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有关罪名表格(简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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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标题]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目录]1.引言2.违法违规行为概述2.1 不公平竞争行为2.2 不履行投标义务2.3 提供虚假材料2.4 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干预2.5 违反评标原则3.处罚措施3.1 行政处罚3.2 经济处罚3.3 合同解除和索赔3.4 取消资格或限制参与投标3.5 其他处罚措施4.监督与举报4.1 监督机制4.2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5.附件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3:合同解除和索赔样板文件附件4:监督举报方式及[1.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应的处罚措施。

准确了解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有助于提高投标者的合规意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违法违规行为概述]2.1 不公平竞争行为2.1.1 恶意串通竞标2.1.2 不正当竞争手段2.1.3 扰乱竞标秩序2.2 不履行投标义务2.2.1 违反投标须知和招标文件规定2.2.2 恶意放弃中标2.3 提供虚假材料2.3.1 虚报资质或财务状况2.3.2 提供伪造的企业法人证书2.4 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干预2.4.1 干预标段划分2.4.2 干预评标工作2.5 违反评标原则2.5.1 将评标标准规定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件2.5.2 非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3.处罚措施]3.1 行政处罚3.1.1 警告3.1.2 罚款3.1.3 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3.2 经济处罚3.2.1 赔偿损失3.2.2 返还违法所得3.3 合同解除和索赔3.3.1 合同解除3.3.2 违約金3.3.3 赔偿金3.4 取消资格或限制参与投标 3.4.1 取消资格3.4.2 暂停参与招标活动3.5 其他处罚措施3.5.1 行政执法3.5.2 司法追究[4.监督与举报]4.1 监督机制4.1.1 行业协会4.1.2 监管机构4.2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4.2.1 方式举报4.2.2 网络举报平台[5.附件]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3:合同解除和索赔样板文件附件4:监督举报方式及[附]1.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相关部门获取。

招标投标法体系各主体法律责任一览表(卢海强)

招标投标法体系各主体法律责任一览表(卢海强)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法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转包、违法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和
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处罚对象细节描叙记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处罚对象细节描叙记忆

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 标人
第五十四条 中标结果无效;经济处罚 公司5-10‰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弄虚作假 责任人5-10% 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直至 骗取中标 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经济处罚 公司5-10‰、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十条 保证金不退还、保证金不够赔偿,应对不 足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2-5 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不可抗 力因素除外。 第五十条 经济处罚 单位5-25万 负责人 5-10‰ 暂 停、取消代理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处罚细节记忆
针对 对象 违法具体法律条款
第三条 未招先建、第四条规避招标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第四十九条 经济处罚 5-10‰ 、暂停拨付、责任处 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排斥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不得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限制 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经济处罚1-5万。 和排斥投标人内容 第三十一条 强制联合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泄密(招标的实质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中标结果无效;给予警告、经济处罚1价格) 10万;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构成犯罪,追求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前与中标人谈判 内 第五十五条 给予警告、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影响 容、价格 中标 结果无效。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 第五十七条 经济处罚 5-10‰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 处分。
以上对于依法处分的责任人的法律依据是《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332号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不签订合同、违约
针对招 第十五条泄露、串通招、投标 标代理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以下为真实案例,来自网络整理案例1一个同行公司找了20多家公司竞争一个5000多万的绿化项目。

结果他的两个竞争对手联合40家公司,把他的二十几家给围了,直接损失70到80万(找20多家的费用)。

间接损失1500到2000万,气坏了!案例2某智能化项目公开招标,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一共有17家,最终是报价接近平均价的供应商中标。

事隔半月后,当时参与投标的有关公司人员透露,参与竞标的17家投标企业中真正实际参与者只有4家,其他13家公司是被这4家公司接资质来投标的。

案例3一个大型进口设备的招标,这个产品比较特殊,金额要100多万,厂家在中国没有总代理商,都是按报备制做的,客户前期需求最先找我们沟通,选型和技术交流都是我们做的,当然我们也第一时间和厂家进行了报备,并且拿到了厂家针对这个项目的专项授权。

等开标的时候,现场的情况一下子让我们措手不及,竟然有另外2个公司也拿着厂家的授权来应标了,并且价格比我们低很多。

当时招标办根据低价中标的原则,让A公司中标了。

后来我们就质疑了,三家公司用同一个品牌来投标,明显不符合招标规则,按理当场应该废标的。

并且A公司的授权涉嫌伪造,是将厂家原来给的授权进行了PS 处理。

质疑最后仍然无效。

我们又和厂家进行协商,要求厂家不能直接对A公司进行供货,必须要通过我们进行采购。

但是厂家却唯利是图,仍然向A公司进行了供货。

现在客户仪器买了,售后却没人管了,A公司早都找不到人了,又来找我们做售后。

你说,管还是不管?做项目真心不容易,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投标项目需要我们倾注更多的心力、智力和精力。

当然我们也希望有越来越公开透明公平的竞争机会,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同行恶性竞争,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一、围标串标对个人的处罚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标投标中的违法100条

招标投标中的违法100条

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100条以下是在中国招标投标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共计100条:1.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技术、商业或资质信息。

2.使用非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

3.通过贿赂或其他手段影响评标委员会决策。

4.同一投标人使用多个单位或个人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以扰乱竞争秩序。

5.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投诉频繁以影响合同履行进程。

6.泄露招标文件中的商业机密信息。

7.蓄意阻挠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8.虚构或篡改投标准备文件,如投标保证金证明。

