投标的职业围标人,或常常伴有行受贿等其他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也相对较多。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针对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视为串标,另一种则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定为串标。
问题某代理机构负责的一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创建者均为MMM,但投标文件内容上并无雷同之处,审计人员认为,上述两家企业疑似围标、串标。
那么,此种现象能否认定为围标或串标呢?回答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应视为串通投标,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属于串通”情形。
另有一种观点则认为,证据不足,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两份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均显示为同一名称,这不一定就代表两家企业串通过。
”有业内人士表示,WORD文件属性中的创建者不见得是“名副其实”,有时,某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圈子”较小,许多企业常常会对同一文件进行修改,再制作成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往往是不变的。
而且MMM是计算机名,字处理系统默认计算机名为文档创建者,如果两台计算机巧合下都用了MMM的计算机名,创建者显示为“同一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文件的属性中除了创建者外,还有创建时间,如果创建者和创建时间均相同,则可以说明这两份投标文件有着某种关联,此情形也应被高度怀疑为围标、串标,但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总之,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创建者相同为由认定其围标、串标,理由、证据不足。
这应当是在发现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时认定围标、串标的辅助证据,而不是认定的主因。
一些专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延伸阅读《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供应商“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如,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查找具有规律性差异投标报价文件的评标方法

查找具有规律性差异投标报价文件的评标方法
赵世壮;解耀奎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15(041)006
【摘要】通过对比不同投标人相同工程量清单项的投标报价,利用分层统计方法,通过SQL(结构化查询语言)分析具有相同数据层(以固定数值为范围的层)比值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所占的比重(百分比),以判定其是否存在规律性差异,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况,指出该方法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可以为招投标项目评标提供有益参考.
【总页数】2页(P231-232)
【作者】赵世壮;解耀奎
【作者单位】西安市浐灞河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00;西安市浐灞河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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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串通投标的认定查处,有效遏制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串通投标认定第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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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等人得知后 ,寻找 了七家建筑企业挂靠准备参 与 投标 。同时 , 被告 人陈某 甲 、 周某也在寻找挂靠企业 准备参与投标 。被告人邓 某得知后 ,遂 与被告 人周 某、 陈某 甲协商 , 约定合伙参 与投标 , 如 中标 , 被告人
邓某 占 6 5 %股份 , 被告人周某 、 陈某 甲占 3 5 %股份 , 并商定 以被告人邓某事先找好挂 靠的浙 江某建 设有
程有 限公 司取得瑞安市 飞云街道详西村搬迁安 置房
工程 。
投 标 罪被刑 事拘 留, 同年 1 2月 2 0日被 逮捕 ; 2 0 1 3
年 1 2月 1 1日,被告人周 某 因涉嫌犯 串通投标 罪被 取保 候 审 ; 2 0 1 3年 1 2月 9日, 被 告人 陈某 甲因涉嫌
犯 串通投标 罪被取保候 审 。2 0 1 4 年 4月 9日, 浙江
详西村工程投标 的事实 。 证人钱某 的证 言 , 证 明有人 挂靠浙江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进行详西村工程投标