9.窃取或盗用他人的招标文件。

10.展示价格倾向,事先透露自己的投标价格或竞争对手的价格。

11.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冲突。

12.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取消招标或终止合同。

13.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14.恶意压低价格,导致无法合理履行合同。

15.恶意抬高价格,损害公共利益或招标人权益。

16.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

17.违背招标文件要求,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

18.提供虚假的交货期限或履约保证。

19.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破坏其他投标人的竞争机会。

20.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文件的修订过程。

21.收受其他投标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以泄露他们的投标策略。

22.改变投标提供的质量、数量或其他重要要素。

23.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招标结果给特定投标人。

24.收受贿赂或其他形式回报以改变评标委员会的意见。

25.利用招标人对特定地区或产业的偏好性做出不公平的决策。

26.阻挠其他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相关信息。

27.以不正当手段排除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招标。

28.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向评标委员会单独或集体施加压力。

29.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使用多个身份分别投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30.将个人或者他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作为达成合同的决定因素。

31.伪造招标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

32.隐瞒或撤回重要的招标资料。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施行)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施行,2013年5月1日修订)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2018年1月1日施行)6.《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2018年6月1日施行)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施行)四、住建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施行)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2018年9月28日,2019年3月13日修订)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15年1月1日修订)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2014年2月1日修订)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2003年10月15日,2013年7月1日修订)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施行,2014年8月27日修订)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2005年10月10日发布)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9.《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2007年4月10日施行)1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07年6月26日施行,2015年3月1日修订)11.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2007年7月4日发布)12.住建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2016年12月27日施行,2017年7月1日修订)13.《关于基坑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2017年6月19日公开)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2017年12月28日发布)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2019年3月26日施行)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2019年1月3日发布)五、地方性法规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3日修订)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2016年1月1日施行)六、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5号令,1995年3月10日施行,2007年11月23日第三次修订)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2002年11月5日发布)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22号令,2003年6月1日施行)七、北京市委办局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723号,2004年11月4日发布)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2006年9月1日施行)3.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7号,2006年9月1日施行)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京建市〔2008〕688号,2009年1月1日施行)5.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6.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1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7.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4号,2013年1月1日试行,2016年3月1日施行)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4号,2014年3月1日试行,2015年3月1日施行)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20号,2016年1月1日施行)1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2016年4月6日施行)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6〕444号,2017年1月1日施行)1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75号,2017年3月6日发布)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件(2017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的通知》(京建发〔2017〕440号,2017年12月1日施行)15.《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京建法〔2017〕24号,2017年12月10日施行)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2017年12月18日施行)17.关于认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1号,2018年1月1日施行)18.关于深化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招标办,2018年3月20日施行)1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18〕191号,2018年4月24日施行)2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8〕578号,2018年12月26日施行)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2019年3月1日施行)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141号,2019年3月27日施行)2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2019年6月1日施行)八、北京市评标专家管理文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7〕18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8]25号)。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整理汇总-具体明细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整理汇总-具体明细

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规定汇总表评标无效栏中,带※条件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5条的规定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归纳之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归纳之解读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时间与数字2009-3-30政府采购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方式和程序的法定性,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其中,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时间和数字,这些时间和数字是法定的,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守的,也是不可突破的。

学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首要的是明确这些时间和数字的基本规定,并严格按照本法所规定的这些时间和数字去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二十八次、六十八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于同日签署第六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发布。

2、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三年内《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及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条件作了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一个《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5、唯一、百分之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招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及顺序

招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及顺序
口文 / 梁晋
2 0 1 4年 1 2月 2 0日, 某公 共资 源交易监 督管理 换 ; 赔偿 损 失 ; 支 付 违 约金 ; 消 除影 响 、 恢 复 名誉 ;
局收 到一 封 实名举 报 信称 : 2 0 1 1 年 5月 2日, A企 赔 礼道 歉 。
业伙 同其他企业 串通投标某项 目。经公共资源交 易
从 上述 案例 中可 以看 出 ,违规 违 法行 为 会 承
担不 同 的法律 责任 。 在我国, 法律 责任 包括 违宪 责
任、 民事 责任 、 刑事责任 、 行 政 责任 和 国家 赔偿 责
任 。通 常情况 下 , 主要 是指 民事责 任 、 刑 事责 任 及
行政 责任 。民事 责任 是平 等 主体 之 间违 反 民事 法
② 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 投标人 的 , 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的 , 强制要求 投标人 组成 联合 体共 同投标 的 , 或者 限制投标人之 间竞争 的; ③
招标人 与 中标人 不按 照招标 文件 和 中标人 的投 标 文件 订立合 同的 , 或者招标人 、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
的, 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 歧视待遇的 , 强制要求投标人 中标无效 。
投 标人 以他 人 名义 投标 一 般 出于 以下 几种 原 因: 投标 人没有 承担招 标项 目的能力 ; 投标人不具备 国家要求 的或 招标 文件要求 的从事该招标 项 目的资
组成联合体共 同投标 的 ,或者 限制 投标人 之 间竞争 质 ;投标人 曾因违法行 为而被工商 机关 吊销营业执
义务或违反合 同而依法应 当承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 。 投标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主要方式表现 为中标无 效、 承担赔偿责任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回等 。 ( 1 ) 中标无效 的民事责任 《 招标 投标法 》 第五 十三条 中规定 , 投 标人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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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涉嫌罪名
罪名类型
法条
串通投标罪
身份犯
《刑法》规定
犯罪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定罪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定罪量刑: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犯罪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定罪量刑:
标的无效。
涉嫌罪名
罪名类型
法条
强迫交易罪
身份犯
《刑法》
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定罪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犯罪行为:(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定罪量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犯罪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犯罪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பைடு நூலகம்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中标的,
定罪量刑: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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