西村经济合作社将该村 的搬迁安置房工程委托瑞安 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向社 会公开招标 , 并 择定 2 0 1 2
年 1 月 6日开标 , 工程造价为 1 0 5 0 0 万元 。 被告人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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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 3 . 本案违反行政法规 , 应 由行政部 门处罚 。 被告人周某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 出: 1 . 被告人 周某在共 同犯罪 中作用较小 ; 2 . 虽 没有 自首情节 , 但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 尚未立案 , 建议参 照 自首的标 准从轻处罚 ; 3 . 属 初次犯罪 , 建议 从轻处 罚并适用缓刑 。 被告人 陈某 甲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
案发后 ,被 告人陈某 甲于 2 0 1 3 年 1 源自月 9日向 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 。
对于 以上指控事 实 ,瑞 安市检察院提供 了相应
的证据 , 认 定被告人 邓某 、 周某、 陈某 甲的行 为 己构
瑞 安市检 察院 的指控
瑞安市检察 院指控 , 2 0 1 1 年1 2月 , 瑞安市 飞云
成 串通投 标罪 , 被告 人陈某 甲能 自首 , 被告人 邓某 、 周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 应当依照《 刑
街 道详西村经济合作社将本村 的搬迁安 置房工 程委
托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向社会公开招标 ,并 择 定2 0 1 2年 1 月 6日开标 ,工程造 价为 1 0 5 0 0万元 。 被 告人邓某等人得知后 ,找到 了七家可挂靠 的建 筑 企业 准备参与投标 。 在此过程 中 , 被告人邓某得 知被 告人周某 、 陈某 甲也在寻找挂靠企业准备参与投标 ,
瑞安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 明, 2 0 1 1 年 1 2月 , 瑞安 市飞云街道详
2 . 证人张某 甲 、 夏某 的证言 , 证 明与被告人 邓某
合伙参与工程建设 。 证人吴某 的证言 , 证 明为被告人
周某计算工程报价 的事实 。证 人郎某 、 杨某 的证言 , 证 明被告人邓某挂靠温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 司进行
的事 实。证人余某 、 徐某 的证言 , 证明被告人邓某挂 靠瑞安某 建筑工程有 限公 司进行洋西村工程投标 的
事 实。证人张某 乙 、 曾某 的证言 , 证明有人挂靠浙江 某 建设集 团有 限公 司进行 详西村 _ 丁 程投标 的事实 。
投标 报价 呈规 律 i I 哇差 异
构 成 串 通 投 标 罪
口文 / 贵州君跃律 师事务所 李
2 0 1 3年 1 1月 1 2日, 被 告人 邓某以 涉嫌犯 串通
告人 邓某 等人设定 的标价进行投标。 2 0 1 2年 1 月 6日,该 工程 经 开标 ,瑞 安某 建 筑工程有 限公 司以 9 1 2 9 . 2 7 9 6万元的报价 中标 。被 告人邓某 、陈某 甲 、周某利用挂靠 的瑞安某建 筑工
了 自己的罪行 。
上述事实 , 有公诉 机关提交并经庭 审质证 、 认证 的下列证据予 以证 明: 1 . 被告人 邓某 、 周某 、 陈某 甲的供述 , 供 认上 述 串标 的事实 。
提出 : 1 . 被告人陈某 甲犯罪情节较轻 ; 2 . 有 自首情节 ,
系初犯 , 建 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省瑞安 市人 民检察 院( 以下 简称“ 瑞安 市检察 院” ) 以
瑞 检 金 融刑 诉 ( 2 0 1 4 ) 1 0 7 7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邓 某、 周 某、 陈 某 甲犯 串通 投 标 罪 , 向 浙 江 省 瑞 安 市人 民法院( 以 下 简称 “ 瑞安市法院” ) 提起公 诉。
法》 第二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 、 第二十 五条 、 第 六十七
条 第一款 、 第三款之规定 , 予以惩处。
被 告 人 的辩 护 意 见
被告 人邓某 辩称 ,是被告人 陈某 甲提议 串通投 标 的。 其辩 护人 提出 : 1 . 本案不符合串通投标 罪的客
遂 与被告 人周某 、 陈某 甲两人协商 , 约定联合参 与投 观表现 , 三被告人挂靠七 家企业参 与投标 , 其 实际投 标 ,并决定 以被告人邓某 事先 找好的七家单位 的名
人邓某 、 陈某 甲、 周某利用挂靠 的瑞安某建筑工程有
限公 司取 得瑞 安市 飞云街 道详 西村 搬迁 安 置房 工 程。 后 因被告人邓某 、 周某在工程建设 过程中发生纠 纷, 被告人周某控告而案发。案发后 , 被告人 陈某 甲 于2 0 1 3年 1 2 月 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 如实供述
义参与投标 。随后 , 三被告人议 定投标 报价 , 由被告 人邓某通知各制作标 书的人 ,七家挂 靠单位根据被
标人 只有 一个 , 不存在 与他 人 串通 的行 为 ; 2 . 串通 投
标犯罪侵犯 的客体是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 的 利益 , 而本案 的危 害结果 , 与刑法保护 的客体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